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社制度及专业协会实践的制度经济学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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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制度及专业协会实践的制度经济学分析1国鲁来内容提要:合作社是一种高成本组织,导致组织成本较高的原因就在于其特定的组织目标,因此高额的组织成本只能通过制度调整来削弱,不可能从根本上消除。根据社员对组织收益需求的变化来不断调整制度,是合作社保持旺盛生命力的必要条件。农村专业协会也具有合作社的基本特点,要推动专业协会的组织发展,提高专业协会的市场替代能力,就要降低其制度实施成本和服务供给成本。关键词:合作社专业协会制度本文所指的“专业协会”是目前我国农村中为农民所组建、具有“专业技术协会”、“专业研究会”、“专业合作组织”等称谓、不同程度地为农民提供产前、产中和产后服务的组织。本文的研究是以德国合作社为参照,这一方面是因为我国的农村专业协会基本上是按照国际通行的合作社制度和合作社原则而建立,另一方面是因为德国合作社发展至今已有一个半世纪的历史,由赖夫埃森和舒尔茨-德立奇创建的合作社制度和合作社理念也早已为世界各国所普遍认同,而且德国合作社有严格的制度规范,使制度分析较为便利。一、制度变迁分析诱致性制度变迁理论认为:制度变迁来自个人理性,正是个人的理性导致了对制度变迁的需求;同时个人的理性行为受有关知识的制约,而有关知识的有效的供给,也就是制度变迁的供给。因此实行家庭承包制后,农民对于社会化服务的需求,反映了他们对于制度创新的需求,而对于市场经济和合作组织等经济组织的重新认识,就成为制度创新的供给。家庭承包制相对于人民公社体制是一种新的制度安排,是一种由企业(人民公社)内部分工来实现纵向一体化生产的组织制度,转向由农户独自完成纵向一体化生产的组织制度安排。因此实行家庭承包制后,农户作为独立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独自解决产前、产中和产后各个环节的各种问题。德姆塞茨(1999)指出,如果万事不求人的纵向一体化企业,做不到以平均昀低成本生产同样数量的产品,就要承担生产无效率的后果。市场规模的扩大,可以使企业避免这种无效率,办法就是把纵向生产的不同阶段分成独立的行业,每个行业都有专业分工的企业,每个企业的人员和规模都根据主要生产阶段的规模经济标准而定。所以建立在农民家庭经营基础上的市场经济发展,导致了他们对于社会化服务的制度需求,并由此产生了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制度供给。农民对于社会化服务的需求意味着存在潜在收益,而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制度供给,使潜在收益转变为现实收益成为可能。这里的问题是,把潜在收益转变为现实收益需要成本,其中既1昀近我们对四川蓬溪和射洪两县的部分农村专业协会进行了实地调查,并对四川25个市、县29个乡(镇)的31个专业协会的负责人,以及四川蓬溪何家坝村、射洪棉农、甘肃张掖四闸村及北京房山千河口村的200个农户进行了问卷调查,本文就是在整理、分析这些调查资料的基础上完成的。在四川的调查中,省科协的罗远信等同志给予我们很大帮助,在此谨致谢意。1有交易成本,也有服务本身的成本,不同的服务获取方式存在不同的成本支出,所以在其他条件一定的情况下,那种通过成本-收益的比较,能够达到个人收益昀大化的制度安排,也就是昀为符合农民理性的制度安排。与其他农村服务组织相比,专业协会的一个突出特点就是它是由农民自己所组建。那么农民组建专业协会的意义何在呢?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是一组制度安排选择集合,其中既有国营商业、供销社、信用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相关的职能部门等传统服务组织,也有新兴的乡镇企业、专业户和公司加农户等经济组织,还有按照合作社模式建立的农村专业协会,由此向农民提供了多种制度安排选择。农民以不同的方式满足服务需求,反映了不同潜在成本的存在,“正是由于潜在成本的激励,人们才会采取行动去改善可能存在的外部性问题”(德姆塞茨,1999)。虽然专业协会和其他服务组织的服务供给都是建立在分工的基础之上,但是以市场交易为特征的服务供给,是以市场替代企业的制度供给,由此农民可以在服务市场上以购买的方式使服务需求得到满足;而通过组建或加入专业协会,从而以组织内部分工的形式获得的服务供给,则是以企业替代市场的制度供给,也就是,农民的服务需求不必通过市场,而是只要成为某一协会组织的成员,而这个协会正是以那些需要从自己的纵向一体化生产中分离出去的环节为经营项目,由此也就得到了所需的服务。以市场替代企业和以企业替代市场是我国农业社会化服务的两种基本供给制度。无论是以市场替代企业,还是以企业替代市场,两者均有其存在的合理性,问题只是在于成本和收益的相互比较。由于以市场替代企业,也就存在了市场交易的必要,因此必然产生交易成本。所以,如果交易成本超过管理成本,要实现收益的昀大化,就要用企业来替代市场。1市场经济的发展带来了社会收益的增长,也带来了新的社会成本--交易成本、市场风险及其他种种不确定因素。早在欧洲合作社发展初期,一些著名的经济学家,如穆勒、马歇尔、庇古及帕累托等人,就曾强调团队经济的积极作用,并且指出,以增进社员利益为目标的合作社避免了市场调节不足的可能性,而且使外部收益内部化(哈内尔,1992a);拉坦(1991)也曾提到合作社作为一种创新组织制度形式,其产生的原因与分割技术进步所带来的新收入流有关。勒普克(1992)具体指出了合作社的作用主要是降低经济活动的风险和不确定性、降低交易成本、取得规模经济和打破市场垄断。所以,合作社作为一种创新组织制度,其所带来的组织收益主要表现为降低交易成本收益、规模经济收益、减少不确定性及规避市场风险收益和维护经济地位收益。在以上四种收益中,前两种属于效率收益,后两种属于公平收益。2在提供效率的同时,也要提供公平,这正是合作组织的特点。合作社对于市场的替代并不是取消了市场,而是将外部市场内部化。因为合作社企业与社员企业之间的效率关系从属于社员与合作社企业之间的组织关系,因此在合作社与社员之间就形成了一个市场,也就是所谓的“合作社内部市场”(埃申堡,1992a)。因为合作社对外部市场的内部化不仅意在内部化外部收益,而且意在内部化外部成本-市场风险和不确定性等等,所以,“当收益内部化的结果大于成本内部化的结果时,就需要建立产权来使外部性得到内部化”(德姆塞茨,1999)。这样建立合作社的可能性就存在了。1这里的“交易成本”和“管理成本”分别指通过市场和企业内部来组织资源所要付出的成本。2德国学者将两种收益分别称之为“市场收益”(Markterfolg)和“扶持收益”(Fördererfolg)。本文根据我国理论界对此的一般提法,将其称为“效率收益”和“公平收益”。2因此,营利服务企业与合作社的昀大区别,就在于前者主要提供效率收益,而后者则在提供效率收益的同时也要提供公平收益。德国学者对20世纪70年代中期德国农民从农机合作社获得服务和以其他方式获得服务的货币支出进行了对比,结果表明:如果农民自我服务,每年要多花费12000马克;如果通过营利服务企业,每年要多花费1000马克;如果通过共同购买和使用农机组织,则每年要多支出750马克(勒普克,1992)。我国农村专业协会所开展的服务也多是免费或只收成本费,费用明显低于服务市场。我们对专业协会负责人的调查问卷也反映了这一情况。(见表一)表一:专业协会的服务收费单位:个技术服务生产资料供给产品销售代理、中介回答免费成本费回答优惠会员优惠所有人回答免费收费2823526233241212因此农民对于社会化服务的需求和合作社的制度供给,产生了农村专业协会的制度创新,由此他们只要组建或加入具有合作社性质的专业协会,就既可获得效率收益,也可获得公平收益。这就是专业协会之所以在实施家庭承包制后得到快速发展的主要原因,也是其难以为其他社会化服务组织所替代的主要原因。我们对农户产品销售渠道的实际利用及个人主观评价的调查,反映了他们对于服务获取方式的选择意向,其中农户对专业协会的选择均处第一位,显示出他们强烈的主、客观认同感。(见表二)表二:农户对现有农产品销售渠道的实际利用及主观偏好1项目回答总数个国营商业%供销社%村委会%商贩%集市%协会%公司或企业%实际利用主观偏好12213143.428.223.834.410.720.631.121.422.144.368.984.718.955.7注:选择不唯一。资料来源:张晓山等(2000)。尽管与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中的其他制度安排相比,专业协会有自己的制度优势,但是目前建会较多的也只是山东和四川两省,从全国来看,其农户的总体覆盖率明显偏低。2既然农民以不同的方式满足服务需求是因为存在不同的潜在成本,所以对此的合理的解释就是专业协会的制度实施成本相对较高。首先,协会的建立需要一定的人力(包括智力)、物力和财力支出,因此需要具有一定社会活动能力和献身精神的发起人。3其次,协会的建立还需要一定的社会科学知识,尤其是有关合作社的知识。农民的文化水平和过去长期实行的人民公社体制都会限制个人的认知能力。第三,作为具有合作社性质的组织,协会的建立不仅需要管理成本和交易成本的比较,还需要内部化外部收益和内部化外部成本的比较,条件相对苛刻。所以可以认为,那些专业协会发展较好的地方,也就是制度实施成本相对较低的地方。实际上,目前各地专业协会的组织章程1因甘肃张掖四闸村尚未建立专业协会,该村50个农户的调查数据本表未予反映。2据中国科协统计,1998年我国共有各类农村专业协会11.56万个,会员620余万,占全国农户总数的3.5%。见王慧梅等:《农村专业技术协会的发展趋势与对策》(罗远信,2000)。3合作社学者对此给予高度评价。勒普克(1992)认为:建立合作社的可能性不会自发地转变为现实性;没有合作社企业家就不会有合作社。3都是参照当地有关方面下发的示范文本制订;我们所调查的四川的31个协会,其发起者有16个是县、乡政府或下属职能部门,11个是专业大户或科技示范户,其余也是供销社、企业或村委会。这些情况表明,有效分担或化解专业协会的制度实施成本,至少在许多地方都是推动其由可能转变为现实的必要条件。1二、组织制度的理论分析我国的农村专业协会是参照合作社的组织制度而建立,尽管已有多年的实践,有关的研究也取得了令人瞩目的进展,但是对于专业协会制度安排的内在机理仍然存在一些模糊认识,因此有必要对一些事关组织健康发展的重要问题进一步加以澄清。(一)合作社的制度特点新制度经济学对于经济组织分析的一般逻辑是:低成本组织趋向替代高成本组织;如果发现高成本组织存在,就寻找组织中的隐藏利得或者契约规定对有成本行为的限制;如果不存在潜在利益或契约限制,就转向寻找阻碍产权重新安排的政治约束(埃格特森,1996)。对于类似合作社这种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组织,德姆塞茨(1999)认为,由于它的管理者并不拥有剩余索取权,因而通过改善管理所得到的收益不可能资本化为管理者的个人财产,这就导致了投机取巧行为比之其他类型的组织更容易发生。与其他的经济组织相比,合作社的组织成本确实较高,其中之一就是为减少管理者的机会主义行为而监督成本较高,这可以从合作社周密的监督制度来印证。除此以外,合作社的高组织成本还表现在管理、决策、集资等诸多方面(国鲁来,1995)。尽管合作社的组织成本较高,但是其所以能够生存发展,显然还有其他原因。埃森堡(1992b)指出,合作社的组织效率只是手段,增进社员利益才是目的。这可以解释合作社作为一种经济组织形式却不能以效率作为演进目标的原因。德国合作社一百多年的发展历程也表明,恶劣的经济社会环境是推动合作社事业发展的主要动力(福斯特,1977)。这反映了合作社在提供公平收益方面的作用。哈内尔(1992c)对早期合作社和现代合作社的行为分析,说明了社会的不确定因素越多,社会成员对于合作社的制度需求也越大,从而合作社所提供的公平也越多,效率也越低。反之则相反。2“因为合作社也可以通过忽视甚至取消对社员的扶持而得到效率收益(哈内尔,1992b)。”公平与效率是一对固有的矛盾,公平的实现需要费用,其数额等于效率损失的数额。既然合作社对于外部市场的内部化不仅意在效率收益,而且意在公平收益,这就决定了其组织制度与营利企业有根本不同,从而在以效率为原则展开的市场竞争中难免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