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北京嘉寓门窗幕墙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北京嘉寓门窗幕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零一零年十月2北京嘉寓门窗幕墙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第一条为了提高北京嘉寓门窗幕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确保公司年度报告信息(以下简称“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控股子公司(分公司)负责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第三条本制度所指的责任追究,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未按规定履行职责、义务,导致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造成公司经济损失或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追究与处理制度。第四条公司实行年报信息披露差错责任追究制度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利相对等的原则。第五条董事会秘书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情况并提出相关处理方案,待董事会批准后执行。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责任:(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等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对公司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3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对公司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三)违反《公司章程》、《北京嘉寓门窗幕墙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规章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对公司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四)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对公司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五)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对公司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六)因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对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第七条在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申述,保障责任人陈述和申辩的权利。第八条公司追究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责任可以采取以下形式:(一)责令改正并作出检讨;(二)在公司内部进行通报批评;(三)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四)罚款、赔偿因其过错给公司造成的损失;(五)解除劳动合同;(六)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规章制度的其他形式。第九条在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公司应当充分了解情况,听取责任人的陈述,分清责任。(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对责任人予以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1、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2、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3、积极主动配合监管机构或公司对有关事件进行调查的;44、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5、董事会认为具有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其他情形的。(二)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对责任人予以从重或者加重处理:1、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2、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3、故意隐瞒、销毁有关事实证据,或故意给调查工作制造困难的;4、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5、董事会认为具有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其他情形的。第十条处理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时要充分考虑出现差错的原因、造成的后果及责任人在公司的职位、相应的责任,实事求是、区别对待。第十一条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有义务配合监管机构或公司对有关事件进行调查,如实陈述事实,提供证据材料。第十二条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行为如果还同时触犯刑律,则公司有权将责任人交由司法机关进行处理。第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有关内容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处理。第十四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第十五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北京嘉寓门窗幕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