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文件四川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川财建[2002]126号省级各部门,各市、州财政局,计委、经贸委:现将《四川省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二○○二年十月三十日附件:四川省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办法四川省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我省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等部门财建[2002]30号)及省财政厅等部门川财建(2002)149号文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四川省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以下简称“产业技术研发资金”)是指我省支持产业发展中重大、共性、关键性技术的研究开发,推动技术成果转移扩散所使用的研究开发资金。第三条四川省产业技术研发资金由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四川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管理,各司其职。四川省财政厅:负责资金预算管理,会审下达资金使用计划,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追踪问效、监督检查。四川省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支持促进我省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升级的重大高技术成果转化项目以及省级以上工程研究中心研发项目。负责发布项目指南,组织项目申报、评审、招标,编制年度项目计划和资金使用计划,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组织验收。四川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支持能够带动产业技术水平提高的技术创新项目以及省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和创新服务中心的研发项目。负责发布项目指南,组织项目申报、评审、招标,编制年度项目计划和资金使用计划,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组织验收。第二章项目组织与管理第四条产业技术研发资金按项目进行管理,省级产业技术计划管理部门(指省计委、省经贸委,下同)制定研发项目规划和指南,采取申报和招标相结合的方式选择项目承担单位。程序如下:(一)省级产业技术计划管理部门组织专家根据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以及国家产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技术政策,确定年度产业技术研发项目指南,并予以发布;(二)符合条件的单位按照项目指南的要求向归口管理部门进行申报;(三)省级产业技术计划管理部门根据项目情况,委托有资格的中介机构对项目进行评估,或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四)对符合招标条件的重大项目实行公开招标,招标工作由省级产业技术计划管理部门参照国家招投标管理的有关规定具体组织实施;(五)省级产业技术计划管理部门根据专家评审和招标结果审查、批复年度支持项目,编制项目计划。根据省财政厅资金预算安排编制年度资金使用计划,会同省财政厅下达项目经费。第五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在四川省境内注册,具有法人资格;(二)健全的财务核算与管理体系;(三)一定数量和水平的专业技术人员;(四)必要的研发设备;(五)在研发技术领域已取得相关的科研成果;(六)其它应具备的条件。第六条产业技术研发资金实行合同制管理。省级产业技术计划管理部门在下达项目经费的同时应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合同,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一)项目目标及主要内容;(二)技术经济指标;(三)年度计划内容及考核目标(指跨年度项目);(四)项目预算及资金来源;(五)资金支持方式;(六)产权归属;(七)完成期限;(八)共同责任;(九)有关附件;(十)其它条款。第七条省级产业技术计划管理部门应根据我省产业技术发展规划和财政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项目库,并提出支持重点。产业技术研发资金优先安排对我省产业技术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对于进入项目库重点范围但当年不能安排的项目,可滚动实施。第八条鼓励企业与科研机构、高等院校进行合作,优先支持产学研联合研发项目。第三章资金及财务管理第九条产业技术研发资金按规定程序办理申请、划拨手续,并及时足额划拨到项目承担单位。省直属单位、中央在川单位的项目资金,由省财政厅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划拨;其它单位的项目资金,由省财政厅统一划转各市州财政部门,市州财政部门收到款项后二十天内将经费划拨到项目承担单位。企业(或单位)逾期未办理申请、划拨手续的,视同自动放弃处理。第十条产业技术研发资金的开支范围包括:(一)项目管理费:是指产业技术计划管理部门为管理产业技术项目而发生的支出。主要包括:编制项目指南,组织项目的评审、招标、后评估以及对项目实施情况监督检查等过程中支付的费用。此项费用由省级产业技术计划管理部门报省财政厅核定;(二)项目费:是指产业技术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一般包括:人工费、设备费、燃料动力费、租赁费、试验费、材料费、委托开发费、鉴定验收费等;(三)其它费用:经省财政厅批准开支的与产业技术项目研发有关的其他支出。第十一条产业技术研发资金一般采用拨款资助方式。项目承担单位收到财政拨付的产业技术研发资金时,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财务处理。第四章研发成果与与资产管理第十二条产业技术研发项目形成的研发成果,其产权归属按国家有关知识产权归属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第十三条项目承担单位应承担对产业技术研发成果进行推广或扩散的义务。如项目承担单位不履行推广或扩散岩发成果的义务,省级技术计划管理部门有权决定推广或扩散研发成果。项目承担单位在转让研发成果时,应向省级技术计划管理部门报告。第十四条产业技术研发资金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公开披露项目技术信息的义务,第十五条产业技术研发项目形成的实物资产,按国家现行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第五章考核与监督第十六条省级产业技术计划管理部门负责对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考核与监督,项目承担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对项目执行情况定期报告省级产业技术计划管理部门。省级产业技术计划管理部门应对项目合同的执行情况进行考评,考评结果将作为项目验收的重要依据。省财政厅应对项目承担单位的产业技术研发资金的使用情况实施检查。第十七条项目完成后,省级产业技术计划管理部门要及时对项目组织验收。项目承担单位要编报项目经费决算。报省级产业技术计划管理部门及省财政厅备查。第十八条项目承担单位要按合同计划组织项目的实施,因特殊原因,项目在执行过程中需要变更或撤销的,须报省级产业技术计划管理部门及省财政厅同意。对因故撤销的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做出经费决算,报省产业技术计划管理部门及省财政厅核批,原项目剩余的产业技术研发资金如数上缴省财政厅,用于安排其他符合条件的产业技术研发项目。第十九条产业技术研发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除按国家有关规定对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执行人给予行政和经济处罚外,还将进行以下处理:将已经拨付的产业技术研发资金全额收回上缴省财政厅;三年内不受理其申报的产业技术研发项目。第六章附则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