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性工伤补偿协议书甲方(单位):地址:法定代表人:乙方(工人):段XX,男,38岁,住:达县XX乡石竹村3组53号,公民身份证号:513021XXX05192477乙方于2010年11月5日发生伤害事故,经治疗后复查,现已康复。为妥善解决乙方受伤事宜,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谅互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1、自乙方受伤之日起截止本协议签订之日所实际发生的和其它应当由甲方支付的医疗费、交通费等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元(大写:),在本协议签订之前已由甲方全部付清,协议签订之后乙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向甲方主张前述期间发生的任何费用。2、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甲方根据乙方主张再向乙方一次性支付伤残待遇、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等所有应当补偿的费用,依法应由甲方支付的全部费用(以下合并简称“一次性补助金”),合计人民币元(大写:)。3、本协议签订后3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人民币元(大写:),乙方出具收据。4、乙方收到一次性补助金后,应当合理分配、处理,自觉留足可能发生的后续治疗、康复、生活等费用。乙方分配、处理前述费用的方式由乙方自行决定,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就本次乙方受伤事宜,甲方至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不再对乙方承担任何责任。5、甲乙双方签署本协议后,劳动关系即行终止。同时乙方承诺不再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就与劳动有关的事宜及其本次受伤事故向甲方要求其他任何费用或承担任何责任。6、若甲方迟延向乙方支付本协议约定的一次性补助金等全部费用,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迟延履行金,数额为甲方应支付的全部赔偿金的30%,本协议继续履行。7、本协议为双方平等、自愿协商的结果,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本协议内容甲乙双方已经全文阅读并理解无误,甲乙双方明白违反本协议所涉及的后果,甲乙双方对此协议处理结果完全满意。8、本协议为一次性终结处理协议,双方当事人应全面切实履行合同,不得再以任何理由为此纠缠。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甲方:乙方:时间:时间:附:乙方身份证复印件、病历、鉴定结论复印件各一份补偿参考标准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246元(省平)×13月=29198元。2、护理费:(达中法【2008】142号)53天×20元∕天=1060元3、住院期间生活补助费:(达中法【2008】142号)53天×10元∕天=530元4、一次性医疗及伤残就业补助金:36个月×1900.75元=68427元(川府发【2003】42号)5、误工费:(2010年11月5日至2011年2月28日)115天×(1900.75元÷30日)=7291元6、垫支医药费:732元。7、评残法医鉴定费:750元。8、车费:100元以上合计:108088元。因乙方段青山委托的律师建议,护理费按照30元一天计算,即多补助530元;误工费出院证上建议休息3个月,要求再多补助1900元。故以上各项合计108088+530+1900=110518元。经双方协商,甲方考虑乙方实际情况自愿实际按照协议支付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