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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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安政办发〔2009〕114号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安康市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九日主题词:公共场所卫生办法通知抄送:市委各工作部门,市纪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安康军分区。市中级法院、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新闻单位。中、省驻安各单位。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09年12月9日印发共印60份安康市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2-第一条第一条第一条第一条为创造良好的公共场所卫生条件,预防疾病,保障人体健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条第二条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公共场所:(一)宾馆、饭店、旅店、招待所;(二)公共浴场(室)、理发店、美容厅(店);(三)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歌舞厅、音乐厅、咖啡店、酒吧、茶座;(四)体育场(馆)(含室内射击场、球场、溜冰场)、游泳场(馆)、公园;(五)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文化馆(室);(六)商场(店)、书店(室);(七)候诊室、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八)其他公共场所。第三条第三条第三条第三条公共场所卫生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市、县区卫生行政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管理公共场所卫生的主管部门。市、县区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场所卫生的监测、监督。第四条第四条第四条第四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必须进行预防性卫生监督。建设项目的卫生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施工,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参与对公共场所建设项目卫生防护设施设计的评审。公共场所实行国家规定的卫生许可证制度。卫生许可证由县区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每2年审核一次。住宿、饮食、美容等涉及人体健康的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必须取得卫生许可证后,-3-方可开业。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暂停施工,直至项目的卫生防护设施符合卫生要求时方能继续施工。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或者不办理审核手续的,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四款规定,处800元的罚款。第五第五第五第五条条条条宾馆、饭店、旅店、招待所、咖啡店、酒吧、茶座、公共浴场(室)、理发店、美容厅(店)、游泳场(馆)等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每年必须到县区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其他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每2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应当接受每2年一次的卫生知识培训。持有“健康合格证”并经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者,方能上岗。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期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传染性疾病者,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违反本条第一、二款规定,经教育、警告仍不改正者,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按每人处200元罚款。违反本条第三款规定,责令立即将患有第三款所列的疾病者调离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岗位,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按每人处400元罚款。第六条第六条第六条第六条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必须做好供水水质的卫生管理,-4-其所提供的饮用水必须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供应饮用水的单位应当取得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证。违反前款规定,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整改;仍不改正者,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七条第七条第七条第七条公共场所使用的空调器进风口应当设在室外,空调器过滤材料应当定期清洗和更换,无明显积尘。公共场所的卫生间应当保持清洁,无异味,无积水,应当有自然通风管井或者机械通风装置,便器无粪迹尿垢。违反本条第一、二款规定,经教育、警告仍不改正者,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处200元的罚款。第八条第八条第八条第八条歌舞厅、音乐厅、影剧院、录像厅、体育馆、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商场(店)、书店(室)、候车(船、机)室等公共场所应当设置明显的禁止吸烟的标志。违反本条规定的,根据《安康市公共场所控烟管理办法》规定进行处罚。第九条第九条第九条第九条公共场所的主管部门必须建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对所属经营单位(包括个体经营者,下同)的卫生管理在人员、物资、经费方面提供必要条件,并对其卫生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第十条第十条第十条第十条经营单位应当负责所经营的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建立卫生管理制度,对本单位的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培训和考核。-5-违反前款规定,经教育、警告仍不改正者,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处200元的罚款。第十一条第十一条第十一条第十一条宾馆、饭店、旅店、招待所必须符合下列卫生要求:(一)设有工作间、洗消间、杂物间;(二)被套、枕套、床单等床上用品保持清洁,宾馆、高级饭店每日更换,其他旅店一客一换,长住客每周一换;(三)公用茶具、脸盆、脚盆、拖鞋用后洗净、消毒;(四)无洗浴设施的客房,每床备有明显标志的脸盆和脚盆。违反前款规定,经教育、警告仍不改正者,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处200元的罚款。第十二条第十二条第十二条第十二条理发店、美容厅(店)必须符合下列卫生要求:(一)有消毒设施和消毒制度。配备足够数量供消毒周转使用的理发工具、用具和毛巾。刀具、胡刷用后及时消毒,毛巾做到一客一换一消毒。理发用的毛巾与烫发、染发用的毛巾分开。刀具、胡刷、毛巾不得检出大肠菌群和金黄色葡萄球菌,毛巾细菌总数每25平方厘米不超过500个。(二)有明显标志供头癣等皮肤传染病顾客专用的理发工具,用后及时消毒并单独存放。(三)烫发、染发场所有机械通风装置。(四)从业人员操作时穿工作服,清面时戴口罩。违反前款规定,经教育仍不改正者,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6-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处200元的罚款。第十三条第十三条第十三条第十三条影剧院、录像厅必须符合下列卫生要求:(一)场次间隔时间不少于30分钟,其中空场时间不少于10分钟;(二)观众厅座位在800个以上的有机械通风装置;(三)立体影剧院供观众使用的眼镜,每场使用后用紫外线消毒或者使用一次性眼镜。违反前款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者,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处200元的罚款。第十四条第十四条第十四条第十四条歌舞厅、音乐厅、游艺厅必须符合下列卫生要求:(一)有机械通风装置;(二)有消毒设施,使用的茶具、饮具、面巾做到一客一消毒;(三)舞厅内禁止使用紫外线灯和滑石粉,舞厅、音乐厅禁止使用有害观众健康的烟雾剂。违反前款规定,经教育、警告仍不改正者,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处200元的罚款。第十五条第十五条第十五条第十五条商场(店)必须符合下列卫生要求:(一)营业面积大于800平方米的商场(店),有机械通风装置;(二)大、中型商场(店)有公共厕所,设置果皮箱,大型商场设有顾客休息室;(三)出售农药、油漆、化学试剂有单独售货室。违反前款规定,视情节轻重,限期整改,或者依据《公共场-7-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处200元的罚款,直至停业整顿。第十六条第十六条第十六条第十六条游泳场(馆)必须符合下列卫生要求:(一)人工游泳池池水余氯每升0.4—0.6毫克,化合性余氯每升在1.0毫克以上;(二)人工游泳池池水细菌总数每毫升不超过1000个,总大肠菌群每升不超过18个,海水游泳场海水总大肠菌群每升不超过1万个;(三)池水浑浊度不高于5度;(四)禁止出租游泳衣裤。违反前款规定,经教育、警告仍不改正者,视情节轻重,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处200的罚款,直至停业整顿。第十七条第十七条第十七条第十七条候车(船、机)室必须符合下列卫生要求:(一)禁止将有碍公共场所卫生的物品携入。(二)按旅客流量,设相应数量水冲式厕所。男厕每80人设大便器、小便器各一个,女厕每50人设大便器一个。厕所设有洗手池。(三)厕所、盥洗室按时湿式清扫。垃圾废弃物日产日清,设置果皮箱、痰盂等卫生设施,并保持清洁。(四)有专人负责健康教育,有固定卫生知识宣传栏,定期更新宣传内容。违反前款规定,经教育、警告仍不改正者,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处200元的罚-8-款。第十八条第十八条第十八条第十八条公共场所因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造成危害健康事故的,必须妥善处理,并及时报告卫生行政部门。违反前款规定,造成危害健康事故者,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罚。第十九条第十九条第十九条第十九条卫生监督员应当文明执法,对公共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时,必须佩戴“中国卫生监督”证章,出示监督证件,经营者有权拒绝无有效证件人员的检查。第二十条第二十条第二十条第二十条卫生监督员对公共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索取有关资料,经营单位不得拒绝或者隐瞒。卫生监督员对所提供的技术资料有保密的责任。违反前款规定,拒绝卫生监督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五款规定,处1500的罚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市、县区卫生行政部门管理人员和卫生监督员必须忠于职守,依法办事;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收受贿赂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一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卫生行政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下达处罚决定书,罚款必须开具由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罚款一律上缴国库。吊销“卫生许可证”由原发证单位批准。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本办法未列入的项目、指标、标准,按国家有-9-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本办法具体应用的问题由安康市卫生局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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