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哈尔滨金融高等专科学校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在省直行政事业单位推行政府采购制度的通知》的精神,加强财政公共支出管理,提高学校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保证我校政府采购工作有序、规范运转,根据《黑龙江省政府采购暂行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全校各部门及后勤服务总公司使用财政性资金办理的政府采购。这里的财政资金包括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事业收入及其他收入。第三条政府采购包含内容:指各级国家机关、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使用预算内及预算外等财政性资金,以购买、租赁、委托雇佣等方式,获取实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第四条管理体制:政府采购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体制。学校的采购工作统一归省教育厅财审处直接管理,我校由财务科、物资设备科、后勤服务总公司共同完成。财务科根据省政府采购办法的要求,制定相应的采购政策及原则,完成如下工作: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及省政府有关政府采购工作的政策及法规。22、根据省政府采购办法的要求,制定学校采购政策及办法。3、监督和管理我校政府采购活动。4、根据各部门的采购计划编制全校采购计划,同时编好政府采购年度预算。5、加强政府采购资金的管理。6、编制学校年度政府采购决算。物资设备科参与政府采购的同时还应完成如下工作:1.收集和整理各部门政府采购计划,并报送财务科;2.收集和发布有关政府采购的信息;3.负责组织政府采购项目的验收工作;4.协助处理政府采购最终用户的投诉事务;5.负责承办小额分散采购业务;6.办理其他有关政府采购事务。第五条遵循原则:1、以质优价廉的商品、良好的售后服务和最大限度地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为目的;2、实行集中采购和公开竞争为主导的采购方式,依法执行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第六条学校各部门领导应加强本部门采购管理,支持和协助学校财务科和物资设备科按本办法履行各自职责。第二章政府采购主体、范围及模式第七条政府采购主体包括采购机关和供应商。采购机关分3为集中采购机关和非集中采购机关。省政府采购中心为省本级集中采购机关,负责承办政府集中采购业务。我校为非集中采购机关,负责承办分散采购业务。第八条供应商是指具备向采购机关提供货物、工程和服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包括中国供应商和外国供应商。第九条政府采购范围主要有货物、工程和服务三大类别。1、货物类:办公、医疗、科研、教学、文体、广播电视等所需的用品、器械和设备及公务用机动车辆。2、服务类:政府所需的各类社会服务。3、工程类:政府财政投资的各种建筑和修缮工程项目等。第十条政府采购实行大额集中采购,小额分散采购两种采购模式。所谓集中采购就是由政府采购中心统一组织采购,财政部门直接同供应商办理结算;分散采购就是各采购机关自行组织采购,同供应商办理结算,并实行采购卡制度。第十一条根据《黑龙江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采用集中采购:1、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采购项目(详见附表一)。2、一次性批量购买的货物总金额达2万元以上(含2万元)的。3、单台(套、件)价值1万元以上(含1万元)的产品设备。4、价值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建筑、修缮工程及其他工程。5、年累计价值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服务项目。46、公务用机动车购置及维修、保险、燃油。7、有特殊技术要求或财政部门有专门规定的。第十二条未达到第十一条规定的集中采购限额标准的,学校可自行组织采购。按照省政府采购管理办法指定的商场,结合学校的实际要求,定量采购小额急需工程等所需物资。第三章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及执行第十三条政府采购预算是单位财务预算的组成部分。我校在编制年度财务预算的同时,按照《黑龙江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政府采购的范围和项目,依据本年度确定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主要由我校各部门报批的采购计划汇总确定)单独编制我校政府采购预算,填制《省政府采购预算表》,《省政府采购预算明细表》上报省教育厅及财务主管部门审核。第十四条政府采购项目实施,按年初政府采购预算安排执行,原则上按季度分步运作,遇到特殊情况特殊处理。具体操作办法:各部门在每年12月初,参考本年度部门预算并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政府采购范围和项目,编好本单位下年度政府采购计划,填报《哈金专年度政府采购项目审批表》(附表二),经部门领导及学校审核批准后,填制《哈金专年度政府采购计划申报表》(附表三),财务科进行汇总后统一填制《省政府采购预算表》。各部门将申报情况说明及报表,报财务科及物资设备科各一份。每季度开始前一个月内,各部门依据本部门上年度末上报并5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本年度政府采购计划,结合实际需要确定下一季度政府采购计划,再填制《哈金专季度政府采购计划申报表》(附表四),上报学校财务科及物资设备科各一份。要求各部门上报采购计划时一定准确及时,逾期引起的责任和后果自负。第十五条物资设备科负责组织我校有关部门及专业技术人员对政府采购所购物资商品进行检查验收,验收合格后,填写验收结算书,各经办人员各负其责。第四章采购资金管理第十六条政府采购资金实行统筹兼顾,专款专用,统一管理,统一支付,统一核算原则。第十七条政府采购资金包括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和采购机关自筹的资金。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是指在年初预算中安排和年度预算中追加的采购资金,和每年核批我校的各项教育经费。自筹资金是指各项预算外收入(包括按规定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和经财政部门批准留用的)和其他收入安排的采购资金。预算外收入主要指学费、宿费收入等。其他收入包括利息收入,及其他杂项收入等。第十八条学校财务科凭省政府采购办的付款凭证及供应商原始售货单据作为付款原始凭证。6第五章违规处理第十九条从本办法执行之日起,凡属政府采购范围,并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商品品目,各部门应从实际需要出发,按照本办法所规定的程序,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学校财务科及物资设备科申报采购计划,上报采购计划经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办公室批准后,由省政府采购中心集中采购;属小额零星采购,当由学校物资设备科到省政府采购中心要求的定点商店集中采购,其它部门不得擅自采购,未经允许也不得到国外采购。若未经省政府采购中心批准而擅自采购的,按违反财经纪律处理,财务科也不予报账。第六章附则第二十条本办法经学校同意,由财务科制定并负责解释,修订。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00年8月25日起执行。附:附表一《2000年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附表二《哈金专政府采购项目审批表》附表三《哈金专年度政府采购计划申报表》附表四《哈金专季度政府采购计划申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