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员工考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严肃我院劳动纪律,维护企业正常的生产和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根据有关政策,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院全体员工。第二章工时制度第三条根据员工的不同工作岗位分别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标准工时工作制。一、不定时工作制。员工的工作时间由院根据员工工作岗位的职责要求灵活安排。执行不定时工作制的人员范围如下:(一)院领导班子成员;(二)汽车司机、外勤和工勤人员;(三)其他因生产或工作特点需要,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员工。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员工的工作时间在1个公历周年内(每年的1月至12月)综合计算。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人员范围如下:(一)设计人员;(二)工程测量人员;(三)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员工。三、标准工时工作制。以上2种工时制适用范围以外的其他员工,主要指管理人员,执行标准工时制。标准工作时间为:每日工作时间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40小时,周六、日和节假2日休息。四、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条工作时间规定的限制:(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员工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三)因项目需要连续工作的;(四)为完成上级安排的其他紧急任务的;(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条无论实行哪种工时工作制,都应以圆满完成工作任务为前提,充分利用工作时间,提高工作效率和办事效率。员工上、下班考勤时间,以院制订的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为准。无故迟到或早退30分钟以上的视为迟到或早退,迟到或早退累计达4次,按事假1天处理。1个月内迟到或早退累计达3次,经教育无效的,按旷工1天处理。第五条员工应严格遵守劳动纪律,严禁在上班工作时间内打麻将、打扑克、玩耍、非工作性质的上网、聊天,以及做与工作无关的私事。初犯的,给予口头警告;经教育再犯者,当天按旷工处理。第六条员工应在上班时间内完成工作任务。实行不定时和综合计算工时的员工,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的制度。节假日安排值班的,可按加班计。实行标准工时制的员工,确因工作不能中断,或为完成紧急任务,经批准需要在休息日或节假日工作的,工作的时间确认加班。法定节日加班的,按加班时间的2倍给予补休;休息日加班的,给予同等时间补休。3第七条员工加班需事前填写《员工节假日加班审批表》(见附表一),经部门负责人确认,分管领导批准后安排加班。因紧急任务或因公出差不能事前办理审批手续的,事后应及时补办。考勤记录以审批为准,凡未经、未获批准,或加班时间、加班内容与事实不相符的一律无效。《员工节假日加班审批表》报综合办公室备案。第三章考勤管理第八条本院实行上下班签到制度。员工每天上下班各签到1次,严禁代签,一经发现,严肃处理。综合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考勤。第九条院本部员工考勤由综合办公室考勤员负责,测量队员工考勤由测量队指定专人负责,每月5日前将上月考勤表报综合办公室汇总,并附各类请(休)假单、加班审批表等,作为核发薪酬的依据。第十条考勤员要根据每天的签到情况和请假、加班情况及时登记考勤。考勤表记录要真实,字迹要清晰,符号要准确。考勤结果每月公布1次。第十一条员工因公外出须履行报告制度,经同意后才能外出,并应在签到表上注明。部门副职及以下员工外出须向部门负责人报告。部门负责人不在时向院分管领导报告。副三总师、院长助理、部门负责人外出须向院分管领导报告。参与项目的还须知会项目负责人。院领导外出要相互间知照。第十二条员工补休、请假或休各类假期,须履行请假制度,即要事先请假,事后销假。请假需填写《员工请(休)假申请表》(见附表二),并按批准权限履行报批手续,经批准后方可休假。请病假4的还须出具区(县)以上医院的有效《住院证明》或《病假建议书》。休假前向考勤员递交申请表,休假期满,上班当天即行销假。因特殊情况事先来不及请假的,要先电话告知,并及时补办请假手续。第十三条请(休)假批准权限:一、部门副职及以下员工请假1天以内(含1天)的,由部门负责人审批;1天以上3天以内(含3天)的,由部门负责人、院分管领导逐级审批;3天以上的由部门负责人、院分管领导、院长或书记逐级审批。参与项目的还须知会项目负责人。二、副三总师、院长助理、部门负责人请假须报院分管领导、院长或书记逐级审批。副三总师、院长助理请假须知会所在部门负责人,参与项目的还应知会项目负责人。三、院领导请假,由院长或书记审批。第十四条员工请(休)假或补休均须如实登记考勤。《请假单》报综合办公室备案。第十五条员工请(休)假或补休占用半天工时的,考勤分上、下午作半天出勤、半天休假记录。第十六条子女在中小学就读的员工因占用工作时间开家长会,须提前1天告知部门负责人和考勤员,并提交校方出具的会议通知,会议通知原件作为考勤凭证。第十七条未经批准而无故不上班的、请假期限已满而不续假或续假未获批准而逾期不归的、工作时间擅自离开岗位或借故病假、事假牟取个人额外收入的均视为旷工。连续旷工超过15天,或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天的,按国务院《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规定作除名处理。第四章假期第十八条员工享有周六、周日及法定假期。综合计算工时5的员工,其周六、日休假以年为计算周期。符合其他休假的规定和条件者,还可分别享受有薪年假、丧假、婚假、产假、计划生育假、计划生育手术假、产休假(育儿假)、陪护假、探亲假等。原则上当年假期当年休完。因工作关系,经批准后,加班补休假最迟可延迟到次年的6月30日前全部休完,逾期视作自动放弃假期。员工可选择休假日期,休假超过3天者,须提前5天提交书面休假申请,部门负责人根据生产、工作情况给予适当安排,经批准后方可休假。未经批准私自离岗的,按旷工处理。各类假期具体天数见附表三。第十九条国家规定的法定节日如下,经调整后的具体放假日期和假期以本院通知为准:一、新年:放假1天(1月1日);二、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一、二、三);三、劳动节:放假3天(5月1日、2日、3日);四、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五、其他节日假期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第二十条探亲假。员工在本企业工作满1年后,与配偶或父母不住在一地,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内回家居住1个白天和1个晚上的,可以享受探亲假。探亲假原则上1次休完,不予累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享受探亲假待遇:一、员工与父亲或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二、在本企业工作未满1年的;三、符合探望配偶条件的员工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探望配偶时,其配偶到员工工作地点探亲的,员工本人当年则不再享受探亲待遇;四、女员工到配偶工作地点生育,在生育休假期间,超过产假(产假天数以院计生部门核定为准)以后,与配偶团聚30天以6上的,不再享受当年的探亲待遇;五、员工的父亲或母亲和员工的配偶同居一地的,员工在探望配偶时,即可同时探望其父亲或母亲,因此,不能再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六、与院仍保持劳动关系,但已离开工作岗位或在候工期间的员工。第二十一条年休假。凡在本企业工作满1年的员工,可享受带薪年休假。按员工在本企业工龄计算假期。年休假可分多次休假,员工当年的假期当年安排休完,不跨年累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再安排年休假:一、符合探亲条件的员工当年已休探亲假的;二、当年已休产假、产休假的;三、当年事假累计30天及以上,或者1年内事假和病假累计50天及以上的;四、当年旷工累计达到10天的;五、与院仍保持劳动关系,但已离开工作岗位的;六、候工时间超过1年及以上的;七、院确认当年不能安排年休假的。上述情况出现前已休的年休假,在下年度扣减。第二十二条产假。女员工符合生育政策规定,并取得准生证生育,本人提出申请,凭医院证明,经院计划生育管理部门确认产假天数后,可休产假。怀孕期间因各种原因导致流产或遇死胎、死产和早产不成活的,经院计划生育管理部门确认后,根据不同情况给予流产假。第二十三条陪护假。男员工在配偶休产假期间,本人提出申请,经院计划生育管理部门确认,给予10天陪护假。原则上在配偶休产假期间休完陪护假。配偶人工流产、经批准引产,男员工请(休)陪护假的,需7提交医疗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当天休假,不累积存假。第二十四条产休假,又称育儿假。已办“独生子女优待证”的女员工在休产假期满至小孩1周岁内,本人提出申请,经院计划生育管理部门确认并经审批程序后可给予休假。第二十五条计划生育手术假。是指员工因避孕需施行手术,或避孕措施失败采取补救手术的,凭医院证明,经院计划生育管理部门确认并经审批程序后可给予休假。第二十六条计划生育假。是指已办“独生子女优待证”的员工,其未满14周岁的小孩患病住院医疗,需家长陪伴料理的,凭医院证明,经院计划生育管理部门确认并经审批程序后,可给予不超过1个月的假期。子女在中小学就读的员工,持学校证明,可享受半天参加家长会的公假。第二十七条婚假。员工从领取结婚证书之日起1年内,可以按规定的程序申请婚假。婚假须提前5个工作日申请,凭院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开具的《婚假证明书》并经审批程序后给予休假。不在本企业工作期间领取结婚证书的员工,原则上不给予婚假。第二十八条丧假。员工直系亲属,包括父母(含自幼抚养员工长大,一直由员工供养的养父母或继父母)、配偶、子女死亡,经审批程序后给予3天丧假。员工配偶的父母死亡,经审批程序后,给予3天丧假。需要员工到外地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往返路程假。第二十九条探亲假、产假、育儿假、计划生育手术假、计划生育假(陪人假)、婚假、丧假、男员工看护假等假期,休假期限具有连续性,包含节假日和休息日,未休完的假期不累积存假。8第三十条病假。在岗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工治疗的,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凭区(县)以上医院出具的有效《住院证明》或《病假建议书》可申请休病假。第三十一条因违反治安管理条例、违反交通管理条例、酗酒、打架等行为造成伤害需要停工治疗的,不能按病假处理。第三十二条《病假建议书》或《住院证明》必须与就诊的医院、就诊时间、病历记录等相符。经查实发现谎报病假的,已休病假天数按旷工处理,并全数扣回已发的病假工资。第三十三条全月连续休病假的,病假天数按全月计;当月休病假不足全月的,病假天数按实际休假天数计,病假天数不含节假日和休息日,第三十四条利用伤病休假期间从事有收入活动的,停止核发其伤病工资待遇,并限期回单位上班。经批评教育拒不上班的,按《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和辞退违纪职工的规定处理。第三十五条工伤假。员工在工作或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人身伤害、急性中毒,歇工1天及以上的,凭医院证明,经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审核认定,并经广东省社会保险管理局审核认定工伤的,可给予工伤假。发生事故不上报,不按程序确认,院不予认定工伤,或广东省社会保险管理局不予鉴定工伤的,只能按病假处理。伤残等级以广东省社会保险管理局鉴定结论为准。第三十六条伤病医疗终结后,在继续治疗恢复期内需要休假的,每月须向单位提交工伤指定医院开具的有效医疗诊断证明,没有或不提交医疗诊断证明的,即行终止享受工伤待遇。所休假期比照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处理。第三十七条经鉴定已恢复劳动能力的职工,应当按时复工或服从安排做力所能及的工作。逾期不复工或不服从工作安排的,当日起停发工伤待遇,并按旷工处理。9第三十八条事假。为保证生产(工作)任务圆满完成,原则上不准请事假,建议员工尽量利用探亲假、年休假、节假日和休息日处理好私事。如因情况特殊,家中确实有事需要本人亲自料理,且又没有假期和存假的,详细说明请假理由,经审批程序后可给予事假。未经批准擅自离岗者,按旷工处理。第三十九条休假是员工的权利,员工可选择休假日期,但必须严格遵守休假制度,且应圆满完成工作任务。不能以休假为由影响生产和工作,凡未获批准休假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按旷工处理。第四十条无论休何种假期,都须按批准的天数休假,并按期消假回到岗位工作。如遇人力所不能抗拒的自然灾害,或受交通影响等特殊原因造成不能按期回到岗位工作的,应先电话续假,上班后补办续假手续。不补办或理由不充分未获准假的,超期天数按旷工处理。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