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服务大厅行政审批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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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政务服务大厅行政审批投诉举报管理办法(试行)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行为,优化投资环境,加强对我市政务服务大厅(以下简称“政务大厅”)集中公开受理行政审批行为的监督,促进我市经济跨越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信访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一、投诉举报内容(一)违法设定行政审批事项或者对已经撤销的行政审批事项仍在审批的;(二)非法设立有偿服务、咨询程序的;(三)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应予受理、许可而不予受理、许可的;(四)对申请资料不全而未一次性清楚告知补充事项,或者首问未能清楚告知申请具体要求的;(五)不予受理、许可而不告知理由的;(六)未在规定或者承诺时限内完成许可事项或告知办理结果的;(七)推诿扯皮刁难申请人的;(八)对已审批项目负有事后监管职责的部门因不监管或监管不力的;(九)对涉及不同部门的行政审批事项,不按规定及时主动协调,相互推诿或拖延不办,或者本部门完成许可事项后不按规定移交或拖延移交其他部门的;(十)超越规定权限实施许可的;(十一)为不符合规定的行政审批项目打招呼、说情,干扰行政审批行为的;(十二)不按审批规定办事,擅自作出审批决定的;(十三)违法准许中介机构或者其他组织、人员从事许可代理活动的,对受委托的组织和个人实施的行为不依法监督的;(十四)把行政审批职能非法转移给中介机构,或强行向申请人推介中介机构的;(十五)擅自搭车收费,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的;(十六)借审批之机向申请人搞摊派、拉赞助的;(十七)接受申请人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的;(十八)接受宴请或礼物馈赠的;(十九)将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让申请人报销的;(二十)向申请人索取钱物或变相索要其他好处的;(二十一)有其他违规违纪行为的。二、投诉举报方式市纪委、市监察局在政务大厅设立举报投诉办公室(以下简称“投诉室”),负责受理有关举报投诉事宜。(一)电话投诉举报。投诉人直接用电话向投诉室举报;(二)信函投诉举报。投诉人可以书信或其他书面形式直接投放设在政务大厅的投诉举报箱,也可通过邮递方式直接寄政务大厅投诉室;(三)来人投诉举报。投诉人可直接到政务大厅投诉室当面投诉举报有关人员及单位的违规审批行为。三、投诉举报处理(一)投诉举报问题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办理;(二)对信函投诉举报做到逐件拆阅、登记,及时处理;(三)对当面投诉举报应当分别单独进行,接待人员应当做好笔录;(四)对投诉举报电话做到细心接听,询问清楚,如实记录;(五)对一般投诉举报要做到及时办理,及时回复投诉举报人;对重要信访要在7日内将办理结果反馈给投诉举报人。受理投诉举报人员要严格遵守有关保密规定;(六)政务大厅投诉室对一般投诉举报经过初步核查,认为被举报行为不需要进行党政纪处理和以其它方式进行追究的,应当作出初步核查报告,并回复投诉举报人;(七)经过初步核查,认为需要立案调查的,依照查办案件的一般程序办理,并依照相关规定予以追究责任;(八)对政务大厅投诉室收到的举报事项,相关承办单位作出处理后,应向交办机关报告处理结果,经有关领导批准可以了结。上报结果不合规范要求的,责令承办单位重新处理。承办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向交办机关报告处理结果;(九)以其它方式处理。四、本办法自批准之日起施行。贵阳市政务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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