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国有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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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四川省国有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维护出资人和所出资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国有资产安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促进企业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和法律风险防范机制,规范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管理,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和《中央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所出资企业,是指由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大法律纠纷案件,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仲裁或者可能引起诉讼、仲裁的案件:(一)涉案标的额超过200万元的;(二)企业及子企业发生的涉及出资人重大权益的;(三)对企业改革发展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四)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五)可能引发群体性诉讼或者系列诉讼的;(六)具有国际影响的涉外民商事纠纷。第四条省国资委负责指导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处理、备案和协调工作。第五条企业应当依法独立处理法律纠纷案件,加强对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管理,建立健全有关规章制度和有效防范法律风险的机制。第六条省国有企业之间发生法律纠纷案件,鼓励双方充分协商,妥善解决。第七条企业法律顾问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对与企业经营管理相关的法律风险提出防范意见,避免或者减少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发生。企业负责人应当重视企业法律顾问提出的有关防范法律风险的意见,及时采取措施防范和消除法律风险。第二章处理第八条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处理,应当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统一负责,企业总法律顾问和分管有关业务的企业负责人分工组织,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具体实施,有关业务机构予以配合。未实行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的企业,由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在企业分管负责人的组织下,具体协调处理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第九条企业发生重大法律纠纷案件聘请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以下简称法律中介机构)进行代理的,应当严格按照《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介机构聘用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进行。第十条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具体负责选聘法律中介机构,并对其信用、业绩进行评价。中介机构的聘用结果于聘用结束后5日内报省国资委。企业法律事务机构有义务配合省国资委对选聘的法律中介机构的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第三章备案第十一条省国资委对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实行备案管理制度。第十二条企业发生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报省国资委备案。涉及诉讼或者仲裁的,应当自立案之日起1个月内报省国资委备案。企业子企业发生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报企业备案,并由企业在接报后5个工作日内报省国资委备案。第十三条企业报省国资委备案的文件应当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发。第十四条企业报省国资委备案的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基本案情,包括案由、各方当事人情况、涉案金额、主要事实陈述、争议焦点等;(二)处理措施和效果;(三)案件结果分析预测;(四)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报省国资委备案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处理结案后,企业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省国资委报告有关情况。第十五条企业应当定期对本系统内发生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情况进行统计,并对其发案原因、发案趋势、处理结果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完善防范措施。第四章协调第十六条企业发生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应当由企业依法自主处理。省国资委对下列情形之一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可以予以协调:(一)法律未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二)有关政策未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三)受到不正当干预,严重影响企业和出资人合法权益的;(四)省国资委认为需要协调的其他情形。第十七条省国资委协调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依法履行出资人代表职责;(二)依法维护出资人和企业合法权益,保障国有资产安全;(三)保守企业商业秘密;(四)依法办事,公平、公正。第十八条企业报送省国资委协调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事前应当经过企业主要负责人亲自组织协调。第十九条企业报请省国资委协调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文件,除包括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案件发生后企业的处理、备案情况;(二)案件对企业的影响分析;(三)案件代理人的工作情况;(四)案件涉及的主要证据和法律文书;(五)需要省国资委协调处理的重点问题。第二十条企业子企业发生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需要协调的,应当由企业负责协调;协调确有困难且符合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由企业报请省国资委协调。第五章奖惩第二十一条省国资委和企业应当加强对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处理、备案情况的监督和检查。第二十二条企业应当对作出重大贡献的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及企业法律顾问、有关业务机构及工作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十三条企业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和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对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处理不当或者未按照本办法备案的,由省国资委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企业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的,由省国资委、企业按照人事管理的分工和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同时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有犯罪嫌疑的,按司法程序依法处理。第二十四条企业法律顾问和有关工作人员在处理重大法律纠纷案件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谋取私利,或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依法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有犯罪嫌疑的,按司法程序依法处理。第二十五条企业聘用的法律中介机构在代理案件过程中,因不尽责或存在过错行为给企业造成较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解除聘用合同。有犯罪嫌疑的,按司法程序依法处理。第二十六条省国资委有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企业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有犯罪嫌疑的,按司法程序依法处理。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七条市(州)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参照本办法,并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规定。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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