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艾滋病抗病毒治疗管理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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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嘉兴市艾滋病抗病毒治疗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艾滋病抗病毒治疗工作,明确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在艾滋病抗病毒治疗工作中的职责,根据《浙江省艾滋病防治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各级定点医疗诊治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行政区域内艾滋病抗病毒治疗的组织领导工作,组织医疗卫生机构开展艾滋病抗病毒治疗工作,指定医疗诊治机构收治艾滋病病人,成立艾滋病抗病毒治疗专家组,协调各定点医疗诊治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落实相应工作职责。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确定艾滋病抗病毒治疗及药物管理单位。第五条建立市、县、乡(镇)三级艾滋病医疗诊治机构救治体系。各级定点医疗诊治机构应当收治艾滋病病人,严格执行国家艾滋病抗病毒治疗政策和减免费用的规定,并建立相关工作制度和保密制度。第六条艾滋病抗病毒治疗工作原则上实行就地家庭治疗、属地化管理的原则。对流动人口中被确诊的艾滋病病人,符合治疗条件的,由现居住地定点医疗诊治机构给予抗病毒治疗。各级定点医疗诊治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之间要密切配合、互通信息,保障艾滋病抗病毒治疗工作的有效开展。第七条艾滋病抗病毒治疗定点医疗诊治机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为传染病医院或者设有传染病区(科)的综合医院(含有条件的中医医院);(二)2名以上具有主治医生职称,参加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艾滋病临床治疗专业培训的人员;(三)设有专门收治艾滋病病人的诊疗室和住院病床;(四)具有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认证的艾滋病筛查实验室,具有HIV筛查技术,血常规、肝、肾等功能检测设备和技术,CD4-T淋巴细胞检测技术,X光检查设备和技术,相应机会性感染的检测设备和技术。第八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职责(一)制定艾滋病抗病毒治疗工作计划,定期对辖区艾滋病抗病毒治疗工作进行分析评价,完成年度艾滋病抗病毒治疗工作总结和年度报告。(二)负责未进行抗病毒治疗的艾滋病病人管理工作,督促符合治疗条件的艾滋病病人转介至辖区定点抗病毒医疗诊治机构进行治疗前评估、符合治疗条件者由医疗诊治机构进行治疗。(三)负责上报药品需求计划,保证定点诊疗医院的免费药物供应,负责免费抗艾滋病药物的监督管理工作。(四)督导辖区内艾滋病感染者和病人的关怀、救助工作。(五)督导辖区内艾滋病病人的治疗、随访管理,及时发现失访病人,组织人员及时追踪。(六)负责抗病毒治疗病人的病毒载量检测样本上送工作。(七)负责艾滋病患者综合管理相关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和上报,提供艾滋病防治技术支持,及时解决随访、治疗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向上级部门提出工作建议。(八)负责辖区内艾滋病抗病毒治疗管理质量控制和实验室质量控制工作。第九条艾滋病抗病毒治疗定点医疗诊治机构职责(一)开设艾滋病医学关怀门诊,指定专人负责艾滋病抗病毒治疗工作。(二)及时、规范收治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其他医疗机构转诊的艾滋病患者。(三)负责收治、抢救危重、重症机会性感染、有伴发疾病或者合并症的艾滋病患者。(四)及时上报药品需求,及时领取免费抗病毒治疗药物,认真填写入库、发放记录,严格管理使用艾滋病抗病毒药物。(五)负责艾滋病抗病毒治疗病人的药物毒副反应、伴发疾病、服药依从性、实验室检测、治疗效果评估等医学随访工作。完成抗病毒治疗病人的定期结核筛查工作,通过转介方式,开展结核筛查工作。(六)负责艾滋病抗病毒治疗病人相关数据的填报,建立病人治疗档案。(七)加强医务人员艾滋病诊疗技术培训,做好艾滋病职业暴露防护。(八)开展艾滋病病人健康教育,防止二代病例传播。(九)严格遵守隐私保密制度,不得歧视病人。第十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职责(一)指定专人负责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病人的社区管理、跟踪随访工作,配合定点诊治机构进行治疗管理工作。(二)负责将辖区符合治疗条件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病人纳入治疗系统,办理申请手续,并将治疗申请资料转交给定点诊治机构。(三)负责辖区治疗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病人的日常随访工作,协助开展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病人的实验室监测工作,在规定时间内将随访信息及CD4监测结果上传至疫情网络。(四)落实治疗病人已婚配偶的定期HIV检测工作,发放安全套,开展健康教育和行为干预。(五)配合定点诊治机构开展抗病毒治疗病人的定期结核筛查工作,及时将筛查信息录入随访表中并上报。(六)落实并完成抗病毒治疗病人相关的其他工作。第十一条艾滋病抗病毒治疗专家组职责(一)指导辖区内艾滋病抗病毒治疗工作。(二)参与危重病人、机会性感染病人治疗抢救工作。(三)负责辖区内艾滋病病人以及相关疾病的医疗会诊。(四)协助定点诊治医院开展需使用二线艾滋病抗病毒药物病人的技术指导。第十二条定点诊治医疗机构必须根据国家有关要求制定艾滋病抗病毒治疗和药物管理规范,明确各部门职责,保证治疗工作的顺利开展以及免费治疗药物的安全连续供应。第十三条定点医疗诊治机构每季度根据艾滋病抗病毒治疗情况,测算需要进行艾滋病抗病毒治疗人数,确定所需药品种类和数量,制订出下季度药品使用计划,报属地疾控机构、药品管理部门。第十四条因病情变化需要在上级定点医疗诊治机构就诊治疗的病人,必须符合转诊指征,由专家组长签字同意后进行转诊。转出的医疗保健机构需与转入医疗保健机构间做好衔接工作,并出具转诊证明,转诊病人凭转诊证明和本人身份证件到转诊指定医疗保健机构进行转诊登记和治疗。第十五条上级定点医疗诊治机构在尊重病人选择原则下,可将在治病人转诊到具备相应诊疗能力的下级定点医疗诊治机构继续进行治疗,转诊前应告知转入的医疗诊治机构,接受转诊病人的医疗诊治机构不得无故推诿或拒绝。第十六条转出和转入的定点医疗诊治机构应保管好病人病历记录、转诊交接记录和病人治疗前后的有关信息。第十七条艾滋病抗病毒治疗门诊及住院病人的医疗文书书写、病案管理,统一按照国家病历管理规定执行。第十八条艾滋病抗病毒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按照国家治疗信息管理规范和药品管理管理要求,规范开展艾滋病抗病毒治疗信息管理和药品管理工作。第十九条医疗机构不得推诿或者拒绝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及病人就诊。第二十条对从事艾滋病抗病毒治疗工作的卫生人员,应当按照有关标准给予传染病工作补贴。第二十一条各地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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