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背景下征信体系的问题及解决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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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背景下征信体系的问题及解决措施摘要:随着我国互联网金融的蓬勃发展,征信成了互联网金融业务必不可少的重要环节。本文分析了我国互联网金融模式下征信体系的发展现状及面临的问题,提出了问题的解决措施。关键词:互联网金融,征信体系,征信,措施随着信息化技术和数据化的不断发展,互联网金融得以迅猛发展。近些年来,网络借贷和第三方支付业务进一步把互联网金融升华到新的高度。互联网金融的出现对传统银行业务形成了很大冲击,其智能化和虚拟化的模式,有助于互联网金融取代传统银行的一些业务。互联网金融在优化金融资源配置的同时,能有力地促进实体经济的发展和转型升级,但是,和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相比,信用体系的建设相对滞后,由此也带来了潜在的信用风险的问题。在这样的背景下,征信业需要顺应经济发展趋势,进行战略调整和业务融合,实现规范可持续发展。一、我国互联网金融模式下征信体系的发展现状我国的征信体系的建设是从最初的信贷征信开始的,时至今日已经形成以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数据库为主导、市场化征信机构为补充的多元化格局。人民银行的征信系统有着信息量大、数据全面的数据库,成为我国征信体系的构建基础,与此同时,政府积极鼓励市场化征信机构的发展,发挥其在市场中的有效补充作用。作为我国征信体系的核心系统,人民银行的征信系统早已发展多年,其用户主要是金融机构,征信的对象集中为与金融机构有业务来往的企业和个人,随着近年来我国金融业的不断发展,这种征信模式也得到了长足的发展,但其数据库信息来自金融机构的内部,服务对象也仅限于银行业内。我国互联网金融征信发展比较晚,在制度和措施上还有很多空白之处,互联网金融模式下的信用信息仍脱落在征信体系之外,导致一些小额互联网贷款机构无法有效利用征信系统,使得坏账率升高,风险增大。我国现有的互联网征信平台多是以服务自身平台为创建目的,采用会员制同业征信这种封闭式的共享模式,由各类小额贷款公司、P2P公司、担保公司等各种小额信贷组织联合提供信息共享,防范借款人多头贷款,降低坏账损失和违约风险,从而形成平台内部或者业内部的失信惩戒机制。这些平台不约而同地建立了各自的风控模型,均组建专业团队进行数据采集,但这些数据被割裂地为各自平台所使用。即使有部分机构通过担保公司或者其他途径,间接地获得了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的数据,但只是少数,不具有推广性。企业自建平台和行业内部的共享平台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互联网金融解决小范围的信用问题,但远远不能满足互联网金融的迅猛发展的需求,征信业的发展已经成为制约互联网金融发展的重要因素。二、我国互联网金融征信面临的问题互联网金融征信虽然表现了强大的生命力和发展前景,但也出现了一些不可回避的问题,主要表现在:1.数据简单汇集,征信体系覆盖不充分。据有关调查表明,虽然现在央行中心的数据已经达到近9亿人,但这中间有信贷记录的人只有3亿,5亿多人查询不到任何信贷记录。从现有的个人征信报告不难看出,各商业银行只是把历史信用数据进行简单汇集,大量原始数据零星地分散在司法、税务、工商和其他公用事业单位等。征信体系的覆盖不充分,严重影响了互联网金融机构的信贷业务的开展。2.标准没有统一,难以达成数据共享。时至今日,互联网金融虽然早已上线,但我国互联网金融机构的信用数据没有达成大范围的信息共享。究其原因是从事互联网金融的机构的数据信息缺乏统一的征信标准和技术标准,而且这些机构之间存在着竞争关系,有意设置信用信息的屏障,造成信用信息互不共享,难以完整的追踪企业和个人的信用表现。而且很多互联网金融机构的数据没有达到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的标准要求,不能接入人民银行的征信系统,难以实现在更大范围内实现数据的共享。不断深化的市场化进程需要实现跨领域、跨行业的数据共享,从而实现对企业和个人信用情况的多方位评价。3.法律法规不完善,个人隐私权益难以保障。企业和个人的数据能否被合法机构收集,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的经营和使用,是我国互联网征信业快速发展的关键。2000年来,我国制定了多种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各参与方的权益和个人的隐私进行保护,这有力的促进了我国征信业的发展。但我们也应该看到,我国在征信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与那些先进国家相比还有较大差距。虽然确立了征信经营活动的统一准则,但法律法制的不健全,导致市场中的征信机构资源过度浪费,对个人信息过度采集,信息主体的隐私也很容易泄漏,其权益难以得到保障。4.惩戒制度不够健全,失信行为屡屡发生由于国内征信业惩戒制度不健全,缺少对失信行为有效的管制和惩戒,使得借款人违约成本较低,因此,经常出现商业欺诈、合同违约、偷逃骗税、拖欠款项、制假售价等一系列的失信现象。在由国家发改委和央行联合举行的“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新闻发布会上,国家发改委财政金融司司长田锦尘坦言社会上存在着大量的不诚信的问题。他介绍,每年我国企业因为诚信缺失,造成的经济损失超过了6000亿,对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影响非常大。5.社会信用认知度不高,信用意识淡薄由于我国征信业起步较晚,社会整体对信用的认知度不高,缺乏广泛的信用环境基础。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和个人的信用意识严重缺乏,信用的商品化程度不高。在市场经济发展中,为了获得经济利益而失信的行为经常发生,出现这种现象主要是因为社会经济主体的信用意识淡薄,不愿意参与征信活动,不仅造成自身资源的浪费,而且导致信用信息的缺乏。三、我国互联网金融征信问题的解决措施1.从金融发展需要出发,明晰征信体系模式我国现阶段的互联网金融发展迅速,但不可否认,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市场完善程度不高,个体和企业的失信程度仍较为严重。在我国公共征信和市场化征信是相辅相成的两套运营体系,二者互相补充,有效提高了市场的资源配置水平,形成良好的竞争和激励机制。我国建设互联网金融模式下的征信,从目前情况看,需要明确征信体系的模式,这需要在借鉴世界先进经验的基础上,对我国的互联网金融实际情况进行主观能动性的认识,按照我国社会和经济的发展需要,创新现有征信模式和办法,建立一个以政府为支柱,市场为补充,兼备多维度、全息化和扩展性,企业和个人相综合的现代征信体系。在未来相当的时间内,政府还是我国征信体系的核心力量,这正是我国建设互联网金融模式下征信体系的优势所在,政府可以通过立法立规和制度设置,在职能范围内对征信体系进行构建和监管。当然政府的职能要有一个度,不能干预和代替市场,市场化征信机构在未来将是互联网征信发展的主力军。要实现对信用资源的有效配置,征信机构对于征信内容必须坚持公开性、公平性和公正性的原则进行市场化运作。牌照制是完善市场化征信机构的一个好的办法,在扩大市场范围的同时,可以通过一定要求的设置,防止市场的混乱。除了政府和征信机构外,个人也是征信过程的一个主体,准确地说是被征信的主体,如何对这三大主体的信用情况进行管理,关系到能否实现征信体系的建设目标。2.加快征信相关立法工作,做到有法可依无法不立,完善的征信法律体系是促进互联网金融信用体系建设的基础。作为信用业发展龙头国家,美国制定了近20部与征信有关的法律,并且每部法律都具有详尽可行、操作性强的条款规定,其中《公平信用报告法》和《公平和准确信用交易法》在美国征信业发展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尤其在隐私保护方面,已经形成了完善的体系。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欧洲及其他国家也在不断完善征信方面的立法建设,逐渐缩短与美国的差距。在我国,由于经济起步较晚,互联网金融起步较晚,征信体系的建设也相对落后。要想在互联网金融和信用方面有所发展,就必须从源头做起,加强我国征信立法建设。目前我国只有少部分城市出台了征信管理法规,迫切需要从全国着眼开展征信立法工作。在征信立法建设中,不是对我国现有征信相关的法律进行修补,而是进行系统的法制体系建设;不是简单的征信业管理,还要具体到人员管理、标准化管理等操作层面。一是抓紧完善征信法律法规,《征信业管理条例》是我国首个征信业法律法规,但还缺少配套的规章细则,应尽快制定相配套的制度,包括征信机构管理办法、金融信用信息数据库用户管理规范和企业与个人征信业管理规定等相关规章细则等,来保证我国征信机构和征信业务的规范发展。二是要出台一些能促进征信业外部环境优化的法律法规,类似于美国制定的《公平信用报告法》、《平等信用机会法》、《金融服务现代化服务法》以及《信用卡发行法》等,促进我国征信市场外部环境朝着有利的方向发展。三是健全我国信息安全方面的法律体系,本着促进消费者信用保护和数据安全的原则,兼顾数据开放和数据安全,提高数据信息的使用效率。四是根据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态势和方向,及时修改现有的法律法规,充分发挥法律法规的保障作用。3.利用大数据技术,提高征信数据的质量传统的征信技术只能对结构化的信息进行搜集和加工,信息主要是由政府部门、金融机构和一些公共企业提供,信息来源范围窄,信息量少。而基于互联网的大数据技术的应用,则使得获取数据的范围更加广泛。除传统的数据信息外,大数据可以搜集的信息有:互联网上的各类交易信息、网络搜索和网络社交行为、航班车次调度信息、股票实时交易记录、各种感应和检测记录等,这些数据信息以文本、图片、音频、视频等各种非结构化的形式存在,是传统征信技术难以搜集和加工的。大数据技术给我国征信市场带来了难得的发展机遇,我们应该顺应时代发展要求,主动抓住机遇,抢占征信业发展的制高点。目前,国内最权威的征信信息主要是央行的征信系统提供的,但这一系统内能查到的用户信息很少,信息量及其不足。和国外包含近90%公民信息的征信体系相比,还存在较大差距。因此我们必须利用大数据技术,加快我国征信市场的健康发展。人民银行肩负着制定规则、营造市场环境、加强市场监管等职责,应该因势利导,改革创新,加快发展,提高征信数据的质量。4.明确征信核心问题,加强隐私保护力度作为一个与数据有着千丝万缕联系的行业,征信业最核心的问题是公共信息的公开和个人隐私的保护。在传统的模式下,借款人通过让渡借款和还款的个人隐私,得到信贷交易的机会。在大数据的征信模式下,大量看似关联不密切、没有价值的信息数据,通过科学的处理后可以对信用评估有重要作用,有助于快速地获取准确的信用信息,这对互联网金融的信用评价是巨大的革新,国内外征信体系都认识到了这一点,并进行了积极的尝试和使用。不可否认的是,将大数据技术引入到征信体系中也带来了一些社会问题,让渡隐私和获得信贷平等交换的模式很容易被打破,造成个人网络交易、聊天记录等个人信息的泄露。针对这点,我们可以学习欧洲通过立法来保护个人隐私的做法,“技术上行得通并不意味着在道德方面行得通,大数据其实意味着更重的责任”,要采取更多合理的做法,加强企业和个人隐私的保护。互联网金融机构在进行数据搜集和分析时,要尊重法律赋予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隐私权,不得逾越个人隐私这条红线。5.完善失信惩戒机制,约束失信行为征信最主要的内容就是信用,失信惩戒机制是征信体系最重要的保障机制,机制的参与者有征信机构、征信主体及其他相关机构和个人。失信惩戒的依据是征信系统数据库,目前采用的惩戒方式主要是信用信息的公开。通过公开失信者的违约信息,降低信息不对称,从而使失信处于被动状态,约束社会中各经济主体的信用行为的社会机制,是信用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一个科学的失信惩戒机制不仅能从法律层面对失信行为进行约束,而且能通过人文或者社会层面对失信者进行谴责,使互联网经济活动的失信者在市场中无立足之地。完善合理的失信惩戒机制是互联网征信体系良好发展的有力保障,缺少健全的惩戒机制,一方面无法约束失信行为,一方面也无法对守信行为进行激励,所以惩戒机制的完善水平是征信体系是否健全的重要标准。构建效率和公平共存的失信惩戒机制,对整个机制的原理、流程和操作流程进行合理规范,从而达到鼓励守信者,惩戒失信者的最终目的。6.加强信用文化建设,构建良好信用环境一个国家互联网金融的信用情况如何,最根本的在于约束规范和自律情况下建立的信用文化。信用文化作为征信市场的基础,对于提高参与者的自律性,资源的优化配置和交易成本的降低起着重要的促进作用。良好的信用文化可以形成普遍认可的价值观,营造出良好的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