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杠杆率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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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法规标题】商业银行杠杆率管理办法【英文译本】MeasuresfortheAdministrationoftheLeverageRatioofCommercialBanks【发布部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文字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1年第3号【批准部门】【批准日期】【发布日期】2011.06.01【实施日期】2012.01.01【时效性】尚未生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法规类别】银行监管【唯一标志】154113【全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1年第3号)《商业银行杠杆率管理办法》已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91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主席:刘明康二〇一一年六月一日商业银行杠杆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控制商业银行的杠杆化程度,维护商业银行的安全、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包括中资银行、外商独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杠杆率,是指商业银行持有的、符合有关规定的一级资本2与商业银行调整后的表内外资产余额的比率。第四条商业银行并表和未并表的杠杆率均不得低于4%。第五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按照本办法规定对商业银行的杠杆率及其管理状况实施监督检查。第六条银监会对银行业的整体杠杆率情况进行持续监测,加强对银行业系统性风险的分析与防范。第二章杠杆率的计算第七条商业银行杠杆率的计算公式为:第八条一级资本和一级资本扣减项为商业银行按照银监会有关规定计算资本充足率所采用的一级资本和一级资本扣减项。第九条调整后的表内外资产余额的计算公式为:第十条调整后的表内资产余额按照如下方式计算:(一)汇率、利率及其他衍生产品按照本办法附件所列示的现期风险暴露法计算。(二)其他表内资产在扣减针对该项资产计提的准备后,计入调整后的表内资产余额。商业银行在计算表内资产余额时,不考虑抵质押品、保证和信用衍生工具等信用风险缓释因素。商业银行在计算调整后的表内资产余额时,可以根据银监会发布的《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缓释监管资本计量指引》,对回购交易和衍生产品交易采用净额结算方法进行调整。第十一条调整后的表外项目余额按照如下方式计算:3(一)表外项目中无条件可撤销承诺按照10%的信用转换系数计算。(二)其他表外项目按照100%的信用转换系数计算。无条件可撤销承诺指商业银行在协议中书面列明无需事先通知、有权随时无条件撤销,而且撤销不会引起纠纷、诉讼或给银行带来成本的承诺。第十二条商业银行计算并表杠杆率时,并表范围和计算方式依据银监会关于计算并表资本充足率的相关规定确定。第三章杠杆率的监督管理第十三条商业银行董事会承担杠杆率管理的最终责任,商业银行高级管理层负责杠杆率管理的实施工作。第十四条商业银行应当设定不低于最低监管要求的目标杠杆率,有效控制杠杆化程度。第十五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银监会的要求定期报送并表和未并表的杠杆率报表。并表杠杆率报表每半年报送一次,未并表杠杆率报表每季度报送一次。第十六条商业银行杠杆率信息披露应当至少包括杠杆率水平、一级资本、一级资本扣减项、调整后的表内资产余额、调整后的表外项目余额和调整后的表内外资产余额等内容。商业银行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披露杠杆率信息。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披露的,应当至少提前十五个工作日向银监会申请延迟。商业银行应当在主要营业场所公布本办法要求披露的信息内容,并确保股东及相关利益人能够及时获得相关信息。第十七条对于杠杆率低于最低监管要求的商业银行,银监会可以采取以下纠正措施:(一)要求商业银行限期补充一级资本;(二)要求商业银行控制表内外资产增长速度;(三)要求商业银行降低表内外资产规模。4对于逾期未改正,或者其行为严重危及商业银行稳健运行、损害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的,银监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规定,区别情形,采取下列措施:(一)责令暂停部分业务、停止批准开办新业务;(二)限制分配红利和其他收入;(三)停止批准增设分支机构;(四)责令控股股东转让股权或者限制有关股东的权利;(五)责令调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六)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除上述措施外,银监会还可以依法对商业银行给予行政处罚。第四章附则第十八条政策性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和消费金融公司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十九条银监会确定的系统重要性银行应当于2013年底前达到最低杠杆率要求,非系统重要性银行应当于2016年底前达到最低杠杆率要求。在过渡期内,未达到最低杠杆率要求的银行应当制定达标规划,并向银监会报告。第二十条本办法由银监会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5附件:汇率、利率及其他衍生产品现期风险暴露值的计算方法汇率、利率及其他衍生产品,主要包括远期、期货、掉期(互换)和期权等。衍生产品敞口按现期风险暴露法计算,纳入表内资产余额,具体计算公式如下:不同剩余期限衍生产品的固定系数如下表:剩余期限项目利率汇率与黄金股票黄金以外的贵金属其他不超过1年0.0%1.0%6.0%7.0%10.0%1年以上,不超过5年0.5%5.0%8.0%7.0%12.0%5年以上1.5%7.5%10.0%8.0%15.0%平率本注:表中“其他”指上述利率、汇率、黄金、股票和贵金属之外的衍生产品。货币掉期又称“货币互换”,是一项常用的债务保值工具,主要用来控制中长期汇率风险,把以一种外汇计价的债务或资产转换为以另一种外汇计价的债务或资产,达到规避汇率风险、降低成本的目的。举例说明某日资企业从其母公司获得一笔日元贷款,金额为10亿日元,期限7年,利率为固定利率2.25%,付息日为每年6月20日和12月20日。2001年12月20日提款,2008年12月20日到期归还。公司提款后,将日元买成美元,用于采购生产设备。产品出口得到的收入是美元收入,而没有日元收入。从以上的情况可以看出,公司的日元贷款存在着汇率风险。具体来看,公司借的是日元,用的是美元,2008年12月20日时,公司需要将美元收入换成日元还款。那么到时如果日元升值,美元贬值(相对于期初汇率),则公司要用更多的美元来买日元还款。这样,由于公司的日元贷款在借、用、还上存在着货币不统一,就存在着汇率风险。公司为控制汇率风险,决定与银行叙做一笔货币掉期交易。双方规定,交易生效日为2001年12月20日,到期日为2008年12月20日,使用汇率为1美元=123日元。这一货币掉期表示为:1、在提款日(2001年12月20日)公司与银行互换本金:公司从母公司提取贷款本金,同时支付给银行,银行按约定的汇率123.00向公司支付相应的美元6(8,130,081.30)。2、在付息日(每年6月20日和12月20日)公司与银行互换利息:银行按公司贷款的利率水平向公司支付日元利息,公司将日元利息支付给母公司,同时按约定的美元利率水平向银行支付美元利息。3、在到期日(2008年12月20日)公司与银行再次互换本金:银行向公司支付日元本金,公司将日元本金归还母公司,同时按约定的汇率水平(123.00)向银行支付相应的美元(8,130,081.30)。从以上可以看出,由于在期初与期末,公司与银行均按预先约定的同一汇率(1美元=123日元)互换本金,且在贷款期间公司只支付美元利息,而收入的日元利息正好用于归还日元贷款利息,从而使公司完全避免了未来的汇率波动风险。人民币外汇货币掉期的推出,使得企业多了一种汇率风险管理的工具,它可以有效降低融资成本和减少汇率风险。如果企业在境外有子公司需要融资,但是在境外融资成本较高,可以在境内以人民币融资并与银行进行人民币兑外币货币掉期交易(付外币利息收人民币利息),结果相当于以外币融资,但是所付出的融资成本一般会低于直接在国外以外币融资的成本。货币掉期也可以用于金融机构调剂本外币资金余缺,外币资金充裕而人民币资金匮乏的机构与人民币资金充裕而外币匮乏的机构展开本币与外币的货币掉期,双方都可以有效提高资金收益。人民币外汇货币掉期推出后,中国的银行间市场汇率产品更加完善,企业汇率风险管理也有了更多的选择。在人民币升值、中国企业走出国门的大环境下,人民币外汇货币掉期将会得到快速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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