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天一学院学生社团联合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四川天一学院学生社团联合会(以下简称“社联”)是在共青团四川天一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院团委”)领导下的学校学生社团的联合组织。第二条社联积极贯彻中央16号文件以及共青团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大学生社团工作的意见》的文件精神,遵守国家有关法规和四川天一学院学生工作相关规定开展活动。第三条社联的基本任务(一)贯彻相关文件精神,大力扶持理论学习型社团,热情鼓励学术科技型社团,正确引导兴趣爱好型社团,积极倡导社会型社团,促进学校学生社团工作的发展;(二)加强校内联系,为学生社团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内部环境;密切与兄弟高校相关学生社团组织的关系,互相学习,加强协作;扩大与社会各界的联系,寻求广泛的支持与帮助;(三)在院团委的指导下,积极引导、管理、协调、服务、监督和考核全校的学生社团活动;(四)组织学生社团开展丰富多彩、健康向上的学术、科研、文体及公益活动,繁荣校园文化,提高学生综合素质;(五)调查、研究并总结社团工作经验,全面推动学校学生社团的发展。第四条社联依据本章程对全校的学生社团进行统一管理。第二章社联的会员制度第五条社联实行团体会员制,凡本校学生社团均为社联成员。第六条社联会员的基本权利。(一)按本章程规定的民主程序,讨论和决定本会的重大事务;(二)对本会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实行监督;(三)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第七条社联会员的基本义务是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第三章社联的组织和职权第八条社联受院团委委托,对全校学生社团进行日常管理并对其直接负责。第九条社联最高权利机构为全体社团代表大会,代表为校内所有社团的主要负责人。社联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审议和批准社团联合会仲裁委员会的工作报告;(二)讨论和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三)修改本会章程;(四)选举社团联合会仲裁委员会委员;(五)讨论、决定应当由全体社团代表大会议决的其他重大事项。第十条学生社团联合会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是全体社团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最高权力机关,其成员由院团委提名,经全体社团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仲裁委员会每任任期一年。仲裁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在全体社团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全体社团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社联的重大事项;(二)召开全体社团代表大会,由社团联合会主席召集。第十一条社团联合会主席团是仲裁委员会的常设机关。社团联合会主席团成员由院团委任命。主席团成员应为仲裁委员会成员。社团联合会主席团行使下列职权。(一)在全体社团代表大会和仲裁委员会闭会期间,执行全体社团代表大会和仲裁委员会的决议,决定社联的重大事项;(二)召开仲裁委员会会议,由社团联合会主席召集;(三)根据相关规定对各学生社团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考核;(四)根据活动需要,联合组织相关社团开展活动;(五)遵照本章程对各学生社团进行考评;(六)对下设机构有关人员进行管理和任免。第十二条社团联合会主席团下设社团联合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办公室内设四个中心,分别为常务中心、公共关系中心、策划中心、宣传中心。(一)常务中心负责社联和学生社团档案的管理,社联物资管理,学生社团活动的审批,学生社团干部培训;(二)公共关系中心负责联系校内部门、其他高校、公司企业,建立交流平台和沟通渠道并保持交流;(三)策划中心负责配合学校工作策划主题活动,配合社联发展策划有意义有重大影响力的活动,指导学生社团策划活动;(四)宣传中心负责建立对内对外的宣传平台,宣传特色学生社团、优秀学生社团,树立社联形象。第四章学生社团的定义、发起、申请、成立、注册和注销第十三条四川天一学院学生社团是由已取得四川天一学院正式学籍的在册学生依据兴趣与爱好自愿组成,并自愿承认本章程,经社联批准注册成立的能按照本章程自主开展活动,进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群众性非盈利性学生团体。第十四条学生社团的发起条件。(一)发起人不得少于6名,发起人应是已取得四川天一学院正式学籍的在册学生;(二)学生社团须有一个固定的指导单位,指导单位应是校内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正式机构,例如学院、校级机关各部(处、室、中心、院等)等;(三)学生社团必须聘请指导单位一名以上专业老师担任指导老师,指导老师应相对固定。第十五条学生社团的申请、成立流程。(一)首先通过仲裁委员会向院团委提交书面申请,提交申请时须同时提交下列材料:1、成立申请书及社团发展可行性分析;2、申请书中应明确青表明自愿遵守本章程及学校现行相关规定,并服从团委和社联的统一管理;3、填写《学生社团成立登记表》;4、指导单位和指导教师的推荐书;5、学生社团的章程(草案);6、发起人的学生证和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7、发起人简历和指导教师简历。(二)学生社团的章程应遵守本章程和校内现行相关规定,并与社团的日常活动保持一致,学生社团的章程应当明确下列事项。1、名称;2、宗旨;3、经费来源及管理;4、内部组织机构;5、会员的权利和义务。(三)学生社团经仲裁委员会批准同意并登记注册后,可开展试运行活动。(四)未履行上述手续的学生组织不能在校内外以学生社团名义开展任何活动;(五)学生社团如需制作本社团的印章,必须通过仲裁委员会向院团委提交申请;未经院团委批准同意私自制作和使用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追究学生社团及负责人的责任;(六)学生社团的印章模本、印微模本、会员证模本等应报仲裁委员会备案;(七)社团通过批准成立后有一个月试运行期,试运行期内不得招新,试运行期内如果院团委或仲裁委员会发现问题可以延长试运行期直到通报取消该社团;试运行期满,经院团委批准,方可正式宣布成立及正式开展活动;(八)社团招新必须报经社团联合会主席团批准,并在社团联合会主席团的指定时间内统一招新;招新完成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向社团联合会主席团报告招新情况。第十六条学生社团的注册(一)学生社团应在每学期开学后2周内填写《学生社团注册登记表》,并到办公室注册;(二)逾期未注册的学生社团,由社团联合会主席团报请院团委视情况对学生社团做出警告直至通报取消学生社团的处罚。第十七条学生社团的注销。(一)申请注销的学生社团应召开本社团全体会员大会,出席大会的会员人数应占该社团在册并在校的会员总数三分之二以上;大会时间应报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应委派三名委员列席;(二)经召开社团全体会员大会并做出注销决定的学生社团,可通过仲裁委员会向院团委提交注销申请,申请中应注明注销原因以及注销社团的会员、物资等的处理方案;(三)仲裁委员会受院团委的委托对拟注销的学生社团进行审查,确定该学生社团是否具有注销的必要性,并参与处理注销过程中和注销后的问题;(四)学生社团注销后原社团的物资应该统一上交到院团委管理;(五)学生社团注销后半年后方可由其他人员重新申请成立同名或同类学生社团。第五章学生社团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第十八条学生社团有依据本学生社团章程开展活动的权利。第十九条学生社团有在仲裁委员会监管下独立行使内部管理职能的权利。第二十条学生社团主要负责人有享受学生干部待遇的权利,同时应履行作为该社团主要责任人的相关义务。第二十一条学生社团有遵守本章程,维护社联形象的义务。第二十二条学生社团有配合院团委和社联的工作,支持院学生会工作的义务。第六章学生社团活动的监督和管理第二十三条学生社团应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的基础上,按照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要求,以丰富校园文化生活、弘扬校园主旋律为根本宗旨,利用课余时间,创造性的开展理论教育、科技创新、文化体育等丰富多彩的活动,为同学的全面成才服务。第二十四条院团委、仲裁委员会等社团管理机构对学生社团行使下列监督职责。(一)监督学生社团遵守校纪、校规和社团管理各项规章、制度;(二)监督学生社团依照章程进行活动;(三)监督学生社团的经费使用情况。第二十五条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况的,仲裁委员会应报请院团委依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警告、停止活动、责令解散的处罚。(一)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二)违背宗旨或超范围进行活动的;(三)在校内外造成不良影响的;(四)纪律涣散、组织无力的;(五)违反相关规定有其它严重后果的;(六)未经批准,擅自以学生社团的名义进行活动而不听劝阻的。第二十六条学生社团必须在每学期开学第三周将本学期社团工作计划及学期经费使用预算报社团联合会主席团审批、备案。对经社团联合会主席团批准后方可开展活动。第二十七条社团联合会主席团每学年组织开展学生社团评比工作,对特色鲜明、卓有成效、反映良好的学生社团,报请院团委给予重点扶持和表彰。第七章社团会员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第二十八条凡已取得本校正式学籍的在册学生,均可自愿申请加入和退出某一学生社团。第二十九条学生社团的会员必须履行以下义务:(一)遵守本章程及加入的学生社团章程;(二)应当积极参加加入的学生社团活动,维护该社团形象;(三)发挥自已的专长,服务同学、服务社团、服务学校;(四)积极对学生社团发展献计献策、参与社联组织的各种活动。第三十条学生社团的会员在加入的学生社团享有下列权利:(一)选举权与被选举权;(二)参加本社团组织的各种活动并发挥自身才能的权利;(三)获取正当奖励的权利;(四)知晓本社团详细财务状况的权力;(五)接受本社团内部教育和培训的权利;(六)对本社团的工作提出建议,监督本社团的干部和工作人员的权利。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一条本章程自2008年9月1日起执行。其他文件有与本文件精神不符的,以本文件为准。第三十二条本章程解释权属于四川天一学院社团联合会主席团。四川天一学院学生社团成立审批办法第一条成立学生社团,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学生社团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校园文明风尚。学生社团名称应当与其性质相符,准确反映其特征。(二)有五名以上的学生联合发起,发起人必须具有开展该社团活动所必备的基本素质且未受过校纪校规处分;(三)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四)有相应的活动场所;(五)有到少一名社团指导教师,有与其性质相关的指导单位;(六)有规范的章程,必须承认并严格执行本管理条例及有关管理细则。第二条成立学生社团须履行下列程序:(一)学生发起人向校社团联合会并提出书面申请,交由社联办公室。(二)校社团联合会进行对其审核、评估:(三)校团委批准;(四)成立、登记。第三条申请成立学生社团,需向校社团联合会秘书处提交下列材料:(一)筹备申请书;(二)社团建设、发展的可行性报告;(三)章程草案;(四)发起作负责人的个人材料,负责人所在分院有关证明;(五)指导老师名单(名字、单位、联系电话),社团指导单位意见。第四条校社团联合会收到社团申请后,七个工作日内给出初审意见并报校团委终审,经批准发予成立批复;不批准的,向发起人以局面形式说明理由。第五条申请筹备社团,在批准筹备申请之日起与社团联合会成立社团筹备组,30天内应吸收一定数量的会员,社团筹备工作结束后,由社团管理中心组织新社团的第一届负责人的选聘;由社团自己拟定社团成立大会方案,在指导老师的指导下、在社管中心的监督下召开新社团成立大会,通过新社团章程。第六条在筹备期间,不得以社团名义开展与筹备工作无关的活动。第七条发起人完成筹备工作后将有关材料上报校社团联合会,经审核,如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社团将获批准成立,并在社团联合会注册。如不符合的社团,社团联合会有权提出修改意见,待能过后方可成立。第八条学生社团必须依照本条例、社团联合会的其他规定或分团委的有关制度制定社团章程。社团章程对社团、社团的工作人员、社团的会员具有约束力。学生社团的章程应包括下列事项:(一)社团的名称;(二)社团的宗旨;(三)社团的活动内容、活动形式与活动范围;(四)社团会员的资格及其权利义务;(五)社团的组织机构及其产生程序;(六)社团负责人的条件和产生、罢免程序;(七)社团经费的收缴、管理和使用制度。(八)社团章程的修改程序;(九)其他事项。第九条社团的章程需报社团联合会批准后方可生效。第十条成立的学生社团应在召开会员大会后7天内填写并上交注册登记表,会员花名册及学年工作计划等材料。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