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秋电大犯罪学任务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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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一、试结合你所在的城市,谈谈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犯罪的现状与特点?并分析其存在的原因。现状:改革开放三十年来,我国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各个方面都发生了深刻的变化。总的来说,我国的经济秩序,社会秩序是正常运行的,人民生活逐步迈进小康社会。虽有犯罪,但犯罪率与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英国和美国相比还是要低得多。但我们仍应看到,三十年改革开放以来,先后两次对《刑法》、《刑诉法》不断完善,增大打击的力度,但犯罪现象仍有增无减,没有得到有效控制。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在我国以犯罪为职业的情形大量增加。法人犯罪、经济犯罪、黑社会组织犯罪、高官犯罪已呈现蔓延,扩张之势。而在建国后相当长一段时期里已销声匿迹的制毒、贩毒、吸食毒品、卖淫嫖娼等犯罪现象又死灰复燃。这些犯罪给我国的稳定和改革开放的发展,给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带来了严重的危害,需要我们对此加以控制,以致消灭。特点改革开放以后,中国的犯罪率在总体上保持着持续上升的趋势,特别在20世纪与21世纪之交,侵财和刑事犯罪率都有一个极其明显的跳跃,并且到目前为止一直没有呈现下降的态势。为了加强对犯罪的打击,打造平安生活,构建和谐社会,笔者现结合调查、阅读,就改革开放犯罪的新特点进行一些分析:(一)、犯罪数量明显上升我国的犯罪除1978年出现暂时的好转外(同1977年相比,犯罪案件由548415起减为535698起),由于国内外诸多因素的作用,犯罪现象一反常态,急剧恶化。其间经历了四次犯罪高峰。即1981年的890281起的犯罪高峰,1991年的2365709起的犯罪高峰,2001年的4457579起的犯罪高峰,2004年达4718122起的犯罪高峰,此后高居不下。查阅资料,改革开放前所出现的两次犯罪高峰,按人口平均,都没超过1‰,改革开放后所出现的第四次犯罪高峰,猛增至2‰,犯罪发展数量上升,实属罕见,已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应引起高度重视。(二)、犯罪质量日趋严重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发生的各种刑事案件,不仅数量上发生了巨大变化,而且在质量上也日趋严重,呈现出许多新的特征。据公安部门统计的十九类案件看,盗窃、诈骗、抢劫、伤害、强奸、杀人六类犯罪案件合计占全部案件的95%上下。犯罪的情节极为严重,在抢劫、入室盗窃、强奸等犯罪活动中,犯罪分子动辄将受害人置之死地。杀人案件在80年代初(1980-1983)平均每年以2.6%的速度递增,而1984年之后(至1990年间),竟以15.32%的速度递增。最能说明情况严重莫过于“双枪”犯罪的存在和令人胆战心寒的杀人事件层出不穷。这些触目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发生的各种刑事案件,不仅数量上发生了巨大变化,而且在质量上也日趋严重,呈现出许多新的特征。据公安部门统计的十九类案件看,盗窃、诈骗、抢劫、伤害、强奸、杀人六类犯罪案件合计占全部案件的95%上下。犯罪的情节极为严重,在抢劫、入室盗窃、强奸等犯罪活动中,犯罪分子动辄将受害人置之死地。杀人案件在80年代初(1980-1983)平均每年以2.6%的速度递增,而1984年之后(至1990年间),竟以15.32%的速度递增。最能说明情况严重莫过于“双枪”犯罪的存在和令人胆战心寒的杀人事件层出不穷。这些触目惊心的犯罪现象,时刻提醒着我们,中国在抓好经济建设的同时,必须认真对待犯罪的问题。〔1〕(三)、犯罪主体趋向青少年化“文革”期间,我国青少年犯罪急剧增加,从20世纪50年代的20%多上升到60%左右,从此青少年犯罪问题,开始成为我国令人关注的一个社会问题。而改革开放之后,青少年犯罪成为我国进入21世纪后决定犯罪多与少的一大犯罪主体。青少年犯罪案件急剧增多和在部分大中城市中出现。14-25岁的青少年案犯高达70%-80%。并且从青少年犯罪的年龄结构来分析,我国近年来青少年犯罪的年龄比五六十年代提前了2~3岁,14~17岁成为犯罪年龄高峰。(四)、侵财犯罪尤为突出惊心的犯罪现象,时刻提醒着我们,中国在抓好经济建设的近年来,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和国家经济形势的变化,经济犯罪案件呈上升趋势,侵财犯罪尤为突出。进入21世纪以来,侵财犯罪仍居于各类犯罪之首。盗窃、抢劫、诈骗这三类典型的侵财犯罪的立案数,可以反映侵财案件立案的总体情况。犯罪手段呈现出隐蔽性、多样性、高科技性的特点,向智能化、专业化、职业化方向发展,跨区域、跨部门、跨行业、跨境结伙作案增多,并逐步由传统的金融、税收和商贸等经济领域向体育、教育等领域渗透,涉案金额巨大、社会影响恶劣的经济犯罪案件时有发生。据统计,2000年全国公安机关共破获各类经济案件6.9万起,挽回经济损失149.7亿元。(五)、流动人口犯罪、有机组织犯罪数量增加化城市中的流动人口数量特别是外来务工人员迅猛增加,虽然这一方面给当地的经济建设注入了活力,另一方面流动人口的无序流动给社会治安带来了消极的负面影响,尤其是流动人口违法犯罪往往会以老乡、区域为集体,形成有机组织犯罪。这类犯罪呈逐年上升趋势的现状,给当地的社会治安管理工作带来巨大压力,流动人口的管理成为当前社会管理中的难题。(六)、职务犯罪日益增多近年来,随着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职务领导“一把手”对我国的社会稳定和经济建设作出了积极的贡献。同时,由于“一把手”权力过于集中、监督不力以及机制、体制上存在的问题等,导致“一把手”职务犯罪滋生蔓延,且有愈演愈烈之势,已成为人们社会生活、经济生活、政治生活中的一颗毒瘤,极大地损害着社会正义,破坏着经济发展,腐蚀着政治清明。(七)、犯罪手段科技含量升级随着科学技术水平的提高,犯罪手段的科技含量也随之升级。据公安部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局统计,近年来我国计算机违法犯罪案件一直呈上升趋势。1998年立案侦查计算机违法犯罪案件仅为百余起,1999年增至400余起,2000年剧增为2700余起,比上年增加了5倍;2001年为4500余起,比上年上升70%。在计算机网络犯罪中,利用计算机制作、复制、传播色情、淫秽物品的案件十分突出。利用计算机网络诈骗、侵犯公私财物的案件呈多发趋势,具有极大的欺骗性和隐蔽性。其他一些高科技手段也被应用到犯罪活动中,如利用手机遥控盗窃机动车、用解码器破解防盗器等。科技含量升级的运用提高了犯罪分子犯罪的效率和隐蔽性,增加了打击难度。原因:(一)、社会结构的变化是诱发犯罪的根本原因改革开放已来,我国发展规模不断扩大社会差异:第一依附于土地生存的农民不再从事农业生产,成为县城居民,县城人口数量增长,原有的就业平衡被打破;随着国家企业改革的深入发展,下岗职工人数不断增多,大量增长的剩余劳动力无事可做;社会保障体系的不完善无法普及到社会所有困难的人,出于求生本能和改变现状的渴望,一部分人在外部的不良条件刺激下走上犯罪道路。第二,十年文革后,教育深受打击,社会人群普遍素质、法制观念不强;学校和家庭教育、管理的片面性及社会影响是造成青少年犯罪上升的一个重要因素。一方面,学校片面追求升学率,忽视了青少年的思想、道德品质教育和法制教育。加之受不良文化的腐蚀,使青少年的人生观、价值观蒙上阴影,健康、向上的人生追求发生偏转。第三,社贫富悬殊产生的矛盾和冲突也是诱发犯罪的因素之一,一些人为了达到短期内迅速致富的目的,在没有致富技能情况下,采取了自认为成本低、来钱快的非正当手段;第四,飞速发展的社会生产力,给人们带来压力与不安,导致在遇上问题时往往容易失去理智,将矛盾争吵升级为犯罪。第2题.什么是刑罚政策?刑罚政策的原则有哪些?答:所谓的刑罚政策,是指国家设定刑法以及运用刑罚手段控制犯罪的准则、策略、方针和措施等的总成。总言之,就是关于设定刑法以及运用刑罚手段控制犯罪的政策。刑罚政策的原则包括:(一)刑罚个别化原则(二)公平原则(三)人道主义原则(四)效益原则第3题.四、你是如何理解有组织犯罪的概念和特征的?答:有组织犯罪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即一般的有组织犯罪概念和典型的组织犯罪概念。所谓广义的有组织犯罪概念,即一般的有组织犯罪概念,也就是犯罪学意义上的有组织犯罪概念,指三人以上故意实施的一切有组织的共同犯罪或者犯罪集团。其特点是:第一、作为有组织的犯罪,其主体必须在三人以上,有别与一般共同犯罪。第二、作为有组织犯罪,其主观罪过形式只能是故意,过失不能构成有组织的犯罪,有别于非有组织犯罪。第三、作为有组织形式,是指一切有组织形式的犯罪,不仅包括有一定组织行为的结伙性犯罪和团体性犯罪,也包括有一定组织形式的集团性犯罪,还包括有一定组织机构的黑社会性质的犯罪。有别于刑法学意义上的有组织犯罪。所谓狭义的有组织犯罪概念,即通常人们所说的“黑社会”。指由故意犯罪者操纵、控制或直接指挥和参与,人数众多的(二人以上)犯罪分子的结合或几个犯罪集团的联合体。具有严密而稳定的组织结构——等级制、专业与分工及帮规会律,其组织系统呈开放性,表现为该系统与外界进行物质、能量、信息的交换,有一套能逃避社会控制和法2律制裁的防护体系,通过暴力、恐怖和贿赂腐蚀等犯罪手段,以达到追求垄断,谋取经济利益,并对政治和社会问题施加影响的目的。第4题.三、你是如何理解青少年犯罪概念的?1.在我国“青少年犯罪”这一概念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概念,而是社会学或犯罪学研究中使用的概念。2.法律没有明文规定“青少年犯罪”这一概念,学者目前对青少年犯罪概念的释义只是学理上的解释,而非法律上的定义。学理解释必须以法律规定尤其是刑事法律的规定作为解释基础,而不能脱离法律规定而任意加以解释。3.我国青少年犯罪通常是指已满14周岁不满26周岁的青少年实施了《刑法》和有关刑事法律所规定的犯罪行为。其中已满14周岁而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称为少年犯罪或未成年人犯罪。我国法律规定,已满18周岁的人为成年公民。所以,青少年犯罪中既包括年轻成年公民(已满18周岁不满26周岁)的犯罪,也包括少年(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犯罪。按照《刑法》规定,不满14周岁的人实施了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均不视为犯罪,不追究刑事责任。4.由于犯罪学研究犯罪的目的是为了预防犯罪,不是为了定罪量刑,所以,它并不完全严格按照《刑法》的规定。既要依据《刑法》的犯罪规定,又不局限于《刑法》,它从年龄上说可以是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从行为内容上说,既有犯罪行为,又有违法行为和不良行为,犯罪学研究的青少年犯罪范围比刑法学关于犯罪定义所界定的范围,无论从年龄上看,或者从行为上看,都要宽泛得多。5.犯罪学研究的广义的青少年犯罪概念可以表述为:已满6周岁不满26岁的青少年实施犯罪行为,或者违法行为、不良行为。把青少年的年龄定为已满6岁至25岁,第一,为适应犯罪向低龄化发展趋势的需要。根据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的调查,青少年犯罪初次有劣迹年龄为6岁,第二,从预防青少年犯罪角度看,将青少年的年龄下限定为6岁,体现预防青少年犯罪必须抓早,抓小的共识。第三,以6岁作为研究起点,是因为6岁孩子一般开始上小学,第四,将青少年年龄定为6岁至25岁可以保持研究的连续性。25岁以下的青少年,基本上还处于不同程度的“不成熟”状态,男性到25岁,女性到23岁,发育才完全停止。6.狭义的青少年犯罪概念则是刑法学上的犯罪概念,青少年犯罪的年龄,是指14岁至25周岁。刑法第17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任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未满14岁的人即使实施了刑法规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也不认为是犯罪,不负刑事责任。第17条第3款还明文规定:“已满十四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49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根据上述规定,狭义的青少年犯罪的概念可以表述为:已满14岁未满26岁的人实施了危害社会、触犯刑事法律,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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