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货物的品名与品质第一节品名与品质1.1商品的品名1.2商品的品质1.3制订合同品质条款的原则1.1商品的品名1.1.1品名的含义1.1.2构成合同标的物的条件1.1.3品名的规定方法及注意事项1.1.1品名的含义1.品名的概念品名即商品的名称,法律上称为合同标的物(Thesubjectmatter)。2.合同标的物的概念(1)我国合同法的概念:是指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共同指向的交易对象。(2)英美法的概念:是指用于换取对价(consideration)的物或事。指为获取某种利益而付出的代价。这些利益包括某种权利、利益(advantage)、利润;代价包括钱、物的让出、承担某种义务。对价是英美法的重要概念,对无对价的合同,法律不承认其效力。1997年10月,香港某商行向内地一企业按FOB条件订购5000吨铸铁井盖,合同总金额为305万美元(约人民币2534.5万元)。货物由买方提供图样进行生产。该合同品质条款规定:铸件表面应光洁;铸件不得有裂纹、气孔、砂眼、缩孔、夹渣和其他铸造缺陷。合同规定(1):订约后10天内卖方须向买方预付约人民币25万元的“反保证金”,交第一批货物后5天内退还保证金。合同规定(2):货物装运前,卖方应通知买方前往产地抽样检验,并签署质量合格确认书;若质量不符合同要求,买方有权拒收货物;不经双方一致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终止合同,否则由终止合同的一方承担全部经济损失。要点评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外商利用合同中的品质条款进行诈骗的案例。铸件表面“光洁”是一个十分含糊的概念,没有具体标准和程度;“不得有裂纹、气孔等铸造缺陷”存在的隐患更大,极易使卖方陷入被动。对方的实际目标是25万反保证金。这类合同的特点:价格诱人,工艺简单;技术标准含糊,并设有陷阱;预收保证金等后逃之夭夭,或者反咬一口;被欺诈对象多为合同管理不严、缺乏外贸经验、急功近利的中小企业。1.1.2构成合同标的物的条件1.卖方必须对货物拥有所有权(titleofproperty)(1)卖方无所有权的情形●越权出售的货物。例如:代理人、共同拥有人、公司负责人等在无授权情况下(withoutpowerofattorney)出售货物;●偷窃、诈骗、侵占来的货物;●侵犯工业产权(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技术诀窍)出售货物;●所有权受限制的货物(withoutcleantitle)。例如:私自出卖抵押物。(2)出售无所有权货物的法律后果●导致合同无效各国法律都有规定:买方不得要求交付该货物,已交付的,应退还真正货主;●卖方需对由此导致的买方损失负赔偿责任UK《TheSaleofGoodsAct1979》“wheregoodsaresoldbyapersonwhoisnottheirowner,andwhodoesnotsellthemundertheauthorityorwiththeconsentoftheowner,thebuyeracquiresnobettertitlethanthesellerhad---”2.销售的货物必须合法(lawfulcargo)下列商品不得销售:(1)伪劣商品、对人类健康及环境有破坏性的商品例如:不符合标准的商品;伪劣药品、食品;伪劣烟花爆竹等。(2)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的商品例如:毒品(narcotics);私售的军火;不健康的印刷品等。(3)行政法规禁止、限制进出口的商品例如:有进出口管制的商品;3.必须是合同双方约定的商品(1)卖方必须严格按合同规定交付标的物。(2)交付替代货物必须征得买方同意。1.1.3合同中品名的规定方法及注意事项1.品名的规定方法(1)在合同中单列标题,然后填写商品品名。例如:NameofCommodity:ChineseYellowMaize2002Crop.(2)无条款标题,直接写入商品品名。例如:在合同的序言部分写入:“Weherebyconcludethefollowingtermsandconditionsforthesaleofsoybeanmeal”。(3)将品名写在合同名称中。例如:“SaleContractforSoybeanMeal”。(4)将品名与质量条款合并。例如:“IFO120CST”;“DriedHorseradishFlakesMachineWashingGrade”。2.规定品名应注意的问题(1)品名应明确、具体,准确反映出标的物,避免泛泛、笼统的描述。(2)在采用与质量条款合并描述时,应考虑生产、供货的可能性。(3)尽量采用国际通用名称,避免使用方言,以免误解。(4)选择合适的品名,以节省关税或运费。例如:“石膏制品”如果规定为“工艺品”,不但运费率增加,关税率也要增加。1.2商品的品质1.2.1商品品质的重要性1.2.2品质条款的含义及法律地位1.2.3品质的表示方法中国A公司曾向B外商出售一批农产品。成交前,该公司给外商寄送过样品。签约时,在合同品质条款中规定了商品的具体规格。签约后,卖方经办人员又主动电告买方,确认“成交商品与样品相似”。在货物装运前,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局进行了检验并签发了品质规格合格证书。但该批货物运到目的地后,买方认为,所交货物品质比样品低,要求减价。卖方认为,合同并未规定凭样成交,而且所交货物,经检验符合约定的规格,故不同意减价。于是买方便请当地检验机构检验,出具了交货品质比样品低7%的证明,并据此提出了索赔要求,卖方拒赔。由于合同中未规定仲裁条款而发生争议后,双方又达不成仲裁协议,买方遂请中国仲裁机构协助处理解决此案争议。鉴于签约前卖方给买方寄送过样品。签约后,卖方又主动确认“交货与样品相似”且存样已经遗失,故在仲裁机构的协调下,由卖方赔付买方品质差价的办法了结此案。你认为中国仲裁机构会这样处理的理由如何?我方应该吸取哪些教训?要点评析虽然双方合同中并没有明确表示采用样品作为交货品质依据,但是双方成交过程中,我方A公司向对方寄送过样品,并明确告知对方交货品质与样品类似,双方已经事实上形成成交货物品质依据所交货的品质。由于农产品属于品质波动幅度较大的产品,虽然我方采用相应的品质机动幅度来表示商品品质,但是“成交商品与样品相似”所定标准相对模糊,没有规定相对的机动幅度,而对方商检机构所监测我方实际交货比样品品质低7%,属于较大幅度的出入,同时我方没有留存样品。故我方实际交货和样品存在差异,属于所交货物存在品质缺陷,构成违约,仲裁机构有理由做出上述处理结果。1.2.1商品品质的重要性1.商品品质的含义是指商品的内在质量和外观形态。2.品质的重要性(1)品质关系到商品的使用价值。(2)品质关系到商品的市场占有率。(3)品质关系到商品的售价高低。(4)品质关系到国家的声誉。物理、机械性能、化学指标、生物指标等造型、结构、色、香、味等1.2.2品质条款的含义及法律地位1.品质条款的含义(TermsofQuality)是指对某项商品的质量、品级、规格、性能及生产者、产地等的综合说明(description)。2.品质条款的法律地位(1)合同条款的法律分类A大陆法系将合同条款分为:●主要条款(fundamentalclause):影响合同双方根本利益的条款。●次要条款(non-fundamentalclause):非影响合同双方根本利益的条款。B英美法系将合同条款分为:●条件条款(condition):影响合同双方根本利益的条款。●担保条款(warranty):非影响合同双方根本利益的条款。C我国合同法规定与大陆法系规定基本相同。(2)违约的法律后果A违反主要条款、条件条款:属根本性违约(fundamentalbreach),受损害方可以取消合同并索赔损失;B违反次要条款、担保条款:属非根本性违约(non-fundamentalbreach),受损害方不可取消合同,只能索赔损失。取消合同损害赔偿损害赔偿+(3)品质条款的法律地位是主要条款,或称条件条款。●英国1994年《货物销售与供应法》:条件条款;●美国1972年《统一商法典》:如品质构成合同的基础,则在交货不符时,进口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直至解除合同;●我国1999年《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一方违约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另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损失赔偿;●《UnitedNationsConventiononContractfortheInternationalSaleofGoods,1980》(以后简称《公约》):出口方交付的货物必须符合(tocomplywith)合同规定,否则,受损害方根据具体情况有4种选择:违约赔偿替代被拒收修理1.2.3品质的表示方法1.凭样品买卖(1)凭样品买卖的概念指以买卖双方约定的样品作为交货品质依据的买卖形式。(2)凭样品买卖的适用范围适用于:工艺品、古董、字画、服装、轻工品、土特产品等不易用文字描述的商品。有两层意思:◆未经对方确认的样品不能作为交货依据;◆样品确定后,不能单方更换。是指代表商品品质的小量现货。样品分为:标准样品:作为交货依据的样品;参考样品:做宣传、介绍之用的样品。应写明:“仅供参考”不再考虑其它依据(3)品样品买卖的法律地位(Lawposition)①我国《合同法》的规定◇第168条:“凭样品买卖的当事人应当封存样品,并可以对样品品质予以说明。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应当与样品及其说明的品质相同。”◇第169条:“凭样品买卖的买受人不知道样品有隐蔽瑕疵的,即使交付的标的物与样品相同,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质量仍然应当符合合同种物的通常标准。”②英国《SaleofGoodsAct1979》的规定15(2):“Inthecaseofacontractforsalebysamplethereisanimpliedterm–(a)thatthebulkwillcorrespondwiththesampleinquality;(b)thatthebuyerwillhaveareasonableopportunityofcomparingthebulkwiththesample;(c)thatthegoodswillbefreefromanydefect,makingthemunmerchantable,whichwouldnotbeapparentonreasonableexaminationofthesample---.Thetermimpliedaboveisacondition”③《公约》的规定35(2):“Exceptwherethepartieshaveagreedotherwise,thegoodsdonotconformwiththecontractunlessthey:---possessthequalitiesofgoodswhichthesellerhasheldouttothebuyerasasampleormodel”.④法律地位的要点:●可用样品加说明共同表示商品品质;●交付的货物必须与样品一致;●允许买方有合理时间与样品比较;●除外表符合样品外,还应符合货物的通常标准。通常标准(satisfactoryquality)是指同种商品应有的一般使用价值(commonpurpose)。样品有瑕疵未能发现的,不论是任何一方故意隐瞒还是疏忽,都应以通常标准为准。(4)凭样品买卖的表示方法①凭卖方样品买卖(Saleasperseller’ssample)A概念:即由卖方提供样品作为货物交付依据的买卖。B注意问题:●样品必须有代表性;●应留存“复样”(DuplicateSample);●原样与复样都应封样(sealingofsample)。②凭买方样品买卖(Saleasperbuyer’ssample)A概念:即由买方提供样品作为货物交付依据的买卖。亦称“来样成交”、“来样制作”B注意问题:●应考虑生产原料、加工技术、生产能力的可能性;●规定以卖方复制的对等样品(countersample)为准,将凭买方样品买卖转成凭卖方样品买卖;●规定样品侵权责任由买方负责;●品质条款留有余地,规定品质与样品“大致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