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考勤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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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员工考勤管理办法薪酬福利科2013年8月主要内容一、目的二、适用范围三、管理职责四、管理流程及要求五、产生记录1目的为加强劳动管理工作,保证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正常进行,依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2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公司所有在岗员工。3职责3.1人力资源部3.1.1负责考勤管理办法的制订,并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调整及时做出修订,负责全公司考勤管理工作。3.1.2负责监督、检查、考核各二级单位考勤管理办法执行情况,并负责对相关休假和费用进行审批。3职责3.2邯钢职工医院负责按本管理办法的要求出具病假等相关假别的证明材料,维护公司和员工的权益。3.3工会负责按本管理办法出具与计划生育相关假别的证明材料,维护公司和员工的权益。3职责3.4各二级单位负责对本单位员工考勤工作的管理,贯彻落实员工考勤管理办法,维护员工正常的工作、休息权利。4管理流程及要求4.1工时制度4.2工作时间要求4.3各类假别规定及待遇4.4补休规定4.5病假复工、试工规定4.6考勤管理规定4.7监督与考核4.1工时制度4.1.1标准工时制:员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每周5个工作日。4.1.2特殊工时制:是指的综合计算工时制,要求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周工作时间应与标准工时制基本相同。劳动法工作时间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为40小时工时制度,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天。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执行上述规定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标准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制不定时工时制4.2工作时间要求4.2.1员工必须自觉地按规定的时间上下班,任何人、任何部门不得擅自更改上下班时间。4.2.2员工在上班前应做好各项准备工作,保证在规定的上班时间可正常开展工作。4.2.3员工应严格遵守交接班制度,连续三班或二班生产(工作)的员工,如遇接班者未到岗,当班员工必须继续坚守岗位,并立即报告上级领导,有人接替后方能离开工作岗位。4.2工作时间要求4.2.4单位要切实维护劳动者休息、休假的权利,每周应安排员工休息二天,休息时间的安排可根据生产和工作的需要,休息星期六、日或实行轮休制。为保证正常的生产秩序,员工必须严格按照排定的休息日休息。员工个人之间不得私自以调换、借用、赠送休息日等方式擅自停工休息,更不准雇公司外人员替班,违者按旷工处理。4.2工作时间要求4.2.5单位要严格控制加班、加点(节假日、休息日工作为加班,延长工作时间为加点),如遇特殊情况需加班、加点时,应动员和组织员工自觉服从生产抢修和抢险任务的需要。休息日加班后原则上给予同等时间的补休,补休时间由单位根据生产、工作情况统筹安排,员工本人不得自行选择。如确实不能安排补休者,对符合享受加班工资待遇的人员,可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4.3各类假别规定及待遇4.3.1病假4.3.1.1员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不能上班,在邯钢职工医院门诊就诊,应凭就诊病历,医药费收据,诊断病假证明向单位请假。病假证明需经治医师签字,加盖诊断专用章,一般不得超过7天,7天至30天以内,需经治医师和该科主任共同签字,连续或累计休病假30天及以上,需加盖医院院长的签章。4.3.1.2员工因病或非因公负伤需在邯钢职工医院住院治疗的,在办理住院手续的同时,开具住院诊断证明,并加盖邯钢职工医院住院处专用章后,可按病假考勤;出院后,凭病历,医药费收据和出院证,向单位销假。4.3.1.3在邯钢职工医院就诊并转诊至其他医院治疗的员工,须持转入医院诊断证明、就诊病历、医药费收据和邯钢职工医院转院证明,向单位请假。4.3.1.4在外地患急病、重病(不包括慢性病)应及时报告所在部门,事后凭乡(镇)卫生院以上医疗单位疾病证明(包括就诊病历,医药费收据),可按病假处理。4.3.1.5员工休病假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累计计算,医疗期满后仍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公司可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解除劳动合同。病假在六个月以内的发病伤假工资,累计达六个月(扣除公休假日计算累计发薪日129天)仍在休息者,从超过之日起,停发病伤假工资,填写《邯郸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员工疾病救济费审批表》(详见表格编号:HGGL0527-01A),办理审批手续,改发疾病救济费。员工在领取疾病救济费期间,仍按病假管理,必须按月交邯钢职工医院病假证明、就诊病历及医药费收据,否则按旷工处理。劳部发[1994]479号第三条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第四条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4.3.1.6在事假、丧假、探亲假、产假以及公休假日、法定节日期间患病者,按原批假处理,不得改为病假。如因患急性病住院,而延期返回公司者,持出院证,可将延长的时间按病假处理;虽属急性病,但又未住院治疗而延期返回公司者,应提供乡及乡以上医院(家居城市,应提供县市级医院)就诊病历和医疗费收据,由单位根据情况,调查研究酌情处理。凡是慢性疾病而延期回公司者不得按病假处理。4.3.1.7对连续或累计休病假超过30天的员工,所在单位要组织人员前往医院或家庭走访,并将走访结果以书面形式报人力资源部。4.3.1.8病假期间待遇4.3.1.8.1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休息期间,连续或年内累计六个月之内待遇按冀劳人险[1988]284号文件执行,停发保留工资,岗位工资按以下比例计发:连续工龄不满5年的为本人岗位工资的60%;满5年不满10年的为本人岗位工资的70%;满10年不满15年的为本人岗位工资的80%;满15年不满20年的为本人岗位工资的90%;满20年的为本人岗位工资的100%。4.3.1.8.2若员工连续或年病休累计在六个月以上的,改发疾病救济费,其标准为:连续工龄不满5年为本人岗位工资的55%;满5年至10年的为本人岗位工资的60%;满10年至15年的为本人岗位工资的65%;满15年至20年的为本人岗位工资的70%;满20年的为本人岗位工资的75%。4.3.1.8.3病伤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4.3.1.9操作人员当月请病假三天以内(含三天),由作业长(工长)批准;三天以上七天以内由车间主任批准,七天以上(含七天)由厂、部级领导批准;管理人员请病假三天以内(含三天),由科长批准,三天以上由主管厂、部级领导批准,批准后到劳资管理员处备案。休病假连续或者累计超过一个月及以上报人力资源部备案。(带请假资料)4.3.2工伤假4.3.2.1员工工作时间,在工作场所,因工作的原因负伤不能工作或在上下班路途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不能工作,在工伤认定前,暂按病假处理,办理病假相关手续。在认定为工伤后,凭医疗机构开具的诊断休息证明,按工伤假处理,并对前期因病假扣发的工资按照工伤医疗期待遇标准予以补发。4.3.2.2停工留薪期内休工伤假的员工必须按月交验邯钢职工医院诊断证明,并经安全部门盖章确认后,按工伤假考勤,否则一律按病假处理。4.3.2.3员工原工伤复发,持邯钢职工医院证明、办理相关的手续确认后,可继续按工伤假处理。4.3.2.4员工因工负伤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为受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由单位按月支付。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员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工伤医疗待遇继续享受。医疗期满12个月后没有经确认需延长医疗期,无故不回单位上班的,视作旷工。4.3.2.5员工因工致残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退出工作岗位。鉴定为五级至十级的,由公司根据员工的身体状况适当安排工作,无故不回单位上班的,视作旷工。4.3.3事假4.3.3.1员工请事假必须填写请假单,说明请假事由。一次不得超过一个月,一年内事假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除4.3.3.2条款规定情形外,其他事假不得连续审批。事假期间不发工资。4.3.3.2员工有下列情况时可以申请十五天以上事假:a)员工亲属死亡需请假处理的;b)员工亲属有病、伤需请假护理的;c)员工家中出现突发性不可抗力事件需要处理的。4.3.3.3员工在事假期间发生疾病或非因工负伤,仍按事假处理。4.3.3.4员工在学徒期、熟练期和见习期内一般不准请事假,特殊情况必须请事假时,须经所在部门主管领导批准,并按照事假天数相应延长学徒期、熟练期和见习期。4.3.3.5两级机关管理人员和技术业务人员执行有资事假制度,每季度三天、全年累计不超十天者,工资照发。有资事假应符合下列情况:a)在正常休息日之外确有急事要处理;b)本人负担的工作,单位能够妥善安排;c)年休假已经休完;d)必须本人书面申请,单位领导批准方可休息。4.3.3.6操作维护人员当月累计请事假三天以内(含三天),由作业长(工长)批准;三天以上七天以内由车间主任或科长批准,七天以(含七天)上由厂领导或部门领导批准;管理、技术、业务人员请事假在三天以内(含三天),由科长批准,三天以上由主管厂、部级领导批准,批准后到劳资管理员处备案。连续或累计假期在一个月以上的报人力资源部备案。4.3.4婚假4.3.4.1员工请婚假,凭结婚证,填写请假单,经工会确认,车间主任或科长批准后,到单位劳资管理员处备案执行。4.3.4.2员工初婚、再婚时,给结婚假三天。如一方系外地户口,需去外地结婚时,可根据实际需要另给路程假。4.3.4.3初婚年龄男满二十五周岁、女满二十三周岁,结婚时可增加晚婚假15天(包括公休日)。如一方属晚婚初婚则一方享受,晚婚假应与婚假连续使用。凡事前不办理婚假手续的,事后不补假,假期按事假处理。4.3.4.4婚假(含路程假)期间工资照发。4.3.5丧假员工亲属死亡,按下列规定给丧假。员工按要求填写请假单,经车间主任或科长批准,到单位劳资管理员处备案后执行。期间工资照发。4.3.5.1员工父母(公婆、岳父母)、配偶、子女死亡时,给假期三天。4.3.5.2员工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死亡时,给假一天。如经有关单位证明死者已无子女,必须本人料理丧事的,可给假期三天。4.3.5.3如死者在外地,须由本人亲自料理丧事的,另给路程假。4.3.5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