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哈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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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哈药集团哈药集团哈药集团哈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哈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规范内部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护广大股东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结合《公司章程》等规定,以及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证券部为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督、管理、登记、披露及备案的日常工作部门,负责对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等机构及新闻媒体、投资者、股东的接待、咨询、服务工作。第三条证券部是公司唯一的信息披露机构,未经董事会批准或证券部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涉及公司的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音像制品、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或证券部审核同意,方可对外报道、传送。第四条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分(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应知悉相关法律法规,严守保密义务,并应严格遵循本制度的相关规定进行登记,配合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报备工作。第二章内幕信息的范围第五条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产品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但尚未在监管部门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信息。第六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2-(一)公司经营策略或者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或出售财产的决定;(三)公司依法披露前的定期报告及财务会计报告、主要会计数据和主要财务指标;(四)公司尚未公开的并购、重组等重大的合同、重大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五)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需承担大额赔偿责任;(六)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发生的重大变化;(七)公司增资的计划,以及公司的其他再融资计划;(八)公司对外提供重大担保;(九)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动;(十)公司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十一)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十二)公司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或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十三)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十四)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十五)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十六)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规而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十七)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而被有权机关立案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或者重大行政处罚;(十八)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十九)《公司章程》以及公司内部治理文件规定应予披露的其他重大事项;-3-(二十)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第三章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第七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在公司内幕信息公开之前,任何由于持有公司的股份,或者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由于其管理、监督和职业地位,能直接或间接获取该等内幕信息的单位和个人。第八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一)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三)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四)可能影响公司证券交易价格的重大事件的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或交易对手方及其关联方,以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五)公司内部各部门、分支机构因履行工作职责或与公司有业务往来而获取公司内幕信息的个人及外部单位;(六)由于为公司提供服务、为公司重大事件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文件的各证券服务机构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经办人,以及参与重大事件的咨询、制定、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经办人;(七)上述规定中的自然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八)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第四章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第九条各级领导和各部门都应加强对证券、信息披露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学习,加强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教育培训,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明-4-确自身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督促有关人员严格履行信息保密职责,坚决杜绝内幕交易,切实做好内幕信息保密管理工作。第十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在公司内幕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将该等信息的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重大信息文件应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第十一条公司向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其对公司负有保密义务。公司董事审议和表决非公开信息议案时,应认真履行职责,关联方董事应回避表决。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和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第十一条外部单位没有明确的法律规范依据而要求公司向其报送年度统计报表等资料的,公司应拒绝报送。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应当报送的,需要将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并书面提醒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非内幕信息知情人应自觉做到不打听内幕信息。非内幕信息知情人自知悉内幕信息后即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受本制度约束。第十二条公司内幕信息的内幕人员不得向他人泄露内幕信息内容,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买卖公司证券进行谋利。第十三条公司内幕人员应将载有内幕信息的文件、软(磁)盘、光盘、录音(像)带、会议记录、决议等资料妥善保管,不准借阅、复制,更不准交由他人携带、保管。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设立密码及经常更换密码等相应措施,保证电脑储存的有关内幕信息资料不被调阅、拷贝。第十四条打字员在打印有关内幕信息内容的文字材料时,无关人员不得滞留现场;公司相关人员印制有关文件、资料时,要严格按照批示的数量印制,不得擅自多印或少印。第十五条内幕信息公布之前,机要、档案工作人员不得将载有内幕信息的文件、软(磁)盘、光盘、录音(像)带、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等文件、资料外借。由于工作原因,经常从事有关内幕信息的证券、财务等岗位的相关人员,在有利于内幕信息的保密和方便工作的前提下,应具备独立的办公场所和专用办公-5-设备。第十六条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以业绩座谈会、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等形式或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漏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等内幕信息。第十七条内幕信息公告之前,财务、统计工作人员不得将公司月度、中期、年度报表及有关数据向外界泄露和报送。在正式公告之前,前述内幕信息不得在公司内部网站上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第五章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管理第十八条公司应如实、完整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等相关档案,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部门查询。第十九条内幕信息知情人应按照有关要求,自获悉内幕信息之日起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并立即交公司证券部备案。未及时填报的,公司证券部有权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于规定时间内填报;填报不符合要求的,公司证券部有权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补充提供信息或另行填报。公司应当妥善保管相关备案材料。第二十条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姓名,身份证号,证券账户,工作单位,职务,知悉的内幕信息,知悉的途径及方式,知悉的时间等。内幕信息知情人为单位的,应当在提交该单位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的同时向公司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这些人员所填写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第二十一条涉及重大并购重组、发行证券、重大收购、合并、分立、回购股份、股权激励的内幕信息,根据要求,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后及时将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报送黑龙江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第二十二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证券部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提供或协助提供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第二十三条公司报告期内存在对外报送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违法违规买-6-卖公司股票情况的,应在公司披露年报后10个工作日内向黑龙江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备案。第二十四条证券部应在相关人员知悉内幕信息的同时登记备案,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材料保存至少五年。第六章责任处罚第二十五条对于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内幕信息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公司董事会将视情节轻重以及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和影响,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并依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追究法律责任;涉及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二十六条对于在公司内部任职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将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分:(一)通报批评;(二)警告;(三)记过;(四)降职降薪;(五)留职察看;(六)开除。以上处分可以单处或并处。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行为同时违反《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的,责任处罚适用《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第二十七条对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任职人员违反本制度的,公司董事会发函进行违规风险提示。触犯相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法律文件规定的,公司将交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证监局等相关监管部门处罚。第二十八条对于其他机构及相关人员违反本制度,公司将视情况提示风险,并依据合同规定终止合作。触犯相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法律文件规定的,公司提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证监局等相关监管部门处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第二十九条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7-进行内幕交易、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或者进行欺诈等活动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依据有关规定处罚相关责任人并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三十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指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一条本制度如与施行之日后颁行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则按当时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公司应及时修订本制度,并报董事会审议通过。第三十二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第三十三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附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8-哈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哈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哈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哈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证券简称:哈药股份证券代码:600664;)内幕信息所涉事项(注1):序号序号序号序号内幕信息知情人名称内幕信息知情人名称内幕信息知情人名称内幕信息知情人名称((((个人填姓名个人填姓名个人填姓名个人填姓名))))所在单位所在单位所在单位所在单位////部门部门部门部门职务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