启明星辰: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XXXX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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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北京启明星辰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经2010年7月6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生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北京启明星辰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加强上市证券公司监管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第三条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拟披露信息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盘、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拟披露信息的内容或资料,须经董事会审核同意,方可对外报道、传送。第四条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子(分)公司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第五条董事会秘书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负责人,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督、管理、登记、披露及备案的日常工作部门。第六条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统一负责公司作为上市公司对监管机构、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质询)和服务工作,总经理办公室对监管机构、新闻媒体等事务负配合义务。第二章内幕信息的范围2第七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披露的信息。第八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一)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决定,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二)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三)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四)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五)公司的董事长、董事、1/3以上的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动;(六)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七)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八)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宣告无效;(九)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十)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十一)公司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拍卖,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报废或出售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十二)公司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十三)公司对外提供重大担保,或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十四)公司尚未公开的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活动;(十五)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十六)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3行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十七)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规定应予披露的其他重大事项;(十八)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三章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第九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第十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一)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的子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三)公司各部门、子(分)公司负责人及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四)其他知情人员。第四章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第十一条公司如实、完整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内容和时间等相关档案,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其中,属于公司涉及并购重组、发行证券、收购、合并、分立、回购股份、股权激励的内幕信息,应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后5个交易日内,按照附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中的要求,将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报送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第十二条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知情人的姓名、职务、身份证号码、证券帐户、工作单位、知悉的内幕信息、知悉的途径及4方式、知悉的时间等。第十三条内幕信息知情人应自获悉内幕信息之日起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并于5个交易日内交董事会办公室备案。董事会办公室有权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或补充其它有关信息。第十四条登记备案工作由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当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行相关职责。董事会秘书应在相关人员知悉内幕信息的同时登记备案,登记备案材料保存至少3年以上。第十五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子(分)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第十六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中介服务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第五章内幕信息保密管理及处罚第十七条公司各部门、子(分)公司在涉及内幕信息时,应严格按本制度办理,并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内幕信息保密制度。第十八条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知情人员在公司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第十九条有机会获取内幕信息的知情人不得向他人泄露内幕信息内容、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第二十条内幕信息尚未公布前,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将有关内幕信息的内容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第二十一条由于工作原因,经常从事有关内幕信息的部门或相关人员,在有利于内幕信息的保密和方便工作的前提下,应具备独立的办公场所和专用办公设备。5第二十二条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设立密码及经常更换密码等相应措施,保证电脑储存的有关内幕信息资料不被调阅、拷贝。第二十三条内幕信息公布之前,机要、档案工作人员不得将载有内幕信息登记制度的文件、软(磁)盘、光盘、录音(像)带、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等文件、资料外借。第二十四条公司向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其对公司负有保密义务。第二十五条非内幕信息知情人应自觉做到不打听内幕信息。非内幕信息知情人自知悉内幕信息后即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受本制度约束。第二十六条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内幕信息,或由于失职,导致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将按情节轻重,对责任人员给予批评、警告、记过、降职降薪、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以及适当的赔偿要求,以上处分可以单处或并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另有处分的可以合并处罚。第二十七条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八条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行为应及时进行自查和做出处罚决定,并将自查和处罚结果报送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第二十九条公司定期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查询并形成书面记录,有权对违法违规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问责和依法处置相关收益,并及时向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告。第六章附则第三十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作为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补充。第三十一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6行。第三十二条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报董事会审议通过。第三十三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7附件:北京启明星辰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表公司简称:启明星辰公司代码:内幕信息事项(注1):内幕信息流转责任人(签字):报备时间:年月日内幕信息知情人名称(个人填写姓名):内幕信息知情人企业代码(个人填写自然人身份证号):内幕信息知情人证券帐户内幕信息知情人与公司关系(注2):知悉内幕信息时间内幕信息所处阶段(注3):内幕信息获取渠道(注4):信息公开披露情况备注:注1:内幕信息事项采取一事一报的方式,即每份报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仅就涉及一项内幕信息,不同内幕信息涉及的知情人名单分别报送备案。注2:内幕信息知情人是单位的,要填写是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等;是自然人的,要填写所属单位部门、职务等。注3:填写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如董事会表决,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商议(筹划),签订重大合同等。注4:填写如何获得内幕信息,或根据何种规定获得。如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或监管部门要求上市公司报送信息的依据,如统计法、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级部门的规定、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作出的制度性安排或是电子邮件等非正式的要求。应列明该依据的文件名称、颁布单位以及具体适用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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