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理论与规划第一章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与概述第一节世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历程•一、古董与古建筑——截然不同的态度•我们的祖先很早以前就认识到历史文化遗物的价值,而有保护和收藏的行为。“古董”这个词汇,中同和外国很早就被运用了。而这些仅是保存和收藏一些器物,主要是可以搬得动的东西。•对于历史建筑物以及建筑群,把它作为一种过去统治的象征和代表,加以破坏和摧毁。•四大人为破坏:宗教、流失、战争、“建设”•在古代中国就有项羽烧毁秦咸阳城“大火三月不火”的故事,在以后的改朝换代中,大多把前朝建设的建筑和城市加以毁灭性破坏,这叫做“革故鼎新”。•金兵攻入北宋首都汴梁后,就把宏伟的“大内”和“艮岳”即皇宫和苑囿,全部拆毁、并把拆下的大梁木柱和假山石全部运到了北京,修筑金中都城。以后辽灭金,元灭辽,那时的金中都,辽南京,都遭到彻底的破坏。•在欧洲有罗马帝国摧毁希腊的城市和宫殿,中世纪十字军东征时,沿途破坏掠烧。•在漫长的都城建设史中,仅有两个朝代沿用了前朝的宫殿,即唐继承了隋的皇宫,清继承明的皇宫。二、百年来的保护理念和历程•(一)破坏因素•近代,产业革命后相当长一段时期,人们忙于发展生产,对古建筑和历史环境的保护既缺乏认识也无力顾及。一批古建筑及其环境在工业化的浪潮中遭到毁灭。•英国、德国和奥地利,19世纪末有许多具有历史意义的世俗建筑被拆除,日益增长的交通道路发展。••现代主义建筑思潮崛起的时候,作为对古典复兴和折衷主义的反对,对历史建筑采取了排斥的态度。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对文物建筑的破坏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著名建筑师勒·柯布西耶曾提出一个巴黎中心的改建规划。•日本千叶大学教授木原启吉在他的《历史的环境》一书中说到日本近代文物古迹所遭到的四次大的劫难。•一、明治维新以后,大量佛寺被毁;•二、明治及大正初期开放贸易,大量古代文物外流;•三、第一次世界大战,文物古迹毁于战火;•四、上世纪50年代后经济高速增长时,不但毁了文物,更破坏了历史环境。•其中第四次破坏是最为严重的一次,它远远超过了第二次世界大战的战争破坏。(二)保护历程1、较早源起于欧洲18世纪中18世纪中叶,英国的古罗马圆形剧场成为欧洲第一个被立法保护的古建筑,这标志着文物保护的概念已从典籍、艺术品、器物等扩展到建筑的范围。但是那时对文物建筑的价值尚未得到广泛的认同。2、保护与修复18世纪末历史建筑的保护和修复工作于18世纪末开始受到重视。3、理论与科学化19世纪中历史建筑保护和修复的一些基本概念、理论和原则的形成,则是从19世纪中叶起,近一百多年来发展和演变的结果。三、始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的各国立法、世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宪章•1、各国立法•法国•1840年在古建筑鉴定专家梅里美的倡议下成立了历史建筑管理局,提出《历史性建筑法案》;•1913年颁布了《历史古迹法》保护历史性建筑;•1930年颁布《遗址法》;•1943年立法规定在历史性建筑周围500米内改变环境面貌要得到专门批准。•英国•1877年由威廉·莫理斯创建了古建筑保护协会;•1882年颁布《古迹保护法》,保护21项古迹,其中主要是遗址;•1990年颁布《古迹保护法修正案》,保护的内容扩大到宅邸、庄园、农舍、桥梁等与历史事件有关或有关历史意义的建构筑物;•1913年颁布《古建筑加固和改善法》及1931年《古建筑加固和改善法修正案》;•1953年制定了保护历史性建筑物的《古建筑及古迹法》。•日本•1897年制定了《古神社寺庙保存法》;•1919年制定了《古迹名胜天然纪念物保存法》;•1929年制定了《国宝保护法》;•1952年综合以上三个法令为《文物保护法》。•美国•1960年制定了《文物保护法》。•2国外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的历程从“风格复原”到保护“真实性”现代意义的文物保护并通过国家立法开始于十九世纪。从保护古玩器物发展到保护建筑物、遗址,•从保护宫殿、府邸、教堂、寺庙等建筑精品扩大到见证平民生活的普通建筑,从保护单体的文物古迹扩大到成片历史街区,乃至一座完整的古城。3、世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宪章1933年《雅典宪章》1964年《威尼斯宪章》1976年《内罗毕建议》1987年《华盛顿宪章》1994年《奈良真实性宣言》2019年《西安宣言》二战前《雅典宪章》•1933年国际现代建筑协会制定第一个获国际公认的城市规划纲领性文件《雅典宪章》,其中有一节专门论述“有历史价值的建筑和地区”,指出了保护的意义与基本原则,及保护好代表一个历史时期的历史遗存在教育后代方面的重要意义。•但是随着二次世界大战后的经济复兴,城市建设高潮涌起,致使许多文物建筑及其环境受到了破坏,城市保护与发展的矛盾越来越突出,问题也越来越复杂,《雅典宪章》笼统简单的原则已不能适应形势的需要。•二战后•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欧洲许多被战争摧毁的城市的重建,引起了人们的思考。••如波兰华沙的“华沙速度”。华沙人为自己的古城能重现而引为自豪。华沙城后来作为特例被列入《世界历史文化遗产名录》(因为《名录》一般拒绝重建的东两列入)。•这种恢复历史城市风貌的做法,德国的波恩、慕尼黑、匈牙利布达佩斯等等被战争破坏的古城都得到很好的维修和恢复。•这些国家把恢复历史建筑和保护古城,视为重建民族精神的重要手段,(增强人民的自律和自信,提高民族的文化素质和凝聚力,发扬民族文化,振兴民族经济)•20世纪60年代•文物保护的对象从个体的文物建筑扩大到历史地段,是上世纪60年代以来国际上兴起的新潮流。这是先从文物建筑周围的环境开始的。•如日本1966年颁布的《古都保存法》,主要目的是保护古都文物古迹周围的环境以及文物连片地区的整体环境。•历史地段的保护由“文物建筑所在地段”的保护向历史街区逐步拓展。•“历史衔区”强调的不是个体建筑,地段内单体建筑并不个个都具有文物价值,但它们所构成的整体环境和秩序却反映了某一历史时期的风貌特色,因而使价值得到升华。•从地段的构成上看,也不仅限于宫殿、庙宇等重要的纪念性建筑物,而是包括了民居、商店、村落等更广泛的内容。逐渐发展到保护历史衔区。《威尼斯宪章》•《国际古迹保护与修复宪章》又称《威尼斯宪章》是由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倡导成立的“国际文化财产保护与修复中心”于1964年5月31日召开的第二届历史古迹建筑师及技师国际会议上通过的文件,提出了文物古迹保护的基本概念、基本原则与方法。•文件扩大了文物古迹的概念:•“不仅包括单个建筑物,而且包括能够从中找出一种独特的文明、一种有意义的发展或一个历史事件见证的城市或乡村环境。•不仅包括伟大的艺术作品.而且亦适用于随时光流逝而获得文化意义的过去一些较为朴实的艺术品”。•文件还指出古迹的保护“包含着对一定规模环境的保护。不能与其所见证的历史和其产生的环境分离”。•关于保护的宗旨,文件说:“保护和修复古迹的目的旨在把它们既作为历史见证,又作为艺术品予以保护”。•文件还规定要保护文物建筑的全部,从平面、立面,到室内的装饰、雕刻、绘画,强调保护全部历史的信息,保存各个时代的叠加物,修复时添加的部分必须保持整体的和谐一致,但又必须和原来的部分明显地区别。禁止任何重建。•《威尼斯宪章》中谈到有关历史地段问题,但它所指的只是文物建筑所在地及其周围环境,其保护与修复的原则与文物建筑相同。•重视立法:1962年法国率先颁布了保护历史地段的《马尔罗法令》又称《历史衔区保护法令》,这是欧洲保护立法中最重要和最有影响的一个。保护区法规建设的高潮,如丹麦、比利时、荷兰分别于1962年、1963年、1965年在行各国《城市规划法》中划定了保护区;•历史地段:英国于1967年颁布的《城市文明法》中将有特别建筑和历史意义的地段划为保护区;以及日本1966年颁布《古都保存法》并于1975年《文物保护法》修改中增加“传统建筑群保存地区”的内容。历史地段,尤其是历史街区的性质和文物建筑有所不同,保护的原则方法也起了相应的变化,意味着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不仅涉及物质实体环境,还进—步包含了它的人文环境,使之同城市社会经济生活的关系更加紧密。•20世纪70年代《内罗毕建议》•1976年11月26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大会在华沙内罗毕通过了《关于历史地区的保护及其当代作用的建议》,简称《内罗毕建议》。•历史地段的保护包括“史前遗址、历史城镇、老城区、老村庄、老村落以及相似的古迹群”的广泛内容;•“保护”的内涵、即鉴定、防护、保存、修缮、再生,维持历史或传统地区及环境,并使它们重新获得活力。•文件是在“注意到整个世界在扩展和现代化的借口之下,拆毁和不合理、不适当重建工程正给这一历史遗产(历史街区)带来严重的损害”的背景下,明确指出了保护历史街区在社会方面、历史和实用方面的普遍价值:•“历史地区是各地人类日常环境的组成部分,它们代表着形成其过去的生动见证,提供了与社会多样化相对应所需的生活背景的多样化,并且基于以上各点,它们获得了自身的价值,又得到了人性的一面”;•“当存在建筑技术和建筑形式的日益普遍化所能造成整个世界的环境单一化的危险时,保护历史地区能对维护和发展每个国家的文化和社会价值作出突出贡献。•文件还明确指出了在历史街区保护工作的立法及行政,技术、经济和社会等方面应采取的措施:•包括历史街区保护制度的建立,历史建筑在内的社会、经济、文化和技术数据与结构,以及与之相关的更广泛的城市或地区联系进行全面的研究。•这次会议关于世界各国的历史环境问题的观点:•(1)历史环境是人类日常生活环境的一部分;•(2)历史环境是过去存在的表现;•(3)历史环境给我们的生活带来多样性;•(4)历史环境能将文化、宗教、社会活动的丰富性和多样性最准确如实地传给后人;•(5)保护、保存历史环境与现代生活的统一,是城市规划、国土开发方面的基本要素;•可见,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内容由文物建筑向历史地段、街区不断拓展,保护与城市规划开始走向结合。•欧洲有关城市整体保护的概念,从70年代起逐渐成熟起来,1976年通过的欧洲议会决议案提出“整体保护”(或译“全面保护”)的概念,目的是“保证建筑环境中的遗产不被毁坏,主要的建筑和自然地形能得到很好的维护,同时确使被保护的内容符合社会的需要”。•1977年12月建筑师从城市规划师国际会议发表《马丘比丘宪章》,提出“考虑再生和更新历史地区的过程中,应把优秀设汁质量的当代建筑物包括在内”,同时指出“不仅要保存和维护好城市的历史遗址和古迹,而且还要继承一般的文化传统”,保护的范围进一步扩大。20世纪80年代《华盛顿宪章》•1987年10月,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在美国首都华盛顿通过的《保护历史城镇与城区宪章》或称《华盛顿宪章》,则是继《威尼斯宪章》之后历史上第二个国际性法规文件。这一法规在总结了二十多年来各国环境保护的理论与实践经验基础上,确定了历史地段以及更大范围的历史城镇、城区的保护意义与作用、保护原则与方法等。•文件指出,随着各国进行的工业化建设及城市蓬勃发展,形成一股冲击的力量,致使许多历史地区遭到威胁、侵蚀、破坏,甚至面临毁灭的危险。•关于历史地区保护的内容,•(1)地段和街道的格局和空间形式;•(2)建筑物和绿化、旷地的空间关系;•(3)历史性建筑的内外面貌,包括体量、形式、风格、材料、色彩及装饰等;•(4)地段与周围环境的关系,包括自然的和人工的环境的关系;•(5)地段在历史上的功能作用。•宪章还提出要保持历史城市的地区活力,适应现代生活之需求,解决保护与现代生活方面等问题,•‘保护历史城镇与地区’意味着对这种地区的保护、保存、修复、发展,以及和谐地适应现代生活所需采取的各种步骤”;“新的功能和作用应该与历史地区的特征相适应”。•《华盛顿宪章》继《内罗毕建议》、《马丘比丘宪章》之后,再次提到保护与现代生活的矛盾,并明确指出城市的保护必须纳入城市发展政策与规划之中。《华盛顿宪章》作为对《威尼斯宪章》的补充成为世界文化遗产的共同保护准则,同时也标志着城市保护已与城市规划紧密结合。•20世纪90年代•1994年11月1日至6日召开“奈良原真性会议”•《奈良原真性文件》包含着专家们深入思考的成果。专家们特别关注考察世界的文化多样性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