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电机组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管理办法(电监市场[2011]32号)文件宣贯2背景简介2007年6月电监会发布《新建发电机组进入商业运营管理办法(试行)》(办市场[2007]40号,以下简称原办法)以来,新机转商运得到有效规范,但在试行中也遇到一些问题亟需解决和进一步明确。文件宣贯3原办法主要内容调试电价、电量。调试电价:有政府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无规定的厂网协商。调试电量:第一次并网运行到商运起始时点的上网电量。文件宣贯4原办法主要内容并网调试时间点。电网企业收到发电企业3个工作日内安排并网调试。对涉及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相关试验,原则上应自提出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文件宣贯5原办法主要内容技术规程。火电机组:《火力发电厂基本建设工程启动及竣工验收规程》(电力工业部电建[1996]159号)。水电机组:《水电站基本建设工程验收规程》(DL/T5123—2000)。文件宣贯6原办法主要内容商运起始时点。火电机组按规程要求完成分部试运、整套启动试运,并签署机组启动验收交接书。水电机组按规程要求完成带负荷连续运行、可靠性运行,并签署机组启动验收鉴定书。文件宣贯7原办法主要内容差额资金。用于补偿为新建机组调试运行提供服务的发电企业和电网企业。资金分配方案由所在电网企业商发电企业提出。文件宣贯8原办法主要问题覆盖范围不全。原办法仅适用新建发电机组进入商业运营管理。原办法仅适用于接入省级及以上电网并网运行的新建火力、水力发电机组。文件宣贯9原办法主要问题调试运行期差额资金分配方案不明确2007年7月1日至2009年9月30日之间的新建发电机组调试运行期未分配差额资金累计超过40亿元,电监会就此开展了专项治理工作,最终分给发电企业10亿元,2009年监管报告也对此进行了披露。文件宣贯10原办法主要问题发电企业办理发电类业务许可证积极性不高。2009年江苏省电力公司、湖北省电力公司、四川省电力公司进行交易的未持证发电企业数量分别为29、7、48,占各自直调发电企业数量的比例分别为35.8%、19.4%、29.4%。2010年四川、内蒙部分新机未办理发电业务许可证。文件宣贯11原办法主要问题新机商转结算不规范。新建发电机组168小时后至确认进入商业运营时间止,2010年上海市电力公司对漕泾发电公司#1机组的1.41亿千瓦时、吴泾热电厂#8机组的0.37亿千瓦时上网电量未全额按商运电价结算。上海火电标杆电价456.8元/千千瓦时,目前结算电价365.44元/千千瓦时,差价91.36元/千千瓦时,未结算资金约1639万元。文件宣贯12出台目的通过修订试行文件,出台新办法,进一步规范新建(包括扩建、改建,简称新建)发电机组进入商业运营及在役机组退出商业运营管理,维护电网企业和发电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电网和并网发电机组安全稳定运行。文件宣贯13解决的主要问题扩大了适用范围。明确了调试运行期差额资金的分配方案。以经济手段督促发电企业进行新建发电机组安全性评价工作和许可证申请工作。文件宣贯14新办法主要内容适用范围新建(包括扩建、改建)发电机组进入商业运营管理在役机组退出商业运营管理与地(市)级及以上电网并网运行的发电机组,明确将风电机组纳入适用范围文件宣贯15新办法具体内容调试电价、电量调试电价:按当地燃煤脱硫标杆上网电价的一定比例执行。其中,水电50%,火电80%,水电以外的可再生能源发电机组执行国家批复上网电价调试电量:第一次并网运行到商运起始时点的上网电量。文件宣贯16新办法主要内容并网调试时间点。电网企业收到发电企业10个工作日内安排并网调试。对涉及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相关试验,原则上应自提出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文件宣贯17新办法主要内容技术规程火电机组:《火力发电建设工程启动试运及验收规程》(DL/T5437-2009)。水电机组:《水电站基本建设工程验收规程》(DL/T5123—2000)。风电机组:《风力发电场项目建设工程验收规程》(DL/T5191-2004)文件宣贯18新办法主要内容技术要求火电机组按规程要求完成分部试运、整套启动试运。水电机组按规程要求完成带负荷连续运行、可靠性运行。风电机组按规程要求完成单台机组调试启动运行、工程整套启动试运。文件宣贯19新办法主要内容商运起始时点满足技术要求后90日内取得商转意见书,商运起始时点为满足技术要求时点。满足技术要求后90日内因发电企业原因未取得商转意见书的,商运起始时点为取得商转意见书之日的24点。文件宣贯20新办法主要内容差额资金50%纳入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补偿资金,其余计入电网企业收入。尚未建立辅助服务补偿机制的地区,按年度将50%差额资金补偿给为新机调试提供辅助服务的发电企业,具体办法由电网企业商发电企业提出,报电力监管机构备案。文件宣贯2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新建(包括扩建、改建,以下统称新建)发电机组进入商业运营及在役机组退出商业运营管理,维护电力企业和电力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根据《电力监管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文件宣贯22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核准的与地(市)级及以上电网并网运行的火力、水力、风力发电机组。其他类型发电机组可按照相应技术验收规程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条发电机组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的相关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高效的原则。文件宣贯23第二章新建机组并网调试工作程序和要求第四条新建发电机组并网调试应遵循以下工作程序:(一)机组首次并网前,发电企业应将建设和调试进度情况向相关电力调度机构(或电网企业,下同)通报。(二)发电企业与电力调度机构签订并网调度协议,并按协议向相关电力调度机构提出机组并网调试运行申请,抄报相应电力监管机构。文件宣贯24第二章新建机组并网调试工作程序和要求第四条新建发电机组并网调试应遵循以下工作程序:(三)电力调度机构自接到发电企业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安排并网调试运行。对涉及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相关试验,原则上应自发电企业提出申请后20日内完成。电力调度机构因故不能及时安排或不能按时完成并网调试运行的,应书面向发电企业说明原因,并抄报相应电力监管机构备案。文件宣贯25第二章新建机组并网调试工作程序和要求第五条发电机组并网调试运行工作应遵循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电网运行规则(试行)》的有关规定。文件宣贯26第三章新建机组进入商业运营的条件和程序第六条新建发电机组进入商业运营前应当完成以下工作:新建火力发电机组按《火力发电建设工程启动试运及验收规程》(DL/T5437-2009)要求完成分部试运、整套启动试运。新建水力发电机组按《水电站基本建设工程验收规程》(DL/T5123-2000)要求完成带负荷连续运行、可靠性运行。新建风力发电项目按《风力发电场项目建设工程验收规程》(DL/T5191-2004)要求完成单台机组调试启动试运、工程整套启动试运。文件宣贯27第三章新建机组进入商业运营的条件和程序第七条新建发电机组进入商业运营应具备下列条件:(一)签署机组启动验收交接书或鉴定书。(二)完成并网运行必需的试验项目,电力调度机构已确认发电机组和接入系统设备(装置)满足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技术要求和调度管理要求。(三)通过电力监管机构组织的并网安全性评价。文件宣贯28第三章新建机组进入商业运营的条件和程序第七条新建发电机组进入商业运营应具备下列条件:(四)签订并网调度协议和购售电合同(或大用户直接交易合同),并报相应电力监管机构备案。(五)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六)水电站大坝已经国家认定的机构注册或备案。文件宣贯29第三章新建机组进入商业运营的条件和程序第八条新建发电机组进入商业运营的程序:(一)发电机组经并网调试运行满足规定的条件后,向相应电力监管机构提交进入商业运营的申请及相关文件。(二)电力监管机构受理发电企业申请及相关文件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电力监管机构经审核认定符合条件的,出具同意新建发电机组进入商业运营的意见书(以下简称商转意见书),并通知相关电网企业。文件宣贯30第三章新建机组进入商业运营的条件和程序第九条有关各方应在新建发电机组满足第六条要求后90日内完成相关工作,并取得商转意见。第十条新建水电、火电机组自并网调试运行满足第六条要求时点起纳入并网运行管理考核和辅助服务管理补偿范畴,水电以外的可再生能源发电机组自并网发电之日起纳入。文件宣贯31第四章新建机组调试运行期上网电量的结算第十一条新建发电机组满足第六条要求后90日内取得商转意见书的,调试运行期自机组首次并网的时点起,至满足第六条要求的时点止。因发电企业自身原因在满足第六条要求后90日内未取得商转意见的,调试运行期自机组首次并网的时点起,至取得商转意见书之日的24点止。文件宣贯32第四章新建机组调试运行期上网电量的结算第十二条新建发电机组调试运行期上网电价(简称调试电价)按照当地燃煤发电机组脱硫标杆上网电价的一定比例执行。其中,水电按照50%执行,火电按照80%执行;水电以外的可再生能源发电机组自并网发电之日起执行价格主管部门批复的上网电价。调试期间如国家调整标杆上网电价,则调价时点后的调试电价按照调整后价格的相应比例执行。文件宣贯33第四章新建机组调试运行期上网电量的结算第十三条新建发电机组调试运行期差额资金的50%纳入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补偿资金,其余计入电网企业收入。电网企业应做好差额资金的统计工作,按规定管理使用辅助服务补偿资金,按年度向相应电力监管机构备案。新建发电机组调试运行期差额资金是指由于新建发电机组调试电价与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上网电价差而形成的盈余部分,按照以下公式计算:新建发电机组调试运行期差额资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上网电价-调试电价)×调试运行期上网电量。文件宣贯34第五章在役机组退出商业运营的条件和程序第十五条在役发电机组因故需要中止商业运行时,可向相应电力监管机构申请退出。第十六条在役发电机组退出商业运营前应与有关各方完成相关合同、协议的清算和解除工作。第十七条电力监管机构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系统运行情况以及发电企业状况等做出同意退出商业运营的决定。文件宣贯35第五章在役机组退出商业运营的条件和程序第十八条在役发电机组退出商业运营后,不再进行并网运行管理考核和辅助服务管理补偿。第十九条退出商业运营的发电机组再次进入商业运营的,按照本办法履行新建机组进入商业运营的条件、程序并执行有关结算的规定。文件宣贯36第六章附则第二十条发电企业与电网企业、电力调度机构对发电机组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发生争议的,应本着平等、自愿、诚信的原则协商解决;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电力监管机构按有关规定进行协调和裁决。文件宣贯37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一条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派出机构可根据本办法,结合辖区实际情况细化相关条款或制订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新建发电机组进入商业运营管理办法(试行)》(办市场〔2007〕40号)同时废止。文件宣贯38原办法发电机组进入商运流程机组按规程要求完成启动试运并签署机组启动验收交接书或鉴定书完成并网运行必需的试验项目,电力调度机构确认发电机组满足安稳和调度管理要求通过电力监管机构组织的并网安评签订并网调度协议并备案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企业向电网企业提交申请及相关文件电网企业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回复新建机组纳入“两个细则”管理范畴商运起始时点文件宣贯39新办法发电机组进入商运流程首次并网前,发电企业向相关电力调度机构通报建设和调试进度等情况发电企业与电力调度机构签订并网调度协议,并提出机组并网调试运行申请,抄报相应电力监管机构电力调度机构自接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安排并网调试运行机组按规程要求完成启动试运并网调试运行签署机组启动验收交接书或鉴定书完成并网运行必需的试验项目,电力调度机构确认发电机组满足安稳和调度管理要求通过电力监管机构组织的并网安评签订并网调度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