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保税区、出口加工区、旅游度假区优惠政策简介一、国家级开发区主要的相同政策(一)企业所得税方面1、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税收优惠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企业获利年度起,第1年和第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但是属于石油、天然气、稀有金属、贵重金属等资源开采项目的,由国务院另行规定。从事农业、林业、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和设在经济不发达的边远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按规定享受减免税待遇期满后,经企业申请,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在以后的10年内可以继续按应纳税额减征15%至30%的企业所得税。2、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税收优惠对外商投资兴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在按照税法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可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属于已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可以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产品出口企业免征地方所得税。对外商投资兴办的先进技术企业,在按照税法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以延长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半后的税率低于10%的,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先进技术企业,免征地方所得税。3、特定行业、项目税收优惠对设在沿海经济开放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老市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24%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属于技术密集、知识密集型项目,或者外商投资在3000万美元以上、回收投资时间长的项目,或者能源、交通、港口建设项目的,报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并免征地方所得税。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可以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1至第5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6年至第10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在国务院批准的特定地区设立的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等金融机构,外国投资者投入资本或者分行由总行拨入营运资金超过1000万美元,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1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2年和第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4、再投资税收优惠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它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如果直接再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者先进技术企业的,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再投资不满5年的,应当缴回已退的税款。(二)关税、增值税方面对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和限制乙类,并转让技术的外商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进口的自用设备、加工贸易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进口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对符合《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的国内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对符合上述规定的项目,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也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二、国家级开发区之间的差别政策(一)经济技术开发区设在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从被认定之日起,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从投产年度起,2年内免征所得税。对设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1年和第2年免征所得税。(三)保税区1、税收优惠方面保税区内从事加工出口的生产经营性企业,均按15%的税率计征企业所得税。保税区内企业免征地方所得税。区内生产性项目的基建物资、机器设备、模具及其维修用零配件和区内企业自用的合理数量的办公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2、进出境贸易方面区内企业可以从事进出境贸易、转口贸易、过境贸易。区内与境外间进出的货物,海关实行免税或保税政策,并实行备案制,不实行进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贸易企业从区外购进货物出口离境的,可办理出口退税。3、出口加工方面区内加工贸易企业不实行分类管理、不设银行保证金台帐。加工出口产品入区的料、件免征关税、增值税、消费税,免领进出口许可证。境外入区料、件加工周期不受时间限制。产品区内销售或出口,免征生产环节增值税。利用国内料、件加工产品离境后,国内原材料部分可享受出口退税。经批准,区内企业可在区外,进行部分工序性加工。4、保税仓储、商品展示及其它服务贸易方面在区内储存货物的品种和仓储时间不受限制。允许区内仓储的货物进行商业性简单加工。允许区内企业从事面向国内市场的大宗进口物资分拨业务。鼓励企业在区内建立保税商品展示交易市场。5、外汇政策方面区内企业可开立外汇现汇帐户,并可在国外开户。区内企业不需办理出口收汇和进口付汇核销手续。(四)出口加工区1、税收方面设在出口加工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区内生产性项目的基建物资、机器设备、模具及其维修用零配件和区内企业自用的合理数量的办公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对于区内企业为加工出口所需进口的料件予以保税。区内加工产品不征收增值税。凡是国内销往出口加工区的产品,视同出口,可以办理出口退税。2、加工贸易管理方面区内企业都可以开展加工贸易。区内企业开展加工贸易业务不实行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海关不实行《加工贸易登记手册》管理,。国家不禁止进、出的货物、物品均可进出出口加工区,某些限制类的产品可以在区内开展加工贸易。3、进出口管理方面加工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除实行出口被动配额管理的外,不实行进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五)旅游度假区区内兴办的外商投资企业,其所得税减按24%的税率征收。区内可开办外汇商店,可开办使用国产车的中外合资经营的旅游汽车公司,可开办中外合资经营的第一类旅行社。出口加工区出口加工区exportprocessingzone国家划定或开辟的专门制造、加工、装配出口商品的特殊工业区。经济特区的形式之一,常享受减免各种地方征税的优惠。出口加工区一般选在经济相对发达、交通运输和对外贸易方便、劳动力资源充足、城市发展基础较好的地区,多设于沿海港口或国家边境附近。世界上第一个出口加工区为1956年建于爱尔兰的香农国际机场。中国台湾高雄在60年代建立出口加工区。以后,一些国家也效法设置。中国在80年代实行改革开放政策后,沿海一些城市开始兴建出口加工区。出口加工区可以利用免税等优惠条件吸引国外资本,引进国外先进技术设备和管理方法,增加就业机会,扩大出口贸易,促进当地经济发展。对投资者来说,不但可以享受关税优惠条件,而且还能利用当地廉价劳力和原料,从而获取较高利润。出口加工区又称加工出口区。狭义指某一国家或地区为利用外资,发展出口导向工业,扩大对外贸易,以实现开拓国际市场、发展外向型经济的目标,专为制造、加工、装配出口商品而开辟的特殊区域,其产品的全部或大部供出口。广义还包括自由贸易区、工业自由区、投资促成区和对外开放区等。有单类产品出口加工区和多类产品出口加工区之分。后者除加工轻纺工业品外,还加工生产电子、钢铁、机械、化工等产品。出口加工区由自由贸易区发展而来。加工区内,鼓励和准许外商投资于产品具有国际市场竞争能力的加工企业,并提供多种方便和给予关税等优惠待遇,如企业可免税或减税进口加工制造所需的设备、原料辅料、元件、半制品和零配件;生产的产品可免税或减税全部出口;对企业课以较低的国内捐税,并规定投产后在一定年限内完全免征或减征;所获利润可自由汇出国外;向企业提供完善的基础设施,以及收费低廉的水、电及仓库设施等。世界出口加工区始于50年代初,60年代以来,在亚洲、南美洲的发展中国家迅速兴起,截止80年代中期,全世界约有40个国家建立170多个出口加工区,其中马来西亚22个,菲律宾16个,印尼9个,中国台湾省有高雄、楠梓、台中等3个,绝大部分都取得显著效果。其作用可归结为:①吸引了大量外资,为促进技术引进和产品产量、质量的提高,加速产品的升级换代创造了条件;②扩大出口,增加了外汇收入。通常利用进口原材料和元件的典型装配式工业,外汇收入可占出口额的30~40%;③增加了就业机会,缓解了所在国和地区的大量失业问题;④提高了生产技术水平和经营管理水平,促进了各类人才的成长;⑤通过内联和技术、人才的扩散,带动和促进国内其它地区经济的发展。出口加工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实行进出口配额、许可证件管理。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商品,不得进、出出口加工区。出口加工区外禁止开展的加工贸易业务也不得在出口加工区内开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规定出口加工区内不得开展拆解、翻新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