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乐配套费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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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乐政发〔2011〕5号昌乐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与管理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高崖水库库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我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和管理工作,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城市功能,改善投资环境和生活环境,现就进一步加强城市配套费征收与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征收标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分为大配套费和小配套费。其中,大配套费包括道路、桥梁、排水、绿化、环卫、中小学、幼儿园等设施建设配套费,标准为120元/平方米;小配套费-2-包括供热配套费、燃气配套费和供水配套费,其中,供热配套费为30元/平方米,燃气配套费为1900元/户,供水配套费10元/平方米;按图纸审查合格书核准的建筑面积征收。新建项目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全部计入房价,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另行收取。二、收费范围与主体(一)建设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建设单位)在昌乐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均应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二)县财政局是县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收费主体。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在县行政审批服务局设立的收费窗口收取,由县住建局进行计核,县物价局确认后到收费窗口缴费。三、征收办法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票款分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建设单位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应一次性缴清。凡未按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项目,不得核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擅自增加建筑面积的,不得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变更手续,不得核发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及备案。四、减免程序与范围-3-(一)除国家、省规定的减免项目外,原则上不得减免。确需减免的(主要是社会公益事业项目),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县项目审批委员会审核,报县政府批准后予以减免。(二)已经享受减免政策,建成后经批准改变原用途的建设项目,需补缴已减免费用;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用途的,依法给予处罚,并追缴减免的费用。(三)对高层建筑实行优惠政策。居住建筑高度大于35米且层数超过11层(标准层)的,城市建设配套费减免50%,高度大于55米且层数超过17层(标准层)的,城市建设配套全部减免。公共建筑高度大于24米的,城市建设配套费减免50%,高度大于50米的,城市建设配套费全部减免(商住类建筑按居住建筑标准管理)五、有关要求县住建、财政、物价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密切配合,收足、管好、用好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县监察、住建、审计、房管、物价等部门要加强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和使用情况的监督,保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足额征收和正确使用。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4-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七日主题词:城建工作基础设施配套费通知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法院,县检察院,县人武部。昌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1年3月1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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