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级工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doc-嘉兴科技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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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嘉兴市财政局嘉兴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嘉财企〔2010〕276号关于印发《嘉兴市级工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市级有关部门,南湖区财政局、经贸局,秀洲区财政局、经贸局,市财政局经济开发区分局、经济开发区经发局,有关企业:为规范市级工业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促进我市工业经济转型升级,根据《中共嘉兴市委关于贯彻省委十二届四次全会精神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进经济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嘉委〔2009〕2号)精神,对原《嘉兴市级工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嘉财企[2008]282号)作了修改完善,并已经市区工业发展资金管理委员会审定。现将修改后的《嘉兴市级工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二○一○年七月二十日文件—2—嘉兴市级工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嘉兴市级工业发展资金(以下简称工发资金)的使用管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促进我市工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共嘉兴市委关于贯彻省委十二届四次全会精神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进经济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嘉委〔2009〕2号)和《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工业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嘉政发〔2009〕71号)以及《关于进一步加快创业创新深入实施新型工业化战略的若干意见》(嘉委〔2007〕33号)等文件精神,以“整合财力、提高效能,加快工业转型升级”为原则,完善管理运作机制,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绩效,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发资金由原工业发展、节能、装备制造业等3项专项资金组成。资金使用面向市本级企业,围绕推进工业经济转型升级,引导企业创新发展、集群发展、生态发展,重点支持自主创新技术进步、产业结构调整、创业创新平台建设、重大节能降耗循环经济发展等项目。资金总量今后视经济发展和财力可能,逐步调整和充实。第三条建立工发资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分管市长任主任。下设办公室在市经贸委,办公室成员由市经贸委、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和市科技局等部门组成,办公室主任由市经贸委主任兼任。—3—管委会职责:审定工发资金管理办法及相关操作细则,确定年度工发资金扶持重点方向;审定工发资金补助项目和补助数额;决策资金运作中的重大事项。管委会办公室职责:负责工发资金补助项目的申报、汇总和初审,协调项目审计事项,提出工发资金补助项目安排初步意见;实施工发资金补助项目监管及绩效考核;定期向管委会汇报资金使用效果;承办管委会交办的工作任务等。第二章安排原则第四条工发资金按照“突出重点、统分结合、注重绩效、规范管理、促进科学发展”原则分配。一、突出重点。引导创新发展,在大力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同时,积极鼓励现有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加大品牌及营销网络建设,加快提升传统产业;引导集群发展,重点支持市级现代产业集群示范区培育,市镇工业园区的转型升级,鼓励产业配套项目;引导生态发展。着力提升节能方式创新,重点支持企业节能(水)建设项目,资源综合利用示范项目,节能研发项目。二、统分结合。工发资金统筹使用,各操作细则扶持重点明确,资金使用相互兼顾。三、注重绩效。通过工发资金的扶持引导作用,促进产业由低技术、低附加值向高技术、高附加值转型升级,使企业的生产工艺(流程)、产品、功能以及价值链得到完善和提升,促进企业竞争力和盈利水平的提高,使市区工业经济健康快速发展,增—4—强财源。四、规范管理。公开办事程序,接受社会监督;强化项目审计作用;同一企业同一项目市财政各专项资金不重复安排;资金的筹集拨付符合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要求。五、促进科学发展。引导经济与社会,人和自然协调发展,提高企业自我发展能力,促进企业发展与社会责任和谐统一。第三章申请对象第五条工发资金申请对象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市本级行政区域范围内办理工商注册登记,独立法人,税收上交市本级的企业,以及依法成立的研发机构和其他单位。二、内部管理规范,诚信纳税,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及管理制度,财务会计信用良好。三、申请企业年度上缴增值税、消费税、所得税三项税收原则上有所增长。第四章使用范围第六条工发资金每年主要安排技术进步、创业创新平台、装备制造业和节能降耗四大类补助项目,以及市政府确定的其他补助事项。第七条对符合补助条件,且投资规模大、效益好、进展快的项目,经审核后,实行资金预安排拨付制度。待项目完工,按—5—审计后的实际投资额确定补助额。第八条以下项目取消或酌情减少安排:一、对项目建设中未落实环境保护、安全生产、节能措施“三同时”(即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和同时投产),或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件,或未按要求完成节能减排任务的企业实行一票否决制,取消申请工发资金资格。二、投资强度、容积率未达到要求的企业和项目,原则上不予安排。三、对符合政策规定可实行加速折旧、或者可实施区间最低折旧年限、或可实行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政策的企业,而没有执行上述优惠政策,减少安排。四、对国家、省、市各级政府明确属于限制、禁止或淘汰的投资项目不予安排。五、除新办企业外,同一企业当年获得市各项目奖励、补助总额不超过其上年地方财政贡献。第五章资金安排及拨付程序第九条工发资金申报工作由管委会办公室负责,原则上每年分两次研究安排。对特别重大的项目可采用“一事一议”方法确定。第十条市经贸委、财政局按照年度工发资金支持的重点导向,联合对项目申报资料作调查、审核、汇总,然后由管委会办公室召集成员单位集体研究,基本形成一致意见后提出初步安排—6—计划,并提交书面讨论意见给管委会审定。第十一条经管委会审定批准的工发资金补助计划,由市财政局、市经贸委联合发文下达补助资金计划。第十二条同一企业当年各项目享受补助额累计不超过年度工发资金总量的6%。第十三条工发资金补助计划下达后,由项目单位到市财政局领取“财政资金拨款申请书”,填妥后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核实后拨付资金。第六章资金的监督与检查第十四条建立工发资金绩效评价制度。管委会办公室应切实加强工发资金项目的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的执行情况、资金使用绩效进行检查、评估,每年形成工发资金使用绩效评价报告,报管委会审定。各区经贸(发)、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工发资金补助项目的管理和监督,跟踪项目的进展情况,每年第一季度对上一年度获得市财政补助项目进行绩效评价,并书面报送市经贸委、市财政局。第十五条申报工发资金补助项目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两年内取消该企业申报资格,一年内取消该企业所在区同类项目申报资格。一、申报材料严重弄虚作假(含项目重复申报);二、不按要求报送项目进展情况、项目投产情况和资金使用绩效等相关材料及年度会计报表的。—7—第十六条中介机构在项目审计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查实后三年内不予受理该中介机构提交的项目审计报告,并建议有关部门追究其相应责任:一、审计报告反映不全面真实,有严重遗漏,经指出后仍未改进的;二、为企业出具不真实的审计报告或假报告,致使财政资金分配违反本办法的;三、管委会办公室抽查中发现有重大审计质量问题的;四、其他严重违反审计规定的。第十七条严格执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7号),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专项资金的,除予以通报批评外,由市财政追回资金,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同时在三年内取消该单位申报财政专项资金的资格。第七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市财政局、市经贸委负责解释,并拟定相关具体操作细则,发布后实施。第十九条原《嘉兴市级工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嘉财企〔2008〕282号)停止执行。—8—主题词:印发工业专项资金办法通知抄送:嘉兴市区工业发展资金管委会成员单位,李卫宁市长,蒋仁欢副市长,来永胜副秘书长。嘉兴市财政局办公室2010年7月2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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