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律师执业风险及其防范

整理文档很辛苦,赏杯茶钱您下走!

免费阅读已结束,点击下载阅读编辑剩下 ...

阅读已结束,您可以下载文档离线阅读编辑

资源描述

论律师执业风险及其防范摘要:律师是当今社会一个高度职业化的行业,一方面是正义的化身,另一方面又具有特殊商人的本质,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和发展,律师业务所涉及的领域也越来越广泛,随着业务的扩展,律师在职执业方面面临的风险也越来越大,形势也越来越严峻。对于律师而言,积极主动了解并避免执业过程中的各种风险,自觉增强风险意识和自我防范、自我保护意识。关键词:律师执业风险原因防范一般地讲律师执业风险是指律师在执业中因其执业行为而可能承担的一切法律责任或后果。众所周知,律师作为一个诉讼群体,在职业的过程中,所遭受的风险绝对不可能是一种,也不可能仅仅承担一种法律责任或后果。一、律师执业风险的种类(一)人身风险律师在刑事辩护以及参与刑事诉讼活动过程中,因律师职业的特殊地位、特殊职责所导致的人身自由风险和人身伤害风险。1、律师在参与刑事诉讼活动过程中,触犯《刑法》第306条,有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行为,构成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2、律师在参与刑事诉讼活动过程中,在刑事庭审之前,故意或过失将案件卷宗内容泄露出去,构成《刑法》第398条规定之泄露国家秘密罪。(二)权利风险。权利风险是指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可能会吊销律师执业资格证书,甚至还有可能触犯法律,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风险。律师在执业过程中的下列行为之一的因该被吊销律师执业资格证书或追究刑事责任:(1)泄露国家秘密的行为。(2)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等关机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行贿。(3)律师在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后,帮助犯罪嫌疑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瞒真相。(4)指使证人作伪证。等触犯刑法的行为。(三)经济风险。律师在民、商事业务中的经济风险是指律师在办理民、商事案件和从事民、商事非诉讼业务过程中,因自身行为给委托人、相对利益人以及其它相关人利益造成损失而应承担相应经济赔偿责任的风险。其主要表现如下:1、律师从事企业设立、变更、改制、重组及证券业务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或业务水平原因造成委托人或相对利益人损失所产生的经济风险。2、律师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决策、对外投资决策过程中,因给企业出具了错误的调查分析报告或提供了错误的决策意见而产生的经济风险。3、律师从事诉讼及非诉讼业务过程中,因自身行为导致损害相关人的利益,如泄露商业秘密、遗失重要证据使当事人丧失胜诉的权利或机会、超越代理权限等导致的经济风险。(四)人格风险。律师在执业过程中所受到的人格损毁的风险。(1)来自司法机关的个别司法人员,这些人员执法素质较为低下,权力意识重而法律意识轻,当律师与其意见不统一时,有些不懂法律的执法人员就当面辱骂律师,使律师下了台。(2)来自律师所维护的当事人的抱怨。如果律师由于当事人的过失没有打赢官司,那么当事人就会埋怨律师没有尽心尽力,怪罪律师没用,说律师就是法院的附庸等等一些不堪入耳的话语。(3)来自对方当事人的辱骂。比如:一位律师为黑社会老大进行辩护,对方当事人甚至是广大人民群众都会唾弃这种“没有良心”的人。二、引起律师执业风险的原因对于律师的职业来说,引起他们执业风险的原因可谓多个方面。(一)对于律师个人来言律师自身职业素质的原因。一方面,律师队伍中确有少,数人员素质不高,不能严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为谋求私利,接受当事人的非法要求,为当事人谋求不正当利益,做出违法甚至犯罪的行为,受到法律的追究;另一方面,律师工作方式的转变以及许多新业务的出现,在办案的过程中,要求律师必须要具有准确敏锐的思维判断能力,能恰当把握政策法律界限,如果办案经验不足,就很容易出现工作失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或引发矛盾。(二)法律以及社会主流政治力量对律师的歧视性规定和认识。如《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中,一些法律条款都带有对律师行业的深深歧视,从而在司法制度上造成了律师执业风险。对律师调查权的限制反映出有关部门对整个律师事务所业的不信任,使律师在执业当中承担了无法达到预期办案效果的风险。(三)执法机关工作人员的原因。有些执法者认为律师是与司法机关对立的群体,认为他们处处与自己作对,在这种思想的影响下,他们处处刁难律师,甚至伤害律师的人格。有些执法者的道德低下。即以权力压人,向律师索贿,或者强迫律师与自己同流合污侵犯当事人的利益,如过律师不这么做,那么律师的工作就会举步维艰,更谈不上维护当事权益了。(四)社会大环境中的一些消极因素的影响。1、部分执法机构和执法者将自己的执法行为与律师的执业行为对立起来,总认为律师是与自己作对的,对律师抱有歧视和偏见,在错误思想的驱使下,许多执法者甚至执法部门违法违纪对律师故意推委刁难,打击报复,甚至采取极端措施。2、部分执法或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办事,徇私枉法,受贿索贿,逼迫或诱使律师违纪违法办案,部分社会公众对律师也存在不正确的认识,认为律师就是靠专法律的空子,当事人的要求未得到满足时,极易把不满和怨恨发泄到律师身上,甚至直接侵犯律师的合法权益。三、律师执业风险的防范措施针对以上原因,我们应该对症下药,作为风险的规避我们首先应该想到的就是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第一,完善立法。(1)《律师法》第32条规定:“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专门强调了对律师人身权利的保护。但是修改后的《刑法》及《刑事诉讼法》对律师成为相关特殊犯罪主体的界定,以及律师权利的保护局限性较强,客观方面又过于模糊、宽泛。导致《律师法》的相关规定形同虚设,难以得到使用。所以应该废除《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不合理的规定,适用《律师法》的相关规定。但《律师法》原则性强,可操作性弱,也亟待改善。(2)建立刑事辩护律师豁免权制度,即律师在诉讼中发表的言论无论对错,均不受法律追究。防止律师在辩护过程中,因泄露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而获罪。第二,对于来自律师本身的风险,律师应提高自身的能力和素质。即使成为了一名律师,也应该继续学习法律知识,对于新颁布和修改的法律更应该积极消化吸收,从而运用到实践中去,才能更好的维护当事人的利益。即使身处社会这个大泥潭,也应洁身自好,应该时刻谨记律师是个神圣的职业,是为了维护来百姓的利益而存在的,更是为了维护社会良好的秩序而存在的。第三,对于来自当事人的风险,首先,律师应该增强自我保护、预防在先意识,保持必要的警惕性。其次,应该寻求行政机关的帮助。建议行政机关建立和健全律师执业保险制度,这是防范和降低律师执业风险的有效方式,律师执业保险制度的实施有利于律师业的健康发展。第四,律师事务所应该加强律师事务所的管理,建立行之有效的风险防范机制。一个律师事务所应当把控制和降低律师执业风险作为强化内部管理的一个重要目标。(1)加强对律师的考核,完善对律师的评估标准。(2)定期对律师进行培训,是律师时刻保持较强的战斗力.(3)加强对律师在执业过程中所作行为的监督,问清律师所审理的案件,并对案件进行登记,律师也应该对自己随审理的案件如实向律师事务所进行汇报。第五,要正确行使会见权、调查权、阅卷权。会见。一定要找个人陪同。如果担心找人陪就把费用分走了,可以找个助理陪同,要全程做笔录,不说危险的话,比如“你要说受到刑讯逼供,我就帮你打非法证据排除。”这有引诱之嫌。一定要用权利告知的方式。规范就意味着安全。调查。任何国家都不能容忍威胁证人改变证言的行为。尤其在当下的中国。要时刻记得:自己在从事世界上最危险的职业,阅卷。当事人不得阅卷要在一开始就写入合同,或者联合全律所制定一份格式合同。四、结语律师执业是有许多风险的,但是风险也是可以防范的。律师最主要的是应该依法执业,只要远离虚假证据,不违反法律,不背离客观事实,慎重稳妥做好自己的工作,时刻保护警惕,注重自我保护,遭受非法侵害的风险完全可以得到避免。同时,我们也相信,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进一步发展,司法环境的逐步改善,对司法机关人员的监督和制约的不断加强,律师自我保护意识逐渐增强,律师执业的风险一定会降低和得到有效避免。

1 / 6
下载文档,编辑使用

©2015-2020 m.777doc.com 三七文档.

备案号:鲁ICP备2024069028号-1 客服联系 QQ:2149211541

×
保存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