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房屋拆迁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整理文档很辛苦,赏杯茶钱您下走!

免费阅读已结束,点击下载阅读编辑剩下 ...

阅读已结束,您可以下载文档离线阅读编辑

资源描述

吉林省房屋拆迁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省房屋拆迁单位资质管理,根据《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2号令)、《吉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的紧急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域内国有土地上从事房屋及其附属物拆迁的单位(以下简称房屋拆迁单位),均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本省对房屋拆迁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取得房屋拆迁资质证书的单位,受拆迁人委托,在代理权限范围内,按照《房屋拆迁许可证》的规定可依法对拆迁人用地范围内的房屋及其附属物实施拆迁,未取得房屋拆迁资质证书的单位,不得从事房屋拆迁业务。本省对房屋拆迁工作人员实行培训、考核制度;未取得房屋拆迁培训结业证书的人员,不得从事房屋拆迁工作。第四条房屋拆迁单位实施房屋拆迁,应坚持以下原则:(一)依法拆迁;(二)文明拆迁,规范服务;(三)平等竞争。第五条省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是本省房屋拆迁单位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房屋拆迁单位的监督管理工作。各市(州)、县(市)拆迁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拆迁单位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房屋拆迁单位资质核准第六条房屋拆迁单位在取得营业执照后,应向当地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当地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经审核同意,并取得《吉林省房屋拆迁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房屋拆迁业务。第七条房屋拆迁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二)有明确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固定的办公场所;(三)有健全的组织章程和管理制度;(四)有与拆迁业务相适应的拆迁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五)有与拆迁业务相适应的注册资本;(六)省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要求的其他条件。第八条房屋拆迁单位申请资质审查,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房屋拆迁单位资质审查申请书;(二)房屋拆迁单位资质审批表(一式四份);(三)法人营业执照(交验原件并留存复印件);(四)组织章程和管理制度;(五)验资报告;(六)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及从事拆迁业务的工作简历;(七)拆迁专业人员、管理人员有效证明文件;(八)办公场所证明文件;(九)省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文件。第九条房屋拆迁单位的资质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共三个等级。(一)新设立的房屋拆迁单位,经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授予三级资质。三级房屋拆迁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10名以上拆迁专业人员;2、具有工程技术、法律、经济或财务专业初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各1名以上;3、有10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其中货币出资不低于80万元.(二)二级房屋拆迁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20名以上拆迁专业人员;2、具有工程技术、法律、经济或财务专业中级职称的管理人员各1名以上;3、有30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其中货币出资不低于200万元;4、取得三级资质后完成过50户以上的拆迁项目15个或与之相当的业务量;5、上一年度资质年审结果为优秀。(三)一级房屋拆迁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40名以上拆迁专业人员;2、具有工程技术、法律、经济或财务专业高级职称的管理人员各1名以上;3、有50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其中货币出资不低于300万元;4、取得二级资质后完成过100户以上的拆迁项目30个或与之相当的业务量;5、上一年度资质年审结果为优秀。第十条房屋拆迁单位从业限制(一)三级房屋拆迁单位从业限制:1、单个拆迁项目不得承接200户以上的房屋拆迁业务或与之相当的1万平方米建筑面积的业务量;2、同时承接拆迁项目不得超过2个,总户数不超过400户或与之相当的2万平方米建筑面积的业务量。(二)二级房屋拆迁单位从业限制:1、单个拆迁项目不得承接300户以上的房屋拆迁业务或与之相当的1.5万平方米建筑面积的业务量;2、同时承接拆迁项目不超过3个,总户数不超过900户或与之相当的4.5万平方米建筑面积的业务量。(三)一级房屋拆迁单位从业限制:1、单个拆迁项目承接规模不受限制;2、同时承接项目不超过5个,总户数不超过3000户。本条所称房屋拆迁单位同时承接项目,按照房屋拆迁单位所承接的已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且尚未结案的在施拆迁项目计算;但是经各地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核定,房屋拆迁单位所承接项目虽未结案,但剩余户数不超过5%的,且没有其他房屋拆迁单位可供选择时,可以不予计入。第十一条当地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应对申报房屋拆迁单位进行审核,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单位,应在10日内按有关程序报省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审核,省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收齐全部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核发《资质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给予书面说明。房屋拆迁单位应将《资质证书》在其办公场所悬挂出示,在拆迁现场办公地点应悬挂出示《资质证书》的复印件。第十二条房屋拆迁单位设立分公司的,应当持分公司营业执照和有关资料到当地拆迁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经当地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核准后,向省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分公司的拆迁资质审查。经审查核准的,分公司可以承接拆迁业务,但是其民事责任由该房屋拆迁单位承担;分公司所承接业务按照该房屋拆迁单位承接的业务管理,房屋拆迁单位及其分公司承接业务总量不得超过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标准。第十三条房屋拆迁单位发生分立、合并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之日起20日内向当地拆迁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经当地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核准后10日内到省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资质证书》注销手续,并重新申请房屋拆迁单位资质审查。第十四条房屋拆迁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办公场所和联系电话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变更登记之日起20日内到当地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对符合变更条件的,当地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应在10日内到省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第十五条房屋拆迁单位因注销、被撤销、被吊销营业执照或其他原因终止营业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销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20日内向当地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当地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应在10日内向省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交回《资质证书》。第三章房屋拆迁单位工作人员执业资格管理第十六条凡在本省从事房屋拆迁专业人员,应当取得省建设厅统一核发的《拆迁培训结业证书》。第十七条拆迁工作人员应当接受省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省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市(州)拆迁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每年一度的拆迁业务、相关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培训,参加省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组织的相关考试,经考试合格的由省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核发《拆迁培训结业证书》,《拆迁培训结业证书》有效期一年。第十八条拆迁专业人员应当在一个房屋拆迁单位执业,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的房屋拆迁单位执业。第十九条房屋拆迁单位实施房屋拆迁,应将负责相关项目的拆迁专业人员的《拆迁培训结业证书》交拆迁所在地拆迁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项目审验,并在证书上注记。拆迁工作人员履行职务时,应当向拆迁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经当地拆迁行政主管部门项目审验的《拆迁培训结业证书》;无《拆迁培训结业证书》人员不得从事拆迁工作。第二十条对在房屋拆迁中有突出贡献的拆迁工作人员,当地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应给予表彰;对在房屋拆迁中有违法违纪行为,影响恶劣的拆迁工作人员,当地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可按程序报原发证部门注销其《拆迁培训结业证书》。第二十一条拆迁专业人员工作单位变更的,其《拆迁培训结业证书》应于变更之日起30日内,由当地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按程序报省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第四章拆迁服务第二十二条房屋拆迁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吉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当地拆迁法规、政策并结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拆迁,保证拆迁质量。第二十三条房屋拆迁单位接受房屋拆迁委托时,应当与拆迁人签订书面拆迁委托合同,拆迁委托合同应当在签订后10日内报被拆迁房屋所在地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二十四条房屋拆迁单位接受房屋拆迁委托后,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拆迁项目规模较大,由一个房屋拆迁单位承接拆迁有困难的,拆迁人可以同时委托多个房屋拆迁单位实施拆迁。第二十五条房屋拆迁单位接受拆迁委托,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不得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损害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第二十六条房屋拆迁单位应当在拆迁现场设临时办公场所。房屋拆迁单位应当在拆迁现场办公场所将下列内容进行公示:(一)拆迁许可证(复印件);(二)拆迁范围;(三)房屋拆迁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四)房屋拆迁单位法定代表人、经理、拆迁专业人员姓名、照片及《拆迁培训结业证书》编号;(五)省统一制定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示范文本;(六)拆迁相关政策;(七)拆迁工作纪律;(八)拆迁主管部门便民监督电话号码,房屋拆迁单位电话号码。第二十七条拆迁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实施拆迁,文明履行职务,不得在拆迁中使用威胁、恐吓、欺诈等不正当手段。第二十八条各地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拆迁项目建立房屋拆迁单位业绩考核制度,并建立全省统一的房屋拆迁单位信用档案管理系统,考核结果和处理意见由拆迁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向社会公示。第五章房屋拆迁单位年度审核第二十九条省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对本省房屋拆迁单位实行年度审核。各市(州)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应于每年一月份最后一个工作日前将房屋拆迁单位下列资料报省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一)房屋拆迁单位年度审核表;(二)《资质证书》(正、副本);(三)拆迁专业人员《拆迁培训结业证书》;(四)上一年度工作总结及拆迁情况统计表;(五)省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第三十条省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对房屋拆迁单位年度审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类。年度审核结果在房屋拆迁单位《资质证书》上予以注记,并向社会公布。第三十一条对于在上一年度拆迁工作中能够依法实施拆迁,社会反映良好,工作业绩突出,且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屋拆迁单位,年审评定为优秀。(一)业务量要求:1、三级房屋拆迁单位3个以上项目或600户以上,或与之相当的业务量;2、二级房屋拆迁单位5个以上项目或1000户以上,或与之相当的业务量;3、一级房屋拆迁单位7个以上项目或1500户以上,或与之相当的业务量;(二)近二年所承接拆迁项目无集体访,居民个访量低于所承接拆迁项目总户数的2%;(三)上一年度所承接项目在当地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公告的搬迁期限内居民签协议比例95%以上,向当地拆迁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裁决的比例低于居民总户数的5‰;(四)按要求填报统计报表,认真及时办理省、市(州)县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批转的群众信访件及其他拆迁相关问题;(五)耐心宣传解释、严格贯彻执行拆迁政策,为拆迁当事人提供优质服务;(六)建立比较规范、完整、系统的内部管理制度,使用现代化管理模式和手段;第三十二条对于在上一年度拆迁工作中能够依法实施拆迁,社会无不良反映,工作业绩良好,且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屋拆迁单位,年审评定为合格:(一)近二年承接过拆迁项目1个以上;(二)近二年所承接拆迁项目无因拆迁违规操作而引发集体访;(三)按要求填报拆迁统计报表,认真及时办理省、市(州)、县(市)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批转的群众信访件及其他拆迁相关问题;(四)无违规拆迁行为;(五)公司内部管理比较规范。第三十三条在上一年度拆迁工作中有下列行为,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房屋拆迁单位,年审评定为不合格:(一)在拆迁中未与被拆迁人协商签订协议、未经当地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或政府裁决即对被拆迁人房屋实施拆除及实施其他野蛮拆迁行为,影响恶劣的;(二)在拆迁中违规操作、态度粗暴,引起被拆迁居民集体访或其他激烈行为,影响恶劣的;(三)拆迁中有其他违规拆迁行为,影响恶劣的;(四)在实施拆迁过程中,有违法违纪行为,致使拆迁人解除委托合同的;(五)不按要求填报拆迁统计报表,不认真及时办理省、市(州)、县(市)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批转的群众信访件及其他有关问题。第三十四条对年度审核不合格的房屋拆迁单位,省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可暂停其房屋拆迁资格并责令限期整顿。房屋拆迁单位在限定期限内未进行整顿,或整顿后仍不合格的,省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情况可以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取消其房屋拆迁资格。第三十五条房屋拆迁单位未报送年度

1 / 7
下载文档,编辑使用

©2015-2020 m.777doc.com 三七文档.

备案号:鲁ICP备2024069028号-1 客服联系 QQ:2149211541

×
保存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