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意取得制度适用范围的体系构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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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大学硕士学位论文善意取得制度适用范围的体系构造姓名:史亚鹏申请学位级别:硕士专业:民商法指导教师:冷传莉20080401善意取得制度适用范围的体系构造作者:史亚鹏学位授予单位:贵州大学相似文献(10条)1.期刊论文黄建水.陈小杰.HUANGJian-shui.CHENXiao-jie善意取得制度适用范围的物权立法探析-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5,3(3)善意取得是适应商品交换需要而产生的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该制度的出现对于保护交易安全、促进财产流转、维护社会正常的经济秩序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善意取得制度适用于动产是世界许多国家民法传统的规定,也被学术界所公认.我国未来的物权法应当明确不动产善意取得的范围,不动产的善意取得也应受到物权法的保护.2.期刊论文成晓娜.CHENGXiao-na论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范围-华北电力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3)本文着重研究了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范围,传统的善意取得虽是动产所有权的善意取得,但并非所有的动产都适用,同时,在动产之外,并非没有扩大适用的空间.为此,文章分析了他物权等是否亦得适用善意取得,并提出了自己的理由.善意取得制度的存在是必要的,而且它的研究还在不断发展中,不再局限于动产所有权的善意取得的适用,逐步扩大善意取得制度适用是一个值得研究的课题.3.学位论文曲迎春我国善意取得适用范围研究2007现代善意取得制度在保护交易安全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在传统民法上,善意取得只适用于动产,世界上多数国家法律都只承认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然而,在我国,随着物权法的颁布实施,动产与不动产所有权以及其它物权的善意取得均得到了法律的确认。但是,对于这一制度的适用范围,仍存在一定的讨论空间,有待于学者进一步的研究。本文试图对善意取得的适用范围作多方位的考察,在更广阔的领域内探索其适用的可能,目的在于探讨在我国如何确立完整统一的善意取得制度。本文在物权之外主要对债权的善意取得适用问题进行了有益的探索。本论文分四部分展开论述,文章的重点放在第二、三、四部分。第一部分介绍了善意取得制度的历史沿革、理论基础和实践基础。一般认为,现代善意取得制度起源于罗马法和日尔曼法;法律上承认公示具有公信力是善意取得制度存在的理论基础;保护交易安全与秩序是其实践基础。由此阐明了善意取得存在的制度价值。第二、三、四部分具体讨论了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范围。第二部分和第三部分主要对物权法关于动产、不动产所有权及担保物权善意取得的规定进行解读与评析,并详细阐述了立法的理论依据、合理性与必要性。第四部分讨论了善意取得对债权的可适用性,着重探讨了租赁权善意取得问题。最后,本文得出结论,善意取得制度的核心价值就是通过限制所有权的追及力,对无权处分交易法律效果的瑕疵进行补正,通过对个体善意第三人利益的保护来实现整个社会的交易安全。因此,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范围是一个值得深入研究的课题。4.期刊论文吴光荣.WUguang-rong论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范围--兼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相关规定-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2006,24(4)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范围同时关系到所有权的保护与交易安全的实现,对善意取得制度予以正当化的过程就是界定其适用范围的过程;善意取得制度系动产占有公信力的表现,而不动产物权变动以登记为公示方式,采登记公信力制度,故无善意取得制度适用之余地;观念交付因其自身的局限并不当然构成善意取得制度所要求之交付,法律应限制观念交付时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物权行为独立性与善意取得制度相辅相成,分别给予受让人以债权保护和物权保护,而物权行为无因性之功能可为善意取得制度所替代,无存在的价值;善意取得制度可类推适用于其他动产物权或其他民事权利的取得,但须满足占有作为权利外观之基本前提.5.学位论文孙涛浅析不动产物权善意取得制度2008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是为了更好地适应商品经济的发展需要,伴随着不动产产业的不断发展及其交易安全的要求产生的一项法律规则。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立法宗旨是通过对善意第三人利益的保护,更好地平衡所有权和交易安全之间的利益冲突,其理论基础是不动产登记的公示公信力。作为一项重要的物权制度,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在维护不动产交易安全和保护善意第三人利益方面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根据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一方面,善意第三人将最终获得该不动产的所有权,另一方面,尽管善意第三人是通过无权处分人的无权处分行为购得该不动产,原权利人仍将永久地丧失该不动产物权,且无权要求善意第三人返还该不动产。对善意取得制度适用于动产领域历来争议无多,但是各国立法对善意取得制度是否适用于不动产领域的却有着不同的规定,学界亦对此争议颇多。2007年3月16日,经历了14年的立法长跑,《物权法》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获得顺利通过,并定于2007年lO月1日正式实施。《物权法》首次以立法的形式明文确立了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及时调整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范围,从制度源头上大大降低了不动产登记权利与真实权利的不一致的情况的发生率,通过督促权利当事人积极主动地到不动产登记机关去履行相关手续,以避免自己的合法权利被侵害的不利后果,促进了普通市民从纠纷发生后被动提起诉讼到积极主动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转变,既符合我国依法治国理念的内在要求,同时,也彰显了不动产物权善意取得制度的重大立法意义。本文以我国《物权法》为立脚点,参阅了大量的关于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方面的国内外中英文著作、文献、法典,通过对不同国家的立法比较、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实践的法律效力及构成要件的分析,讨论如何从法律制度上入手,最大可能地避免不动产登记权利内容与真实权利状态不一致的情况出现,树立不动产物权公示公信的威信,减少不动产交易纠纷,更好地平衡各方当事人利益,从而不断完善不动产物权善意取得制度的构建。6.期刊论文何建华善意取得制度适用范围几点存疑的探讨-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3)我国2007年3月16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在适用范围上争议颇大,尤其是在对不动产、盗赃物、遗失物、国有财产以及对其他物权的适用等问题上存疑较多.由此结合办案实践,对这几个问题做出严谨与科学的探讨.7.学位论文宋立明我国善意取得制度适用范围研究2004善意取得制度作为一项利益冲突的协调策略,在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激烈冲突中,作出了艰难的取舍。如何通过对于该制度适用范围的妥当规定,合理兼顾所有人与第三人的利益,以免引起不必要的社会震荡,成为理论界与实务界讨论的重心。本文对善意取得的含义、价值基础、理论基础、理论渊源、动产善意取得的适用范围、不动产的善意取得及我国善意取得制度的特殊适用进行了阐述,对本人在司法实践中所遇有关善意取得适用范围的争鸣问题提出了个人观点,诸如针对商品房预售中存在的问题,本文主张,签订预售合同后,开发商将房屋抵押贷款。房屋建成后,交付买受人的,依动产善意取得制度,无处分权人将财产转让善意第三人,善意第三人取得财产所有权。房屋刚建成,尚未办理产权登记手续,未形成登记的公信力,买受人可将其视为动产,以占有为公示原则,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善意买受人可取得房屋所有权。如房屋建成后,未交付买受人,银行即行使抵押权,优先受偿。买受人只能依预受合同,追究预受人的违约责任。开发商以在建工程设置抵押向银行贷款后,再预受房屋的,只要开发商办理了抵押登记,则可推定买受人在签订预受合同时存在过错,无论房屋是否交付,买受人均不得适用善意取得,取得房屋所有权。不妥之处,诚请批评指正。8.期刊论文肖立梅论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范围-工会论坛——山东省工会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8,14(6)适用范围是确定善意取得制度能否适用的首要因素.特殊动产中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规则和善意取得制度有重合之处,但二者终有区别.依物权法,遗失物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但权利人有条件的行使回复请求权.货币和有价证券因其特殊性一般无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余地.不动产善意取得的适用条件较动产有所不同,物权法将动产和不动产进行统一规定,实现了法律体系的系统性和完整性,9.会议论文吴光荣论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范围——兼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相关规定2005善意取得制度是在让与人无权处分时,法律衡量原权利人与善意取得人之利益状态,调和折衷静的所有权保护与动的交易安全保护两者间之冲突所为之规定。物权法的制定将正式在我国民事立法上确立善意取得制度,其意义显而易见,但对该规范的科学性至今鲜有学者全面论及。由于善意取得制度作为民法上一项重要的制度,其适用范围同时关系到所有权的保护与交易安全的实现,因此“最可表现法律上的利益衡量与价值判断,对法学思考甚有助益”;同时,法律适用上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范围也是长期困扰司法实践的理论问题。因此,本文拟从善意取得制度正当化的根据、法理基础以及构成要件等方面对其适用范围进行探讨,以期对物权法草案的进一步完善和司法实践有所裨益。10.期刊论文吴光辉.丁文善意取得制度若干问题探析-江西社会科学2002,(2)善意取得制度是民法物权编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对于确保交易的安全和便利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文章从善意取得制度的价值取向、理论根据、适用范围及与占有改定和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的关系诸方面对善意取得制度进行了探讨,并阐述了作者自己的观点。本文链接:授权使用:上海海事大学(wflshyxy),授权号:1034f777-e6ab-4049-b825-9dea00952b3d下载时间:2010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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