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大学硕士学位论文反垄断法私人诉讼制度研究姓名:秦红申请学位级别:硕士专业:宪法行政法指导教师:倪才龙20080501反垄断法私人诉讼制度研究作者:秦红学位授予单位:上海大学相似文献(10条)1.学位论文朱周平反垄断法私人诉讼制度研究2008本文的研究对象是反垄断法损害赔偿制度的一个重要问题:反垄断私人诉讼制度,着重论述反垄断私人诉讼的必要性以及有效的方案设计。本文系统地阐述反垄断私人诉讼的具体制度,从基本理论入手,凸显其在反垄断实施过程中不可替代的作用,以期完善我国的反垄断私人诉讼制度。尤其在我国,传统上注重公力执行而忽视私人诉讼,且我国的现行的反垄断法中关于私人诉讼的规定过于简单,仅在第50条规定: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可见,我国反垄断私人诉讼制度无论从实体上还是从程序上都有待进一步完善。现阶段对反垄断私人诉讼制度进行研究,其意义更为重大,对构建我国反垄断私人诉讼制度更是具有现实意义。本文主要采用了比较分析的方法,兼采历史分析、实证分析、社会学分析等方法,横向比较世界主要反垄断国家和地区如美国、欧盟、日本的立法例,试图找出反垄断法执法(反垄断损害赔偿制度)的一般立法趋势。研究发现,各国虽然国情和传统不同,反垄断法的具体制度设计存在差异,但都不约而同地开始倡导并积极促进私人诉讼力量在反垄断法实施过程中发挥作用。反垄断立法的共同特点及一般趋势是,反垄断法损害赔偿诉讼越来越受到重视,受到的限制越来越小,激励私人执行反垄断法的措施越来越多。本文论述的内容主要是:在我国反垄断私人诉讼是完全必要的,也是切实可行的,但我国的反垄断私人诉讼制度需要完善。反垄断法的有效实施以及立法目的的实现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执行过程,而执行可以采用两种模式:一种是公共执法模式,即由公共执法机构执行;另一种是私人执法模式,即私人通过国家机构保护自己免受违法行为侵害。本文中专指私人向法院提起反垄断法损害赔偿诉讼,即反垄断私人诉讼。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在于促进整体经济效率和消费者福利,执法的主要目的在于预防违法和给予矫正正义。反垄断法执法手段应该以实现这些目的为目标,单纯的公共执法模式存在很多问题,难以保证这些目标的实现,例如执法机构资源不足、容易被受监管者俘虏、存在政府失灵问题等。而允许私人提起损害赔偿诉讼(即允许私人执法)可以解决或缓解这些问题,帮助更好地实现反垄断法所追求的目的。私人提起反垄断诉讼,具有相当的积极作用:私人对有关企业的反竞争行为可能比政府部门更为敏感;可以有效地减少来自公权力的干预;可以弥补政府诉讼资源的不足。但是,由于反垄断法本身具有复杂性等特点,并且损害赔偿诉讼的相关配套制度不够完善,私人提起损害赔偿诉讼往往会面临众多障碍,因此需要在反垄断法中作出专门的制度规定,以剔除或缓解这些障碍。2.期刊论文林欧.LINOu私人诉讼在反垄断法中的作用——兼评中国反垄断法草案-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7,19(4)反垄断法的执行机制一般分为公力执行和私人执行.私人诉讼在反垄断法中具有监督反垄断主管机关执法,节约政府资源,对垄断行为反应更迅速等作用.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在反垄断法中对私人诉讼作出明确规定.我国反垄断法草案没有规定这一制度,讨论这一命题对我国反垄断立法有重要的现实意义.3.学位论文兰磊反垄断法损害赔偿制度研究——法理分析与制度设计2006本文以比较法学的方法,研究了反垄断法损害赔偿制度的两个重要问题:反垄断法损害赔偿制度的必要性,以及有效的反垄断法损害赔偿制度的方案设计。从分析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和执法目的出发,指出反垄断法的直接立法目的在于保护和促进竞争,终极立法目的在于促进经济效率和消费者福利,包括促进社会总体配置效率的提高以及防止消费者福利转移;反垄断法的执法目的在于通过阻吓防止违法以及通过给予受害者补偿实现矫正正义。从历史角度来看,如果法院具有足够的独立性,私人诉讼可能是防止行政垄断和防止公共执法机构行业俘虏的最佳执法方式。从政府失灵角度考虑,私人诉讼能够消除或者至少减缓政府失灵的种种表现。现代法经济学的研究成果也表明,私人诉讼可以解决公共执法过小执行的问题。反垄断法作为一种管理型法律,其对于公共利益的追求可以借助“私人司法部长”的资源得以更好的实现。另外,从执法目的来看,通过私人执法能够更好地实现反垄断执法对于效率和公平两个目的的追求。因此,从以上多个角度看,私人提起反垄断法损害赔偿诉讼对于反垄断法的有效实施具有重要意义,我国反垄断法立法应该给予私人诉讼足够的重视。私人诉讼也可能带来滥诉等诸多问题,但通过具体制度的设计可以避免或缓解这些问题。高效的私人执行(本文中特指反垄断法损害赔偿诉讼)需要一套具有可操作性的具体制度。考察的法域的立法案例均显示,考虑到反垄断法本身立法目的和执法目的的独特性,反垄断法损害赔偿制度应具有不同于普通民法损害赔偿的特点,在构成要件上通常会有所简化;在实际诉讼过程中,这一诉讼的多个方面(例如证明问题、赔偿的范围、赔偿的计算、诉讼费用、起诉资格等等)存在着较大的争议,形成私人提起损害赔偿诉讼的障碍,应该综合考虑反垄断法的目的和各相关制度,做出整体配合的专门规定。4.期刊论文杨旭东论反垄断法私人诉讼-现代企业文化2009,(32)自1890年美国颁布谢尔曼法以来,各国为了保护市场竞争、防止和制止垄断行为,纷纷制定自己的反垄断法.2007年我国颁布的反垄断法标志着我国反垄断进程的正式开始.反垄断法的实施以公共执行为主,但私人在反垄断法的实施当中亦有着重要作用.纵观世界反垄断法的执行,私人诉讼的发展已成为一个趋势.5.学位论文张玄反垄断私人诉讼研究2007反垄断私人诉讼是指一方私人主体因另一方私人主体违反反垄断法而遭受损害时提起的民事诉讼。它是反垄断公共实施的有益补充,具有补偿受害人、弥补公共执法资源不足、保证法律实施的稳定性与全面性的功能。我国在制定《反垄断法》时,应当借鉴美国发展反垄断私人诉讼制度的成功经验,参考欧盟的改革措施,完善私人诉讼制度,建立以公共实施为主体,以私人诉讼为辅助的反垄断法实施机制。依据不同标准反垄断私人诉讼可分为损害赔偿诉讼和排除侵害之诉;竞争者诉讼、直接购买者诉讼和间接购买者诉讼;个人诉讼、集团诉讼和团体诉讼;附随的诉讼和独立的诉讼。这种学理上的分类对立法和司法具有理论指导意义。反垄断法基本目标决定了私人诉讼制度的发展,保护消费者利益已成为各国反垄断法的首要目标,私人诉讼能够为实现这一目标提供了最有效的司法途径。集团诉讼制度、损害赔偿制度和原告资格限定制度在反垄断私人诉讼的发展中起到了重要作用。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损害赔偿诉讼原告资格的规定不利于反垄断私人诉讼的开展,也没有真正意义上的集团诉讼制度和合理的多倍损害赔偿制度。我国《反垄断法》应当放宽原告范围,赋予消费者诉权,赋予社会团体有限诉权;应当从权利登记的程序要件、公告的形式、被代表人的权利保障等几方面完善代表人诉讼制度,使之向集团诉讼制度演进;应借鉴美国经验,结合本国实际,建立可分配的三倍损害赔偿制度。6.学位论文朱洁熔论反垄断法的私人诉讼制度2007本文对反垄断法的私人诉讼制度进行了探讨。文章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分析了反垄断法的发展、基本内容和反垄断法实施体制的现状,并且从法理和现实角度分析确立反垄断私人诉权以及私人诉讼制度的必要性。第二部分通过分析美国、日本的反垄断私人诉讼制度的几个重要方面,包括原告资格的认定、举证制度、诉讼时效、反垄断执行机关对私人诉讼的帮助等方面,以美国成功的经验和日本失败的教训为我国的反垄断私人诉讼制度的立法提供借鉴意义。第三部分通过结合我国的国情,分析在我国建立私人诉讼制度的必要性,并且在美国、日本、欧共体立法和实践的基础上,为我国反垄断私人诉讼制度的建立提供若干建议。7.期刊论文刘继峰.LIUJi-feng我国反垄断私人诉讼制度中的问题及其解决-内蒙古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41(2)反垄断实施体制包括私人诉讼,反垄断私人诉讼又被称为第二防护网.私人诉讼在主体、目标和激励等方面都具有特殊性,这些特殊性决定了其作用也是特殊的.我国反垄断法在实施体制上是行政加有限的司法控制模式,私人诉讼范围的狭小将削弱反垄断法实施的效果,有必要扩大反垄断私人诉讼制度的范围.8.学位论文熊波反垄断私人诉讼制度研究2009反垄断私人诉讼是实现反垄断法之目的重要途径之一,它不仅可以弥补反垄断公共执法资源的不足,而且有利于调动民间力量同各种非法垄断行为作斗争,并能够有效地制裁违法者,从而培养良好的竞争意识和培育公平的竞争环境。目前学界对反垄断私人诉讼的研究较少。我国反垄断法虽然规定了违法者的民事责任制度,但还很不完善,尤其是私人提起反垄断诉讼还存在诸多的问题需要解决。因此,研究反垄断私人诉讼不仅具有极为重要的理论意义,而且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基于此,本文以“反垄断私人诉讼制度研究”作为论题,从反垄断私人诉讼的概念和作用的分析入手,在借鉴有关外国和外地区反垄断私人诉讼的立法与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就如何完善我国的反垄断私人诉讼制度,尤其是反垄断损害赔偿制度展开较为深入地探讨,期盼能为我国反垄断立法和实践的完善有所裨益。第一部分,主要阐述反垄断私人诉讼的概念和作用。反垄断私人诉讼不应被简单地认为是一个民事诉讼程序,而是私人受害者依据反垄断法的规定向法院提起要求违法者承担经济法责任的诉讼。责任形式可以有多种,但损害赔偿是主要形式,并且应当以惩罚性赔偿为主。反垄断私人诉讼对于实现反垄断法之目的至少有下列重要作用:赔偿受害人的损失,保护受害人的合法利益;弥补公共执法资源的不足;提高法律的威慑力,预防法律禁止垄断行为的发生;克服反垄断执法的失职和懈怠;培育和发展竞争文化。但是,私人诉讼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有可能引发私人滥诉现象,并可能利用诉讼来达到非正当的目的。第二部分,介绍反垄断私人诉讼在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的发展以及特点。反垄断私人诉讼受到越来越多国家和地区的重视,各国和地区都纷纷制定或修改本国的相应的法律,推动私人诉讼的稳定发展。在设立或者完善私人诉讼制度的过程中,各国和地区都非常注重把借鉴吸收他国经验与本国国情和法律传统结合起来。同时,各国和地区在制度设计上在极力发挥私人诉讼积极作用的同时,也尽力遏制私人滥诉发生的可能。第三部分,阐述了反垄断私人诉讼与公共执法机构之间的关系。反垄断私人诉讼与公共执法之间相互联系、相互制约。从程序上来看,根据是否需要公共执法机构的审查决定为标准,反垄断私人诉讼可以分为独立诉讼程序和行政前置程序。这两种程序都有利有弊:独立诉讼程序能够激励受害者提起诉讼,但可能会引发滥诉;行政前置程序可以遏制私人滥诉,但却无法充分发挥私人诉讼的积极作用。从实体上来看,由于反垄断执法机构的专业性和权威性,它可以协助私人诉讼的进行,为私人诉讼提供相关的文件资料,并可以充当“法庭之友”参与到诉讼中,协助法官解决案件。另外,反垄断执法机构对是否构成非法垄断的事实认定和处理结果在私人诉讼中对法院有较强的影响力。第四部分,论述了反垄断私人诉讼原告资格的确定。原告资格的确定是私人提起反垄断诉讼的前提与基础,对反垄断私人诉讼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目前各国主要采取“损害”标准,即受到损害的人都可以提起诉讼。但是,如何认定“损害”各国采取了不同的标准和方法,美国的做法值得借鉴。间接购买者的地位和转移抗辩是原告资格确定中比较复杂的问题。间接购买者是否拥有诉讼资格,各国和地区的立法和实践采取了不同的态度;而对于转移抗辩,各国基本上都是拒绝承认。各国和地区采取不同的处理原则,主要还是基于各自法律环境和竞争政策的考虑。第五部分,重点阐述了私人反垄断损害赔偿制度和完善我国私人反垄断损害赔偿制度的建议。损害赔偿是反垄断私人诉讼最重要的责任形式。基于不同的法律文化和立法理念,各国采取了不同的规定。大体上,损害赔偿可以分为三种:强制性3倍损害赔偿、酌定3倍损害赔偿与实际损害赔偿。惩罚性的3倍赔偿与补偿性的实际赔偿作为不同的反垄断私人损害赔偿的两种类型,既各有所长,又难免存在一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