浙江大学远程教育学院《民法分论》课程作业(必做)姓名:学号:年级:学习中心:—————————————————————————————1.物权与债权的区别何在?答:(1)物权是绝对权或对世权,而债权是相对权或对人权。(2)物权是排他性的权利,而债权不具有排他性。(3)物权是优先权,而债权是平等性的权利。(4)物权是公开化的权利,而债权具有非公开性。(5)物权的设立采取法定主义,而合同债权的设立采取合同自由原则。(6)物权和债权的保护方法不同。2.试述物权公示原则。答:(1)物权公示原则,是指物权的变动必须依照法律规定以登记、交付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否则不能产生物权变动效力的原则。(2)《物权法》第6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3)物权的公示,是指物权在变动时将变动的事实向社会公开。物权的公示问题为物权法上一项重要问题。物权为具有绝对排他性效力的权利,若某一物上已经设立物权,则与之不能两立的有着同一内容的物权即不得再行设立。物权具有排他性,其变动常生排他效果,若无可由外界查悉其变动的征象,则难免使第三人发生不可预测的损害。因此法律明确规定物权公示制度及公示方法是必要的。3.共同共有与按份共有有何区别?答:(1)成立的原因不同。共同共有的成立,须以存在共同关系为前提,按份共有则无此限制。(2)权利的享有不同。按份共有人依应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即按其应有部分对共有物进行使用、收益。而共同共有人的权利及于共有物的全部,而非按应有部分享有所有权,故原则上应经得共有人全体的同意后,才可以对共有物进行使用、收益。2(3)分割限制不同。共同共有人只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才可以请求分割。而在按份共有关系中,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4)分割和重大修缮不同。除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外,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可以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但须经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才可以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5)存续期间不同。共同共有关系因共同共有有共同目的,故存续期间通常较长;按份共有关系则往往是暂时的。4.善意取得应具备哪些要件?答:(1)让与人须为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占有人。(2)让与人须为无权处分人。(3)须基于法律行为而受让所有权。(4)以合理的价格转让。(5)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6)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5.地役权与不动产相邻权有何区别?答:(1)是否为独立物权不同。地役权是一项独立的用益物权,而不动产相邻权不是一项独立的用益物权。(2)产生原因不同。地役权是根据当事人的法律行为(合同)而产生的,不动产相邻权是法律直接规定产生的。(3)是否登记不同。地役权作为一项独立的用益物权,登记公示后可以取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而不动产相邻权无须登记即可依法存在。(4)是否有偿取得不同。地役权既可有偿取得,也可无偿取得,而不动产相邻权的享有是无偿的。(5)内容有所不同。地役权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既可以是与不动产相邻权法定内容相同的一项或几项内容,也可以是不动产相邻权法定内容以外的内容。6.引起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原因有哪些?3答:(1)按约履行。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意味着债权人的债权已经得到满足,债的目的实现,债的关系自然消灭。(2)合同解除。合同解除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后、履行完毕前,在具备合同解除的条件时,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而使合同关系自始消灭或仅向将来消灭的一种行为。(3)抵销。抵销是指双方互负债务且种类相同时,将债权债务互相冲抵,使其在对等额内同时消灭。(4)提存。提存是指在一定条件下,债务人或其他清偿人将无法履行的给付提交有关部门保管,以消灭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制度。(5)免除。免除是指债权人抛弃债权,从而全部或部分解除债务人负担的义务的行为。(6)混同。混同是指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而使债的关系消灭的事实。7.试述我国《合同法》规定的合同无效的原因。答:(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6)造成对方人身伤害、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8.试述我国《合同法》规定的合同法定解除的情形。答:(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9.违约责任与缔约过失责任有哪些区别?答:(1)产生责任的前提不同。缔约过失责任的产生是基于合同法的规定,而非有效合同;违约责任是基于有效合同而产生的责任,以合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4(2)违反义务的性质不同。缔约过失责任违反的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的先合同义务,例如,通知、照顾、协助、保护、保密等义务,而且法律对缔约过失责任的范围未加以限制;违约责任违反的是合同义务,而且法律对其范围作了限制。(3)强制性不同。缔约过失责任属于法定责任,不能由当事人自行约定;而违约责任具有任意性,当事人可以约定承担责任的方式、责任的范围、免责条件及免责事由。(4)责任方式不同。缔约过失责任一般只适用赔偿损失方式;违约责任的形式有多种,如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实际履行等。10.试述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答:(1)产生责任的前提不同。缔约过失责任的产生是基于合同法的规定,而非有效合同;违约责任是基于有效合同而产生的责任,以合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2)违反义务的性质不同。缔约过失责任违反的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的先合同义务,例如,通知、照顾、协助、保护、保密等义务,而且法律对缔约过失责任的范围未加以限制;违约责任违反的是合同义务,而且法律对其范围作了限制。(3)强制性不同。缔约过失责任属于法定责任,不能由当事人自行约定;而违约责任具有任意性,当事人可以约定承担责任的方式、责任的范围、免责条件及免责事由。(4)责任方式不同。缔约过失责任一般只适用赔偿损失方式;违约责任的形式有多种,如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实际履行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