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制度---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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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司法制度第一节法系与司法制度什么是司法?司法是法律适用的基本方式,通常是相对于立法和行政而言的。司法的主体是国家司法机关;司法与法律纠纷以及违法现象密切相关;司法一般具有严格的程序性;司法以法律公正为最高价值追求。司法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司法在社会体制中的地位和职能、司法的基本原则、审判制度、司法审查制度以及行政裁判制度等。现代司法制度是历史的产物,也是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在西方政治和社会生活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什么是法系?法系是比较法学的基本概念之一,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将世界各国的法律制度、法律体系归结为若干不同的法系。人们通常按照不同国家的不同特征,将法律划分为中华法系、伊斯兰法系、英美法系、大陆法系和社会主义法系。司法制度是法律制度或法律体系的一个基本组成部分,司法制度与法律体系中的其他方面是密切相关的。一、法系与司法的地位1、大陆法系的历史渊源与特点概念:大陆法系又称罗马—日耳曼法系,是指法国、德国等欧洲大陆国家以古代罗马法为基础形成和发展起来的一个具有世界性影响的法律系统,也称为民法法系或法典法系。公元前510年,罗马结束王政时代进入共和时代,由于习惯法缺乏准确性和明确性,导致司法权的垄断和专横,遭到平民的反对,由此元老院成立了十人立法委员会,于公元前449年颁布了《十二铜表法》,成为古罗马第一部成文法。•《十二铜表法》内容广泛,包括民法、刑法和诉讼程序,基本上是习惯法的汇编。法律条文反映了罗马奴隶占有制社会早期的情况。明文规定维护私有制度和奴隶主贵族的权益,保护私有财产,严惩破坏私有权者。债务法规定债权人可以拘禁不能按期还债的债务人,甚至将其变卖为奴或处死。家庭法给予家长对其家庭成员的绝对权力,可把子女出卖为奴。该法典禁止贵族与平民通婚。继承法既实行遗嘱自由,又规定财产在氏族内继承;惩罚方法既采用罚金,又保存同态复仇。这表明当时社会中还存在氏族制度的残余。十二铜表法对贵族滥用权力作了一些限制,按律量刑,贵族不能再任意解释法律,是后世罗马法的渊源,对于中世纪和近代欧洲法学也有重要影响。•《十二铜表法》限制了贵族的特权,打破其对法律垄断,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平民的利益,是平民的胜利。•罗马法发展中的另一个重要力量是法学家。•奥古斯都时期,有些法学家获得公开解释法律的特权。帝政时代法学研究进入鼎盛时期,出现著名的五大学家。•公元426年,东罗马皇帝颁布《引证法》。•古代罗马法学家将法律划分为公法和私法,其中最有影响的部分是私法。•按照盖尤斯的分类,罗马私法分为人法(民事主体方面的法律制度、婚姻家庭方面的法律制度)、物法(物权法、继承法、债法)和诉讼法(审判程序方面的法律规定)。•诉讼分为公诉和私诉,公诉主要涉及有关国家利益的案件,私诉主要涉及有关私人利益的案件,私诉是保护司法实体权利的法律手段。大陆法系的特点是:•1.罗马法是其主要历史渊源。•2.法典是法律的基本表现形式。•3.法官忠实于法律。•4.立法、行政和法学家的特殊地位。2、英美法系概念: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系,是以英格兰普通法为基础,在英国对外贸易、军事征服和殖民统治过程中,随着英国法的域外传播逐渐形成和发展起来的世界性法律传统之一,因其以英国法、美国法最具代表性,故称英美法系。•英美法系的形成与发展深刻体现于英美两个国家的法律制度上。••英国法的形成与发展,分别体现在普通法、制定法、衡平法的发展上。•美国法的形成与发展则体现在制定法上,在制定法范围内最大的不同就是宪法领域。•美国与英国同属英美法系,二者共同遵守的是普通法的基本传统。但在影响力上,在美国的法律渊源上,对比英国的普通法、衡平法、制定法,美国法律系统中制定法的地位和影响优于英国。••英美法系是资本主义经济关系的产物,经历了不同历史阶段的影响与发展,在存在样式上,运行方式上形成了自己独有的特点。基本特点:•1.判例是主要的法律渊源。•2.程序法的相对重要性。•3.经验重于逻辑。•4.司法的特殊地位。•司法的特殊地位体现在以下方面:1法官在法律发展中具有重要影响。2司法管辖的范围比较广泛。3司法的职能,不仅具有解决案件纠纷的职能、发展法律的职能,而且还具有价值平衡的职能。二、司法独立与司法民主•1、司法独立•司法独立是西方司法制度的基本原则,以三权分立的宪法原则为基础,其基本内容包括:司法机关独立于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财政、人事、内部管理和业务活动相对独立;法官独立,只服从法律,不受任何势力干涉;法官职业化等。•2.司法民主•司法民主是司法制度的又一基本原则,是为了避免司法专横而对司法权进行的限制。这一原则的主要内容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司法公开以及其他对司法的监督制度等。英国法院体制分为三个层次:•基层法院•最高法院•上议院第二节司法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的组织机构•一、审判机关的组织结构•审判机关的组织结构体系与各国的国家结构、历史文化传统以及法律实践有密切的关系。不同国家、不同时代的法院组织体系都会有所不同。1、英国从某种意义上讲,英国的审判机关是法官而不是法院,法院只是法官作出判决解决法律争端的场所而已。法院意味着一定的管辖权和诉讼程序,并不意味着一定的法官,这也许是英国法院体系繁杂的重要原因之一。基层法院包括郡法院和治安法院。•郡法院是专门受理民事案件的基层法院,英格兰和威尔士被划分为若干司法区,每个司法区设立一个郡法院,郡法院通常又一名经大法官任命的巡回法官主持,每月至少开庭一次。•治安法院又称速决裁判法庭、记录法院,拥有刑事案件的有限的民事案件初审管辖权。治安法院对可速决的简单的刑事案件可以开庭即时解决。最高法院•包括高等法院、皇家刑事法院和上诉法院。•成立于1873年的高等法院主要审理重大民事案件,1881年后分设三个法庭:王座法庭、大法官法庭和遗嘱检验、离婚和海事法庭。•皇家刑事法院是根据1971年《法院法》设立的,主要受理应起诉的刑事案件。该法院对刑事诉讼案件具有专属管辖权。•上诉法院有民事庭和刑事庭,民事庭是民事案件的上诉审级,主要受理对郡法院、高等法院、劳资法院和行政裁判所的裁判或裁决的上诉案件;刑事庭是刑事案件的上诉审级,主要受理对皇家刑事法院判决的上诉案件。•上议院和下议院共同构成英国国会,同时上议院又是英国的终审法院,它受理上诉法院的民事刑事上诉案、高等法院的上诉案、苏格兰高等法院的上诉案以及军事法院的上诉案。•此外,英国尚有不同于普通民事刑事法院系统的专门法院体系,如军事法院、少年法院、劳资关系法院和行政裁判所等。另外,苏格兰有自己相对独立的法院体系。2、美国•美国是联邦制国家,实行双轨制的法律体系和法院体系,联邦普通法院分为最高法院、上诉法院和地区法院;各州的法院体系并不一致,总体上可以分为州最高法院、州上诉法院和州基层法院。联邦法院和州法院是相独立的两个系统,各有自己案件管辖范围。3、法国•法国有普通和行政两个法院系统,普通法院有高等法院、中等法院和基层法院,其中中级法院有上诉法院、巡回法院和国家安全法院,基层法院有初审法庭、警察法庭、大审法庭、轻罪法庭和专门法庭;行政法院中有一半行政法院和专门行政法院。为解决普通和行政两个法院体系管辖权上的争议,1872年设立权限争议法庭。4、德国•根据1877年的德意志帝国《法院组织法》,德国的法院体系由地区法院、地方法院、高等地方法院和帝国法院组成。地区法院是基层法院,主要受理小额民事案件和轻微刑事案件。地方法院设有民事庭和刑事庭,主要受理法定属其初审的民刑事案件和来自地区法院的民刑事上诉和抗告案件。高等地方法院主要受理民刑事上诉和抗告案件。帝国法院为最高法院。5、俄国•苏联时期,法院是无产阶级的审判机关,其体系包括苏联最高法院,加盟共和国和自治共和国最高法院,边区、州、市、自治州、民族区法院,区人民法院以及军事法庭。•1991年苏联解体后,特别是1993年《俄联邦宪法》生效后,俄罗斯确立了是三权分立的国家权力组织原则,法院独立行驶司法权;确立了人权是最高价值的原则,法院成为公民自由的保障。6、中国•根据中国1982年《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人民法院是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机关,是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国家审判机关。人们法院审理民事、刑事、行政、经济等各类案件。人民法院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人民法院的组织体系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分为高级人民法院、铁路运输法院、海事法院、森林法院等。上级人民法院有权监督下级人民法院工作,实行四级二审制。二、检察机关•检察机关是代表国家追究犯罪、提起公诉、实行法律监督的机关。在人类法律发展史上,如果说审判机关的出现是司法制度的第一次大变革的话,检察机关的出现则是司法制度的第二次重大变革。审判机关的设立,意味着审判与公诉的分离,这在很大程度上弥补了独诉、自诉、审判与起诉合一的不足。1、法国•法国的检察机关隶属于行政机关,具体由司法部指导,所有检察官均由总统根据司法部长的提名任命,法国的司法部长虽然无权直接行使检察权,但有权向检察官发出指示。司法部长实际上成了检察机关的首脑。2、德国•德国检查制度是通过1897年生效的《法院组织法》、《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建立起来的。检察机关隶属于司法部,司法部长有权对联邦总检察长进行监督和发出指示。上级检查机关对下级检察机关负领导职责。3、英国•英国检察机关独立于法院系统之外,实行审检分署的设置;检察机关独立行使职权,并不隶属于行政机关,检查系统内部实行同意垂直领导体制。4、美国•1879年美国设立司法部,司法部长担任总检察长,联邦司法部实为中央检查院。美国的检察机关不完全是按行政区域设置的,除县一级是按行政区划设置检察机关外,联邦和州的检察机关分别按司法官下去设置。5、俄国•俄国的检察制度可以追溯到沙俄时期彼得大帝创立的检察官制度。检察官被称为“沙皇之眼”,其职责主要是提起公诉、监督法律和保护国库利益。检察官有权出席各个政府部门的会议,并有权检查会议记录。第三节审判制度一、诉讼制度诉讼与仲裁都是解决纠纷的法律途径,仲裁主要用于解决经济纠纷,其特点在于自治性和高效性;诉讼可以用来解决各种纠纷,其特点是司法性和权威性。1、诉讼管辖•诉讼管辖是司法机关在受理诉讼案件范围上的分工,诉讼管辖权是司法机关受理、审理并对案件作出判决的权力。•管辖体制与司法机关的体制是相关联的,在英美法系国家,行政案件由普通法院管辖;而在大陆法系国家,行政案件由行政法院管辖。2、诉讼程序•诉讼和仲裁都有程序,不同的是,对仲裁程序当事人有选择或改变的可能;而诉讼程序是法院审理案件的法定步骤和方式,法院、当事人必须无条件遵守。•诉讼程序使案件的解决具有阶段性和制约性的特点。3、庭审制度•庭审是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参与下,对案件进行实体审理并作出判决的诉讼活动。•从现代各国的庭审制度来看,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庭审制度仍有一些差别。总体来说,英美法系是当事人主义的;大陆法系是职权主义的。二、陪审制度概念:陪审制度是普通公民参与审判的制度。各国的陪审制度:1、英国2、法国3、美国三、法官制度•法官是审判活动的主角,法官制度是审判制度的基本内容之一。•英美法系:法官具有很高社会地位。•大陆法系:法官地位低微。•共同点:法官资格制度。四、律师制度•概念:律师是指受过法律专业训练、为当事人在法庭内外提供法律服务的人员。英国:分为出庭律师和诉状律师。美国:受英国影响较大,但无封建等级和特权因素,活动范围较之广阔。法国:地位显著,分为诉讼代理人和辩护律师。第四节司法审查制度和行政裁判制度一、司法审查制度概念:司法审查制度,又称违宪审查制度,是一种宪法保障制度,是通过法定程序审查和裁决立法和行政行为是否违反宪法的制度。起源•说法一:起源于美国。•说法二:起源于法国。现代西方的违宪审查制度以美国和德国为典型代表。二、行政裁判制度•概念:行政诉讼不同于民事、刑事诉讼,主要是指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机关及其公务人员违法的行政行为提起的诉讼。主要表现•1.对谁提起诉讼•2.对什么行为提起诉讼•3.谁来受理这种诉讼•4.是合法性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