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制度__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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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制度司法制度——目录1法系与司法制度2司法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组织结构3审判制度4司法审查制度和行政裁判制度第一节、法系与司法制度1法系与司法的地位2司法独立与司法民主法系与司法的地位•法系概念法系是具有共同法律传统的若干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它是一种超越若干国家和地区的法律现象的总称。•法系划分中华法系伊斯兰法系英美法系大陆法系社会主义法系大陆法系•大陆法系概念大陆法系,又称民法法系、罗马法系、法典法系、罗马-德意志法系,是以罗马法为基础而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大陆法系最先产生于欧洲大陆,以罗马法为历史渊源,以民法为典型,以法典化的成文法为主要形式。大陆法系包括两个支系,即法国法系和德国法系。法国法系是以1804年《法国民法典》为蓝本建立起来的,它以强调个人权利为主导思想,反映了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社会经济的特点。德国法系是以1896年《德国民法典》为基础建立起来的,强调国家干预和社会利益,是垄断资本主义时期法的典型。大陆法系特点(1)全面继承罗马法:吸收了许多罗马私法的原则、制度,如赋予某些人的集合体以特定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所有权的绝对性,取得财产的各种方法,某人享有他人所有物的某些权利;侵权行为与契约制度;遗嘱继承与法定继承相结合制度等。还接受了罗马法学家的整套技术方法,如公法与私法的划分,人法、物法、诉讼法的私法体系,物权与债权的分类,所有与占有、使用收益权地役权以及思维、推理的方式。(2)实行法典化,法律规范的抽象化概括化。(3)明确立法与司法的分工,强调制定法的权威,一般不承认法官的造法功能。(4)法学在推动法律发展中起着重要作用:法学创立了法典编纂和立法的理论基础,如自然法理论、分权学说、民族国家理论等,使法律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任务由法学家来完成。英美法系概念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法系、英国法系,是以英国自中世纪以来的法律,特别是它的普通法为基础而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英美法系首先起源于11世纪诺曼人入侵英国后逐步形成的以判例形式出现的普通法。起源英美法系起源于英国。普通法一词(CommonLaw),是相对于在各地区的地方贵族的法庭而言,由英格兰国王指派的专职法官巡游各地,推广相对统一的国家法律。这一做法主要始于亨利二世,被认为是对于欧洲旧有司法制度的重大变革。由于国王的法官力求在全国范围施行较统一的司法尺度,于是开始重视对于过往案件的参考,英国的案件报告系统逐渐形成,也成为后来法律系统的重要基础。特点:1、判例是主要法律渊源2、程序法的相对重要性3、经验重于逻辑4、司法的特殊地位司法独立与司法民主一、司法独立司法独立是西方司法制度的基本原则,以三权分立的宪法原则为基础,其基本内容包括:司法机关独立于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财政、人事、内部管理和业务活动相对独立;法官独立,只服从法律,不受任何势力干涉;法官职业化等。司法独立与司法民主二、司法民主司法民主是司法制度的又一基本原则,是为了避免司法专横而对司法权进行的限制。司法民主主要内容:1、法律面前人人平等2、司法公开3、司法的监督司法独立与司法民主三、司法独立与司法民主关系1、司法独立与司法民主既矛盾又统一2、司法独立原则和司法民主原则是司法制度两个基本原则西方两大法系司法独立多一些而司法民主少一些,社会主义法系司法民主多一些,司法独立少一些。第二节、司法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的组织结构一、审判机关的组织结构二、检察机关三、司法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组织构成审判机关司法机关检察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一、审判机关的组织结构•1、英国英国的审判机关是法官而不是法院,法院只是法官作出判决解决法律争端的场所而已。英国法院体制基层法院:郡法院和治安法院。最高法院:高等法院、皇家刑事法院和上诉法院上议院:上议院是英国的终审法院一、审判机关的组织结构2、美国美国联邦法院体系地区法院:是联邦法院中唯一实行陪审制的法院,受理初审民事、刑事案件。上述法院:又称巡回法院,专门受理巡回区内对各联邦法院判决的上述案件。联邦最高法院:拥有美国最高司法权,有保障宪法司法的审查权一、审判机关的组织结构•3、法国法国有普通和行政两个法院系统法国法院体制普通法院:最高法院、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行政法院:一般行政法院和专门行政法院一、审判机关的组织结构4、德国根据1877年的德意志帝国«法院组织法»,德国的法院体系由地区法院、地方法院、高等地方法院和帝国法院组成。据1949年的德国«基本法»和1975年的«法院组织法»德国主要有6种法院,即州地区法院、州地方法院、州高等法院、州宪法法院、联邦高等法院和联邦宪法法院。为协调各类法院判决的矛盾,德国1968年通过立法,建立了一个包括这些法院法官在内的联合委员会。一、审判机关的组织结构5、俄国苏联时期,其体系包括苏联最高法院,加盟共和国和自治共和国最高法院,边区、州、市、自治州、民族区法院,区人民法院以及军事法庭。苏联解体后,俄罗斯确立了三权分立的国家权力组织原则,根据«俄联邦宪法»的规定,俄罗斯的法院体系由联邦宪法和联邦主体法院系统组成。一、审判机关的组织结构6、中国人民法院事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机关,是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国家审判机关。香港法院体系包括终审法院、高等法院和基层法院。中国人民法院体系最高人民大院:是联邦法院中唯一实行陪审制的法院,受理初审民事、刑事案件。地方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专门人民法院:有军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海事法院、森林法院等。6、中国人民法院事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机关,是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国家审判机关。香港法院体系包括终审法院、高等法院和基层法院。中国人民法院体系最高人民大院:是联邦法院中唯一实行陪审制的法院,受理初审民事、刑事案件。地方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专门人民法院:有军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海事法院、森林法院等。二、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含义:检察机关是代表国家追究犯罪、提起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机关。最早起源于法国。作为完整的检察制度,最早为1806年的法国《民事诉讼法》和1808年的《刑事诉讼法》的确立。1、法国法国的检查机关隶属于行政机关,具体由司法部领导,所有检察官均由总统根据司法部长的提名任命。司法部长实际上成了检察机关的首脑。检察机关独立于法院,但附设于法院内部,实行所谓审检合署制。二、检察机关•2、德国检察机关隶属于司法部,司法部长有权对联邦总检察长进行监督和发出指示德国检察系统的设置也采用审检合署制,但与法国有所不同。法国审检合署制优点:编制小、事务人员少;德国审检合署制优点:有利于发挥检察机构的作用。•3、英国英国的总检察长由首相在资律师中任命,是下议院、政府首席法律官员、律师协会首脑。副总检察长是总检察长的副手,皇家检察署由检察官组成,检察官必须具有律师资格。英国检察机关独立于法院系统之外,实习审检分署的设置,对英美法系国家影响较大。二、检察机关4、美国1870年美国设立司法部,司法部长担任总检察长,联邦司法部为中央检察院。在检察机关与法院的关系方面,美国也采取审检分立制;美国还可设立特别检察官,对国会负责。5、俄国俄国的检察制度开始接近法国的检察制度,1922年重建了检察制度,实行审检合一制;1933年,撤销苏联最高法院检察院,成立苏联检察院;1936年,实行审检分署制。三、司法行政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含义:司法行政机关是主管司法行政事务的国家行政机关。司法行政机关职能:1、对狱政和感化教育工作的行政管理;2、对法院组织的设置、调整、装备、人事调动及活动经费的行政管理;3、法律信息的收集和管理;4、司法统计方面的工作;5、组织和发展法律服务体系等。第三节、审判制度(一)、诉讼制度(二)、陪审制度(三)、法官制度(四)、法律制度(一)、诉讼制度诉讼制度含义:诉讼与诉讼可以用来解决各种纠纷,其特点是司法性和权威性。诉讼解决纠纷是以法院为核心的。诉讼案件的性质不同可分为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诉讼以案件性质的不同可以分为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诉讼制度内容可以分为:诉讼管辖、诉讼程序、庭审制度。1、诉讼管辖诉讼管辖含义:是司法机关在受理诉讼案件范围上的分工,诉讼管辖权是司法机关受理、审理并对案件作出判决的权力。诉讼管辖权分类为:刑事案件管辖权:立案管辖和审判管辖民事案件管辖权行政案件管辖权确定法院民事管辖权:一般应考虑方便性和均衡性的原则,既要便于当事人的诉讼和法院行使审判权,又要考虑法院的负担性。2、诉讼程序诉讼程序划分为:侦查、起诉、预审、审判几个阶段保证案件公正解决需要的制度有:回避制度、举证制度、辩护制度、辩论制度、陪审制度、审判公开制度、上述制度等。各国为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制定了不同程序:刑事诉讼程序强调检察机关的监督,实行无罪推定原则;民事诉讼程序强调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和自由的处分原则;行政诉讼程序强调对行政权力相对人诉讼权利的保障等。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诉讼程序具有不同的特点:1、总体上说,英美法系的诉讼程序比较集中,大陆法系的诉讼程序比较分散;2、大陆法系诉讼程序中,当事人争论的焦点在诉讼初期并不明确,而英美法系中,案件的焦点一开始就很明确;3、英美法系程序诉讼中,不能在庭审前进行突然袭击4、庭审前,要求双方当事人和法官就非实质性问题先行达成协议的程序性,对分散大陆法系没有必要。3、庭审制度庭审制度含义:庭审是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下,对案件进行实体审理并作出判决的诉讼活动。庭审程序包括: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和宣判等环节。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庭审制度上主要差别:英美法系是当事人主义,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论是庭审的核心,法官是消极仲裁者。大陆法系是职权主义,强调法官在庭审中的主动性,向证人发问的主要是法官,而不是当事人律师。大陆法系与欧美法系刑事案件的预审程序主要差别:大陆法系预审旨在保证将有事实和法律根据的指控交付审判;英美法系预审一般指通过控辩双方的交互询问和出示证据,由预审法官来决定是否将被告人交付审判。(二)、陪审制度陪审制度含义:陪审制度是普通公民参与审判的制度。陪审制度的历史可以追溯到中世纪欧洲。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陪审制差别:英美法系的陪审制是指从普通公民中选出若干人组成陪审团,就争议事实参加审判的制度;大陆法系的陪审制度是指若干公民和法官一道以同样的权力通过合议形式参与陪审的制度。各国陪审制度的特点:英国陪审制特点:事实审与法律审在陪审团和专业法官之间的分离。法国的陪审团是通过抽签方法组成的公民团体,他与专业法官一起仅在巡回法院参与重大刑事案件的审理。美国有小陪审团、大陪审团和验尸陪审团。(三)、法官制度法官及法官制度的地位:法官是审判活动的主角,法官制度是审判制度的基本内容之一。欧美法系与大陆法系法官异同点:1、两大法系法官地位不同。英美法系中,法官具有很高的社会地位;大陆法系法官的地位是低微的。2、两大法系法官的产生也不同。在英美法系,法官主要是从有经验的律师中任命的;在大陆法系,法一般由行政机关在通过了法官资格考试中的人员当中任命的。3、两大法系存在共特点在于他们都是职业化的法官制度,都有法官资格制度,强调法官的专业性和独立性,与苏联的法官制度形成鲜明的对比,苏联的法官制度是另一种类型的典型代表,即选举产生法官的制度。苏联解体后,俄罗斯实行职业化的法官制度。(四)、律师制度律师含义:是指受过法律专业训练、为当事人在法庭内外提供法律服务的人员。律师制度作为司法民主的一个重要制度是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各国律师制度的差异:1、英国的律师分为大律师(出庭律师)与小律师(诉状律师)。大小律师中又分别有政府律师与开业律师。政府律师主要为检察官2、美国的律师制度受英国影响较大,但又有自己的特点:其剔除了英国式的封建等级和特权因素,律师的活动范围更为广阔3、法国法律职业者中律师的地位也是显著的,法国曾有两种律师,一种是诉讼代理人,另一种是辩护律师;在1971年,法国通过立法将两种律师合为一体。西方国家律师的基本特点:1、律师以其专业知识和技能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职业从业人员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