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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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顺利实施,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根据《国务院关于试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意见》(国发〔2010〕2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府发〔2009〕43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试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0〕19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算(以下简称基金预算)根据国家基本养老保险和预算管理的法律法规以及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政策建立,反映全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的年度计划。基金预算的编制坚持收支平衡、留有结余的原则。第三条省通过预算对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统一管理、统一编制并组织执行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算。第四条省建立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调剂金。省级统筹调剂金包括中央和省对基本养老保险的专项补助资金以及各市(州)按预算上解的调剂金等。省统一使用省级统筹调剂金,对市(州)完成预算后出现的收支缺口给予一定调剂。第五条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是征收基本养老保险费和支付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责任主体。市(州)对所辖县(市、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统收统支;根据当年基金预算,制订本市(州)年度内市(州)本级及所辖县(市、区)的收支计划并组织实施;完成省下达的省级统筹调剂金上解计划。县(市、区)执行市(州)下达的年度收支计划,承担市(州)确定的应由县(市、区)承担的补贴责任。本办法实施前各市(州)累计结余和实施后当期结余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留存市(州)。第六条预算年度自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第二章编制和审批第七条省社保局根据上年度全省基金预算执行情况、预算年度各市(州)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养老保险政策和养老保险工作计划等因素,编制全省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算草案。第八条基金预算包括全省基金收支总预算、省本级和各市(州)基金收支预算。第九条基金收入预算的编制。基金收入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收入、财政补贴收入、利息收入、转移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下级上解收入、其他收入等。(一)基本养老保险费收入包括当期养老保险费收入、欠费补缴收入、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收入、预缴养老保险费收入。1.当期养老保险费收入分企业及职工养老保险费收入和个体人员养老保险费收入两部分,公式分别为:企业及职工养老保险费收入=(上年末企业参保职工人数+当年企业职工计划净增扩面平均人数)×上年全省企业职工平均参保缴费率×上年当地企业职工人均缴费工资×(1+全省企业职工缴费工资年均增长率)×28%×上年全省企业及职工养老保险费平均征缴率个体人员养老保险费收入=(上年末个体人员参保人数+当年个体人员计划净增扩面平均人数)×上年全省个体人员平均参保缴费率×上年当地个体人员人均缴费工资×(1+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年均增长率)×20%×上年全省个体人员养老保险费平均征缴率2.欠费补缴收入包括参保单位和个人补缴上年末以前发生的欠费金额,按以下公式测算:欠费补缴收入=预算年度全省清欠计划×(当地上年末欠费总额÷全省上年末欠费总额)3.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收入按国家或省出台的相关政策测算确定。4.预缴养老保险费收入按上年实际发生数分析确定。(二)财政补贴收入包括中央财政和地方各级财政对我省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补贴。根据预算年度财政预算安排情况确定。(三)利息收入根据上年利息收入及预算年度基金累计结余增减因素测算。(四)转移收入和其他收入按上年度实际发生数确定。(五)上级补助收入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测算。(六)下级上解收入按各市(州)基本养老保险费预算收入的一定比例计算,具体比例由省人民政府确定。第十条基金支出预算的编制。基金支出包括基本养老金支出、医疗补助金支出、丧葬抚恤补助支出、上解上级支出、补助下级支出、转移支出、其他支出等。(一)基本养老金支出。根据上年离退休人数、当年离退休人员增减变化、上年养老金水平及当年养老金待遇调整等情况计算确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支出=上年末离休人数×(1-上年离休人数减少率)×上年末离休人员月平均养老金水平×12+上年末离休人数×月人均调整待遇水平×调待月数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支出=(上年末退休人数+预算年度净增加退休平均人数)×上年末退休人员月平均养老金水平×12+上年末退休人数×月人均调整待遇水平×调待月数(二)医疗补助金支出按上年实际数分析确定。(三)丧葬抚恤补助支出根据上年实际发生数,参考近三年丧葬抚恤补助支出平均增长率计算确定。(四)上解上级支出按市(州)基本养老保险费预算收入的一定比例计算,具体比例由省人民政府确定。(五)补助下级支出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计算。(六)转移支出、其他支出按上年度实际发生数确定。第十一条市(州)当期收支预算缺口的确定和弥补。市(州)当期基金预算缺口=预算总支出-(基本养老保险费收入+利息收入+当地财政补贴收入+转移收入+其他收入)对当地人民政府在本办法规定外为增强基金的可持续性安排的财政补贴不纳入缺口计算。出现当期预算收支缺口的市(州),首先用当地以前年度超收的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收入弥补;不足弥补的部分,60%由省级调剂补助,40%由当地动用累计结余弥补;累计结余不足弥补的部分,根据各地财力和工作情况,由当地人民政府按不低于20%的比例负担,其余部分由省调剂补助。特殊情况须报请省人民政府审定。第十二条基金预算草案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审核后,由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联合报省人民政府审批。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将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的基金预算报财政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三章执行和调整第十三条全省基本养老保险年度基金预算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应及时批复省社保局执行,各市(州)社保经办机构应严格按照省社保局下达的预算和规定的程序执行。第十四条基金预算下达后,市(州)要根据本办法规定的编制口径编制当地基金收支计划,并分解下达到县(市、区)。市(州)制定的扩权县基金收支年度计划报省社保局审核。第十五条各级社保经办机构要严格执行下达的基金预算,积极扩面征收,不得超政策范围支出。第十六条基金预算批复前,省对基金不足支付2个月的市(州)预拨省级调剂补助金。在预算批复后的次月内,省按不低于预算确定的省级统筹调剂补助的40%拨付,其余部分于12月底以前拨付。省对市(州)的调剂补助资金,通过省级养老保险基金支出户拨入市(州)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并转入同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后,方可按规定程序使用。第十七条各市(州)应于预算年度内,将批复预算中确定的应由当地财政承担的基金预算收支缺口补助资金,拨入当地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各市(州)应于每年11月底以前,按基金预算确定的省级统筹调剂金上解额足额上解省级统筹调剂金。第十八条基金预算不得随意调整。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因特殊情况需要增加支出或减少收入,应当编制预算调整方案。预算调整由各市(州)社保经办机构提出专题报告,经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财政部门审核后,上报省社保局;省社保局于当年10月底前提出预算调整方案,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审核后,由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联合上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第四章基金决算第十九条预算年度终了,各市(州)社保经办机构应按规定的表式、时间和要求编制年度基金财务报告。市(州)社保经办机构编制的基金财务报告经本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财政部门审核后,由财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联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市(州)社保经办机构应按时限要求及时将批准后的基金年度财务报告上报省社保局。第二十条省社保局应按有关规定,汇总编制全省年度基金决算草案,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审核后,由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联合报省人民政府审批。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应将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基金决算报财政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五章监督和检查第二十一条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应按季度将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及上级社保经办机构。第二十二条各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对养老保险收支预算的执行进行督促检查,确保预算的有效执行;应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使用、管理、运行情况进行监督,确保基金的安全完整。第二十三条各级社保经办机构要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基金管理规定,切实加强基金管理,接受社会监督。省社保局应加强对各市(州)社保经办机构的指导和检查。第六章考核与奖惩第二十四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财政厅制订基金预算绩效考核办法。第二十五条省社保局根据基金预算绩效考核办法的规定,按照省人民政府批准的上年基金决算,对各市(州)养老保险基金收支预算执行、结余动用、地方财政补贴到位、省级统筹调剂金上解等情况提出考核意见,并将考核结果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核批。市(州)对所辖县(市、区)进行考核。第二十六条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根据考核结果,对完成养老保险费收入预算较好的市(州)社保经办机构给予奖励。第二十七条市(州)、县(市、区)违反养老保险政策,增加的基金支出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弥补违规支出额。同时,等额扣减省级调剂补助,取消当年省对当地的奖励。第二十八条对未完成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算的市(州),减收和超支部分由同级人民政府予以补足,并于省人民政府批准基金决算的次月内拨付到位。第二十九条省社保局负责考核市(州)应上解的调剂金、应由地方财政承担的补助资金和当地负责弥补的基金违规支出在规定期限的到位情况。对未在规定期限到位的,由省社保局提出财政转移支付资金扣减情况说明,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审核。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核准后,向市(州)、扩权试点县下发资金扣减通知,并抄送人行成都分行。财政厅负责将资金全额划入省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其中,扩权试点县应划转市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的资金,由省社保局向财政厅提交书面情况说明,财政厅从省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将资金划转市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第三十条在预算执行中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除责令纠正外,应按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一条省本级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第三十三条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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