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贮存管理制度1、认真执行经营者食品贮存和销售散装食品的义务规定。2、按照食品的保存条件要求进行储存,防止将不同品种的食品相混淆,造成食品的二次污染。3、对贮存、销售食品定期进行检查,查验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4、及时清理变质、超过保质期及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设单独存放区,并标明问题食品存放区字样。5、主动将其退出市场,并做好相关记录。6、对不安全食品根据具体情况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7、根据有关规定应当销毁的食品,及时予以销毁,防止不安全食品再次流入市场。8、采购散装食品必须向制售者索取并核对生产者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和食品检验合格证明等材料,留存复印件备查。9、不经销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生产者生产的食品、无检验合格证证明和标签内容不完整的散装食品。10、贮存散装食品,应当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11、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保证消费者能够方便地获取标签。12、标注的生产日期必须与生产者出厂时标注的生产日期相一致。13、按照“生熟分开”的原则设定散装食品销售区域。生、熟食品销售地点保持一定距离,不得在同一区域内销售,防止交叉感染。14、散装食品的销售区域具有明显的区分和隔离并保持清洁,严禁放置废弃物处理设施和销售非食品物品。根据所售散装食品的需要,设置相应的温度调节、洗涤、消毒和存放设备、设施。15、经营销售直接入口食品和不需清洗即可加工的散装食品,必须做到:食品应由专人负责销售,并为消费者提供分拣及包装服务;16、销售人员必须持有效健康证明,操作时须带口罩、手套和帽子。17、销售的食品必须有防尘材料遮盖,设置隔离设施以确保食品不能被消费者直接触及,并具有禁止消费者触摸的标志。18、重新分装的食品,其标签按原生产者的产品标识真实标注。必须标明:食品名称、配料表、生产者和地址、生产日期、保质期、保存条件、食用方法等。19、将不同生产日期的食品区分销售,并标明日期。如混装销售,则按标注最早的生产日期和最短的保质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