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洗钱制度宣讲(金元期货经纪有限公司)(XXXX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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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洗钱制度宣讲金元期货经纪有限公司合规管理部一、金元期货经纪有限公司反洗钱内部控制管理办法二、金元期货经纪有限公司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一、金元期货经纪有限公司反洗钱内部控制管理办法反洗钱内部控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反洗钱内部控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建立和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机制,规范公司反洗钱工作管理,防止违法犯罪分子进行洗钱活动,维护金融秩序,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反洗钱内部控制管理办法,是指公司根据其自身经营特点和经营管理体制,将国家反洗钱的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和要求,分解、细化落实到本公司相关的业务经营和管理中的内部规定。反洗钱内部控制管理办法第三条公司为反洗钱内部控制管理配备适当的资源,包括提供必要的经费、设置必要的岗位、配备必要的人力资源和技术设备、提供专门的培训、赋予反洗钱岗位人员履行职责所必需的权限等。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总部及下属各营业部。公司全体员工须按照公司制定的反洗钱内部控制管理办法,积极履行反洗钱义务,维护公司的信誉,实现反洗钱工作的办法化、规范化与程序化。反洗钱内部控制管理办法第五条法定代表人是公司反洗钱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第六条公司定期进行内部审计,评估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体系是否健全、有效,及时修改和完善相关制度。反洗钱内部控制管理办法第二章组织机构反洗钱内部控制管理办法第七条公司设立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公司总经理担任,公司首席风险官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各部门负责人和反洗钱专员组成。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合规部),为公司反洗钱工作的执行、协调机构。第八条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领导、决策、管理监督公司的反洗钱工作,审定反洗钱工作制度,定期组织召开反洗钱工作会议,解决公司反洗钱工作的重大疑难问题,对发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及时处理。反洗钱内部控制管理办法第九条公司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履行下列职能:(一)组织草拟公司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操作规程,根据反洗钱要求组织制定或修订所涉及的相关业务规则;(二)组织公司相关部门根据法律法规以及本单位内控制度的规定开展反洗钱工作;(三)协调公司相关部门对反洗钱工作提供技术支持与保障,报送或者督促本公司相关部门报送可疑交易数据;反洗钱内部控制管理办法(四)配合国家有关执法机关对涉嫌洗钱活动的调查取证工作;(五)实施或者配合实施反洗钱审计工作;(六)组织反洗钱法律法规和有关知识技能的培训和宣传工作;(七)与反洗钱相关的其他工作。反洗钱内部控制管理办法第十条公司反洗钱工作办公室在公司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反洗钱专员开展具体工作、并对领导小组负责。具体负责公司反洗钱工作措施的落实,传达上级部门有关反洗钱工作的要求,配合公安机关对可疑交易资金的侦查,落实反洗钱非现场监管工作要求、收集整理公司反洗钱信息动态,制定年度反洗钱培训计划、组织开展反洗钱业务宣传和知识培训,指导和协调公司各营业网点反洗钱工作的开展。反洗钱内部控制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公司其它相关部门按照本办法及其它相关反洗钱办法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反洗钱职责,部门负责人应按照公司反洗钱相关办法、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的会议精神部署本部门的反洗钱工作,确保公司反洗钱工作分解、细化到每一个业务环节。第十二条各营业部反洗钱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为营业部经理,营业部经理至少指定一名专人负责营业部反洗钱具体工作。营业部反洗钱工作要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做到定人、定岗、定责,对公司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同时按当地人行要求落实反洗钱具体工作。反洗钱内部控制管理办法第三章内部控制机制反洗钱内部控制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反洗钱内部控制工作涉及到公司业务的各个环节,公司分别建立对应的工作办法,将反洗钱工作落实到各个业务环节。(一)建立客户身份识别办法。以“了解你的客户”为原则,按照客户的特性、地域、业务、行业等因素对客户进行身份识别,了解客户交易的性质和目的,了解客户交易的实际控制人和受益人,并认真审核客户身份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预防洗钱风险。公司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时,应当对客户身份进行初始识别;与客户业务关系存续期间,应当对客户身份进行持续识别;客户身份信息或其他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当对客户身份进行重新识别。在客户身份识别过程中,必要时可以要求客户对资金来源的合法性进行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在客户身份识别时,发现可疑情况应及时上报。反洗钱内部控制管理办法(二)建立客户洗钱风险等级分类办法。以“风险为本”的原则,在对客户进行充分的身份识别的基础上,根据客户特点或账户属性,全面考虑客户特性、地域、业务、行业等基本要素划分客户风险等级。对新建立业务关系的客户,应在建立业务关系后的10个工作日内划分其风险等级,对于已确立过风险等级的客户,实现对风险的动态追踪,原则上,风险等级最高的客户的审核期限不得超过半年,低一等级客户的审核期限不得超出上一级客户审核期限时长的两倍。对于首次建立业务关系的客户,无论其风险等级高低,在初次确定其风险等级后的三年内至少应进行一次复核。当客户变更重要身份信息、被司法机关调查、涉及权威媒体的案件报道等可能导致风险状态发生实质性变化的事件发生时,应考虑重新评定客户风险等级。反洗钱内部控制管理办法(三)建立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办法。根据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遵照“风险为本”的原则,对客户的资金及交易(金额、频率、性质等方面)进行监测,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分析和报告。经分析、判定涉嫌可疑交易应在发生后的10个工作日之内,以电子形式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涉嫌重大洗钱(含恐怖融资)的同时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报告。反洗钱内部控制管理办法(四)建立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办法,按照安全、准确、完整、保密的原则妥善保管客户资料和能够反映每笔交易的数据信息、业务凭证、帐簿等资料。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的保存严格按公司相关规定执行,保管年限自业务关系结束起至少20年。(五)建立反洗钱宣传培训办法。按照预防、监控洗钱的原则有计划地开展反洗钱宣传、教育和培训活动。应制定年度反洗钱宣传培训计划,对公司员工进行反洗钱培训,以提高员工反洗钱的意识和技能;对客户和潜在客户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反洗钱宣传活动,以提升客户对反洗钱的认识,配合反洗钱工作有效开展。反洗钱内部控制管理办法(六)建立反洗钱协查办法。应遵循合法、效率和保密的原则,配合人民银行反洗钱调查工作或者侦查机关对洗钱案件的调查工作。对人民银行要求调查的客户身份信息要进行核实和了解,对有关机构在公司办理的业务进行核查和分析,对协查工作中获悉的调查信息不得泄露给客户和其他无关工作人员。(七)建立反洗钱保密办法。对依法履行反洗钱义务而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客户风险等级划分资料、发现和上报的可疑交易信息、参与协查反洗钱案件的工作信息等保密事项应当保密;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反洗钱内部控制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公司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该根据第十三条的规定,逐步完善以上工作办法,并开展培训工作,向相关职能部门普及反洗钱知识,使公司各个环节的反洗钱工作得到有效落实。反洗钱内部控制管理办法第四章信息传达机制反洗钱内部控制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公司应建立有效的反洗钱信息传达机制,确保信息能准确、快捷地传递到各部门、各营业部,促使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反洗钱法律法规和内部控制要求,正确履行反洗钱岗位职责。第十六条公司应建立有效的反洗钱信息反馈机制,确保每个部门和员工履行职责的情况、发现的内部控制隐患和缺陷等信息均能顺畅反馈。第十七条公司应建立有效的外部信息交流渠道,确保公司与监管部门的充分沟通,以便采取及时和适当的措施加强反洗钱内部控制。反洗钱内部控制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公司总部、异地营业部应该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按年度向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当地分支机构报告以下反洗钱信息:(一)反洗钱内部控制办法建设情况;(二)反洗钱工作机构和岗位设立情况;(三)反洗钱宣传和培训情况;(四)反洗钱年度内部审计情况;(五)中国人民银行依法要求报送的其他反洗钱工作信息。反洗钱内部控制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公司总部、异地营业部应该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按季度汇总统计并向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当地分支机构报告以下反洗钱信息:(一)执行客户身份识别办法的情况;(二)协助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打击洗钱活动的情况;(三)向公安机关报告涉嫌犯罪的情况;(四)中国人民银行依法要求报送的其他反洗钱工作信息。反洗钱内部控制管理办法第五章监督与纠正反洗钱内部控制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各部门、各营业部应定期或不定期对内控办法执行情况进行自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纠正,对责任人提出处理建议。同时,各部门、各营业部应向公司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必要的管理信息和检查情况,接受监督检查。第二十一条公司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检查各部门、各营业部反洗钱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对违反反洗钱内部控制办法的部门和个人,提出处罚建议。第二十二条公司遵循“真实、公正、全面”的原则对各部门、各营业部履行反洗钱职责情况进行绩效考核。反洗钱内部控制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公司制定反洗钱内部控制责任制,对违反反洗钱内部控制办法的人员实行责任追究办法。第二十四条公司总经理对本公司的反洗钱内部控制负总责,对内部控制缺失和执行不到位负领导责任。第二十五条各部门、各营业部负责人对本部门、本营业部的反洗钱内部控制负责,对具体控制措施不力、监督执行不力负直接责任。第二十六条具体经办人员对本岗位的反洗钱内部控制负责,对违规操作等自身原因导致内部控制失效负直接责任。反洗钱内部控制管理办法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七条本办法所提的会议召开、宣传培训等应有留痕。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公司合规部负责解释。第二十九条本办法修订经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通过,自下发之日起实施。二、金元期货经纪有限公司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工作,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公司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是指公司建立大额、可疑交易监控机制,加强对客户交易行为的监控,发现符合条件的大额、可疑交易行为,指定专人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报告的行为。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第三条因期货公司没有现金出入金业务,根据《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暂不执行大额交易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公司按其规定执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第二章可疑交易的类型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第四条可疑交易的评估可参考以下特征:(一)开户后短期内大量买卖期货,然后迅速销户;(二)客户长期不进行或者少量进行期货交易,其资金账户却发生大量的资金收付;(三)长期不进行期货交易的客户突然在短期内原因不明地频繁进行期货交易,而且资金量巨大;(四)客户频繁地以同一期货合约为标的,在以一价位开仓的同时在相同或者大致相同价位、等量或者接近等量反向开仓后平仓出局,支取资金;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五)客户间进行收益倾向一方或收益倾向不明显的频繁对倒行为;(六)个别客户在明显不合理的价位上成交;(七)客户作为期货交易的卖方以进口货物进行交割时,不能提供完整的报关单证、完税凭证,或者提供伪造、变造的报关单证、完税凭证;(八)客户要求变更其信息资料但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有伪造、变造嫌疑;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九)客户出入金异常的:1、通过未登记的期货保证金结算账户出入金;2、要求不同名资金账户间进行内转;3、要求以现金方式出入金;4、通过未获得期货保证金存管资格的银行出入金;5、跨行转帐出入金;6、其他不符合规定的出入金行为。(十)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十一)其他交易的金额、频率、流向、性质等有异常情形,经分析认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