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责任险保险单保单号:鉴于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被保险人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提交书面投保申请和有关资料(该投保申请及资料被视作本保险单的有效组成部分),并向本公司缴付了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费,本公司同意按本保险单的规定负责赔偿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依法对其雇员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特立本保险单为凭。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授权签字签发日期:2013年12月29日签发地点:中国,江苏明细表保险单号:PZAA201332010000000084险种雇主责任险(适用于五星劳务派遣人员)被保险人江苏五星电器有限公司及所有管控的公司,所有子公司、附属公司或关联公司(包括在保险期间收购或兼并的公司)及其各自的分公司和继承其相关权益的公司附加被保险人1.南京智联易才人力资源顾问有限公司2.南京嘉捷人力资源有限公司3.扬州市中智人力资源有限公司4.镇江市新青年人力资源有限公司5.安徽省盛唐服务外包有限公司6.南京国美人力资源有限公司7.苏州市全创人力资源有限公司8.无锡嘉捷人力资源有限公司9.泗洪恒业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10.河南中原劳务派遣管理有限公司11.浙江锦阳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企业性质大型电器零售业及售后服务地域限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海外出差扩展到全球保险期限自2014年1月1日零时起至2014年12月31日二十四时止被保险人员为五星提供服务的劳务公司派遣人员责任范围为被保险人提供服务的劳务派遣人员,在保险有效期内,在为五星提供服务的过程中,从事本保险单所载明的被保险人的业务有关工作时,遭受意外而致受伤、死亡或患与业务有关的职业性疾病,所致伤残或死亡,被保险人根据劳务派遣合同或国家工伤基金不予赔付,须由被保险人单位负担的法律赔偿责任,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为工伤补充保险,保险事故发生时,本保险负责赔付被保险人”工伤管理条例”中规定工伤基金不予赔付而用人单位应当负责的赔偿项目。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各项:1.工伤后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2.停工留薪期间的护理费3.伤残津贴(5、6级)4.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10级)5.工伤基金不承担的医药费部分(含社保规定范围以外的用药)以每人每年25,000为限6.其他国家工伤基金不予赔付,须由用工单位负担的法律赔偿责任;以及根据被保险人与劳务公司的劳务派遣合同的约定须由被保险人负担的责任。及诉讼费用(指五星为解决因保险事故引起的纠纷而发生的合理的诉讼费用)赔偿限额80万/每人每次事故及每人全年累计另附加额外公共保额:即一旦发生保单责任范围内的员工伤亡事故时,根据被保险人对涉案劳务工人的法律赔偿责任(限于前述描述的赔偿责任)超过该员工自身的限额时,超出的部分由此公共保额承担。限额:人民币2,000,000每次及累计。备注:以上所有保险利益依照各自限额赔付预计被保险人数物流人员392售后人员467合计:859人免赔额5天(5天或5天以上的,此免赔不适用,则为无免赔)预计年工资额物流人员:RMB2,176,000售后人员:RMB2,418,400总计:RMB4,594,400费率0.6396%预计保险费RMB293,857.82扩展条款1.通译和标题条款2.保险人提前90天通知注销保单条款(被保险人注销保单不需提前通知)3.上下班途中条款4.自动承保新雇员条款5.国内外出差条款6.异常天气条款7.工作餐条款8.社交、娱乐活动责任条款9.保费调整条款10.权益保护条款11.雇员的定义12.关于员工空档期的保障的约定司法管辖本保险单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管辖特别约定1.本保单“本人工资”的定义:被雇人员的月工资是从事故发生之日或经医生证明发生职业病之日该人员的前12月的平均工资;不足12月按实际月数平均。工资包括:工资/薪金、加班费、奖金及其他津贴等所有员工工作收入。2.经双方同意,《工伤保险条例》及其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列明的工伤或视为工伤情形,均为本保单所指称的雇主责任。3.雇员名单无须向保险公司提供,理赔时被保险人需提供雇佣劳动合同或能证明雇佣关系的类似证明。4.兹经双方同意,保单覆盖的责任范围措辞修改如下:凡被保险人所雇佣的员工,在本保险有效期内,在受雇过程中,从事本保险单所载明的被保险人的业务有关工作时,遭受意外而致受伤、死亡或患与业务有关的职业性疾病以及根据中国可适用法律确定的视为工伤的情形,所致伤残或死亡,被保险人根据雇佣合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含港、澳、台)法律,),须负经济赔偿责任,包括应支出的诉讼费用,本公司负责赔偿。5.兹经双方同意,保单除外责任“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修改为:兹经双方同意,“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6.无论有无相反的规定,本保单伤残给付标准依据以下赔付表:项目伤害程度保险合同约定每人伤亡责任限额的百分比(一)死亡100%(二)永久丧失工作能力或一级伤残100%(三)二级伤残80%(四)三级伤残65%(五)四级伤残55%(六)五级伤残45%(七)六级伤残25%(八)七级伤残15%(九)八级伤残10%(十)九级伤残4%(十一)十级伤残1%a)保险公司对于任何赔付金额或年累计的赔付总金额不得超过总保额。b)被保险人不能基于一次事故得到上表中2项以上的赔偿7.无论是否与本保险单其它内容相抵触,该保险是基本保险。如果本保险单负责赔偿损失、费用或责任时,如被保险人另有其它保障相同的保险存在,其他保险将仅是超额保障,本保单不进行比例分摊赔偿。被保险人自愿向其他保险计划索赔的,本保单保险公司同意,在浏览所有单据原件后,自行保留复印件,并根据复印件以及其他保险计划的赔款金额确定书,进行超额部分的理赔。8.若本保险单项下负责的损失涉及其他责任方时,不论本公司是否已赔偿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应立即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行使或保留向该责任方索赔的权利。在本公司支付赔款后,被保险人应将向该责任方追偿的权利转让给本公司,移交一切必要的单证,并协助本公司向责任方追偿。9.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10.本保单同意赔偿经法院判决的精神损害。11.本保单自动承保被保险人所有新开店。被保险人从新店试营业之日起或者对于那些不进行试营业的新店,从正式营业之日起30天内应向保险人申报。承保新店的批单从新店试营业之日起或者对于那些不进行试营业的新店从正式营业之日起生效,批单的保险期限至保单到期日终止,除非保单在中期被取消。保费将自该门店试营业或正式营业之日起,至本保单到期之日为止(除非保单中途取消),按日比例收取。但是本保单作为首要保单,在新店试营业之日前或者对于那些不进行试营业的新店在正式营业之日前已经到职的员工持续有效。备注1、保险费分两期支付:每一期50%,第一期在收到保单文件后的60天内支付,第二期在保单生效日之后的第6个月起30天内支付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雇主责任保险条款(1995版)(2009年9月18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备案,编号:人保(备案)[2009]N278号)一、合同构成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二、保险责任凡被保险人所雇用的员工,在本保险有效期内,在受雇过程中,从事本保险单所载明的被保险人的业务有关工作时,遭受意外而致受伤、死亡或患与业务有关的职业性疾病,所致伤残或死亡,被保险人根据雇用合同,须负医药费及经济赔偿责任,包括应支出的诉讼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上述被保险人所雇用的员工包括短期工、临时工、季节工和徒工。三、赔偿额度(一)死亡:最高赔偿额度按保单规定办理。(二)伤残:A、永久丧失全部工作能力:最高赔偿额度按保单规定办理。B、永久丧失部分工作能力:最高赔偿额度按受伤部位及程度,参照本保单所附赔偿金额表规定的百分率乘以保单规定的赔偿额度。C、暂时丧失工作能力超过五天的,在此期间,经医生证明,按被雇人员的工资给予赔偿。注:(1)保险人对上述各项总的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本保单规定的赔偿限额。(2)被雇人员的月工资是按事故发生之日或经医生证明发生疾病之日该人员的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不足十二个月按实际月数平均。四、除外责任(一)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雇员的人身伤害,保险人不负责赔偿:1、战争、类似战争行为、叛乱、罢工、暴动或由于核子辐射所致的被雇人员伤残、死亡或疾病。2、被雇人员由于疾病、传染病、分娩、流产以及因这些疾病而施行内外科治疗手术所致的伤残或死亡。3、由于被雇人员自加伤害、自杀、犯罪行为、酗酒及无照驾驶各种机动车辆所致的伤残或死亡。4、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二)被保险人对其承包商雇用的员工的任何赔偿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三)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五、保险费在订立本保险单时,根据被保险人估计,在本保险单有效期内付给其雇用人员工资/薪金、加班费、奖金及其他津贴的总数,计算预付保险费。在本保险单到期后的一个月内,被保险人应提供本保险单有效期间实际付出的工资/薪金、加班费、奖金及其他津贴的确数,凭以调整支付保险费。预付保险费多退少补。被保险人必须将每一雇用人员的姓名及其工资/薪金、加班费、奖金及其他津贴妥为记录,并同意保险人随时查阅。六、赔偿处理(一)被保险人收到受害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时,应立即通知保险人。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对受害人作出的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保险人不受其约束。对于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或超出应赔偿限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在处理索赔过程中,保险人有权自行处理由其承担最终赔偿责任的任何索赔案件,被保险人有义务向保险人提供一切所需的资料和协助。(二)保险人对每次事故的赔偿金额以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或经被保险人、受伤雇员或其代理人及保险人协商确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赔偿的金额为准。(三)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情形复杂的,保险人在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三十日内未能核定保险责任的,保险人与被保险人根据实际情形商议合理期间,保险人在商定的期间内作出核定结果并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有关赔偿金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四)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五)本保险单负责赔偿损失、费用或责任时,若另有其他保障相同的保险存在,不论是否由被保险人或他人以其名义投保,也不论该保险赔偿与否,本保险单仅负责按比例分摊赔偿的责任。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被保险人在请求赔偿时应当如实向保险人说明与本保险合同保险责任有关的其他保险合同的情况。对未如实说明导致保险人多支付保险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六)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