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公司自建110千伏输变电工程管理办法1总则1.1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江西省电力公司全资和控股的县级供电公司(以下简称县公司)自建110千伏输变电工程的管理,理顺县公司自建110千伏输变电工程建设管理程序,提高省公司农电系统基建管理水平,促进县公司自建110千伏输变电工程顺利进行,根据《国家电网公司电网规划和项目前期工作管理规定》(国家电网发展〔2005〕302号)、《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基建管理若干规定》(国家电网基建〔2005〕300号)等相关政策规定,特制定本办法。1.2本办法适用于县公司自主投资建设的110千伏输变电工程项目。1.3县公司自建110千伏输变电工程应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切实遵循“统一规划、适度超前、安全可靠、技术先进、注重环保、造价合理、规范招标、强化五制、管理科学”的指导方针,努力建设安全、优质、高效、低耗的县级电网。2电网规划2.1县公司应根据省公司的安排并结合本供电区域实际,依据当地经济发展和负荷情况,认真组织编制本供电区域电网发展规划。县公司应将本供电区域电网发展规划报所属地市供电公司(以下简称市公司)初审,市公司提出初审意见报省公司农电工作部组织审批后执行。同时,必须将县公司电网发展规划中规划的110千伏输变电工程项目纳入所属市公司电网发展规划中。2.2省公司规划投资部应负责将县公司电网发展规划中规划的110千伏输变电工程项目,纳入全省电网规划中统一进行管理,并随规划滚动修编而相应地进行调整。3项目前期工作3.1项目可研3.1.1对于已列入省公司电网规划或滚动规划中各县公司的110千伏输变电工程项目,相应的县公司应提前一年委托有资质的单位按照可研深度要求做好项目可行性研究工作,并负责按工程项目核准的要求,取得项目各项支持性文件并与当地政府签订工程贴息等相关协议。3.1.2县公司应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所属市公司初审,市公司提出初审意见报省公司,经省公司规划投资部组织复审后批复。3.2项目初步设计3.2.1县公司应在项目可研批复后,及时启动项目初步设计工作,原则上应在项目申报立项前完成初步设计工作。3.2.2项目初步设计按照省公司招投标有关规定选择设计单位后,县公司作为项目法人单位应负责初步设计委托和报告编制的协调工作,及时签订设计合同,明确委托范围、技术要求、交付时间和合同金额等。3.2.3项目初步设计报告应按照项目可研批复的建设规模和要求编制。如项目的建设规模、技术方案、站址、路径等发生重大变化,应及时报送省公司规划投资部并按答复意见执行。3.2.4初步设计单位要按照国家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设计规范以及国家电网公司企业标准和相关规定开展初步设计,并符合初步设计深度要求。初步设计必须按照国家电网公司统一要求采用通用设计,大力推广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并在设计报告中进行专门论述。要合理控制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3.2.5县公司应将项目初步设计报告报所属市公司初审,市公司提出初审意见报省公司,经省公司农电工作部组织复审后批复。3.2.6项目初设规模应与可研批准规模一致,严禁擅自扩大规模、提高标准。工程概算投资原则上应控制在可研批准的估算投资之内,概算投资超估算投资5%及以上时,应对项目初步设计报告重新进行调整后才能评审,对设计方案进一步优化,严格控制费用和标准。3.2.7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投资一经审定,原则上不予调整。省公司以此作为考核建设单位控制工程造价的依据。3.2.8根据实际情况,项目法人单位确需对项目初步设计方案进行变更、投资超概算的,需事先征得初设批复部门同意,并出具正式的变更意见后方可作为初步设计批复的依据。4项目申报和立项4.1对于已列入省公司电网发展规划中的110千伏输变电工程项目,各县公司应按照规划和建设时间要求,于前一年三季度初将下一年度需要建设的110千伏输变电工程项目计划报所属市公司,市公司组织初审并汇总后报省公司,经省公司农电工作部组织审批后正式立项建设,安排年度资金使用计划。对未列入省公司电网发展规划的110千伏输变电工程项目,原则上将不予批准立项建设。4.2对于省公司农电工作部正式立项建设的各县公司110千伏输变电工程,项目计划及建设资金应纳入省公司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农网专项统一进行管理。5项目招投标5.1县公司自建110千伏输变电工程项目必须进行招投标,具体按照省公司相关规定执行。5.2县公司自建110千伏输变电工程项目招投标分非物资类招标和物资类招标两种,非物资类招标项目是指工程设计、施工和监理招标;物资类招标是指工程所需设备、材料等物资的招标。5.3工程项目招标需求计划先由县公司向所属市公司申报,市公司负责对工程项目的审核,并组织招标文件(技术规范书)的编制。5.4非物资类招标项目需求计划由市公司上报至省公司农电工作部,省公司农电工作部完成对工程项目招标文件的审查后转招投标管理中心,履行公开招标程序。5.5物资类招标项目需求计划(含技术规范书)由市公司上报省公司招投标管理中心,每月10日前,招投标管理中心汇总后转省公司农电工作部复核,招投标管理中心40天内完成招投标工作。5.6招标项目完成后,项目合同由中标人与项目法人单位县公司签订,并按中标价款进入工程项目结算。6项目建设管理6.1省公司是县公司自建110千伏输变电工程项目的建设主管单位,对全省县公司自建110千伏输变电工程实行统一计划、统一管理、统一标准、统一建设。省公司农电工作部负责县公司自建110千伏输变电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工作,负责制订工程项目建设管理的规定、制度和办法。6.2市公司负责本供电区域内县公司自建110千伏输变电工程的组织、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和服务等工作,并对省公司负责。6.3按照“谁投资谁负责建设管理”的原则,县公司履行自建110千伏输变电工程建设管理单位职能。7工程竣工验收和项目结算、决算7.1工程竣工验收是全面考核工程质量成果,检验工程设计、施工质量和工程建设管理水平的重要环节,应切实抓好竣工验收工作。工程启动、调试、试运行和竣工验收应严格执行国家电力行业标准《110kV及以上送变电工程启动及竣工验收规程》(DL/T782-2001)和国家电网公司、省公司颁发的有关管理办法。7.2县公司自建110千伏输变电工程竣工验收先由县公司组织自验收,将自验收情况报市公司,市公司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进行工程验收,并将工程验收情况报省公司农电工作部。7.3省公司成立工程竣工验收委员会,对工程进行整体竣工验收,并出具竣工验收意见。7.4工程结算和财务决算办法由省公司农电工作部另行制订。8项目生产和运行8.1县公司自建110千伏输变电工程运行管理按照“谁投资谁负责建设管理”的原则,由县公司自行负责管理,并应严格遵循国家电网公司和省公司线路及变电站运行管理规范的有关规定要求。8.2县公司自建110千伏输变电工程设备的维护、试验管理,按照产权归属的原则由县公司自行负责,并应严格遵循国家电网公司和省公司线路及变电站维护、试验的有关技术要求。如县公司暂无维护、试验资质和技术力量,可以委托市公司帮助进行维护、试验管理。8.3县公司自建110千伏输变电工程调度管理权限。8.3.1自建变电站为主网单电源供电的,其接入的电源变电站110千伏开关间隔由地调调度,其余由县调调度。8.3.2自建变电站为主网双电源供电的,其接入的电源变电站110千伏开关间隔和自建110千伏变电站的110千伏母线由地调调度,其余由县调调度。9其他9.1根据省政府制订出台的《关于加快我省电网建设的若干意见》等相关文件精神和要求,地方政府应对输变电工程建设进行贴息;负责按照初步设计红线图无偿提供土地,并出资进行“三通一平”。县公司应与地方政府正式签订关于输变电工程投资及建设管理协议,具体贴息金额和支付方式按照省公司规定执行。9.2如涉及电力线缆入地问题,按照《江西省城市电力线缆入地的暂行规定》(赣经贸电能发〔2002〕86号文)和《关于〈江西省城市电力线缆入地的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赣经贸电能发〔2006〕84号)等文件规定执行。9.3根据国家电网公司和省公司有关规定,对具备开工条件的项目,由项目法人单位县公司提出开工申请,市公司审核转报省公司,由省公司规划投资部正式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