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反垄断法私人执行制度及其在我国的应用姓名:杨荔蓉申请学位级别:硕士专业:法律·经济法学指导教师:徐士英20080401反垄断法私人执行制度及其在我国的应用作者:杨荔蓉学位授予单位:华东政法大学相似文献(10条)1.学位论文刘钰论反垄断法的民事诉讼2009《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于2008年8月1日正式颁布实施。这是一部以保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维护消费者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经济法,其颁行后的执行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反垄断法的执行分为公共执行和私人执行,本文从经济法的视角出发,研究反垄断的私人执行制度,也即反垄断法的民事诉讼制度相关情况。首先对美国、日本、欧盟等反垄断法发展较完善国家的反垄断民事诉讼(或称反垄断私人执行)制度的概况进行了解,尤其注意对美国的三倍赔偿制度,日本公正委员会的审决前置程序,还有欧盟反垄断私人执行的发展趋势等的研究。其次,分析我国反垄断法的发展现状,我国现阶段的垄断不是市场经济自由、充分发展导致的垄断,更多的是基于计划经济惯性而存在的行政垄断,所以,就我们国家的反垄断法的执行来看,本文认为,我们应尽快建设并完善反垄断法的民事诉讼制度,在市场经济和国际经济一体化浪潮中,提供广大企业一个自由和公平的竞争环境。私人执行不仅能够节约执法成本,提高执法效率,更重要的是,私人参与反垄断执法的过程是法治观念成长的一个过程,而这对我国社会法制观念的提升是大有裨益的。最后,本文就反垄断民事诉讼制度中的几个基本问题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自己的观点以及解决办法。2.期刊论文王健.WANGJian反垄断法私人执行的优越性及其实现——兼论中国反垄断法引入私人执行制度的必要性和立法建议-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2007,25(4)反垄断法私人执行的立法和实践始于美国,现在已经成为大多数国家的必然选择.反垄断法的私人执行具有自发性优势和比较优势两大优势,赔偿功能和威慑功能是私人执行自发性优势的主要体现,而救济功能和指示功能则是私人执行比较优势的主要表现.为了充分实现反垄断法私人执行的优越性,在制度设计上应遵循法律上可能,经济上有利的原则.为了促进我国反垄断法的有效实施,应引入私人执行制度,并在反垄断立法中对私人执行制度作出详细的规定.3.学位论文王一仲反垄断法的私人执行2008反垄断法的执行机制包括公共机构的执行和私人执行。反垄断法的公共执行是指反垄断主管机关及执法机构以公共利益代表者的身份通过行使公权力来执行反垄断法,而私人执行则是指那些自身利益受到垄断行为侵害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主体通过向法院提起民事、行政诉讼等途径来执行反垄断法。反垄断法要达到良好的执行效果,必须依赖于上述两种执行机制的有效运行。公共机构执行反垄断法具有自身的优势,但是鉴于我国特殊的国情现状,使公共机构执行反垄断法力不从心,存在种种弊端,而私人执行由于本身机制的特性和优势,较好的弥补了公共机构执行的缺陷,同时在我国反垄断法已经出台的大背景下,借鉴美国、日本等国家的立法和实践经验,建立私人执行反垄断制度极为必要。它有利于实现我国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更好的贯彻立法原则,达到良好的执行效果。反垄断法的私人执行主要是由自然人、法人或享有独立法律地位的非公权力组织因垄断违法行为影响到自身利益而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或通过仲裁等方式来执行反垄断法。反垄断法私人执行的方式主要包括:诉讼和仲裁。其中诉讼是主要方式。美国是世界上反垄断法律制度最先进、最完备的国家,反垄断法的私人执行制度始于美国1890年的《谢尔曼法》,美国的私人执行制度最为发达;日本的反垄断法是在二战以后制定的,以公共机构即公正交易委员会执行反垄断法为主,私人执行并不发达;德国建立了反垄断法执行的双重机制,但是没有建立美国式的竞争文化等原因,私人执行反垄断法没能发挥预想的作用。垄断在我国根深蒂固,尤其是行政垄断是我国反垄断法需要规制的重点和难点。但是公共机构执行有其自身的弊端和缺陷,仅靠公共机构的执行,难以达到预期的法律和社会效果,而私人执行反垄断法由于具有正当性和自身所具有的优势,因此引进反垄断私人执行制度就成为必然。我国执行反垄断法需要建立公共执行和私人执行的双重执行体制。为了使私人执行体制得到顺利实施,建构一套相关的,成系统的配套措施非常重要。私人执行反垄断法在功能上也存在自身的缺陷,其执行反垄断法主要是对公共机构执行起补充作用,因此私人执行需要公共机构的援助;反垄断法损害赔偿制度,是追究垄断违法者的重要保证,能够及时的弥补受害人的经济损失;反垄断诉讼是建立反垄断私人执行制度的关键,是私人执行反垄断法的主要途径;原告的资格的确定能够解决请求权人的范围的问题;集团诉讼使人数众多的当事人更好的实施诉讼;为了使受害人的利益达到充分的保护,就要赋予私人直接提起诉讼的权利,建立反垄断法的私人执行制度,反垄断行政诉讼是一个必不可少的环节,而行政垄断大部分是以抽象行政行为实施的,因此就需要把抽象行政行为纳入司法审查的范围,使抽象行政行为具备可诉性,另外针对地区垄断有必要建立国家起诉制度,由检察机关作为国家利益的代表以原告的身份对行政垄断行为提起诉讼。所以在我国的行政诉讼法上设立国家起诉制度是我们努力的方向。4.学位论文许毓娜反垄断法私人执行研究2009反垄断法私人执行作为反垄断法执行不可缺少的匹配力量,它是由私人发起并主导的执行,即是指那些自身利益受到垄断行为影响的自然人或法人通过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等方式来执行反垄断法。反垄断法的私人执行机制是公共执行的有益补充和必需矫正,能够促使反垄断法的有效执行。本文主要采用了比较分析的方法,通过域外立法与司法实践的比较借鉴,引申出对我国反垄断法私人执行的参考价值。论文由三部分构成:第一章围绕反垄断法私人执行的概念,私人执行与公共执行的区别入手,找寻反垄断法私人执行的准确界定,从三个角度深层次剖析反垄断法私人执行的制度价值,同时也分析了私人执行在运作过程中所不可避免的局限性。第二章考察反垄断法私人执行的域外立法,特别是美国反垄断法私人执行的经验,德国法有关反垄断法私人执行的立法变迁等等,在分析我国反垄断法相关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阐述我国建立实质性的反垄断法私人执行制度的必要性。第三章选取反垄断法私人执行较突出的问题,对完善我国反垄断法私人执行制度提出若干建议。包括:我国现有反垄断法私人执行模式的完善、私人执行的主体范围、私人执行的救济方式以及私人执行制度的有效运作与相关配套制度的契合。完善我国反垄断法私人执行制度,必然要进一步借鉴国外的相关经验,同时也要考虑我国的本土资源的特性。本文的创新之处在于,通过全球化视野与中国化视角,以国外反垄断法私人执行机制作为考察对象,借助于比较、分析的方法,完善我国反垄断法私人执行的相关制度,以此关注私益的保护。从程序法、民事法角度探讨“经济宪法”--反垄断法的私人执行制度。此外,笔者在提出有关建议的时候,充分地考虑中国现有的法律环境,尽量增强这些建议的落地性和可行性。5.期刊论文沈志韬.SHENZhitao从国际经验看中国反垄断私人执行制度的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动态与研究2010,17(3)我国反垄断法对私人执行制度只做了原则性规定.我国应重视私人执行制度的发展,使其成为公共执行制定的有力补充.在私人执行具体操作模式上,我国可借鉴多数国家的经验,选择直接执行模式.在私人执行救济方式上,我国可借鉴欧洲国家的经验,选择单倍赔偿制度和禁令制度并举的救济方式.6.期刊论文王健.WangJian日本反垄断法的私人执行制度——历史演进与最新发展-太平洋学报2007,(7)传统上,日本反垄断法的私人执行局限于损害赔偿诉讼,同时由于受JFTC审决前置的影响,私人当事人提起损害赔偿诉讼的案件非常少.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JFTC对反垄断损害赔偿诉讼采取了一些促进措施以及法律的改良,日本反垄断损害赔偿案件开始增多,并且胜诉率得到提高.另一方面,长期以来,提起禁令诉讼由JFTC独占行使.2000年5月修订的《反垄断法》在第24条中规定了禁令救济制度.该法修订以后,日本私人当事人提起反垄断禁令诉讼从此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多了一条执行反垄断法的合法渠道.7.学位论文边洁反垄断法的消费者权益解读2008消费者的权利可以划分为两种。一种是以安全权为中心的一般权利,包括安全权、受尊重权、质询权、求偿权、环境权和结社权,属于民事权利,不具有制约、限制垄断行为的作用。另一种是消费者的基本权利,包括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实质是消费者的自由权。它们具有反垄断法上的意义。经营者实施的限制竞争的横向或纵向协议的行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以及经济力量集中的行为均会对消费者的基本权利造成侵害,因此国外的立法均对这几种行为加以规制,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判例中发展出的“本身违法原则”和“合理原则”判断准则最有代表性。无论是“本身违法原则”还是“合理原则”都是以消费者利益为出发点的。此外,许多国家中关于反垄断豁免制度的规定也包含着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内容。我国《反垄断法》第十五条也有类似规定。从我国的情况来看,消费者权利,尤其是消费者的选择权和自由交易权因市场领域内的经济垄断,占尽优势地位的自然垄断以及大量存在的行政垄断等垄断行为而倍受侵害。因此,探讨在反垄断法的视野下保护消费者权益就显得十分必要。反垄断法体现了经济法的本质特征,是经济法的核心。反垄断法的立法依据是国家的经济政策,尤其是竞争政策,反垄断法总是要直接或间接地反映竞争政策的要求,因而其目标呈现出政策性和阶段性的特征。这些特征决定了在长期的反垄断法执行过程中,立法者往往根据经济、社会和政治的需要选择某个目标指导法律实践。在各国长期的反垄断法实践中,保护消费者目标的地位和作用被逐渐认识和肯定下来,并代表着反垄断法的发展趋势。从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的反垄断立法情况来看,可以说,消费者的权益是所有这些国家或地区的反垄断法都着重保护的对象。市场经济从它的本质和客观要求来说,是消费者主权的经济。这是反垄断法重视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要原因之一。我国《反垄断法》在其立法宗旨层面规定了保护消费者,这其实是多元利益博弈的结果,消费者是众多利益代表中一个非常重要的利益群体,《反垄断法》将保护消费者写入立法目的,符合我国“以人为本”的和谐发展理念。这为保护消费者利益提供了立法依据。在《反垄断法》颁布之前,我国已经有多部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如《消费者权利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价格法》等。由于客观条件的制约和人们法治意识的不完善,这些法律在立法之时留下的弊病逐渐凸显,对于保护消费者权益来讲显然是不够的,大致体现在立法的封闭性,执法机构设置不合理和缺少反垄断立法几个方面。对此,《反垄断法》的颁布可谓是一个历史性进步,对于这些立法缺陷进行了纠正或发展。但同时,没有任何一部法律是尽善尽美的,《反垄断法》本身在消费者保护上仍然存在着不足之处。这些不足有的来自于政治体制问题,还有的受制于权力的博弈而无法出台,可以说,在目前的政治和经济条件之下,《反垄断法》对于消费者保护的作用是非常有限的。因而,如何在这一背景下实现反垄断法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目标,值得我们深思。笔者认为,在《反垄断法》的架构之下实现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应该从立法、行政和司法三个方面来把握。在立法保护上,主要体现为对上述不足之处的完善和细化:比如引入私人执行制度来弥补单纯公共执行的不足;细化反垄断执法机构的组成、职能等制度设计等,以使消费者保护的法律依据更加完备。在行政保护上,应该突出反垄断执法机构的作用:一是在进行调查、决策之时,充分考虑消费者的利益,为此有必要在机构中设立消费者利益群体代表:二是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调查结果应向社会公布,加强执法透明度。在司法保护上,由于消费者反垄断诉讼具有高度专业性、争议双方力量对比悬殊等特性,应考虑设立竞争法庭并配备专业法官,并明确原告的诉讼资格和举证责任的分担。另外,消费者保护不是通过一部法律来完成的,数个法律的分工合作形成了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体系。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于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