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释疑莘县国家税务局二○一一年八月二十日2一、修订过程1993年12月23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的要求,遏制发票违法行为,03年税务总局、财政部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修订送审稿)》(国税发[2003]148号)报国务院审批。2007年8月,法制办通过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3修订过程修订稿经多次修改,于2010年2月经国务院法制办办务会议审核同意,送交税务总局、财政部等16个部门复核。2010年12月8日,国务院第136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2010年12月20日温家宝总理签署第587号国务院令,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4修订过程在修订办法的同时,总局组织了对细则的修改工作。2009年全国征管科技会对发票实施细则进行了讨论修改,形成了实施细则的修订稿。后又多次征求了各方面意见,2010年7月份形成了新的修订稿(送审稿)。总局法规司于2010年10月正式启动规章审查程序,在总局各司局范围内广泛征求意见。5修订过程2010年12月27日至2011年1月6日将送审稿分别登载在政府法制信息网和税务总局网站上,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2011年1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第1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的细则。2011年2月14日,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肖捷签署第25号总局令,公布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6(一)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二)税收工作信息化的发展方向;(三)加大惩处发票违法行为力度;(四)与刑法、征管法及其他法律相关条款相衔接。二、修订的原则7(一)补充和完善了有关防控措施1、严密防范和制止假发票的制作、扩散和使用;2、进一步明确禁止虚开发票行为,并运用现代信息化手段予以有效防范;3、简化程序,为纳税人合法使用发票提供方便,杜绝纳税人使用假发票。三、修订的重大变化8(二)加大对发票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1、补充规定了发票违法行为及其相应的法律责任;2、提高了对发票违法行为的罚款数额,同时区分轻重规定不同的罚款档次;3、增加了必要的行政措施。(三)调整和完善发票管理行政许可制度修订的重大变化9四、修订的主要内容10(一)总则修订的内容1、发票联次、内容问题将原实施细则第三条的规定:”县(市)以上税务机关根据需要可适当增减联次并确定其用途“修改为“省以上税务机关可根据发票管理以及纳税人经营业务需要,增减除发票联以外的其他联次,并确定其用途”;实施细则第四条明确发票的基本内容包括:发票的名称、发票代码和号码、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个人)名称(章)等。省以上税务机关可根据经济活动以及发票管理需要,确定发票的具体内容。将原实施细则第七条的关于“印有本单位名称发票的审批权由县(市)以上税务机关”修改为“向省以上税务机关申请”。11总则修订的内容2、简并发票票种、统一发票式样票种设置按照发票的填开方式,简并为通用机打发票、通用手工发票和通用定额发票三大类。12总则修订的内容(1平推式发票按规格分为:210mm×297mm;241mm×177.8mm;210mm×139.7mm;190mm×101.6mm;82mm×101.6mm(过路过桥发票)共5种规格。1314总则修订的内容(2)通用手工发票手工发票分为千元版和百元版2种,规格为190mm×105mm。1516总则修订的内容(3定额发票按人民币等值以元为单位,划分为壹元、贰元、伍元、拾元、贰拾元、伍拾元、壹佰元,共7种面额,规格为175mm×77mm。有奖发票规格为213mm×77mm。1718总则修订的内容(4)印有单位名称的发票印有单位名称的发票可按两种方式处理:一是由用票单位选择一种通用机打发票,并通过软件程序控制打印单位名称(或标识),平推式发票打印在发票票头左侧,卷式发票打印在发票票头下方;二是选择一种通用机打发票,平推式发票可在发票票头左侧加印单位名称(或标识),卷式发票在发票票头下方加印单位名称(或标识)。(5考虑到目前有些全国统一使用的票种暂不宜取消,决定保留“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建筑业统一发票”、“不动产销售统一发票”、“换票证”。19(二)发票印制管理修订的内容1、明确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企业印制;其他发票,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确定的企业印制。(新办法第七条)20发票印制管理修订的内容2、依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新办法明确了发票印制许可的条件即印制发票的企业应当具备的条件: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设备、技术水平能满足印制发票的需要;有健全的财务制度以及严格的质量监督、安全管理和保密制度。税务机关应当以招标方式确定印制发票的企业,并发给发票准印证。(新办法第八条)21发票印制管理修订的内容3、印制发票应当使用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全国统一的发票防伪专用品。禁止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新办法第九条)。全国统一的发票防伪措施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省税务机关可以根据需要增加本地区的发票防伪措施,并向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发票防伪专用品应当按照规定专库保管,不得丢失。次品、废品应当在税务机关监督下集中销毁(新实施细则第七条)。22发票印制管理修订的内容4、发票实行不定期换版制度,新实施细则第九条对发票换版工作修订为:全国范围内发票换版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换版由省税务机关确定。发票换版时应当进行公告。23(三)发票领购管理修订的内容1、对于单位和个人领购发票明确规定了以下领购程序及需要提供的证明资料:需要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税务登记证件、经办人身份证明、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式样制作的发票专用章的印模,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购手续。主管税务机关根据领购单位和个人的经营范围和规模,确认领购发票的种类、数量以及购票方式,在5个工作日内发给发票领购簿。单位和个人领购发票时,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报告发票使用情况,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查验。(新办法第十五条)24发票领购管理修订的内容2、明确了代开的税务机关及代开发票的有关证明资料: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先征收税款,再开具发票。(新办法第十六条)25发票领购管理修订的内容3、新办法明确提出了税务机关根据发票管理的需要,可以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委托其他单位代开发票。(新办法第十六条)细则第二十条规定:”税务机关应当与受托代开发票的单位签订协议,明确代开发票的种类、对象、内容和相关责任等内容“。4、新办法明确规定:禁止非法代开发票。(新办法第十六条)26(四)发票开具和保管修订的内容1、新办法对发票虚开行为进行了明确: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新办法第二十二条)2、新办法第二十二条将原办法开具发票应当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修订为开具发票应加盖发票专用章。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也明确规定开具发票应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27发票开具和保管修订的内容3、新办法明确规定对使用安装税控装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并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的,应当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国家积极推广使用税务机关的网络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发票,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新办法第二十三条)28发票开具和保管修订的内容4、新办法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发票管理规定使用发票,严禁存在下列行为: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的;拆本使用发票的;扩大发票使用范围的;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新办法第二十四条)29发票开具和保管修订的内容5、为方便纳税人及其他单位查询发票的真伪,优化纳税服务,维护正常的税收秩序,促进社会诚信建设,新办法规定税务机关应当提供查询发票真伪的便捷渠道。(新办法第二十四条)6、为满足税收征管工作及纳税人的需求,使发票管理更加人性化。新办法规定了除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情形外,发票限于领购单位和个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开具。除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情形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新办法第二十五、二十六条)30发票开具和保管修订的内容7、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售折让的,必须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后开具红字发票。8、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31(五)发票罚则修订的内容1、新办法第三十五条,是对应开不开发票等社会危害性较小的发票违法行为的处罚,补充完善了违反发票管理办法的行为,并明确了相应的处罚。2、新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32发票罚则修订的内容3、新办法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了对虚开发票行为的处罚,同时区分轻重规定不同的罚款档次,即虚开发票行为涉及不同的金额即面临不同的处罚规定,具体规定为:对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明确规定非法代开发票的,依照虚开发票行为规定处罚。33发票罚则修订的内容4、新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有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作案工具和非法物品,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印制发票的企业,可以并处吊销发票准印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上所规定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34发票罚则修订的内容5、新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的。35发票罚则修订的内容6、新办法第四十条规定:对违反发票管理规定2次以上或情节严重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可以向社会公告。7、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对违反发票管理办法法规的行政处罚,由县以上税务机关决定;罚款额在2000以下的,可由税务所决定。”36(六)发票附则修订的内容新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有关行业特殊的经营方式和业务需求,会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制定该行业的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