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人生保险通过本章的教学,要求学生掌握人身保险的基本概念、种类、特征;重点理解和掌握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的区别,人寿保险、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的基本原理。并熟悉和了解人身保险的基本运作和经营。本章教学目的本章教学重点和难点•人身保险的概念、种类和特征•创新型人寿保险的种类及特征•传统人寿保险与新型人寿保险的区别•意外伤害保险和医疗保险第一节人身保险概述第二节人寿保险第三节意外伤害保险第四节健康保险本章主要内容几个重要概念1、狭义的财产保险2、广义的财产保险3、意外伤害保险4、健康保险5、生存保险6、死亡保险7、生死两全保险说明:人身保险=3+4+5+6+7非寿险=1+2+3+4寿险=5+6+7广义财产保险=1+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第三领域的保险=3+4第一节人身保险概述表述之一:以人的身体或者生命为保险标的,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生命或者身体因遭受事故、意外伤害、疾病、衰老等原因导致死亡、伤残、丧失工作能力或者年老退休负责给付保险金。一、人身保险的界定(一)概念表述之二:以人的身体或寿命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当被保险人发生死亡、伤残、疾病等保险事件或生存到保险期满时,保险人给付保险金。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人1、社会主体——人——所面临的风险2、人身保险经济活动中所包含与反映的生产关系(二)人身保险的研究内容二、人身保险的种类(一)按实施的形式划分•自愿保险:投保方(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自愿签订的人身保险合同,双方按合同条款的规定各自履行自己的义务并享受相应的权利。•强制保险:又称法定保险。是由国家政府出面强令实施的人身保险。(二)按投保主体划分•个人人身保险:以个人为投保者,根据个人的不同社会地位(包括生存环境、生活环境等)、不同的经济需求以及不同的经济承受能力所签订的各种责任范围的保险。•团体人身保险:通过一份保险合同承保团体的全部人(原则上不经过医疗检查)的人身保险。(三)按投保的风险划分•人寿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健康保险•保险金额的定额给付性•保险期限的长期性•生命风险的相对稳定性•寿险保单的储蓄性•经营管理具有连续性三、人身保险的特点一节完第一节人身保险概述第二节人寿保险第三节意外伤害保险第四节健康保险第二节人寿保险一、人寿保险的概念人寿保险是以人的生命为保险标的,以人的死亡为保险事件,当发生保险事件时,保险人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人寿保险死亡保险生存保险两全保险定期死亡保险终身死亡保险单纯的生存保险年金保险普通两全保险期满双倍两全保险养老附加两全保险联合两全保险联合人寿保险二、人寿保险之死亡保险(一)定期死亡保险•概念:定期死亡保险又称定期寿险。指以被保险人在规定期限内发生死亡事故(高残)作为保险金给付条件的人寿保险。•特点:①纯保障性,无储蓄性;②保险费率低;③保险期限由保险双方约定;④保障他人利益。•适合投保的客户。①在短期内急需保障的人;②家庭经济收入较低,子女尚未成年的家庭主户。1.费率低廉,强化保障功能,兼具身故与高残责任2.涵盖疾病与意外双重责任3.定期保障,有效回避利率变动风险4.期满型设计,可与相应年期险种组合,满足全面保障需求•条款示例险种名称:新华定期寿险(A)险种特点:•投保年龄:1周岁-65周岁;•保险期限:可任选10年、15年、20年、30年;•缴费方式:趸缴、年缴;•缴费期限:5年及10年、15年、20年、30年(同保险期限)5.缴费灵活多样投保规则6.保险责任:•若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一年内因疾病导致身故或高残,将获得相当于保险金额10%的保险金给付及所缴保险费,保险责任终止;•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合同生效一年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或高残,将获得相当于保险金额全数的保险金给付,保险责任终止。举例:罗某30岁,结婚时贷款39万买房,贷款需20年还清。约2500元的房款是家中每月的主要支出。为了在遭遇不幸时避免债务危机的发生,他为自己投保了50万元的新华定期寿险A款,选择20年的保险期限,缴费期20年。每年交保费1250元,平均每月交104元。保费支出:20年累计交保费25000元;保障收益:身故或高残给付50万元,一年内因病身故或高残给付51250元。(二)终身死亡保险1、概念:终身死亡保险又称终身寿险。指保险期间不确定,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提供终身死亡保险保障的人寿保险。思考:1、终身寿险为什么有时被看作是保险期限至被保险人100岁时的两全保险?2、终身寿险可否看作是一种至被保险人100岁时的定期寿险?•普通终身寿险•限期缴清保费的终身寿险•趸缴保费的终身寿险2、特点•每一张有效保单必然发生给付•保障他人利益•具有储蓄性,保单具有现金价值•保险费率高于定期寿险的费率3、终身寿险的主要险种•普通终身寿险含义:又称终生缴费的终身寿险。要求投保人在被保险人的生存期间,每年都要缴付均衡保费。特点:费率较低,但是略高于定期寿险的费率水平,适合中等收入者购买。•趸缴保费的终身寿险含义:要求投保人在投保时一次缴清全部保费的终身寿险。可以理解为限期缴费的一种极端形式。特点:投资为主,保障为辅。•限期缴清保费的终身寿险含义:即要求投保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每年都缴付保费,期满后不再付费,保单有效至被保险人死亡。特点:缴费多少与缴费期限相关;年均衡保费大于普通终身寿险,适合短期内有较高收入的人购买。缴费期的界定:规定缴费的年数;规定达到被保险人某个年龄。(三)联合人寿保险•含义:当一份寿险保单承保两个或两个以上人的生命时,称之为联合人寿保险。是死亡保险的特殊险种,通常使用终身寿险方式。•保险责任:当几个被保险人中有一个人死亡时,保险人就给付全部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当几个被保险人中最后一个人死亡时,保险人给付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最后生存者保险”)•特点:既不同于个人保险,也不同于团体寿险。联合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之间均有相关的经济利益。•适用对象:相互之间有经济利益的人共同投保。险种名称:万年青终身寿险1.保障长达一生,爱意与生命同辉2.量化生命价值,彰显寿险真谛3.兼具身故与高残责任,失能生活有所保障4.突出健康保障,涵盖疾病高残与身故责任5.减额缴清条款,助您一生无忧险种特点:1、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一年内,因疾病导致身故或高残,给付保额10%并退还所缴保费,保险责任终止2、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合同生效一年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或高残,按保额全数给付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1.投保年龄:1周岁-65周岁2.保险期限:终身3.缴费方式:年缴、趸缴4.缴费期限:10年、15年、20年、30年投保规则:保险责任:三、人寿保险之生存保险(一)单纯的生存保险1、概念:以被保险人在规定期限内生存作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生存保险;2、保险金领取:期满生存者领取的保险金=本人缴纳的保费+保险期限内死亡者缴纳的保费;3、寿险实务中的单纯的生存保险:单纯的生存保险+死亡保险+年金保险。如何评价生存保险(二)年金保险1、年金:每间隔一定时期支付相同数量的金额。2、年金保险:指保险人承诺在一个约定时期对被保险人作一系列的等额支付的保险。3、纯粹的年金保险(终身年金)的保险责任:投保人缴纳一定保费,保险人同意按规定的时间、规定的金额向被保险人支付款项,前提是被保险人生存。4、年金保险的功能:为被保险人的长寿提供终生收入保障。四、人寿保险之两全保险指被保险人不论在保险期限内死亡还是生存到保险期限届满,保险人都给付保险金的保险。1、承保责任最全面2、费率水平高3、在形式上与银行储蓄有一定的相似性,因而有“储蓄保险”之称。(二)特点(一)概念包括普通两全保险、期满双倍两全保险、养老附加两全保险、联合两全保险。(三)种类1、普通两全保险。不论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死亡还是生存到保险期满,保险人都给付同样数额保险金的保险。2、期满双倍两全保险。在被保险人期满生存情况下,保险人给付两倍于约定保险金额的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死亡,保险人只给付约定数量的保险金的保险。3、养老附加两全保险。被保险人若期满生存,保险人按照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若在保险期限内死亡,保险人按照约定金额的一定倍数给付保险金。4、联合两全保险。由几个人共同投保的两全保险。在保险期限内,联合被保险人中任何一人死亡,保险人给付全部保险金;联合被保险人无一人死亡,保险期满时保险金由全体被保险人共同领取。第二节小结1、死亡保险与生存保险是人寿保险的基本种类,两全保险是由死亡保险与生存保险组合而成的。2、从保费水平看,定期寿险低于终身寿险,终身寿险低于两全保险。3、从保险人承担的保险责任看,定期寿险小于终身寿险,终身寿险小于两全保险。4、年金保险从严格的理论意义上讲,是一种生存保险,但是从各国保险实践看,存在背离这一性质的情况,更多的是从保险金的给付方式这一操作技术的层面使用这个概念。5、随着保险业竞争的加剧,引发了保险产品的轮番创新,在保险实务中,纯粹意义的死亡保险、生存保险、年金保险难以寻觅。取而代之的是不同类型险种的组合。二节完第一节人身保险概述第二节人寿保险第三节意外伤害保险第四节健康保险第三节意外伤害保险一、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含义1、含义: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因遭遇非本意的、外来的、突然的意外事故,致使其身体蒙受伤害而残疾或死亡时,保险人依照合同规定给付保险金的保险。2、“意外事故”的界定(1)非本意的。一般有三种形态:事故的发生是偶然的;发生的结果为偶然的;原因与结果均为偶然的。(2)外来的。“外来的”是指伤害是由被保险人自身以外的原因所造成的。判断:举重物时,因用力过猛,造成关节挫伤?因脑溢血摔倒后受伤?(3)突然的。“突然的”是指意外伤害的直接原因是突然出现的,而不是早已存在的。强调的是事故的原因与伤害的结果有直接的因果关系,而不是长年累月形成的。判断:吸入剧毒气体立即使身体遭受伤害因长期在有毒气体的车间工作,形成了职业病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特点1、只承担意外伤害责任,不承担因病死亡等责任。2、被保险人面临的风险程度不因被保险人的年龄、性别不同而有太大差异;3、费率厘定不以死亡表为依据,主要根据以往各种意外伤害事故发生概率的经验统计来确定;4、高龄者可以投保且不必体检。(劳动能力完全丧失、精神病、癫痫病患者不能投保。)三、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类型1、按保险责任分:意外伤害死亡残废保险、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意外伤害停工保险;2、按承保风险分:普通意外伤害保险、特定意外伤害保险(如旅游伤害保险、交通事故伤害保险、航空旅客意外伤害保险、电梯乘客伤害保险、职业伤害保险等);四、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可保风险(一)不可保意外伤害(除外责任)1、被保险人在犯罪活动中所受的意外伤害;2、被保险人在寻衅斗殴中所受的意外伤害;3、被保险人在酒醉、吸食或注射毒品后发生的意外伤害4、由于被保险人的自杀行为造成的伤害。(二)特约承保意外伤害1、战争使被保险人遭受的意外伤害;2、被保险人在从事登山、跳伞、滑雪、江河漂流、赛车、拳击、摔跤等剧烈的体育活动或比赛中遭受的意外伤害3、核辐射造成的意外伤害;4、医疗事故造成的意外伤害。(三)一般可保意外伤害五、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责任1、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期限和责任期限只要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遭受意外伤害,且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的一定时期内(90、180、360天)造成死亡或残废,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的一定时期就是责任期限。责任期限可以超出保险期限。2、意外伤害保险的基本责任和派生责任•基本责任:意外死亡给付+意外残废给付•派生责任:意外医疗给付+误工给付+丧葬费给付+遗属生活费给付3、意外伤害保险保险责任的构成要件•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遭受了意外伤害;•被保险人在责任期限内死亡或残废;•意外伤害是死亡或残废的直接原因或近因六、关于死亡和伤残(一)死亡:机体生命活动和新陈代谢的终止。1、法律上发生效力的死亡:生理死亡(已被证实的死亡);宣告死亡(按法律程序推定的死亡)。2、《民法通则》23条: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下落不明满四年的;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