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防洪防涝系统建设标准指引(暂行) 广 州 市 水 务 局 广州市水务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 广州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 2014年1月 目 录 1. 概述 .........................................................................................................1 2. 防洪(潮)标准 .........................................................................................3 3. 排水标准 .....................................................................................................6 4. 排涝标准 .....................................................................................................7 5. 系统衔接 .....................................................................................................9 5.1. 城市竖向与防涝、防洪系统的关系 ................................................9 5.2. 排水管网与河湖水系的关系 ............................................................9 5.3. 防涝系统与防洪系统的关系 ......................................................... 10 附录:广州市中心城区各频率降雨量成果 ................................................... 11 条文说明 1 1.概述1.1.1.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国发〔2013〕3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23号)、住建部《城市排水(雨水)防涝综合规划编制大纲》(建城〔2013〕98号)的要求,提高广州市防洪防涝能力,支撑和保障广州市新型城市化建设,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及《广州市水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根据广州市各区域防洪防涝系统现状及规划人口数量、空间布局,制定本指引。 1.1.2.本指引适用于广州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防洪、防涝系统建设。本指引试行期间,如国家、省、市出台新的防洪防涝相关法律、法规、规范,且相关标准严于本指引的,按照新的标准执行。 1.1.3.内涝防治标准:采取综合措施,使广州市都会区、南沙滨海新城、东部山水新城的中心城区、新建区域能有效应对不低于50年一遇暴雨。花都、增城、从化副中心的中心城区、新建区域能有效应对不低于30年一遇暴雨。外围街镇(非中心城区)的已建城区能有效应对不低于20年一遇暴雨。内涝防治标准包括排水标准、排涝标准(内河水系)以及雨水径流控制标准等。 1.1.4.内涝防治应突出系统性、综合性的原则、采用工程性和非工程性相结合的综合性措施来实现内涝防治标准。其中,工程性措施包括雨水渗透设施、调蓄设施、利用设施、涝水行泄通道,还包括市政排水管网和泵站的改造以及城市内河整治等;非工程性措施包括内涝防治设施的运行监控2 体系、预警应急机制以及相应法律法规等。 1.1.5.城市内涝等级 城市内涝等级按以下要素评定: 积水:居民区、工商业区受影响面积不超过1万m2,对公众生活造成轻微不便,但未造成房屋进水;道路积水深度不超过20cm,雨后积水时间不超过1小时,对城市主次干道交通造成轻微影响(所有车道均可缓慢通行)。 内涝:居民区、工商业区受影响面积超过1万m2,或造成公众生活不便及财产损失,或造成少量房屋进水;道路积水深度超过20cm,雨后积水时间超过1小时,或造成城市主次干道交通阻塞或短暂中断(车辆行驶缓慢或部分车道不能通行)。 严重内涝:居民区、工商业区受影响面积超过1km2,或严重影响公众生活及造成严重的财产损失,或造成大量房屋进水;道路积水深度超过40cm,雨后积水时间超过2小时,或造成城市主次干道交通瘫痪。 表1.1.5 广州市城市内涝等级分级标准 等级 居住区、工商业区 主次干道 影响面积 影响房屋 积水深度 雨后积水时间 交通影响 积水 ≤1万m2 不进水 ≤20cm ≤1小时 轻微影响 内涝 >1万m2 少量进水 >20cm >1小时 交通阻塞 严重内涝 >1km2 大量进水 >40cm >2小时 交通瘫痪 32.防洪(潮)标准2.1.1.本指引中的防洪(潮)标准主要指大江大河以及山区性河流的防洪(潮)标准,网河区域内不承担流域性防洪功能的河涌原则上按排涝标准规划、设计。 2.1.2.广州市各城市功能区总体防洪(潮)标准按表2.1.2取值: 表2.1.2 广州市“123”城市功能区防洪(潮)标准 功能区防洪(潮)标准都会区中心城区200年一遇番禺区南沙滨海新城200年一遇+同频台风的影响东部山水新城100年一遇花都副中心20-100年一遇从化副中心20-50年一遇增城副中心50-100年一遇农田及生态保护区20-50年一遇说明:防洪(潮)标准的选取应根据防护对象的重要性经论证后取值,防护对象重要(防护中心城区、新建区域)的堤防可采用上限值(如流溪河堤防等),防护对象重要性相对较低(防护非中心城区、山区)的堤防可采用下限值(如潖江(二)河等)。 2.1.3.9个战略发展平台防洪(潮)标准按表2.1.3取值: 表2.1.3 9个战略发展平台防洪(潮)标准 平台名称 所属功能区 防洪(潮)标准 海珠生态城 都会区 200年一遇 广州金融城 都会区 200年一遇 天河智慧城 都会区 200年一遇 广州南站商务区 都会区 200年一遇 广州国际创新城 都会区 200年一遇 花地生态城 都会区 200年一遇 黄埔临港商务区 都会区 200年一遇 广州国际健康产业城 花都副中心(白云区) 100年一遇 空港经济区 花都副中心(花都区、白云区)100年一遇 42.1.4.广州市主要堤围、河道防洪标准按表2.1.4取值: 表2.1.4 广州市主要堤围、河道防洪(潮)标准 堤围名称所在河流保护耕地(万亩)保护人口(万人)保护区域规范规定重现期(年)规划重现期(年)现状情况(年)珠江广州河道及河心岛干流两岸堤围珠江广州河道61.79735中心城区不小于200200达标大坦沙岛、前航道海心沙、二沙岛、小谷围、官洲岛中心城区、番禺区不小于200200达标洛溪岛、长洲岛中心城区、番禺区不小于20020020-200西北江三角洲广州地区江堤石龙围、石北围、南村围、大涌围、沙窖围、南大围陈村水道三枝香水道沥滘水道大石水道7.424.78番禺区不小于20020050九如围、大坳围、四六村围、三山围沙湾水道浅海水道榄核水道蕉门水道1.0~5.01.43番禺区的农业区50~2050≤50西北江三角洲广州地区海堤小虎岛围、沙仔岛围虎门蕉门洪奇门市桥水道沙湾水道莲花山水道蕉门水道骝岗水道南沙滨海新城不小于200200达标市石围、化龙围、陇枕围、莲花围、联围、蕉东联围、义沙围、万顷沙围(18涌以北)、沥心沙围、鸡抱沙围37.3934.1番禺区、南沙滨海新城不小于20020020-200番顺联围11.146.77番禺区的农业区50~2010050海鸥围、高新沙围、缸瓦沙围、万顷沙围(18涌以南)1.0~5.0番禺、南沙的农业区50~205020-50观音沙围、大刀沙围、鱼窝头围市桥水道沙湾水道蕉门水道骝岗水道1.0~5.0番禺区的农业区50~2050达标东江三角洲广东江堤防东江北干流中心城区不小于200200达标附城大围增江1.28.15增城副中心中心区50~20100达标 5堤围名称所在河流保护耕地(万亩)保护人口(万人)保护区域规范规定重现期(年)规划重现期(年)现状情况(年)州地区堤围增博大围增江、东江5.823.78增城副中心石滩镇50~2050达标石滩大围增江2.313.5增城副中心石滩镇50~205020-50仙村大围西福河2.24.07增城副中心新塘镇50~205020-50新塘大围东江1.32.65增城副中心新塘镇50~205020-50流溪河堤防太平场-温泉流溪河从化副中心50~2050达标流溪河堤防太平场以下流溪河白云区、花都副中心100~50100达标白泥河堤防白泥河花都副中心20~1020达标新街河堤防新街河花都副中心50~2010020-50芦苞涌堤围芦苞涌3134花都副中心30~2020达标天马河堤防天马河0.841.38花都副中心50~2010020-50潖江(二)河堤防潖江(二)河2.895.92从化副中心鳌头镇10~2020达标凤凰河堤防凤凰河东部山水新城50~20100≤20平岗河堤防平岗河东部山水新城50~20100≤20说明:①上述标准应结合各城市功能区的建设进程相应提高。 ②芦苞涌与白坭河的防洪标准为考虑北江分洪条件下的标准;番顺联围位于都市农业区,保护耕地面积较大,还兼顾保护部分村、镇,其防洪(潮)标准规划为100年一遇,南沙新区起步区堤段为200年一遇。 63.排水标准3.1.1.雨水管网设计标准:新建项目,新建、扩建和成片改造的区域设计重现期不小于5年,重要地区(含立交桥、下沉隧道)设计重现期不低于10年。在已建城区中,特别困难区域经论证后可按2~3年重现期标准改造。在发生城市雨水管网设计标准以内的降雨时,相应区域不应发生“积水”及以上等级的灾害。 3.1.2.雨水径流控制标准 建设项目地表径流控制应当遵循城乡统筹、统一规划、源头控制、低影响开发的原则,对于相同设计重现期,使建设后的地表径流量不超过建设前的地表径流量。 新建城区开发建设应最大程度减少对城市原有水系的影响,综合径流系数的确定应以不对水生态造成严重影响为原则,一般宜按照不超过0.5控制;旧城改造后的综合径流系数不应超过改造前,不能增加既有排水防涝设施的负担。 新建项目建筑物的室外可渗透地面率应不少于40%。人行道、室外停车场、步行街、自行车道、广场和外部庭院应分别设置渗透性铺装设施,其渗透铺装率不小于70%。除公园外,凡涉及绿地率指标要求的建设工程,绿地中至少应有50%作为用于滞留雨水的下凹式绿地。 3.1.3.对存在内涝问题且用地困难的老城区,在地表排水或调蓄设施等措施无法实施的情况下,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可建设深层排水隧道以满足内涝防治需求。 74.排涝标准4.1.1.广州市各区域排涝标准按表4.1.1取值: 表4.1.1 广州市“123”城市功能区排涝标准 功能区排涝标准新建区域或成片改造区域老城区都会区中心城区20-50年一遇24小时暴雨不成灾,并采用50-100年一遇24小时暴雨校核20年一遇24小时暴雨不成灾,远期结合LID、管网改造、深隧(中心城区)、调蓄、管理等综合措施满足应对50年一遇暴雨的要求番禺区20年一遇24小时暴雨不成灾,并采用50年一遇24小时暴雨校核南沙滨海新城20-50年一遇24小时暴雨不成灾,并采用50-100年一遇24小时暴雨校核20年一遇24小时暴雨不成灾,远期结合LID、管网改造、调蓄、管理等综合措施满足应对50年一遇暴雨的要求东部山水新城花都副中心20年一遇24小时暴雨不成灾,并采用30年一遇24小时暴雨校核20年一遇24小时暴雨不成灾,远期结合LID、管网改造、调蓄、管理等综合措施满足应对30年一遇暴雨的要求从化副中心增城副中心农田及生态保护区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