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集资金管理制度1浙江双环传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本制度于2008年8月28日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浙江双环传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运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权证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股票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第三条募集资金只能用于公司对外公布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公司董事会应制定详细的资金使用计划。募集资金的使用应坚持周密计划、规范运作、公开透明的原则。非经公司股东大会依法决议,任何人无权改变公司募集资金用途。第四条公司董事会应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交易所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第五条凡违反本制度致使公司遭受损失(包括经济损失和名誉损失),公司应视具体情况,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包括民事赔偿责任。第二章募集资金的存放第六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必要的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第七条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帐户(以下简称“专户”)集中管理以便于监督的原则,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募集资金专户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个数。增加募集资金专户数量的,应当事先向交易所提交书面申请并征得同意。第八条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1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协议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中;(二)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或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5%的,上市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三)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四)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五)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违约责任。公司应当在全部协议签订后及时报交易所备案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保荐人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1个月以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报交易所备案后公告。第三章募集资金的使用第九条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报告交易所并公告。第十条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者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第十一条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募集资金管理制度3管理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管理人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第十二条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应当严格履行如下申请和审批手续:(一)在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或公司预算范围内,针对使用部门的募集资金使用由财务部门审核,财务负责人、总经理签批,会计部门执行;(二)因特殊原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前次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当年预计使用金额存在差异时,差异在10%以内(含10%)时,由总经理批准;差异在10%~20%时,由董事长批准;差异在20%(含20%)以上的,由董事会批准;(三)差异部分达到30%以上时,公司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并在募集资金年度使用情况的专项说明中披露前次募集资金年度投资计划、目前实际投资进度、调整后预计分年度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计划变化的原因等。第十三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进行检查,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并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如有):(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二)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三)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50%的;(四)募投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第十四条公司决定终止原募投项目的,应当及时、科学地选择新投资项目。第十五条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注册会计师出具鉴证报告及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人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方可实施,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先投入金额确定的,应当在完成置换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交易所并公告。第十六条公司改变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募集资金管理制度4在2个交易日内报告交易所并公告改变原因及保荐人的意见。公司改变募投项目实施主体、重大资产购置方式等实施方式的,还应在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第十七条在符合以下条件前提下,公司可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二)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金额不得超过募集资金净额的50%;(四)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五)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六)保荐人、独立董事、监事会出具明确同意意见。超过募集资金净额10%以上的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时,还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第十八条公司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2个交易日内报告交易所并公告。(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三)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及期限;(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预计节约财务费用的金额、导致流动资金不足的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六)交易所所要求的其他内容。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交易所并公告。第十九条公司使用募集资金收购对公司具有实际控制权的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关联人的资产或股权的,应按照《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规定办理。第四章募集资金项目实施管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5第二十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由总经理负责组织实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建设,由公司相关业务部门及项目实施单位负责执行;权益投资项目,由公司投资管理部门同财务部门负责执行。第二十一条在项目投资过程中,项目实施部门负责实施计划的制定,质量的控制、项目的实施组织、工程进度跟踪、建立项目管理档案等。第二十二条公司财务部门负责资金的调度和安排,对涉及募集资金运用的活动应当建立有关会计记录和账簿。第二十三条若因国家有关政策、市场环境、相关技术及合作方情形等因素发生重大变化,发生项目进度需要延期6个月(不含)以上时,有关部门应及时向总经理、董事会报告,由董事会作出决议并公告。第五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变更第二十四条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一)取消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四)本所认定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其他情形上市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变更募集资金用途议案后,方可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第二十五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原则上应按招股说明书或募集说明书规定的方案实施,若确有特殊原因,须申请变更的,项目责任单位应向总经理提交变更理由和变更方案,经总经理确认后,向董事会提议。第二十六条募集资金变更项目,应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国家支持发展的产业和投资方向,原则上应投资于主营业务。项目责任单位在变更方案前,应当对新项目作充分的调查研究和分析论证。第二十七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对总经理确认转报的由项目责任单位提出的变更方案进行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募集资金管理制度6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在此基础上,对是否变更作出决议。第二十八条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交易所并公告以下内容:(一)原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二)新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三)新项目的投资计划;(四)新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人对变更募投项目的意见;(六)变更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七)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新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当比照相关规则的规定进行披露。第二十九条公司变更募投项目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资产(包括权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公司应当披露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进行交易的原因、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关联交易对公司的影响以及相关问题的解决措施。第三十条公司拟对外转让或置换最近三年内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作为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组成部分的情况除外),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二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一)对外转让或置换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具体原因;(二)已使用募集资金投资该项目的金额;(三)该项目进展程度和实现效益;(四)换入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如适用);(五)转让或置换的定价依据及相关收益;(六)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对转让或置换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意见;(七)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公司应当充分关注转让价款收取和使用情况、换入资产的权属变更情况及换入资产的持续运行情况。募集资金管理制度7第三十一条公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二个交易日内公告,说明改变情况、原因、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造成的影响以及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第三十二条董事会作出项目变更决议后,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在未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前,任何单位均不得擅自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第三十三条单个募投项目完成后,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其他募投项目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人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使用。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50万元或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额1%的,可以豁免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非募投项目(包括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按照本制度履行相应审批程序及披露义务。第三十四条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在募集资金净额10%以上的,公司使用节余资金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意见;(二)保荐人发表明确同意意见;(三)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募集资金净额10%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人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使用。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300万元或低于募集资金净额1%的,可以豁免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第六章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第三十五条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审计委员会认为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重大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内部审计部门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应当在收到审计委员会的报告后2个交易日内向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募集资金管理制度8公告内容应当包括募集资金管理存在的重大违规情形或重大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