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技术措施审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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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山东能源集团贵州矿业有限公司关于下发《安全技术措施审批规定》的通知各单位、各部门:为进一步规范安全技术措施审批程序,加强矿井技术基础管理,保证矿井安全生产,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规定,经山东能源集团贵州矿业有限公司研究,特修改完善了《安全技术措施审批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附件:山东能源集团贵州矿业有限公司安全技术措施审批规定山东能源集团贵州矿业有限公司2019年1月1日2山东能源集团贵州矿业有限公司安全技术措施审批规定第一条为落实安全技术措施审批责任,做好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工作,根据《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山东能源集团贵州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和权属煤矿。第三条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分级负责,煤矿要按照本规定建立安全技术措施审批管理制度。第四条下列事项经煤矿总工程师组织审查后,按规定报政府有关部门备案,同时报公司备案:(一)通防专业1.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区域防突治理技术方案报县、市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备案;2.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鉴定结果、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结果,矿井、采区、工作面瓦斯和二氧化碳涌出量,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3.新建矿井或者生产矿井延深水平进行的煤尘爆炸性鉴定结果必须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备案;34.新建矿井所有煤层自燃倾向性鉴定结果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5.瓦斯抽采年度计划报县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备案;6.上年度的突出资料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二)地测防治水专业1.《煤矿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修编,报地方国土资源部门备案;2.《煤矿闭坑地质报告》应报所在地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备案;3.矿井探放水年度计划报县、市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备案;4.对于大中型煤矿发生300m3/h以上的突水、小型煤矿发生60m3/h以上的突水,或者因突水造成采掘区域和矿井被淹的,应当将突水情况及时上报所在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三)试验涉及安全生产的新技术、新工艺必须经过论证并制定安全措施,并报地方政府相关管理部门备案;(四)职业卫生:每年进行一次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每3年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根据检测、评价结果,制定整改措施;检测、评价结果向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报告。4(五)其他需要报政府有关部门审批或备案的事项。第五条企业主要负责人审批事项:1.煤矿企业必须编制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评审,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实施;2.煤矿企业应当根据矿井灾害特点,结合所在区域实际情况,储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及物资,由主要负责人审批。第六条下列事项经煤矿总工程师组织审查,报公司总工程师审批后实施:(一)开拓开采专业1.试验涉及安全生产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安全技术措施;2.煤矿采(盘)区方案设计、情况发生变化是及时修改设计(提前1个月上报);3.煤矿新水平开采方案设计(提前6个月上报);4.新采区各煤层首采面回采作业规程(提前15天上报)。5.煤矿采区设计;6.煤矿延深方案设计及修改设计;(二)通防专业1.有突出危险的新建煤矿及突出煤矿的新水平、新采区防突专项设计;2.石门、井筒揭穿突出煤层防突专项设计;53.年度瓦斯治理技术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矿井年度抽采计划;4.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鉴定的区域预测结果;5.区域防突措施;6保护效果检验、保护范围考察结果;7.预抽煤层瓦斯区域措施效果达标评判报告;8.开采保护层时,特殊情况需留煤(岩)柱时安全技术措施;9.改变煤矿通风系统(包括改变进回风井、更换主通风机或配套电机、改变煤矿一翼和水平通风网络)的通风设计及安全措施(提前1个月上报);10.矿井开拓新水平和准备新采区在未构成通风系统前,将此回风引入生产水平进风中的串联通风措施(提前15天上报);11.煤矿停风时间超过2h的停风和恢复通风安全技术措施(提前15天上报);(三)地测防治水专业1.建井地质报告2.矿井防治水方案;3.矿井中长期防治水规划;4.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分类报告;5.矿井延深水平地质报告;6.采区地质说明书;67.水文地质条件探查工程方案设计;8.矿井疏排水、疏放水工程方案设计;9井下堵水工程方案设计;10.矿井有关的隔离工程设计;11.地面沉陷岩移观测设计方案;12.老窑、老井的封堵方案设计;13.大型、特大型贯通测量工程以及其它特殊要求的重要贯通测量工程贯通设计及总结报告;14资源储量、损失量核减报批报告;15.生产矿井“三个煤量”统计。(四)机电运输专业1.煤矿主要通风机、煤矿主、副提升装置及煤矿供电等系统进行重大技术改造项目的方案措施(提前3个月上报);2.停产2天及以上的检修项目及重大安装施工项目等施工措施。(五)煤矿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六)其他需要公司审查批准或公司要求审查批准的事项。第七条下列事项经煤矿总工程师审批,报公司备案后实施:(一)开拓开采专业1.煤矿采掘作业规程、采场布局、生产工艺等;2.新巷道施工设计方案;3.作业规程的审查情况及审批意见(施工前上报);74.采(盘)区结束后、回撤设备时,编制的专门安全技术措施;5.在同一突出煤层正在采掘的工作面应力集中范围内其他采掘工作面安全技术措施及具体范围;(二)通防专业1.煤矿通风阻力测定总结报告、主要通风机性能测定报告(测定结束后1个月内上报);2.构筑防突风门、密闭及排放瓦斯的安全技术措施(排放前5天上报);3.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编制的矿井防灭火专项设计,采取综合防治自然发火的措施(取得煤层自燃倾向性结果后5天内上报);4.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时,制定的防治采空区(特别是工作面始采线、终采线、上下煤柱线和三角点)、巷道高冒区、煤柱破坏区自然发火的技术措施;5.采用灌浆防灭火时,灌浆前疏水和灌浆后防止溃浆、透水的措施;6.矿井防止采空区自然发火的封闭及管理的专项措施;7.开采有煤尘爆炸危险煤层的矿井,预防和隔绝煤尘爆炸的措施。(三)煤矿反风演习、救灾演习计划、措施及总结报告;(四)其他应报公司审查、备案的事项。8第八条下列事项按规定报批或审查后实施:(一)开拓开采专业煤矿技改设计及修改设计、煤矿延深水平设计及修改设计,必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方案设计和初步设计,提前3个月报公司审查;(二)通防专业1.根据煤层瓦斯压力或者瓦斯含量进行区域预测的临界值,应由具有突出危险性鉴定资质的单位进行试验考察,试验考察措施在试验前和应用前应当由公司总工程师批准;区域预测新方法的研究试验应当由具有突出危险性鉴定资质的单位进行,并在试验前由公司总工程师批准;2.保护层和被保护层开采设计依据的保护层有效保护范围等有关参数应当根据试验考察确定,并报公司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3.对于各类工作面,除《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载明应该或可以采用的工作面预测方法外,其他新方法的研究试验应当由具有突出危险性鉴定资质的单位进行;在试验前,应由公司总工程师批准;4.针对各煤层发生煤与瓦斯突出的特点和条件试验确定工作面预测的敏感指标和临界值,作为判定工作面突出危险性的主要依据。试验应由具有突出危险性鉴定资质的单位进行,在试验前和应用前应当由公司总工程师批准。9第九条下列事项由煤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编制和审批:(一)开拓开采专业1.单项工程、单位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作业规程;2.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情况发生变化时,必须及时修改作业规程或者补充安全措施;3.采掘工作面支护设计及修改设计;4.综采工作面设计;5.采掘工作面处理冒顶的安全技术措施;6.巷道扩修和掘进巷道开门、贯通、揭露或过老巷(空)、过断层或围岩破碎带、压力集中区等条件变化时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补充措施;7.采煤工作面遇顶底板松软破碎、过断层、过应力集中区、过老巷(空)、过煤柱等条件变化时的安全技术措施;8.在地质条件复杂的采煤工作面中使用不同类型的支柱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9.对于软岩条件下初撑力确实达不到要求的,在制定措施、满足安全的条件下,必须经矿总工程师审批;10.采煤工作面初次放顶及收尾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11.采煤工作面无密集支柱切顶时,必须有防止工作面冒顶和矸石窜入工作面的措施;12.近距离煤层群开采下一煤层时,必须制定控制顶板的安全措施;1013.采用综合机械化采煤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⑴必须根据矿井各个生产环节、煤层地质条件、厚度、倾角、瓦斯涌出量、自然发火倾向和矿山压力等因素,编制工作面设计;⑵运送、安装和拆除综采设备时,必须有安全措施,明确规定运送方式、安装质量、拆装工艺和控制顶板的措施;⑶工作面煤壁、刮板输送机和支架都必须保持直线。支架间的煤、矸必须清理干净。倾角大于15°时,液压支架必须采取防倒、防滑措施;倾角大于25°时,必须有防止煤(矸)窜出刮板输送机伤人的措施;⑷液压支架必须接顶。顶板破碎时必须超前支护。在处理液压支架上方冒顶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⑸当采高超过3m或者煤壁片帮严重时,液压支架必须设护帮板;⑹处理倒架、歪架、压架,更换支架,以及拆修顶梁、支柱、座箱等大型部件时,必须有安全措施;⑺在工作面内进行爆破作业时,必须有保护液压支架和其他设备的安全措施;15.采用连续采煤机开采,必须根据工作面地质条件、瓦斯涌出量、自然发火倾向、回采速度、矿山压力,以及煤层顶底板岩性、厚度、倾角等因素,编制开采设计和回采作业规程;16.用刮板输送机运送物料时,必须有防止顶人和顶倒支架11的安全措施;17.移动刮板输送机时,必须有防止冒顶、顶伤人员和损坏设备的安全措施;18.井筒大修时必须编制施工组织设计;19.维修井巷支护时,必须有安全措施;20.维修锚网井巷时,施工地点必须有临时支护和防止失修范围扩大的措施;21.维修倾斜井巷时,应当停止行车;需要通车作业时,必须制定行车安全措施。严禁上、下段同时作业;22.更换巷道支护时,在拆除原有支护前,应当先加固邻近支护,拆除原有支护后,必须及时除掉顶帮活矸和架设永久支护,必要时还应当采取临时支护措施。在倾斜巷道中,必须有防止矸石、物料滚落和支架歪倒的安全措施;23.从报废的井巷内回收支架和装备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二)通防专业1.煤矿年度反风演习的计划、措施、总结;2.煤矿停风时间小于2h的停风和恢复通风安全技术措施;3.停风区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3%,恢复供风时的瓦斯排放措施;124.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程》第150条规定的采区内的串联通风安全技术措施;5.巷道贯通通风安全技术措施;6.煤层倾角大于12°的采煤工作面采用下行通风时;7.无煤柱开采沿空送巷和沿空留巷通风安全技术措施;8.因特殊原因在倾斜运输巷道设置风门的安全措施;9.所有突出煤层外掘进巷道(包括钻场等)防止误揭煤措施;10.在突出煤层的煤巷中安装、更换、维修或回收支架时的预防煤体垮落而引起突出的措施;11.清理突出的煤(岩)时,制定的防煤尘、片帮、冒顶、瓦斯超限、出现火源,以及防止再次发生突出事故的安全措施;12.突出煤层煤巷掘进工作面前方遇到落差超过煤层厚度的断层时的防突措施(按石门揭煤措施执行);13.在巷道顶板破碎处、瓦斯异常处等存在安全隐患的地点施工通风设施时的专项安全技术措施;14.煤矿采煤工作面、煤巷掘进工作面专项防突设计;15.煤矿年度综合防尘措施、预防和隔绝煤尘爆炸措施;16.煤矿制定的井上、下防火措施;17.生产矿井用可燃性材料建筑的井架和井口房时,制定的防火措施;18.进风井口不设防火铁门时防止烟火进入矿井的安全措施;1319.井下主要硐室、主要进风井巷和井口房内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时制定的安全措施。(三)地测防治水专业1.掘进工作面设计前1个月,地测部门应提出掘进工作面地质说明书;2.回采工作面形成后,应开展相关物探、钻探等补充地质工作,查明工作面内部地质构造情况,并在10日内提出回采工作面地质说明书;3.煤矿开展隐蔽致灾地质因素普查或探测工作报告;4.工作面水文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