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哈尔滨铁路局哈铁工函〔2010〕326号关于印发《哈尔滨铁路局工务部门外单位施工监控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工务段,哈尔滨工务机械段:现将《哈尔滨铁路局工务部门外单位施工监控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同时,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细化实施细则。二○一○年六月十三日—2—哈尔滨铁路局工务部门外单位施工监控管理办法第一章施工监控范围第1条凡在哈尔滨铁路局管内营业线上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影响工务设备稳定和行车安全的外单位施工,设备管理单位必须派驻安全质量监督员,实施有效监控管理。影响行车安全的外单位施工必须纳入路局月度施工计划(临时施工计划);其余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的施工,必须制定施工组织方案和安全措施。第2条除由设备管理单位担任施工主体的施工外,均为本办法所指的外单位施工,适用本办法。第二章设备管理单位职责第3条凡在营业线上及铁路线路两侧安全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影响工务设备稳定、使用的施工,设备管理单位均为安全质量监控第一责任单位。第4条设备管理单位应按照“严格源头控制、强化过程管理”的原则做好管内外单位施工安全质量监控工作,对施工单位做到禁止施工“十卡死”:—3—1.无资质及施工技术、安全能力不足的;2.未签订施工安全协议的;3.未经设备管理单位许可而擅自施工的;4.施工单位防护员未经培训的;5.无施工安全措施或措施不具体的;6.应纳入施工计划而未纳入的;7.未按规定办理“铁路营业线施工许可证”的;8.施工作业前人员机具准备不充分的;9.设计变更未按规定履行手续的;10.本年度内发生过责任铁路交通一般C类及以上事故的施工单位(哈机械段除外)。第5条设备管理单位必须保证对管内所有外单位施工作业进行有效、全过程监督控制。对每项外单位施工,设备管理单位必须按施工项目明确包保干部和分工包保行政领导。包保干部应按施工类别安排专业干部担任。第6条对局定III级及以上外单位施工,设备管理单位应按《哈尔滨铁路局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实施细则》(哈铁总[2009]118号)中第八、十二、七十五条规定,提前确定现场监控人员,并提前到达施工现场认真填记施工现场安全重点监控表(格式见哈铁总[2009]118号附件12)。同时,向本单位现场安全质量监督员讲清施工监控关键环节及关键项点。—4—第三章施工监控组织领导第7条设备管理部门要加强外单位施工安全质量监控工作的组织领导。工务处成立领导小组,由处长全面负责,主管安全副处长负责日常工作,指定安全道口科为主管科,其他科室积极参与方案审查和现场检查监控,对外单位施工安全质量监控工作实行专业化管理。做到领导负责、分工负责、专业负责。对重大工程,包括局定Ⅰ、Ⅱ级施工,由处长(主管副处长)组织相关专业工程师,对工程的前期审查、施工前准备等环节进行严格审核把关。第8条设备管理单位应按领导负责、分工负责、专业负责的原则,成立外单位施工安全质量监控领导小组,主要领导要亲自上手,各职能科室齐抓共管,充分发挥专业干部作用。设备管理单位施工安全质量监控领导小组对外单位施工,原则上应按前期审核把关、施工中安全质量监控、开通后整修保养3个阶段,明确各阶段的负责领导。第四章施工前期审核把关第9条设备管理单位应组织专业技术力量对外单位施工项目的设计方案和施工组织进行严格审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或不符合相关规定的不予签订施工安全协议,并禁止其施工。—5—第10条实行“铁路营业线施工许可证”制度。凡在哈尔滨铁路局管内营业线上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影响工务设备稳定和行车安全施工的路外、局外施工单位及承担路外投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均应办理工务专业“铁路营业线施工许可证”(格式见附件1,以下简称为:“许可证”)。未办理“许可证”严禁施工。1.工务专业“许可证”有效期为3个月,到期必须重新办理。第1次办理“许可证”时,按如下规定程序办理:施工单位向工务设备主管部门提报建设单位对施工单位资质、施工组织设计的审查意见(路外投资的建设项目由局路外工程管理办公室提出审查意见)及“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协议书”,并提供向路局相关管理机构缴纳施工安全抵押金证明或缴款单据(复印件)。经工务设备主管部门批准后办理。“许可证”到期后,携带与设备管理单位签订的“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协议书”,到工务设备主管部门续期办理。2.工务专业“许可证”的审查和发放实行归口、统一编号管理。外单位施工前期工作的审查把关由工务处相关专业科室负责,施工安全协议签定和“许可证”的发放工作由安全道口科负责。“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协议书”中相关单位未按规定签署意见或相关单位意见空缺时,不得签字盖章,不得开具“许可证”。3.京哈线、哈齐间“许可证”发放必须经主管副局长审核同意;其他线“许可证”发放须经工务处处长或主管副处长审核—6—同意。4.建立外单位施工“黑名单”管理制度。对存在严重违反施工安全协议、不听从安全质量监督员指导、盲目乱干及施工质量严重不合格的施工单位,纳入外单位施工“黑名单”,设备管理单位不得再与其签订施工安全协议,工务处不再为其发放“许可证”。外单位施工“黑名单”由设备管理单位负责建立、更新,并及时上报工务处备案掌握。第11条设备管理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安全协议应执行以下规定:1.严格执行“六不签”制度。即:没有施工组织措施的不签;工作量不明确的不签;没有安全保障或措施的不签;设计不符合工务设备要求的不签;前期旧轨料未回收的不签;经常违规作业造成后果的不签。2.设备管理单位应在对外单位设计资料、施工图纸、施工组织等有关材料认真审核、研究的基础上,方可签订施工安全协议。施工安全协议必须由专业主管工程师、安全调度科科长或副科长审核签字,经主管安全副段长或专业主管副段长把关签字(必须写明日期),并加盖施工专用章。协议中有涂抹、改动的地方必须加盖带有设备管理单位名称的个人名章。协议应盖骑缝章或每页盖章。3.基建、更改、大修、穿跨越等需要持续几个月或跨年度的大、中型项目,设备管理单位可按照《哈尔滨铁路局营业线施—7—工安全管理实施细则》(哈铁总[2009]118号)规定格式,提前与施工单位签订框架性施工安全协议书,对整个项目的安全工作提出整体意见。第12条设备管理单位应建立审查会签制度,积极参与外单位施工管理,掌握其工程进度,对需纳入施工计划封锁或慢行的施工项目要指导并要求施工单位办理相关手续。1.设备管理单位在审查会签外单位施工计划前,应根据施工单位提报的施工项目,审查该项目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安全措施,签订具体施工(单项施工项目)安全协议。协议内容中应体现按施工季节(防洪、防胀、防断、春融期)要求制定的安全措施及应急预案。2.设备管理单位在审查会签外单位施工计划时,应组织技术人员,对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计划和安全组织措施进行审核把关,不合格的不予会签。具体会签时,要针对施工项目、内容,在外单位的施工计划中明确“防护办法、放行列车条件、安全措施”等有关要求。第五章施工监控管理第13条对安全质量监督员实行专业化管理。1.设备管理单位应根据施工项目需要,抽调精干人员组成专业安全质量监控队伍,由安全调度科统一管理。—8—2.安全质量监督员必须具备如下任职条件:(1)年富力强,身体健康,责任心强、敢于负责的铁路正式员工;(2)掌握工务行车安全技术、质量标准,作业程序,防护办法,检查手段并会熟练运用,能够独立承担监督检查工作;(3)负责桥涵隧施工监控工作的人员,还应掌握相关专业技术、质量标准及要求;(4)熟悉所监控施工地段的工务设备状况。3.做好安全质监人员培训工作。各工务段根据当年管内营业线和临近营业线施工项目的规模和数量,以《安全质量监督员登记表》(格式见附件2)形式,经段长审核签字后,向工务处提报需进行培训人员名单。提报的培训人员应符合安全质量监督员任职条件。路局每年3月份负责对各工务段提报的拟担任安全质量监督员工作的人员进行统一培训和理论考试,理论考试成绩满80分及以上者为合格,即取得上岗资格。不合格者经补考后尚未合格者不得从事安全质量监督员工作。培训和考试资料由工务处综合技术科存档备查。安全质量监督员经培训合格后,由路局工务处统一编号并负责发放《安全质量监督员证》(格式见附件3)。设备管理单位要对安全质量监督员进行现场培训。设备管理单位日常各级检查人员应根据施工的进展情况,现场向安全质量—9—监督员讲清监控关键环节、关键项点及应急处理措施等。4.日常检查和考核。设备管理单位每月对安全质量监督员履行职责情况考核1遍,年终汇总,形成安全质量监督员考核评定写实,纳入安全质量监督员档案,作为次年安全质量监督员取得上岗资格的重要依据或否定条件。安全质量监督员次年统一培训和考试不合格的,或经考核评定写实否定的,应取消其任职资格,由安全调度科收回《安全质量监督员证》统一交回局工务处。5.安全质量监督员上岗时必须身着工务作业防护服,并佩带《安全质量监督员证》,对施工全过程进行安全质量监控,填写写实手册(附件8)。第14条建立安全质量监督员档案。1.设备管理单位要建立安全质量监督员档案(格式见附件4)。2.设备管理单位应动态掌握正在上岗的安全质量监督员,并建立上岗安全质量监督员台账。新派出安全质量监督员必须由段长签字同意。第15条设备管理单位的外单位施工监控主管科室为安全调度科。与外单位签订的施工安全协议,必须在安全调度科存档备查,同时,应设专人负责施工监控管理工作。1.设备管理单位应按附件5格式,建立外单位施工作业监控台账。凡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的作业均要纳入台账。台账—10—要及时更新,每周五16时前报路局工务处备案。2.设备管理单位应按附件6格式,建立临近营业线及保护区内外单位施工登记台账,于每周五16时前上传到工务处FTP服务器安全道口科/保护区施工登记台账文件夹内,没有施工的报空表。3.建立外单位施工档案。设备管理单位要逐处建立外单位施工档案,内容包括:施工单位资质、安全协议书、设计文件及变更设计、设备管理单位审核意见、安全质量监督员监控情况(整改通知书、停工通知书)等。4.建立外单位施工作业联系制度。设备管理单位对各自管内各项临近营业线每一项施工进行联系登记,并存档备查(格式见附件7)。5.对安全质量监督员每日监控情况进行汇总,纳入每日段交班内容。6.设备管理单位应设置“110”施工监控电话,直通段施工监控专业管理人员。现场安全质量监督员发现处理不了或不明白的问题及时拨打“110”电话,解决安全质量监督员现场遇到的难点问题。7.设备管理单位应制定重点工程监控措施,包括:电化区段上跨线施工监控措施、上跨桥施工监控措施(按施工工艺分别制定,如吊篮施工工艺、吊装梁施工工艺、旋转梁施工工艺等)、下穿过管施工监控措施、顶进施工监控措施(按加固方式分别制—11—定,如工字钢加固和D型梁加固等)等。按所监控施工项目发给安全质量监督员。第16条做好监控外业控制。1.对上跨、下穿等技术复杂的施工项目(含采用非标设计的),由路局组织专家组进行现场安全评审,合格后方可施工。其余施工项目,由设备管理单位组织人员进行现场安全评审,合格后方可施工。2.设备管理单位应明确安全质量监督员、工区、车间、段四级职责。(1)现场安全质量监督员上岗作业时应携带对讲机、信号旗等防护备品(轨道电路区段还应备短路铜线),同时携带工作写实手册。写实手册首页应附有针对所监控内容确定的重点检查项点。安全质量监督员应认真填写当日施工单位作业情况和自己监控情况,以及发现问题和处理结果。安全质量监督员每天应及时汇报发现问题,同时上报次日施工具体情况、安全关键点等情况。安全质量监督员发现安全隐患时应责令施工单位立即纠正,填发“施工安全整改通知书”;发现危及行车安全时,必须果断采取限速或封锁线路等措施,并责令其停工,同时向施工单位填发“营业线施工停工通知书”。“施工安全整改通知书”和“营业线施工停工通知书”应一式六份,主送施工单位,抄送建设单位、路局建设主管部门(建设处、工管所、路外办等)、局安监室、工务处、自存。—12—施工单位接到“施工安全整改通知书”后应及时制定整改措施,由设备管理单位安全质量监督员跟踪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