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人法律知识讲座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张京律师18088257070老年人法律知识系列讲座:第一讲老年人婚姻与同居生活第二讲老年人财产继承第三讲老年人赡养第四讲老年人意外伤害第五讲老年人财产安全与理财第三讲老年人赡养中国用30年完成了一些发达国家100年的城市化过程,也埋下了巨大的隐患:年轻人离开家乡发展,不愿意回到故乡,老人不愿意移居与孩子同住。更可怕的是:计划生育带来的4-2-1家庭结构,将大大增加中国社会的赡养比。当父母老去,我们养得起吗?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12年12月28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公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12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1996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1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0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0次会议修订。为什么修改?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自1996年颁布施行以来,在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促进老龄事业发展,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助老美德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人口和家庭结构的变化,老年人权益保障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需要在法律制度上进一步完善:一是人口老龄化快速发展。1999年,我国60周岁以上老年人口占到总人口的10%,按照国际标准,成为老年型国家。此后,我国老龄化快速发展,第六次人口普查显示,截至2010年底,我国60周岁以上老年人达到1.78亿,占总人口的13.26%。据预测,到“十二五”期末,老年人口将达到2.21亿,平均每年增加860万,老龄化水平提高到16%,到2025年突破3亿,2033年突破4亿。二是困难老人数量增多。目前,我国80岁以上高龄老人超过2000万,失能、半失能老人约3300多万,对社会照料的需求日益增大。三是家庭养老功能明显弱化。17第一章总则---12条第二章家庭赡养与扶养---15条第三章社会保障----9条第四章社会服务----15条第五章社会优待----8条第六章宜居环境-----5条第八章法律责任----11条第七章参与社会发展---7条第九章附则---3条目录全文85条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发展老龄事业,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助老的美德,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本法所称老年人是指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第二章家庭赡养与扶养第十三条老年人养老以居家为基础,家庭成员应当尊重、关心和照料老年人。第十四条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赡养的内容(1)对老年人的经济供养(2)对老年人生活上的照料(3)精神上慰藉的需求。1、赡养、扶养和抚养的区别赡养,指晚辈人对长辈人在物质上和生活上的帮助。扶养,指平辈人之间在物质生活上的互相扶助。抚养,是指长辈人对晚辈人在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上的抚育。第二章家庭赡养与扶养第十五条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不能亲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等照料。第十六条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居住或者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产权关系或者租赁关系。老年人自有的住房,赡养人有维修的义务。第二章家庭赡养与扶养第十七条赡养人有义务耕种或者委托他人耕种老年人承包的田地,照管或者委托他人照管老年人的林木和牲畜等,收益归老年人所有。第十八条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第二章家庭赡养与扶养第十九条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等权利。赡养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的劳动。第二十条经老年人同意,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赡养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和老年人的意愿。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老年人组织或者赡养人所在单位监督协议的履行。第二章家庭赡养与扶养第二十一条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第二十二条老年人对个人的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不得以窃取、骗取、强行索取等方式侵犯老年人的财产权益。老年人有依法继承父母、配偶、子女或者其他亲属遗产的权利,有接受赠与的权利。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抢夺、转移、隐匿或者损毁应当由老年人继承或者接受赠与的财产。老年人以遗嘱处分财产,应当依法为老年配偶保留必要的份额。第二章家庭赡养与扶养第二十三条老年人与配偶有相互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的弟、妹成年后,有负担能力的,对年老无赡养人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第二十四条赡养人、扶养人不履行赡养、扶养义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老年人组织或者赡养人、扶养人所在单位应当督促其履行。第二十五条禁止对老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第二章家庭赡养与扶养第二十六条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可以在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自己关系密切、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个人、组织中协商确定自己的监护人。监护人在老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依法承担监护责任。老年人未事先确定监护人的,其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确定监护人。第二十七条国家建立健全家庭养老支持政策,鼓励家庭成员与老年人共同生活或者就近居住,为老年人随配偶或者赡养人迁徙提供条件,为家庭成员照料老年人提供帮助。疑问解读1:在子女未成年时,父亲或母亲对子女未尽过抚养义务,子女成年后对父母是否应承担赡养义务?只要父母子女关系的存在,抚养或赡养的权利义务也就存在,即使父母因种种原因未尽到抚养子女的义务,但是也不影响其要求子女赡养的权利。父母的过错不能成为免除子女赡养责任的理由。子女也不能以“父母分家不公平”为借口、而拒绝赡养父母;子女也不能以“与父母断绝关系”、或“放弃继承权”等为借口,而拒绝履行赡养父母。特别提醒:男女平等,出嫁的女儿一方面对自己的父母负有赡养的责任,另一方面,也有协助丈夫赡养自己公公婆婆的义务。疑问解读2:放弃继承权就可不赡养吗?案例:贺大爷夫妇有两个儿子,大儿子随贺大爷夫妇生活,小儿子则“倒插门”。小儿子结婚时与父母签订协议:不要父母彩礼,不继承父母遗产,今后也不赡养双亲。后来贺大爷夫妇年老多病且失去劳动能力,加之老伴病情加重住进医院,生活更是苦不堪言。由于大儿子的经济收入也不高,也无法承受昂贵的医疗费用。贺大爷找到小儿子,要求他尽些赡养义务,并负担部分治疗费用,但被小儿子拒绝。无奈之下,贺大爷起诉到法院。法院认为,小儿子与以不要财物和放弃继承权为由,拒绝履行赡养父母的义务违反了法律规定,与父母签订的协议不受法律保护,属无效协议。判决小儿子必须履行赡养父母义务并承担医疗费用。疑问解读3:赡养人的范围:法律并没有规定儿媳对公婆、女婿对岳父母负有赡养义务。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1条规定:“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此条中的“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是指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婚姻法》第28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根据上述规定,赡养人的范围只包括老年人的婚生子女、孙子女及外孙子女,而不包括儿媳、女婿疑问解读4:赡养费的给付标准和组成部分司法实践中,赡养费的给付标准一般结合赡养人收入的20%进行计算,最低不能低于低保补助,最高不能高于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或者是参照老人生活所在省市上一年度人均生活消费支出标准确定(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全年消费性支出15156元,农村居民人均全年生活消费支出4744元),较为适宜。疑问解读5:赡养费主要由以下六部分组成,(1)穿衣吃饭及日常开支费用,(2)生病治疗费用,(3)生活不能自理的费用,比如护理费,,(4)住房费用,(5)必要保险费用,(6)精神消费支出,比如有线电视费,书报费等。这些不承担赡养义务的理由合法吗(1)认为自己放弃继承权的(2)认为父母离婚或者再婚的(3)认为父母当年因为生活困难、犯罪或其他客观条件确实不能抚养自己的(4)认为父母取消子女对财产的继承权的(5)已婚的成年子女本人没有经济收入,但配偶的收入足以维持生活的(6)认为自己是出嫁的女儿不该赡养的(7)认为分家不公不该赡养的(8)认为不照料自己的孩子不该赡养的疑问解读6:《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九条规定: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的权利。“上述理由都是不合法的。可以免除赡养义务的情形一是父母对子女有严重犯罪行为,比如犯有杀害子女、虐待子女、遗弃子女的、或强奸女儿等行为的,丧失要求被害子女赡养的权利,二是父母有经济收入,但是不能免除精神上的赡养义务。三是成年子女对父母再婚的配偶。疑问解读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