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和而泰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深圳和而泰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财务负责人的行为,提高公司财务工作质量,加强对财务工作的监管,保障公司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和而泰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财务负责人是对公司财务、会计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的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会聘任产生,参加经营班子会议,列席公司董事会会议。财务负责人由董事会和总经理领导,日常工作向总经理汇报,可直接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就公司所有财务数据、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向总经理、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负责,接受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监事会的监督。第三条财务负责人负责公司财务会计工作,包括财务管理(含预算管理、投资管理、筹资管理、成本管理、资金管理、股利分配管理等内容)和会计核算等。公司设财务负责人一名,由财务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含财务副总监)或其他类似职位中的一种担任。第四条财务负责人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切实维护全体股东的利益。第二章财务负责人的任职资格第五条财务负责人不得在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中担任除董事、监事外的其他职务。第六条财务负责人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高度的敬业精神,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坚持原则,遵纪守法,具有较强的责任心和团队合作意识,维护公司、投资者和员工的利益,身体健康,能胜任本职工作。(二)取得会计师任职资格后,主管一个单位或者单位内一个重要方面的财务会计工作时间不少于五年;(三)擅长财务分析和资本运营,熟悉会计准则、税务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法规制度。(四)具备较强的业务敏感性和良好的判断、决策能力,较强的沟通能力和表达能力。第七条凡有下列情形的,不得担任财务负责人:(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二)与公司控股股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构成亲属关系;(三)曾违反法律、法规和财经制度,有弄虚作假、贪污受贿等违法违纪行为者;(四)个人负有数额较大的到期未清偿债务者;(五)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者;(六)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宜担任财务负责人者。第三章财务负责人的职责与权限第八条财务负责人应履行下列职责:(一)在董事会和总经理领导下,负责公司整体财务规划,并负责领导公司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依法实施财务监督和管理职责;(二)监督公司遵守国家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执行股东大会(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的情况;(三)建立健全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组织机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规章制度、内部控制体系,审核下属公司财务规章制度;(四)负责会计核算,审核并签署财务会计报告;(五)组织全面预算管理,组织编制战略预算预案、年度经营预算预案、年度预算调整预案、预算执行情况分析;(六)组织编制公司财务计划、成本计划、努力降低成本、增收节支、提高效益。组织公司有关部门开展经济运行分析、财务分析;(七)负责制定公司利润计划、投资计划、财务规划、销售计划、收支计划或成本定额标准。拟定会计政策、税收政策预案及其变更预案,确定拟定和变更的程序;(八)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论证、对外投资、贷款、内部借款、对外担保、产权转让、资产重组、企业改制、重大关联交易等重大经济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九)加强公司财务风险控制,应特别关注公司重大事项的风险状况,并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十)关注公司关联交易的合规性及交易价格的公允性等;(十一)加强对子公司财务监督及管理,定期对子公司财务状况及会计基础工作进行审计及检查;(十二)加强对财务人员的管理,组织财务人员进行理论和专业知识的学习,配合人事部门定期考核各投资企业财务负责人;(十三)加强对外联系,处理好与上级财政、税务、审计、银行、会计师事务所等单位的工作关系;(十四)负责公司资金管理,拟定资金计划、控制现金流量、平衡资金需求、建立融资渠道、编制筹资预案;(十五)负责公司股利分配政策的制定和年度股利分配预案的提出;(十六)向总经理及时汇报公司重大财务情况和异常财务情况;(十七)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和总经理授予的的其他职权。第九条财务负责人行使下列权限:(一)财务决策参与权:参与公司对外投资、营销策略、产权转让、资产重组、工程项目建设、筹融资、抵押担保、资金调度、利润分配、预算、重大经济合同签订、业务流程再造等涉及财务收支的重要经济事项的决策和执行,从其合法性、真实性、效益性等方面进行审查,协助管理层做好决策分析。(二)财务机构建立及人员管理权:根据会计法规及公司实际需要,落实公司会计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三)财务收支审核权:审核对固定资产购置、对外投资、工程项目建设、商品采购等事项的资金使用;审核物料采购、货款结算、税金计缴及各种费用的报支。(四)财务风险管理权:加强风险管理,审核诉讼赔偿,参与公司绩效考核制度制定与实施等。(五)财务监督权:对公司各项收入、成本、费用开支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核,有权制止和纠正违反财经法律法规的经济行为,维护资金安全。审核公司各经营部门年度(季度、月度)经营计划完成情况及各项年度预算计划执行情况,按照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实施考核、监督、控制和奖惩。对子公司财务管理及会计基础工作进行定期审核。(六)财务监控责任权:对拟定、参与拟定的计划、决策失误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相应责任。(七)财务信息化实施权:主持本公司财务信息化实施,负责财务应用软件与业务应用系统对接。对业务流转环节和核算环节实施监控,确保系统安全、高效运行。第十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阻碍财务负责人行使职权的,以及对其打击报复或者变相打击报复的,由董事会根据情节给予通报批评、经济处罚或解聘处分(可并处)。第四章财务负责人的解聘离职第十一条公司解聘财务负责人时,财务负责人有权就被公司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董事会提交个人陈述报告。第十二条财务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可以向董事会提出辞职,但应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交辞职报告,经董事会批准后离任。若由于在不利于公司的情形下辞职或者董事会未正式批准前擅自离职等原因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财务负责人应负赔偿责任。第十三条财务负责人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离任审查,将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或待办理事项,在公司审计委员会的监督下移交。第十四条公司在聘任财务负责人时应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财务负责人应遵守公司的信息保密制度。除非国家或公司章程规定或经股东大会、董事会批准,财务负责人不得泄露公司秘密,并承诺在离职后继续履行该义务。非经授权,财务负责人不得对外披露公司信息。第五章财务负责人责任追究第十五条责任追究范围:(一)违反《会计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制度规定;(二)未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财务信息未能真实、公允、及时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情况;(三)年报信息披露出现重大差错;(四)有渎职、贪污、受贿等行为,或弄虚作假,虚报、瞒报、迟报重大突发事件和重要情况;(五)未能认真履行其职责,管理松懈,措施不到位或不作为,导致工作目标,工作任务不能完成,影响公司总体工作的;(六)重大事项违反决策程序,主观盲目决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七)对下属部门或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包庇、袒护、纵容;(八)因财务负责人个人行为导致公司受到证监局、税务局处罚及其他监管机构处罚;(九)其他因工作错误或疏漏,给公司造成不良后果或经济损失的。第十六条当发生责任追究所涉及事项时,公司审计部应调查责任原因,进行责任认定,并拟定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并提交相关部门认定并形成处罚决议。第十七条责任追究主要形式:(一)警告、责成改正;(二)公司内通报批评;(三)调离原工作岗位、停职、降职、撤职;(四)经济处罚;(五)解除劳动合同。第十八条财务负责人受到责任追究的同时,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追究其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公司有权向有关司法机关举报,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十九条由总经理对财务负责人实行定期和任期绩效考核,考核的结果作为其续聘、解聘和奖惩的依据。第六章附则第二十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解释。第二十一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深圳和而泰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O一O年十一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