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油田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办法

整理文档很辛苦,赏杯茶钱您下走!

免费阅读已结束,点击下载阅读编辑剩下 ...

阅读已结束,您可以下载文档离线阅读编辑

资源描述

—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劳动合同管理,维护劳动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和《吉林省劳动合同条例》、《吉林省劳务派遣管理办法》等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办法》(石油人事〔2010〕11号)、《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关于贯彻新劳动合同法规范劳务派遣用工管理的通知》(人事〔2013〕259号),结合吉林油田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发布日期:2014年3月31日实施日期:2014年3月31日吉林油田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办法吉林油田公司规章制度制度编号:JLYT-RL-11-2014发布版本:A—2—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和公司所属各单位与员工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等工作。全资子公司和农工商企业总公司依照执行。参股公司与合资合作企业参照执行。本办法中除单独标出的称谓外,将公司、机关各部门和所属各单位等统称为用人单位。本办法中将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简称为中油公司。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本办法所称劳动合同管理,是指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经济补偿等全过程的监督与管理。第四条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坚持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五条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实行统一制度,归口负责,分级管理体制。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六条公司人事处是公司劳动合同归口负责部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贯彻落实国家、省劳动合同法律、法规和中油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制度;—3—(二)结合公司实际,制定公司劳动合同管理规章制度,对中油公司标准劳动合同文本、集体合同文本进行补充或修订;(三)负责指导、协调、监督全公司劳动合同订立、履行和管理,以及订立、变更、解除、终止、经济补偿等有关业务的内部备案工作;(四)参与劳动合同纠纷的协调与处理;(五)负责按照《吉林省劳动合同条例》的规定,到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劳动用工备案、年检,以及劳动合同订立、续订、解除和终止的备案等工作。第七条公司企管法规处负责进入仲裁、诉讼程序的劳动合同纠纷的协调与处理。第八条用人单位全面负责本单位劳动合同管理,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贯彻落实国家、省劳动合同法律、法规和中油公司、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制度;(二)负责依据本办法组织开展本单位的劳动合同订立、变更、解除、终止、经济补偿等具体管理工作,并随时接受公司人事处对劳动合同订立、履行、管理等情况的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三)调解、处理本单位劳动合同纠纷处理事宜;(四)法律、法规和中油公司、公司规章规定的劳动合同管理其他事项。—4—第三章劳动合同订立第一节劳动合同内容第九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姓名;(二)员工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第十条劳动合同除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双方还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以下条款:(一)工作岗位、试用期、教育与培训、补充保险、福利待遇、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合同续订、变更、解除和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等事项。对于应告知的事项要在劳动合同中作为其他约定事项明确标注。(二)用人单位为员工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包括对员工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而支付的有凭证的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用—5—以及因培训产生的用于该员工的其他直接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应与员工在订立的培训协议中约定服务期。约定的服务期年限不得少于五年,一般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约定的服务期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员工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三)保守商业秘密或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员工,用人单位可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员工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员工的经济补偿。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员工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第十一条除员工违反服务期和竞业限制约定,按照约定应当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外,用人单位不得再与员工约定其他由员工承担的违约金。第十二条未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的一些具体内容或特定事项,可采用签订专项协议的形式明确。专项协议是劳动合同的附—6—件,与劳动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专项协议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劳动合同的期限。专项协议包括但不限于:上岗协议、安全环保合同、保密(竞业限制)协议、哺育假协议、培训协议、医疗期协议、内部退养协议等。第十三条劳动合同文本及专项协议由公司统一确定,并统一印制下发执行。第二节劳动合同签订第十四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依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离退休返聘人员、劳务派遣人员(以下统称劳务用工)和以工作任务或项目承包形式承担用人单位发包任务的人员等,不纳入签订劳动合同人员范围。第十五条用人单位与员工在建立劳动关系前,应当如实告知员工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与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直接有关的情况。用人单位应了解员工与建立劳动关系有关的情况。凡与涉及保密、资金以及有资质条件要求等重要岗位人员建立劳动关系时,应事前进行相应的信用、品行和资质条件的背景调查。第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不得扣押员工的—7—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员工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员工收取财物。第十七条签订劳动合同应遵守下列程序:(一)协商。用人单位应将《劳动合同书》及其附件、以及《员工手册》印发给员工本人,并就《劳动合同书》中涉及到的内容,双方应当按照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协商确定。《员工手册》应作为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告知的必要形式,由用人单位自行制定,主要内容应包括企业文化、职业道德以及安全生产、职业健康、环境保护、员工管理、奖惩规定、薪酬福利等相关规章制度。(二)签订。根据双方协商一致的意见,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盖章,并注明签订日期。当事人签字或盖章后的劳动合同,根据地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有关规定进行劳动合同备案,备案后当事人双方各执一份。第十八条劳动合同应由公司总经理或其书面委托的代理人与员工本人直接签订,员工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签订。(一)公司总经理直接与公司副局级、助理、副总师、正处级干部及无书面委托代理人的用人单位的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及相关附件。(二)在公司总经理的委托下,按照委托权限,由委托代理人与本单位副处级及以下所有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及相关附件。—8—第十九条公司总经理、党委书记直接与中油公司法定代表人签订劳动合同及相关附件。第二十条从公司以外其它用人单位新进入的员工,各单位应在查验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后,方可办理签订劳动合同有关手续。第二十一条新参加工作(公司外调入)人员自用工之日起十五日内签订劳动合同,其劳动合同的生效时间,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自用工之日起计算。已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续订或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的生效时间,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自上一合同到期的次日起计算。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后,应及时建立员工名册备查。员工名册包括员工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户籍地址及现住址、联系方式、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时间、劳动合同期限、疾病和职业禁忌等内容。第二十三条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本办法所称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员工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员工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员工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9—第二十四条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终止时间,应以劳动合同期限最后一天的二十四时为准。第二十五条劳动合同期限由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需要,原则上按下列规定在与员工协商一致基础上确定:(一)2008年1月1日后(含1日,以下同)与用人单位新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劳动合同期限根据岗位确定。在管理、专业技术和操作等关键岗位工作的人员,首次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控制在八年以内(原则上执行上限),劳动合同期满、符合岗位条件且考核合格的(指干部年度考核或操作服务人员考核评价合格,下同),可直接续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如本人提出续订固定期限合同的可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其中处级及以上人员、高级技术人员、技师与高级技师以及特殊需要的紧缺人才,首次签订的合同期限也可以直接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在服务等非关键岗位工作的人员,首次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控制在五年以内(原则上执行上限),合同期满后依法终止劳动关系。对于表现特别优秀的,用人单位可根据需要续订固定期限合同,符合续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也可续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对于上述两类人员中,属于中油公司所属用人单位之间调转的人员,其在中油公司所属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首次签订劳动合同时,本人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10—(二)2008年1月1日前已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人员,凡生产工作需要、符合岗位条件且考核合格(同上),符合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可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宜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员工不愿意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可按照前项规定,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二十六条2008年1月1日后,有下列情形之一,除员工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情形外,员工依照本条规定,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员工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连续工作满十年的起始时间,应当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计算,包括《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二)已与用人单位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员工在中油公司所属用人单位订立的次数不得累加),没有本办法第五十九条和第六十条第一、第二项规定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第二十七条对于生产工作任务比较单一并能够计量、季节性生产工作任务、工程项目任务等,可以签订以完成一定生产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第二十八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二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三年以上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员工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11—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第二十九条员工在试用期间的工资不得低于本用人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百分之八十或者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指岗位(技)工资、各项津补贴和效益工资的总和。第三十条在试用期间,除员工有本办法第五十九条和第六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员工说明理由。第三十一条劳动合同期满,但是用人单位与员工依照本办法第十条第二项规定约定的服务期尚未到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服务期满;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第三十二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

1 / 41
下载文档,编辑使用

©2015-2020 m.777doc.com 三七文档.

备案号:鲁ICP备2024069028号-1 客服联系 QQ:2149211541

×
保存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