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章程(经第三届第三次会员大会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杭州市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协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译名为:(HANGZHOUTAIWAN-COMPATRIOTS-INVESTEDENTERPRISESASSOCIATION)。缩写:HZTA。第二条本会是经杭州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在杭州市及市属各县(市、区)登记注册的台胞投资企业(独资、合资、合作)以及从事经贸活动的台湾同胞自愿组成的联合性、地方性、非盈利性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依法独立开展会务工作。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为台资企业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推动杭、台两地经贸合作与各项交流交往。第四条协会的一切活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令、法规,以及当地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并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的保护。第五条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杭州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杭州市民间组织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六条本会会址:浙江省杭州市平海路27号市总工会大楼5楼。第二章任务第七条本会是政府与会员相互联系的桥梁,是台资企业和台商之家。协会的主要任务是:1、根据国家和当地政府的有关法律、法规,维护本会会员的合法权益,保障会员的合法经营活动;2、沟通会员与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联系,反映会员有关生产经营等方面的意见、建议和要求,配合政府部门帮助解决台资企业在生产经营和生活中遇到的2困难和问题;3、举办各种培训班、研讨会和讲座,邀请政府部门和专家为会员提供经济法规、经济信息及其他有关咨询服务,组织会员参加境内外经贸考察、访问交流及产品展销等活动,促进企业发展;4、加强与会员的联络,开展文化联谊、旅游康乐等有益活动,为会员急难相助、喜庆祝贺、奉献爱心,并引导会员敬业守法,维护社会公德,参与社会公益事业;5、开展招商引资,介绍台商来杭进行考察、投资和其他商贸活动,提供咨询服务和帮助;6、编撰本会刊物,传达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沟通信息,推动会员间的交流与合作;7、在本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办理政府有关部门和台资企业委托的有关事宜。第三章会员第八条本会会员分为单位(企业)会员和个人会员,以单位(企业)会员为主体。单位(企业)会员应是在杭州市及市属各县(市、区)注册的台资企业。凡承认本会章程,按规定缴纳会费,经申请批准,均可成为本会单位(企业)会员。个别因特殊情况以内资企业名义注册,实际资金来源于台湾,并有两名以上理监事或会员证明,经理监事会审议通过,可以成为单位(企业)会员。单位(企业)会员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一名本企业副总经理以上人员为会员代表。个人会员应是在杭州市及市属各县(市、区)注册的台资企业和外资企业中被聘用的台籍管理干部,以及内资企业中的台湾同胞,凡承认本会章程,按规定缴纳会费,经申请批准,可成为本会个人会员。第九条会员入会程序:1、提交入会申请登记表;32、由秘书处进行资格审查后,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1、单位(企业)会员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个人会员只有选举权,没有被选举权;2、向本会反映企业或个人的意见或建议,要求本会帮助解决困难,维护合法权益;3、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活动,享受本会提供的各项服务,个人会员仅限本人享受各项服务;4、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5、实行会员入会自愿与退会自由的原则。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1、遵守本会章程,履行本会决议;2、维护本会合法权益;3、按期缴纳会费(每年缴纳一次,凡入会不足六个月者可缴纳半年会费,超过六个月需按全年会费标准缴纳);4、承担本会分配的任务,提供本会所需的有关资料;5、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依法经营;6、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维护本会和企业形象;7、不向无关人员和单位透露会员情况。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会员如果六个月不缴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并停止其权利;会员退会后如要求重新入会,须补缴前一年应缴之会费。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四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每届三年,每年召开一次。会员大会的职权是:41、制定和修改章程;2、选举和罢免理事;3、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4、决定终止事宜;5、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五条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六条本会以民主协商推荐和选举相结合的办法,产生理事若干人组成理事会,由理事会从理事中协商和选举产生常务理事若干人(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二分之一),组成常务理事会;由常务理事会在常务理事中协商选举产生会长一人,监事长一人,常务副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不超过常务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第十七条会长由台商担任。根据《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协会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会长、监事长、副会长应具备下列条件:1、遵守一个中国原则,拥护国家统一,愿意为促进两岸经济交流与合作积极努力;2、本人投资企业有一定规模,具有一定经济实力;3、个人素质较好,在本地台商中有一定威望;4、热心协会工作,有较强工作能力;5、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6、未在其他社会团体担任法定代表人;7、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十八条为了便于台资企业协会联系政府有关部门,更好地为会员提供服务,聘请杭州市台湾事务办公室负责人担任副会长和秘书长,并按章程规定程序产生,不领取协会的报酬。第十九条理事会是本会的领导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行使会员大会的职权,理事会每三个月召开一次会议。第二十条理事会的职权是:51、贯彻执行会员大会决议;2、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秘书长;3、审定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检查落实;4、审定本会经费预、决算;5、筹备召开会员大会,向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6、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7、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免;8、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9、在会员大会休会期间增补或调整理、监事,并提请会员大会确认。换届前半年内不再增补理、监事;10、聘请名誉会长、顾问;11、制定内部管理制度;12、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二十一条理事会须有二分之一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是本会的执行机构,主持日常会务工作。常务理事会每两个月召开一次会议,也可视情况不定期召开。其职权是:1、处理本会日常工作,拟定年度工作计划,经理事会决定后组织实施;2、管理协会经费,制定协会经费预、决算方案,经理事会审定后执行;3、讨论会员提出的重要意见、建议和批评,并提出处理办法;4、审查批准同意或解除会员资格,协商提名因工作所需增补或调整的部分理事人选;5、决定聘请协会名誉会长、顾问人选。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须有二分之一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四条本会设监事会。监事会为本会内部监察机构,对会员大会负责。其成员由会员大会民主协商与选举产6生。监事会设监事长一人,监事若干人。监事长列席常务理事会及会长级会议,监事列席理事会。监事会的职能是:1、对会务错误决策具有纠举权;2、监督并审核财务收支情况,并在年度会员大会时,提出监事报告;3、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各工作职能部门执行工作提供改善意见。第二十五条本会理、监事以上成员如超过六个月不缴纳赞助费或无特殊原因连续三次不参加理、监事会议,又不派代表参加者,由理监事会议通过取消其理、监事资格,并书面通知其本人。凡因各种原因在换届选举前未缴清赞助费者,不再具备下届理、监事候选人资格。第二十六条本会会长、监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会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管理机关批准同意,方可任职。历届卸任会长保留“荣誉会长”称号。第二十七条根据本会工作需要,聘请政府部门负责人和热心支持本会的知名企业家、社会人士担任名誉会长和顾问。第二十八条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九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及会长级会议;2、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3、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第三十条本人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1、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2、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73、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4、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5、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三十一条本会经费来源;1、会员每年一次缴纳的会费;2、每届理、监事缴纳的赞助费;3、会员及海内外友人和社团的赞助、捐赠;4、利息;5、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二条本会经费开支:1、本会业务活动开支;2、本会办事机构工作人员的工资和其他规定享受的待遇;3、经常务理事会研究同意开支的项目。第三十三条本会经费使用原则,是“取之于会员、用之于会员”,实行独立核算,并受理事会、监事会及会员大会的监督。秘书长定期向会长、理事会、监事会报告经费收支情况,每年向会员大会报告预、决算。第三十四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监事长每月对财务收支情况进行一次审查。第三十五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三十六条本会的固定资产必须登记造册,严格管理,并接受理监事会的监督。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8第三十七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前后任会长必须做好财务交接。第三十八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第三十九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确认。第四十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管理第四十一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其他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第四十二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第四十三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四十四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四十五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第八章附则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经2002年8月31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第四十七条本章程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