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资料网()25万份精华管理资料,2万多集管理视频讲座精品资料网()专业提供企管培训资料第一条为加强户外广告的监督管理,促进户外广告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下列广告:(一)在建物外部、道路两侧及空间设置的广告牌,利用电子显示屏、实物模型、灯箱、树围、布幅招牌等设置的广告;(二)利用车船、水上漂浮物设置绘制的广告;(三)利用飞艇、气球等升空器具悬挂、绘制、散发的广告;(四)利用车辆(队)、人员进行招视广告;(五)张贴及散发的印刷品广告;(六)其他利用户外空间设置、张贴、散发的广告。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的管理。第四条市、县(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登记和主体资格、广告内容的审批;市、县(市)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置的审批。各级规划、土地、公安、交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户外广告的有关管理工作。第五条户外广告活动应当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户外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健康、合法、文字应当规范。第六条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城市建设总体规划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户外广告的设置规划由市建设管理部门会同工商、规划、公安、土地等部门拟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第七条设置户外广告应当符合户外广告的设置规划。第八条户外广告经营者应当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登记,取得相应的证照。第九条户外广告场地、设施的所有者、管理者及广告经营者,可发按照设置规划的统一要求,建造广告专用设施,为设置、张贴户外广告业务。第十条在城区繁华地段、火车站、较大汽车站、广场、居民住宅区应当设置广告张贴栏。第十一条单位和个人经批准可以依法利用、提供自有或其经营管理的场地、设施,设置、张贴、绘制户外广告。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况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一)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的;(二)影响市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三)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名胜风景点的建控制地带;(四)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禁止设置、张贴和散发的户外广告区域和设施。第十三条在城市规划区设置、张贴户外广告的,按以下程序办理:(一)向市建设管理部门提出设置、张贴户外广告的地点、规格、形式的申请,市建设管理部门依法审查并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二)申请人取得批准的位置,向工商管理部门提出设置、张贴户外广告的资格和内容的审查申请,工商管理部门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履行(一)、(二)项批准手续的,方可设置、张贴户外广告。第十四条在城市规划区以外设置、张贴、散发户外广告的,应按管理权限,向土地、交通等有关部门提出申请。第十五条在水域、河道、建物外部、铁路用地、公路两侧、车船设置户外广告的,还应按规定征得有关部门的同意。第十六条申请设置、张贴户外广告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一)申请书;(二)场地、设施使用权证明和广告合同;(三)设计图;(四)证明内容真实合法的文件;药品、医疗、兽药、外派劳务、招工、招生等依法应由有关部门审查或批准的广告,还应依法提交有关部门同意的证明或文件。第十七条散发户外广告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供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四)项和第二款规定的文件或资料,经工商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散发。第十八条设置、张贴户外广告应当按照批准的内容、形式、规格、地点和时限设置,不得擅自改变。第十九条设置户外广告应当安装牢固,保持完整、安全、美观,并由设置者保洁和维护。户外广告支撑物、框架和其他附属设施临时空置、有碍观瞻的,设置者应予以装饰或遮。第二十条路牌广告、灯箱广告、树围广告应当标明批准文号、设置者、使用期。第二十一条张贴户外广告必须贴入广告专用张贴栏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损毁、污染广告张贴栏的广告。禁止在广告张贴栏外张贴各种广告。第二十二条散发户外广告应当按批准的内容散发,不得妨碍交通安全、损坏公共设施。第二十三条户外广告使用期满,设置者应自行拆除,需要延期的,应当在批准使用期满的十五日内,向原审批部门办理延期手续。第二十四条依法批准设置、张贴、绘制的户外广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损毁、移动。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的,由市建设管理部门或会同有关部门,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违反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市建设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消除设置、张贴的广告,并处以500元至2000元罚款;(二)违反第十三条第(一)项、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三款规定的,未经市建设管理部门批准或不按批准的地点、规格、形式,设置、张贴户外广告的,责令补办手续,立即改正,并处以200元至5000元罚款;(三)违反第十九条规定,户外广告有碍观瞻、影响市容市貌的,责令限期治理,消除不良影晌,并处以100元至1000元罚款。(四)违反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处以200元至2000元罚款;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会同有关部门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违反第十三条第(二)项、第十七条规定,未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设置、张贴、散发户外广告的责令限期补办,并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二)违反第二十二条规定,不按批准的内容设置、张贴、散发户外广告的,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三)违反第二十三条规定,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并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七条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及其他管理相对人,对依本办法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即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又不起诉的,行政机关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1998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