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详细解读4655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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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新监管指标解读国际银行业审慎监管规则的最新发展从单家银行的资产方扩展到资产负债表的所有要素提高交易对手信用风险权重,关注银行规模,引入杠杆率指标引入流动性覆盖率和净稳定资金比率,对资产负债表双方期限匹配提出明确要求,要求有高质量流动性资产,降低对短期批发性融资的依赖性提高资本充足率标准和资本质量要求,提升银行资金来源的稳定性国际银行业审慎监管规则的最新发展从单家银行稳健性扩展到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性调整结构,制定和实施中长期信贷发展战略,降低信贷业务的资本占用强化管理,完善风险战略和风险偏好的框架设计,提高风险管理的精细化和前瞻性创新服务,为资产业务提供稳定的资金保障,降低经营成本国际银行业审慎监管规则的最新发展从金融体系的稳健性过渡到金融体系与实体经济之间的内在联系明确将逆周期因子引入资本和流动性监管框架,以维护银行体系信贷供给能力的长期稳定,支持实体经济平稳增长中国银监会对实施新监管指标的要求增强实施新监管标准的主动性和自觉性积极推动业务转型,加快转变方式提升风险管理能力,打造银行业稳健运行的微观基础新四大监管工具新资本定义杠杆率贷款拨备比率流动性覆盖率和净稳定资金比率指标新四大监管工具系统性重要银行非系统性重要银行达标期限达标水平达标期限达标水平资本充足率2013年底11.5%2016年底10.5%杠杆率2013年底4%2016年底4%流动性覆盖率2013年底100%2013年底100%净稳定资金比率2016年底100%2016年底100%贷款拨备比率2013年底2.5%2016年底2.5%新四大监管工具实施时间表一、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与资本充足率2004年第2号令《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颁布实施。2007年第11号令颁布《关于修改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的决定》,《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老办法》根据此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后,重新公布实施。2011年中国银监会在老办法基础上,整合了2008-2010年间银监会发布的11个新资本协议实施监管指引,起草了《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新办法》),面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办法》整合的文件《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2006)十二个新资本协议实施监管指引:《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申请和审批指引》《资本充足率信息披露指引》《资本充足率监督检查指引》《专业贷款监管资本计量指引》《资本计量高级方法验证指引》《操作风险监管资本计量指引》《银行账户信用风险暴露分类指引》《资本充足率计算指引》(征求意见)《信用风险缓释监管资本计量指引》《信用风险内部评级体系监管指引》《市场风险资本计量内部模型法监管指引》《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监管资本计量指引》涉及资本充足率管理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共11个三大支柱同时运用第一支柱第二支柱第三支柱正文: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资本充足率计算和监管要求第三章资本定义第四章信用风险加权资产计量第五章市场风险加权资产计量第六章操作风险加权资产计量第七章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第八章监督检查第九章信息披露第十章附则《办法》的框架结构附件1资本工具合格标准附件2信用风险权重法表内资产风险权重、表外项目信用转换系数及合格信用缓释工具附件3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风险暴露分类标准附件4信用风险内部评级体系监管要求附件5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风险缓释监管要求附件6专业贷款风险加权资产计量规则附件7交易对手信用风险加权资产计量规则附件8资产证券化风险加权资产计量规则附件9市场风险标准法计量规则附件10市场风险内部模型法监管要求附件11操作风险资本计量监管要求附件12外部评级使用规范附件13资本计量高级方法验证要求附件14商业银行风险评估标准附件15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监督检查附件16信息披露要求正文、附件侧重点变化正文总体上符合三大支柱的资本监管框架,突出总体性、原则性和制度性要求,明确资本和风险加权资产的计算规则,并对风险评估、监督检查和信息披露进行了规定。其中,第一支柱内容转为侧重资本充足率的计算。附件包括支持正文的具体技术性要求,包括风险暴露分类、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的监管要求、市场风险内部模型法监管要求、操作风险高级计量法监管要求,以及专业贷款、交易对手信用风险和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等。资本充足率计算公式老办法新办法资本充足率=(资本-扣除项)/(风险加权资产+12.5倍的市场风险资本),不得低于8%;核心资本充足率=(核心资本-核心资本扣除项)/(风险加权资产+12.5倍的市场风险资本),不得低于4%;资本包括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风险加权资产主要指信用风险加权资产。资本充足率=(总资本-扣减项)/风险加权资产×100%;一级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扣减项)/风险加权资产×100%;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核心一级资本-扣减项)/风险加权资产×100%;资本包括核心一级资本、其他一级资本和二级资本;风险加权资产包括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加权资产。新办法的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第一层次:最低资本要求。即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资本充足率分别不得低于5%、6%、8%。第二层次:储备资本和逆周期资本要求。储备资本要求为风险加权资产的2.5%,逆周期资本要求为风险加权资产的0-2.5%,均由核心一级资本满足。第三层次:附加资本要求。系统重要性银行计提附加资本,为风险加权资产的1%,由核心一级资本满足。第四层次:第二支柱资本要求,对可能产生系统性风险的项目或经营风险较大的单家银行机构追加资本要求。目前明确的是政府融资平台,前期征求意见稿曾涉及房地产开发贷款和中长期贷款。新办法的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系统重要性银行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5%;一级资本充足率不低于9.5%,资本充足率不低于11.5%,原则上2013年底达标,经银监会批准,最迟不得晚于2015年底达标。非系统重要性银行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不低于7.5%;一级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5%,资本充足率不低于10.5%,原则上2016年底达标,经银监会批准,最迟不得晚于2018年底达标。核心一级资本1.合格的实收资本或普通股;2.资本公积(扣除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净利得,固定资产重估储备);3.盈余公积;4.一般风险准备;5.未分配利润(扣除交易性金融工具公允价值未实现累计净利得或净损失);6.少数股东资本可计入部分;7.外币报表折算差额。其他一级资本和二级资本其他一级资本包括:1.合格的其他一级资本工具及其溢价;2.少数股东资本可计入部分。二级资本包括:1.合格的二级资本工具及其溢价;2.超额贷款损失准备;3.少数股东资本可计入部分;4.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中的股权类、债券类的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未实现净利得的50%;5.固定资产重估储备(不包括非自用不动产)的70%;6.交易性金融工具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未实现累计净利得(考虑税收影响后)。资本扣减项1商誉全额扣除从核心一级资本中全额扣除2其他无形资产(除土地使用权)3非暂时性递延税资产4损失准备缺口5与资产证券化销售相关收益6养老金资产7持有本行的股票8互惠持有的资本投资对应扣除法9对并表范围外金融机构非大额投资部分扣除门槛扣除法+对应扣除法10对并表范围外金融机构大额投资门槛扣除法11暂时性差异的递延税资产比较分析核心一级资本与现行法的核心资本基本一致,变动较小。其他一级资本不涉及。商业银行采用权重法计算信用风险加权资产的,超额贷款损失准备(超过150%贷款拨备覆盖率的部分)可计入二级资本,但计入部分不得超过对应贷款信用风险加权资产(可能会改动)的1.25%或0.6%。国内所有已发行次级债券均不符合二级资本定义。新发行次级债券不得含有利率跳升机制,还需明确核销和转股条款。我行的影响核心一级资本扣除其他无形资产(不含土地使用权、商誉)0.8亿元;股权类作为信用类加权风险资产计算,不在资本中扣除,数额为0.6亿元;二级资本中次级债40亿元全部扣除;可计入二级资本的贷款损失准备仅为16.5亿元,较原办法减少26.2亿元;以上合计减少资本66.4亿元。银监会的缓冲安排超额拨备对资本的影响,从2012年开始,系统重要性商业银行分2年,非系统重要性商业银行分5年逐步消化。存量次级债券自2013年起计入监管资本的数量按年递减10%。新办法颁布后发行的次级债券不得计入监管资本。我行已发行次级债券分别于2013、2014年到期。项目2012年2013年2014年2015年2016年合计超额拨备-4.8-9.6-14.4-19.2-24.0-24次级债券-20-40-40-40-40合计-4.8-29.6-54.4-59.2-64-64其他变化对持有其他银行长期次级债不再进行对应扣除。对核心一级资本占总资本的比例不再有75%的要求。信用风险资本计量第二版巴塞尔协议关于标准法的规定第三版巴塞尔协议的最新规定,包括商业银行及中央政府投资的公用企业债权、递延税资产结合国内银行业监管实践和政策性目标,突出体现在工商企业股权风险暴露的处理和个人按揭贷款、微小企业等交易对手信用风险加权资产的计量极大的增加了资金业务资本耗用,但存在不确定性。信用风险资产权重调整表内资产项目新办法原办法同业往来资产原始期限四个月以内25%0%原始期限四个月以上25%20%贴现资产银行承兑汇票贴现25%20%商业承兑汇票贴现100%100%个人贷款首套房45%50%二套房60%50%其他个人贷款75%100%法人贷款微小企业贷款75%100%中央政府投资的公用企业贷款100%50%其他法人贷款100%100%股权类资产250%-1250%资本扣减项不动产自用100%100%非自用1250%资本扣减项未扣除的净递延税资产250%100%信用转换系数主要调整权重法下,原始期限不足1年的贷款承诺的CCF由原来的0%上调为20%;原始期限超过1年的贷款承诺的CCF仍为50%。根据《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明确了未使用的信用卡授信额度的CCF为50%。表内、外资产风险权重确定原则债务人有无风险缓释。合格的风险缓释主体,主要是中央政府、央行、商业银行。债项有无风险缓释。包括:现金类资产(存单)、有效担保(指具备风险缓释主体及其发行的有价单证的担保,如国债、银行承兑汇票)等。特殊的风险权重,住房贷款、微小企业贷款、非自用固定资产、对外股权投资等。信用风险加权资产的影响项目新办法原办法比较信贷类2,007.72,070.1-62.3资金类288.3174.8113.5股权类1.7-1.7其他非生息68.362.06.3表内合计2,366.02,306.859.2表外合计301.6301.30.3市场风险加权资产的影响项目金额(万元)利率风险1,480其中:特定风险-一般市场风险1,480外汇风险630标准法下的市场风险资本要求总额2,109市场风险加权资产26,366操作风险的计量-基本指标法资本计算公式为:KBLA=GI×αKBLA:基本指标法覆盖操作风险需要的资本GI:前三年银行总收入(净利息收入加上非利息收入)的平均值α:18%。基本指标法的特点在于不区分银行的经营范围和业务类型,统一使用总收入这一个风险指标。操作风险的计量-基本指标法KTSA=(GI1-8x1-8)其中:KTSA=用标准法计算的资本要求GI1-8=按基本指标法的定义,8个产品线中各产品线过去三年的年均总收入1-8=由委员会设定的固定百分数,建立8个产品线中各产品线的总收入与资本要求之间的联系,有12%、15%、18%三个档次。产品线β系数公司金融(β1)18%交易和销售(β2)18%零售银行业务(β3)12%商业银行业务(β4)15%支付和清算(β5)18%代理服务(β6)15%资产管理(β7)12%零售经纪(β8)12%表1:各条线系数对照表操作风险加权资产的影响项目2008年2009年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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