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法豁免制度研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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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豁免制度研究作者:李濯清学位授予单位:郑州大学相似文献(10条)1.期刊论文唐芳.肖彦山价格垄断行为及反垄断法管制-法制与社会2009,(32)价格垄断行为是反垄断法管制的主要对象.本文从比较法和经济学的角度,总结了关于价格垄断行为的共识与分歧,认为我国反垄断法中的关于价格垄断行为的制度应当是:除索取垄断高价和价格卡特尔以外,其余的价格垄断行为都应适用合理原则进行效率与公平的分析和评价,而且反垄断法规范应当足够灵活,对不同的价格垄断行为设计不同的规则.2.期刊论文唐德才.TangDeCai论垄断行为的刑法规制——兼议《反垄断法(草案)》刑事责任条款之完善-特区经济2007,(7)国内法学界对于垄断行为刑法规制的研究和关注偏少,《反垄断法》出台在即,本文从分析垄断行为的类型及其危害性着手,并结合《反垄断法(草案)》相关条款的规定,剖析了我国垄断行为刑法规制的缺陷,进而提出若干立法建议.3.学位论文鲁爱臣反垄断法责任研究2008我国的《反垄断法》历经多次修改,于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并于2008年的8月1日起施行。这是一部在我国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法律。但反垄断法能否有效得到实施,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能否建立一个反垄断法的责任制度以对垄断行为进行有力的制裁。我国《反垄断法》设专章规定法律责任,基本形成了以行政罚款为核心,综合运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责令恢复竞争状态等行政责任形式和实际赔偿等民事责任形式对非法笼断行为进行规制的反垄断法责任体系。但是,就我国现有的反垄断法责任体系而言,仍需解决反垄断法责任设置能否对潜在违法者产生有效威慑、已经设置的法律责任能否得以充分实施的问题;同时,我国反垄断法原则性较强,可操作程度较低,也需要围绕法律责任的实现做进一步的研究分析。因此,本文就反垄断法律责任进行深入研究,以期在理论上为将来的立法、执法提供一些有益的参考,从而有裨于反垄断法功能的充分发挥、价值的充分实现。本文采用文献分析法、比较分析法、经济分析法,立足于反垄断法责任的功能和价值,结合国外的反垄断法先进理论和成功经验,从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三方面探讨我国反垄断法责任的构建与完善,并围绕法律责任的实现做了深入的研究分析。从法理上分析,法律责任是法律运行的保障机制,其功能应当在于保障立法目的的实现。反垄断法律责任通过严厉惩罚违法者,威慑违法者和潜在的违法者,使他们放弃违法行为,保护作为公共利益的竞争秩序,体现秩序和效率的价值;同时又对受到限制竞争行为侵害的竞争者和消费者提供补偿,保护竞争者和消费者的个人利益,体现正义和自由的价值。反垄断法责任蕴涵着人们对于秩序、正义、自由、效率等价值诉求,应当同时兼有惩罚违法者和补偿受害者的功能。从比较法的视野来看,多数发达国家的反垄断法以民事赔偿、行政处罚、刑事制裁等方式对垄断行为进行全方位的规制,但在反垄断责任责任构成上存在一定的差异,美国以民事赔偿和刑事制裁为主,日本和欧共体以行政责任为主。事实上,反垄断法的最佳实施机制是私人与公共机构相互配合、协调、监督和制约。因此,美国学界重视探讨如何通过制度设计克服私人实施可能带来的弊端,日本和欧共体立法者则更多地关心如何鼓励受害者通过起诉来维护自己的权益。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我国应以行政责任为主,兼顾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从经济学的角度分析,垄断行为的责任追究既要让垄断行为人切实感受到经济上的不利益,又不能影响整体的经济效率。我国现有反垄断法责任中还存在一些问题,有待进一步完善:民事责任方面,我国反垄断法民事损害赔偿责任的设置和实施至少存在着两方面的缺陷:单倍损害赔偿责任导致反垄断功能缺失,私人诉讼的模糊性规定不利于损害赔偿责任的实现。笔者认为,应当引入惩罚性损害赔偿责任,并通过制定实施细则,鼓励私人提起反垄断损害赔偿诉讼:赋予受害者反垄断损害赔偿请求权,允许利害关系人直接提起损害赔偿之诉,发动全民力量来反垄断:建立公共机构对私人损害赔偿诉讼的支持制度,促进损害赔偿责任的实现。行政责任方面,我国反垄断法对于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的行政责任形式中,只有罚款可以视为严格意义上的法律制裁,但罚款数额不高。罚款能否有效发挥作用,一般取决于其要求违法者支付的金钱数额是否能够达到足以发挥惩罚性和威慑性效果的程度,因此应当加大行政罚款的力度,同时细化行政机关的执法程序,防止行政机关滥用权力。此外,借鉴美国和欧共体的宽恕制度,针对我国反垄断法中宽恕制度的原则性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另一方面,对于行政主体滥用行政权力实施排除、限制竞争行为,应当增加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撤销和纠正违法行为等责任形式,并注重司法作为最后救济手段的运用,以加强对此类垄断行为的责任追究力度。刑事责任方面,我国反垄断法几乎没有与刑法衔接追究垄断行为刑事责任的条款。而垄断行为侵犯的自由竞争机制是一项重大的法益,垄断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且从事垄断行为的经营者在主观上具有特别程度的可非难性。在强大的垄断利益的驱动下,仅依靠民事损害赔偿和行政制裁是远不足以威慑垄断主体的,因此,刑事责任不可或缺。笔者认为,根据社会危害性标准,参考国际惯例,应当对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等行为设置刑事责任。4.期刊论文许光耀.黄小华论行政垄断并非反垄断法上的特殊问题-湖南社会科学2003,(5)行政垄断是一种严重危害市场公平竞争的行为,反垄断法必须对其进行调整,但这种调整是有限的,而且传统的反垄断法已包含了相关的内容,因而行政垄断不是反垄断法上的特殊问题.本文从行政垄断的具体方式入手,探讨了反垄断法对于每一种行政垄断行为的作用,为上述基本观点提供了较充分的论证.5.学位论文郝家华反垄断法规制对象研究2008近年来,反垄断法研究成为法学研究领域的热点之一,在反垄断法的研究中尤以反垄断法规制对象的研究为其重。由于着眼点不同,所以对反垄断规制对象的理论探索往往侧重点也不同,许多学者提出了富有建设性的观点和见解。由于我国的政治体制和国情以及法律传统与其他国家有很大的不同,反垄断法应规制的对象也是多种多样的,但并非一切垄断行为或垄断状态都是反垄断法所规制的对象。我们不能全部照搬其他国家的立法模式。关于我国反垄断法的规制对象是垄断行为还是垄断结构,理论界有颇多争议。本文从垄断这一复杂的概念开始,从多个角度和学科分析并得出我国反垄断法的规制对象应为垄断行为,而不是垄断结构,在此基础上进而确定反垄断法所应规制的具体对象。全文共分五章:第一章简单介绍了学者关于反垄断法规制对象的争论以及他们各自的观点。第二章从经济学、法理学和国情学三个方面对反垄断法的规制对象进行了分析,并得出我国反垄断法的规制对象应是垄断行为。从反垄断法的历史发展来看,结构规制和行为规制是交替进行的,但从反垄断法的发展趋势来看,大多数国家都采取了行为规制。从我国经济发展的具体情况,企业规模偏小、市场集中度低、缺乏国际竞争力和结构主义规制的本质--规制成本巨大两方面确定了我国反垄断法的规制对象应为垄断行为。第三章介绍了反垄断法规制对象的判断标准,从国外反垄断法规制对象判断标准的变化和确定反垄断法规制对象判断标准的原则两个方面展开论述。第四章详细介绍了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是指在某些特定行业或领域中法律允许一定的垄断状态及垄断行为的存在,即对某些虽属限制竞争的特定协调或联合或单独行为,反垄断法不予追究的一项法律制度。本部分运用比较分析、实证分析、经济分析多种研究方法,对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做了系统阐述。第五章主要介绍了反垄断法中的合理性原则。合理性原则是产生并发展于美国反垄断法中用于判定限制竞争行为违法性的基本规则。合理性原则的核心是合理分析的方法。合理分析实质上是经济分析的方法,即通过对比限制竞争行为的社会成本和补偿性收益来判断行为是否具有合理性,是否是合法的。反垄断法是调整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追求维护竞争、实现效率。因此,合理分析是反垄断法中必然要用到的方法。本章共分五节。第一节从不同角度对温和型规制进行分析。第二节介绍温和型反垄断制度的核心——合理性原则,对合理性原则的规则内涵,即合理性原则的操作方法、基本假定等,进行有逻辑性的抽象和概括,使之更符合进行制定法理论和立法讨论的思维方式。第三节根据我国现状对合理性原则在我国反垄断法中的借鉴提出建议,并对目前已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做出评析。6.期刊论文李小明.LIXiao-ming对反垄断法规制的垄断行为的分析与比较-河北法学2008,26(3)市场经济中垄断行为纷繁复杂、多种多样.根据不同的分类方法,对垄断行为可做不同的分类t对各种不同类型的垄断行为及其相互变化关系进行比较研究有助于我们加深对其经济和法律性质的认识和了解.报据垄断力来源及其程度的不同,将垄断行为分为联合限制竞争行为、企业合并审查、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政垄断四大类;通过对它们进行经济分析和比较研究.从理论上深刻地揭示了它们之间的相互变化关系及其经济法律性质,为反垄断立法与执法提供了充分的理论依据.7.学位论文杨艳丽垄断行为法律责任制度研究2009反垄断法能否得到有效的贯彻实施,国家能否有力保护市场竞争、抑制垄断,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能否建立起一套行之有效的法律责任制度,否则反垄断法将会成为一纸空文。我国新出台的《反垄断法》在法律责任追究方面只是简单地采用民事责任加行政责任的方式,缺乏刑事责任。因此,现阶段开展对垄断行为法律责任制度的研究对我国反垄断立法和司法实践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首先从垄断行为以及垄断行为法律责任制度的定义出发,并且在此基础上对垄断行为和垄断行为法律责任进行分类。其次对垄断行为法律责任制度进行了理论分析研究,阐明了设置民事责任的必要性,并对各国反垄断法中的损害赔偿责任制度的归责原则以及赔偿数额进行了比较分析;从经济性垄断和行政性垄断的角度探讨了垄断行为的行政责任;提出了设置刑事责任的必要性和合理性。以上论证为完善我国《反垄断法》法律责任制度提供了理论依据。然后对当前世界反垄断立法主要发达国家及国际组织(美国、欧共体和日本)关于垄断行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以及刑事责任的立法及司法实践进行了比较研究,以上分析对完善我国《反垄断法》法律责任制度提供了实践依据。最后总结和回顾了我国关于垄断行为法律责任的立法现状,结合垄断行为法律责任制度的研究结论,指出了我国《反垄断法》中关于垄断行为法律责任规定中存在的法律问题,并有针对性地对我国反垄断法法律责任制度提出了相关立法建议:对民事法律责任进行细化、对行政垄断科以全面的法律责任并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司法审查、构建刑事法律责任体系。8.期刊论文周晖我国《反垄断法》立法中几个基本问题-北京农业职业学院学报2003,17(1)目前,我国反垄断方面还没有形成完整的法律体系,制定一部与已有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相互协调,对市场竞争起到保护和促进作用的反垄断法已是当务之急.在此立法中,要明确反垄断法的立法宗旨、反垄断法规范制约的垄断行为、反垄断法的例外、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设置与职责,以及垄断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几个主要问题.9.学位论文刘辉行业协会垄断行为的法律规制研究2006社会中介组织的兴起和发展是二十世纪市民社会发展中的一个重要成就。行业协会是社会中介组织的重要的组成部分。在发达市场经济国家中,行业协会在协调企业微观利益和国家宏观利益上扮演了重要角色。在我国,随着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和政治体制改革的逐步展开,行业协会也获得了前所未有的发展空间,因而也日益受到人们的关注。行业协会是与竞争关系最为密切的一种社会团体。对市场竞争而言,行业协会是一把“双刃剑”。它能产生积极和消极两个方面的影响。一方面,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行业协会通过其特有的自治自律职能的发挥,约束和限制本行业会员企业的行为和活动,使其遵守竞争规制;另一方面,行业协会毕竟是其成员企业利益的代表者,其设立和存在的根本宗旨是为实现成员利益的最大化,因而其往往利用职能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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