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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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页码:1法缘博客专注律师营销实战与研究唐山市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法【文件号】唐山市人民政府令[2009]2号【颁布部门】唐山市政府【颁布时间】2009-08-27【实施时间】2009-10-01【时效性】有效《唐山市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8月26日市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长:陈国鹰  二○○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唐山市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安全技术防范管理,保护公私财产和公民人身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的生产、销售,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设计、施工、维修,网络报警服务的运用,安全技术防范工程的建设、使用以及对上述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技术防范(以下简称技防),是指运用安全技术防范产品(以下简称技防产品)、安全技术防范系统(以下简称技防系统)和现代科学技术手段,预防、发现、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和治安事故,维护公共安全的活动。当前页码:2法缘博客专注律师营销实战与研究  本办法所称技防产品,是指用于技术防范活动,具有入侵探测、防盗报警、出入口检查、安全检查等功能的专用设施、设备。  本办法所称技防系统,是指综合运用技防产品及其他相关产品组成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  本办法所称网络报警服务,是指从事网络报警服务系统的安装和使用,进行警情探测,运营商接到客户设施报警时迅速采取相应措施的服务活动。  第四条公安机关负责本市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的监督管理工作,涉及国家安全的技术防范和监督管理工作由国家安全机关负责。  发展和改革、建设、城市管理、财政、科技、物价、质量技术监督、通信管理、无线电管理、国土、交通、保密等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级政府应当按照统筹规划、突出重点、逐步完善、资源共享的原则推进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体系建设,推广和应用先进的防范技术。  第六条下列单位、场所或部位应当安装符合技防标准的技防产品或技防系统:  (一)国家重点科研机构,陈列、存放重要文物、档案资料和贵重物品的馆所;  (二)国家机关及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广电、电信等重点单位;  (三)武器、弹药、民爆器材储存仓库,易燃、易爆、易制毒化学品、剧毒、放射性物品、管制药品、致病毒菌等危险物品的集中存放场所;当前页码:3法缘博客专注律师营销实战与研究  (四)金库、货币、有价证券、票据的制造或者集中存放场所,票据、货币押运车辆,典当、金融机构的营业和金融信息的运行、储存场所;  (五)医疗机构、商场、宾馆饭店、商住楼、居民住宅小区及文化娱乐场所;  (六)城区主要街道、道路通行收费站出入口、治安卡点、加油(汽)站及车站、码头等重要公共场所;  (七)其他应当实施安全技术防范的单位、场所或部位。  第七条鼓励和支持其他单位和个人安装使用技防产品及技防系统。  其他单位和个人安装使用技防产品及技防系统应到公安机关备案。  第八条市公安机关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规范。  第九条按照本办法规定应当安装技防系统的,建设单位应当遵守技防系统设计规范并将设计方案的有关资料报送市公安机关审核。需要变更设计的,应当经原审核的公安机关同意。公安机关自收到设计方案有关资料之日起15日内组织专家对设计方案进行论证并出具审定意见。  涉外建设项目或根据国家安全工作需要必须安装技防系统的,由国家安全机关审核、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未经论证的设计方案不得投入施工。  第十条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应当将技防系统建设纳入工程总体规划,技防系统建设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十一条生产、销售列入国家《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目录》的专用产品,应当执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并到公安机关备案。当前页码:4法缘博客专注律师营销实战与研究  技防产品、技防系统的设计和设备选定、安装、使用、维护应当执行国家标准及相关办法。列入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技防产品,未通过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不得生产、销售、安装和使用。  第十二条参与技防系统建设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二级以上安防资质;  (二)售后服务保障体系健全;  (三)公安机关出具的技防备案证明。  参与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的技防系统建设的单位,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在本市从事技防系统设计、施工、维修和报警服务的单位应当持省级公安机关或建设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到公安机关备案。  第十四条依照本办法规定安装技防系统的,建设单位进行竣工验收时,应当通知公安机关参与验收;涉外建设项目或根据国家安全工作必须安装技防系统的,应当通知国家安全机关参与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五条技防产品、技防系统的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公安机关的指导和监督,建立各项规章制度,加强技防产品、技防系统的日常维护,保障其正常运行。  第十六条公安机关应当不定期检查技防系统的使用情况,并将检查情况记录备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责令相关单位限期整改。当前页码:5法缘博客专注律师营销实战与研究  公安机关检查时不得妨碍被检查单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七条公安机关及技防系统的设计、安装和使用单位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妥善保管涉密图纸和资料。  第十八条技防系统记录资料的调用,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盗窃、毁坏技防系统的设备、设施;  (二)擅自删除、修改技防系统的运行程序和记录;  (三)擅自改变技防系统的用途和范围;  (四)泄漏技防系统的秘密;  (五)擅自使用技防系统的记录资料;  (六)干扰、妨碍技防系统的正常使用;  (七)安装技防产品或技防系统未履行备案手续;  (八)利用技防产品或技防系统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公安机关可以委托安全技术防范行业协会开展下列活动:  (一)协调安全技术防范领域的研发活动;  (二)开展行业技术交流与推广;当前页码:6法缘博客专注律师营销实战与研究  (三)收集、整理和发布技防行业信息;  (四)举办与技防产品相关的各种展销会;  (五)教育培训安全技术防范行业的从业人员;  (六)参加安全技术防范事故原因的分析和诊断;  (七)登记在本市销售的已列入国家《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目录》的技防产品。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十四条规定的,公安机关应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有关责任人员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公安机关应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未按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规范进行技防系统施工建设的;  (二)选择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和个人从事技防系统建设的;  (三)存在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行为之一的。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公安机关应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行政管理相对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具体行政行为的,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当前页码:7法缘博客专注律师营销实战与研究  第二十五条履行技防管理工作相关职责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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